Ⅰ 中國有哪些什麼罪
中國的罪有: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家安全罪具體行為: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行為: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的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破壞交通設施罪。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具體行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國民經濟的行為。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包括: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具體行為:故意或者過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姦淫幼女罪,強制職工勞動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財產罪
侵犯財產罪具體行為:故意非法佔有、挪用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侵犯財產罪包括: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佔罪,聚眾哄搶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設施勒索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具體行為:妨害國家機關的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包括: 擾亂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國 ( 邊 ) 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衛生罪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具體行為:違反國防法律、法規,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危害國防利益罪包括: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阻礙軍事行動罪,破壞武器裝備、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
八、貪污賄賂罪
貪污賄賂罪具體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挪用公共財物以及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行為。
貪污賄賂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等十二種罪名。
九、瀆職罪
瀆職罪具體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背公務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正常職能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環境監管失職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失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合同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具體行為: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Ⅱ 礦業經濟和礦產品貿易6
1.礦業經濟
玻利維亞是一個傳統的礦業生產和出口國。幾百年來,礦業為其主要經濟命脈。玻利維亞礦業生產歷史悠久。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前,當地的印第安人就已經開始了金、銀、銅、錫礦的開采,並掌握了用銅或銅錫合金製造器皿、用具和武器以及用金、銀製成裝飾品的技術。自1545年波托西省塞羅里科(CERRO RICO)銀礦被開發以來,玻成為西班牙在美洲無數次探險中被發現的唯一「黃金之國」。銀產量當時在世界上占首位。玻以其豐富的銀礦自然也成為西班牙在美洲重點掠奪對象國。殖民統治末期,金、銀的產量大大減少。玻獨立後,礦業生產以錫、銅、鉛、鋅、硫磺、鉍等為主,後又增加了鎢、銻及石油、天然氣的開采。銀的生產也有恢復。這期間,美國和英國資本相繼滲進玻,逐步控制了玻的礦業生產,其中主要的是美國資本。至二次世界大戰前後,由美國控制的三大公司幾乎佔有了玻全部的錫礦。
進入20世紀,玻利維亞錫和銻礦的產量躍居世界前列。二次大戰前,玻錫產量在西方世界一直處於首位,二次大戰中,由於亞洲產錫國捲入戰事,玻錫作為戰略物資,身價倍增,玻的國際地位也有提高。戰後,國際市場錫的需求量減少,加上其他產錫國生產發展,美國利用戰略儲備錫操縱錫價等原因,使玻錫生產不斷下降,市場日益萎縮。
1995年,帕斯埃斯登索羅領導的民族主義革命運動發動人民武裝起義並奪取政權之後,帕斯將美資礦業公司收歸國有,成立了國營礦業公司,國家加強了對礦業的控制,但也允許中、小型私人礦業公司或礦業合作社的存在。多年來,國營礦業公司一直控制著玻礦業生產的70%左右,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1997年數字表明,礦產品的開發占國民生產總值(GNP)的24%,其中礦業佔1/4(5.6%),石油和天然氣佔1/6(3.7%)。1997年礦業和採石業為國民經濟創造了6.8億美元(按1990年水平)產值。1997年礦業和採石業占國民生產總值的47%,1998年增加到48%。
(1)錫礦
玻錫曾是礦業的拳頭產品,長期起著經濟支柱的作用。錫的生產和出口在玻利維亞國民經濟中占據重要地位,是國家外匯收入的主要來源。拉丁美洲錫產量佔世界的19%,玻利維亞、巴西、秘魯和阿根廷是主要生產國。1979年前,錫產量保持在3萬噸左右,佔西方世界五分之一,居第二位。1979年後,產量連年下降,1979年為2.8萬噸,1985年為1.6萬噸,1996年為1.5萬噸,1997年為1.4萬噸,1998年進一步下降到1.054萬噸,1999年只有1.02萬噸,居世界礦山錫產量第五位。由於國際市場上錫價下跌,直接導致玻許多錫礦山倒閉。1997年精煉錫產量達1.69萬噸,1998年大幅減少,降為1.11萬噸。
(2)銀礦
玻利維亞銀產量水平不高,僅排世界第9或10位,1998年和1999年礦山銀產量分別為402噸和422噸,佔世界礦山銀產量的2.5%。但由於該國的銀礦床不僅礦床規模大,而且開采成本非常低,使得銀成為玻利維亞很有競爭力的主要出口金屬之一,1997年和1998年分別出口創匯6100萬美元和7200萬美元,占該國主要金屬礦產出口值的16%。
(3)銻礦
玻利維亞的銻儲量較豐富,有150多個脈狀礦體,礦脈除含銻外,尚伴生金、錫沙等,單個礦脈不大(原約0.6~0.9m),點多且集中,主要產在錫礦帶內。銻礦多由私人公司小規模開采。1975-1977年玻利維亞銻礦產量高達1.6萬~1.7萬噸/年,1978-1982年降到1.3萬~1.5萬噸/年,1983年以來,銻產量已由近1萬噸逐漸下降到1999年的3342噸。該國最大的銻企業為文托(Vinto)錫銻冶煉廠,目前文托冶煉廠由於沒有找到買主仍在運營,其生產的精礦大部分出口到美國。目前玻利維亞已由出口礦石和精銻改為主要出口氧化銻。1995年和1996年分別出口氧化銻為4525噸和4550噸,分別占銻總出口量的92.4%和96.4%;1997年和1998年分別出口氧化銻為4915噸和3725噸,分別占銻總出口量的97.3%和99.5%。主要出口英國、美國、比利時。1998年出口英國為2098噸,出口美國為1168噸,出口比利時為425噸。玻利維亞銻采礦業的私有化行動繼續阻礙著銻礦生產。1999年玻利維亞銻礦山產量為3300噸,比1998年下降30.0%。Empresa Minera Unificada公司的Chilcobia礦山從年初開始僅以12000噸銻精礦的速度進行著生產,但其為了履行與國有的Vinto錫銻冶煉廠簽訂的合同,不得不動用其礦石儲備。Cia Minera Salinas公司仍在進行少量的銻開采活動,但是1999年初僅能按100噸/月的速度供應Vinto錫銻冶煉廠原料。
(4)鎢礦
鎢礦亦是玻利維亞傳統生產和出口產品。70年代以來,直至1984年,鎢礦產量一直在2000多噸的水平上徘徊,僅次於加拿大和南朝鮮,居西方世界第3位。鎢礦主要是由中型企業生產,其產量約佔全國鎢產量的一半。90年代以來,玻利維亞鎢礦產量已下降到500~600噸的水平,1998年產量627噸,次於奧地利和葡萄牙,居西方世界第3位。1998年鎢品出口創匯250萬美元,美國為玻利維亞的最大進口國。1999年,玻利維亞鎢礦產量進一步下降到334噸。
(5)鋅礦
聖克里斯托巴爾銀礦的開發使玻利維亞成為世界重要的鋅礦生產國。1996年玻利維亞礦鋅產量為14.50萬噸,1997年增加到15.45萬噸,1998年產量略有下降,為15.07萬噸(佔世界總計2%)。
2.礦產品進出口
玻礦產品90%以上供出口。80年代,玻礦出口無論從數量還是金額上都呈下降的勢頭。1980年,礦產品出口總額還在6.4億美元以上,1986年已不足2億美元。礦產品出口在全部出口額中的百分比,1985年為39.2%,1986年為33.2%,低於天然氣出口(佔55%以上)。所有礦產品出口中,錫仍占首位,1980年出口2.39億美元(占礦產品出口總額37%左右),1986年為9.6億美元(占礦產品出口總額49%左右),90年代,玻礦出口收益有回升,但仍低於80年代的水平。1997年和1998年礦產品出口總額分別達5.2億美元和4.5億美元。在所有礦產品出口中,以鋅為首位,1997年和1998年出口分別為2.0億美元和1.5億美元;其次是錫,1997年和1998年錫的出口量分別為1.24萬噸和1.04萬噸,創匯額分別達1.4億美元和1.37億美元。
礦產品傳統的出口對象國家是美國、英國、西德。90年代,玻礦出口對象仍是以美國、西歐為主,其次是拉美國家,主要有美國、英國、阿根廷、比利時、智利、德國、秘魯等。礦產品出口在玻出口總額中的比例按國別統計為:美國13.5%,英國5.9%;西德5.0%,其餘均不足2%。
表16玻利維亞主要礦產的產量和出口收益
1998年玻利維亞主要礦產的產量和出口收益如下表16。表16中的數字顯示出,盡管1998年貴金屬的產量有所上升,但有色金屬的產量卻出現了下跌。這些趨勢反映出玻利維亞大部分礦產品的國際價格在這一年出現下降。雖然與1997年相比,1998年銀的價格平均上漲了13%,但在年末卻開始下跌。鋅價的下降(僅為1997年價格的78%)准確地反映在1998年的出口收入上;鉛(85%)的狀況基本與此相同。相比之下,1998年錫的價格上漲及下降的幅度都達21%,其平均價格基本與1997年持平。金的價格雖然下降了12%,但由於位於Santa Cruz的Purquio Norte礦的投產使得產量有所增加,所以出口收入下降不大。
玻利維亞的礦業傳統地被分為國有部門、合作采礦和手工采礦者、商業礦山。但是,隨著經濟結構的不斷改革,這種三分法正逐漸不能適應礦業統計的需要。國有的玻利維亞礦業公司(Corporacion Minera de Bolivia簡稱Comibol)1985年產值占玻利維亞礦業總產值的51%,但到1998年這一比重卻下降到了5.4%。以前的國有Comibol礦山或者與私營企業重組成為合資企業,或者轉讓給合作開采企業,只有瓦努尼(Huanuni)錫礦和科爾奎里(Colquiri)鋅-錫礦例外。
Comibol將成為一個控股公司,通過出租許可證給他人和由他人經營來獲取利潤(要出售該公司的礦山需要對國家的憲法進行修改)。該公司一直試圖將剩餘的兩個礦山作為附屬礦山歸並到它的另一資產——Vinto冶煉廠這樣一個一攬子資本化解決方案中,以便從這兩個礦山的經濟、社會重擔下解脫出來。作為Vinto冶煉廠的原料來源之一,Colquiri在1998年給政府造成了300萬美元的虧損,Comibol正努力縮減目前多達230人的雇員隊伍。
Huanuni的狀況同樣很危險。總的來說,Comibol公司在1998年虧損了500萬美元。其資產還包括位於東南的Mutun鐵礦以及Cerro Rico銀礦。
在產量和就業方面更為重要的是合作采礦者和所謂的小礦主,其中有許多使用Comibol許可證的合作者在早期的礦山關閉後紛紛轉讓采礦許可證。1998年,玻利維亞35%的礦業產值來源於合作采礦者和小礦主,他們占玻利維亞鋅產量的30%,銀產量的38%,銻產量的42%,金產量的16%,錫產量的25%和鉛產量的19%。這一領域的業主數量正急劇減少。根據世界銀行的報告,玻利維亞有842個合作采礦者和500個小礦山。絕大部分小礦山集中在貧瘠的Andean高原上,歷史上有名的礦業區Potosi和Oruro現已淪為最貧窮的地區。
事實上近年來所有的礦業投資都集中在商業產值,1998年該部門的產量增長了6.1%,占玻利維亞礦業總產值的60%,分別占銻的56%,黃金的84%,銀的55%,鉛的78%和鋅的66%,僱用了約4000名工人,所支付的工資是其它私營部門的兩倍。
玻利維亞現代礦業的標志是在Oruro北部Kori Kollo的Inti Raymi(Battle山金礦的88%)項目。1998年該礦山磨礦770萬噸,金的品位為2.23克/噸(0.065盎司/噸),回收金336000盎司,銀968000盎司。1998年金價為307美元/盎司,而1997年則為322美元/盎司。隨著黃金價格在1991年中期降至250美元,某些開發活動已延期。
第二個重要的開發項目位於Uyuni東南和Potosi西南這個高而貧瘠縣的聖克里斯托巴爾(San Cristobal)。自1994年以來這里的Apex銀礦公司一直試圖取得包括古老的Todos礦在內的所有權(Properties)。由於這里發現了極重要的銀、鋅和鉛礦床,且具有進行大規模露天開發采礦的潛力,有人預言它將使玻恢復其在世界銀市場中的地位。
1998年,Golden Eagle Internation宣布了其在Cangalli(La Paz南部)的有關黃金的重要發現,儲量為640萬盎司。另一個重要的礦產地Don Mario金銅礦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業已完成。該礦山採用地下開采與露天開采相結合的方式,以氰化流程這一常規處理方法可望回收90%的金。
從拉巴斯省發源的幾乎每條河流都有砂金的成礦條件,不少私人或小型公司在該地區淘金。據報導,目前在玻礦業公司注冊的以開采砂金為主的礦業合作社近400個。另外,在與玻、巴西交界處的馬德拉河玻方一側,以及聖克魯斯和貝尼省的部分河流里也有金砂。岩金在玻也有一定規模的開采。但是限於能力,玻無法探明金礦的儲量,更無法控制金礦生產,很多黃金被走私出境或被別國(如巴西)非法采走。採金者多利用外國資金和技術,採取瞞產私分和采富棄貧的辦法,使國家資源遭到很大破壞。
Ⅲ 工業企業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工業企業法
主要有:195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改進工業管理體制的規定》。該規定適當擴大了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工業的許可權和企業主管人員對企業內部的管理許可權。它是初步改革中國工業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法規。1961年中共中央發布的《國營工業企業工作條例(草案)》,簡稱「工業七十條」,是一個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它明確指出了國營工業企業的性質和任務,基本許可權和責任,國家對企業和企業內部的管理原則等內容。
1979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等5個改革管理體制的文件,提出企業有利潤留成等 10項許可權和保證完成國家計劃等9項義務。198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頒發的《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1982年頒發的《國營工廠廠長工作暫行條例》,是保障職工民主管理企業權利,加強廠長(經理)負責制的重要法規。前者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參加決策和管理、監督幹部的權力機構。後者對於廠長的任免、責任、職權及獎懲等都作了明確規定。這兩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1982年 2月頒發的《中國共產黨工業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共同遵循的根本原則是黨委集體領導、職工民主管理、廠長行政指揮。這是根據多年來實踐經驗對中國工業企業內部的領導制度和管理制度作出的概括。
1983年國務院頒發的《國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是80年代中國調整國營工業企業各種經濟關系的綜合性法規。《條例》共10章84條。明確規定:國營工業企業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經濟組織,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基本單位。企業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和職工代表大會制。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國家計劃指導下進行,同時發揮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企業是法人,廠長是法人代表。企業對國家規定由它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依法行使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見所有權),自主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承擔國家規定的責任,並能獨立地在法院起訴和應訴等。《條例》還對企業的開辦和關閉,企業的許可權和責任,職工的權利和責任,企業的組織領導,企業與主管單位的關系,企業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關系,企業與地方人民政府的關系以及獎勵與懲罰等,都作了規定。 1961年中共中央曾發布《關於城鄉手工業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1979年國務院頒發了《關於發展社隊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這兩個規定使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的管理工作初步制度化、規范化。
1983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是80年代中國調整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各種經濟關系的重要法規,共8部分,30條。條文明確規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是由勞動群眾集體佔有生產資料、共同勞動並實行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接受國家計劃指導,遵循自願組合,自負盈虧,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職工集資,適當分紅,集體積累,自主支配等項原則。國家保護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並根據政策、計劃進行統籌安排,積極鼓勵、扶持、幫助其發展。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具有法人資格。各有關部門對待集體所有制單位應同國營單位一樣,在政治上一視同仁,在經濟上平等對待。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調、挪用、侵吞或私分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資金、利潤、廠房、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一切資財;不得無償調用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勞動力。對於侵犯集體所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抵制、索賠,或向司法部門提出控告。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第二條 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它合法權益。
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條 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合營企業經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第四條 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第五條 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
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中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有意以落後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上述各項投資應在合營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規定,其價格(場地除外)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第六條 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並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
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
正副總經理(或正副廠長)由合營各方分別擔任。
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應當依法通過訂立合同加以規定。
第七條 合營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合營企業應當為該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八條 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合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外國合營者將分得的凈利潤用於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時,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
第九條 合營企業應憑營業執照在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允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
合營企業的有關外匯事宜,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辦理。
合營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可直接向外國銀行籌措資金。
合營企業的各項保險應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條 合營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鼓勵合營企業向中國境外銷售產品。出口產品可由合營企業直接或與其有關的委託機構向國外市場出售,也可通過中國的外貿機構出售。合營企業產品也可在中國市場銷售。
合營企業需要時可在中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 外國合營者在履行法律和協議、合同規定的義務後分得的凈利潤,在合營企業期滿或者中止時所分得的資金以及其它資金,可按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貨幣,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
鼓勵外國合營者將可匯出的外匯存入中國銀行。
第十二條 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它正當收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可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
第十三條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作不同的約定。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可以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准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四條 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 合營各方發生糾紛,董事會不能協商解決時,由中國仲裁機構進行調解或仲裁,也可由合營各方協議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
合營各方沒有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的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Ⅳ 一年內連續盜竊三次,其中兩次不夠立案標准,該如何立案,又該如何處罰
一年內連續盜竊三次,其中兩次不夠立案標准,但是已經滿足多次盜竊條件,可以進行刑事立案,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凶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4)私分外匯擴展閱讀: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條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Ⅳ 贓款還給企業還是收繳國庫
贓款不還給企業,還是收繳國庫。
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的財務管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根據打擊經濟犯罪活動發展的新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查處走私販私、投機倒把、違反物價管理等違法犯罪案件的罰沒款和沒收物資,稱「罰沒財物」;依法查處追回貪污盜竊、行賄受賄等違法犯罪案件的財物,稱「追回贓款贓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
一、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管理等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處走私販私、投機倒把、違反物價管理等違法、違章案件的罰沒財物;
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政法機關(均包括軍事、鐵道、交通等專門政法機關,下同),依法查處違反治安管理和各類違法案件的罰沒財物和追回的贓款、贓物;
三、交通、林業、外匯、漁政、城建、土地管理、標准計量、煙草專營、醫葯衛生、勞動安全以及其他國家經濟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違法、違章案件的罰沒財物。
四、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內部查處的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貪污、盜竊等案件追回的贓款、贓物。
以上一、二、三款所列各行政執法機關、政法機關和國家經濟管理部門統稱執法機關。
第四條違反財經紀律、稅收法規、業務章程、合同協議的罰款處理,應執行有關的財政財務制度,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罰沒財物及追回贓款、贓物的管理和處理
第五條各級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罰沒財物(包括扣留財物)憑證的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中央級執法機關的憑證,由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鐵道部等主管機關統一制發;地方各級執法機關的憑證,由省或縣、市財政機關統一制發;要建立嚴格的憑證領用繳銷制度,罰沒財物的驗收、保管制度,財物交接制度和結算對帳制度。
第六條各種罰沒財物以及追回的贓款、贓物,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調換、壓價私分或變相私分。
第七條執法機關依法追回貪污、盜竊等案件的贓款、贓物,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原屬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城鄉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財物,除政法機關判歸原單位者外,一律上繳國庫。判決原則,由中央政法機關另定。
二、原屬個人合法財物,單位的黨費、團費、工會經費,以及職工食堂等集體福利事業單位的財物,均發還原主。
三、追回屬於受賄、行賄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第八條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內部查處的,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貪污、盜竊等案件追回的贓款、贓物,原則上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核准後歸原單位注銷懸帳;原單位已作損失核銷了的,一律上繳國庫。
第九條罰沒物資和追回應上繳國庫的贓物,根據不同性質和用途,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屬於商業部門經營的商品,由執法機關、財政機關、接收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按質論價,交由國營商業單位納入正常銷售渠道變價處理。參與作價的部門,不得內部選購。
二、屬於專管機關管理或專營企業經營的財物,如金銀、外幣、有價證券、文物、毒品等,應及時交由專管機關或專營企業收兌或收購。
三、屬於政治性、破壞性物品,無償交由專管機關處理。
四、屬於淫穢物品、吸毒用具等違禁品,以及其他無保管價值的物品,由收繳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收繳機關按規定核准處理的罰沒物資和贓物,都要開列清單(必要時拍照),隨繳庫憑證存檔備查。
第三章罰沒收入、贓款和贓物變價款的收繳和處理
第十一條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沒款、贓款和沒收物資、贓物的變價款一律作為國家「罰沒收入」或「追回贓款和贓物變價款收入」,如數上繳國庫。任何機關都不得截留、坐支。對截留、坐支或拖交的,財政機關有權扣發其機關經費或通知銀行從其經費存款中扣交。除因錯案可予以退還外,財政機關不得辦理收入退庫。
第十二條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物價管理機關和各國家經濟管理部門,查處的罰沒款和沒收物資變價款,由查處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直接查處的罰沒款和沒收物資變價款,追回應上繳國庫的贓款和贓物變價款,由查處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第十四條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內部查處追回應上繳國庫的贓款和贓物變價款,由發案單位上繳國庫;移送政法機關結案的,由政法機關上繳國庫。
第十五條上繳國庫的罰沒收入,按下列規定分別劃歸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
一、海關、國家外匯管理局、鐵道部等隸屬中央的執法機關的罰沒收入,50%上交中央財政,50%上交地方財政。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隸屬地方的國家經濟管理部門查處或判處的罰沒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財政。
第十六條各政法機關判處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內部查處的上繳國庫的贓款和贓物變價款,不論發案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一律上交地方財政。
第四章獎勵
第十七條為鼓勵人民群眾揭發檢舉犯罪活動,對各類案件的下列告發人,可酌發獎金:
一、城鄉居民;
二、揭發與本職工作無關案件的職工;
三、港澳同胞、華僑;
四、外國人。
案件告發人的獎金,按其貢獻大小,在每案罰沒收入總額的10%以內掌握(必要時對無罰沒收入的告發人也可酌情發給),但一般不超過1000元。
有特殊貢獻的案件告發人的獎金,可以報經省以上執法機關特案批准,不受限額控制。海關發給案件告發人的獎金額度,按「海關獎勵緝私辦法」執行。
農村鄉鎮等集體所有制單位協助破案的應發獎金,由辦案機關在每案罰沒收入總額的10%以內掌握,但不得超過1萬元。
第十八條各執法機關對執法幹部,原則上執行國家機關統一的獎勵制度,堅持結合工作考績,同本機關職工一道評獎。對第一線查緝重大案件的破案有功人員,可經省以上執法機關批准,發給重大案件查緝破案獎,或在年度慶功評比時給予一次性的嘉獎。
第十九條反走私任務較重的海關和廣東、福建、浙江東南沿海3省,可由同級財政部門增撥一筆獎勵基金。海關系統的獎勵基金管理方法,由海關總署商財政部制定下達;東南沿海3省的獎勵基金,由3省打擊走私領導小組辦公室比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商3省財政機關制定下達。
上述一次性嘉獎的獎金和獎勵基金由同級財政機關專項核撥。
第五章辦案費用補助的撥付和使用
第二十條各級執法機關的正常經費原則上一律納入行政事業經費預算管理。不屬於正常經費預算范圍的開支(如大宗罰沒物資保管費用、告發檢舉人獎金等),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必不可少的辦案業務開支,可由各級執法機關的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機關編報「辦案費用補助」專項支出預算。
第二十一條「辦案費用補助」的主要開支范圍如下:
一、按規定發給案件告發人的獎金和發給協助破案的農村鄉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獎金;
二、扣留和罰沒物資的運輸、倉儲(包括簡易倉棚修建)、整理等費用;
三、偵緝調查補助費。包括偵破、調研、審理案件的差旅費、辦案專業會議等補助費;
四、辦案專用車、船的燃料及修理補助費;
五、辦案業務費補助。包括辦案宣傳費、大宗文卷資料印刷費,化驗鑒定等補助費;
六、其他費用補助。包括分給聯合辦案單位的辦案補助費、告發、告密人接待費,按規定發給第一線執法人員的一次性獎金,以及同級財政機關批准列支的其他特殊開支。
「辦案費用補助」不得用於增加人員編制開支和基本建設支出;嚴禁給執法人員濫發獎金。
第二十二條「辦案費用補助」的經費領撥關系規定如下:
一、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鐵道部等隸屬中央的執法機關,由各機關的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領報。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物價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隸屬地方的執法機關向同級地方財政機關領報。
第二十三條「辦案費用補助」一律納入國家支出預算管理。事先編報預算,事後編報決算,事中編報預算執行情況報表。並參照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單獨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機關對執法機關必不可少的辦案費用,要予以保證。不受罰沒收入多少的限制。
辦案費用補助,也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納入各執法機關的行政事業經費統一安排管理,不另專項核撥。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機關,應當配備專人負責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的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我部一九八二年八月九日發布的《關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和同年七月十九日發布的《關於追回贓款、贓物的財務處理辦法》及其有關的補充規定、解釋等同時廢止。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亦同時失效並應明文通知修改。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一並下達。中央各有關執法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本系統的單項實施辦法,徵得財政部同意後聯合下達。
Ⅵ bp金融集團保本炒外匯是真的嗎有不有上當了的
這就是騙子,炒匯能保本嗎?這個業務特點就是,賠的多賺不了,千萬別上當
Ⅶ 私自攜外匯出境
是黑錢么?不是黑錢的話幹嘛要私自攜出境呢。你說,一條是光明的大道,一條是羊腸黑專小道,攜出屬去還有風險,黑吃黑哦。
至於違害:一是於己有風險,公家(比如海關)查出來了可能會沒收你的東東,三隻手摸出來了可能會私分你一點。二是於國不利於國際收支統計,國家不允許這樣做,你想想,目前,在國內不允許以外幣計價的,要是大家都私自攜帶外匯出入境,那還不亂套了。一國的外匯儲備與一國的基礎貨幣,與一國的貨幣政策,習習相關。
Ⅷ 公務員廉政行為規范的特性是什麼
公務員廉政行為規范
(一)公務員廉政行為規范內涵
公務員廉政行為規范是關於公務員清廉從政的各種法律、法規、制度、命令、政策、紀律的總和。廉政行為規范是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必須遵循的廉潔從政的基本原則和行為准則。公務員廉政行為規范具有兩重性、嚴肅性、約束性和基礎性的特點。
(二)公務員廉政行為規范要求
1.克己奉公,不以權謀私
(1)關於公務員使用公款公物行為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借用公款逾期不還、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借用公款迸行非法活動。②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
批准將公款借給私人。③公務員不得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或佔用公物進行非法活動。④公
務員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私人資助旅遊或出國。⑤公務員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饋贈、宴請或著高消費的營業性娛樂或健身活動。⑥公務員
不得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以購買物品時象徵性支付少量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或者罰沒物品,無償或者象徵性支付少量報酬使用勞動力,或以前款規
定的手段購買房屋。⑦公務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給個人。⑧公務員不得有其他利用公款、公務進行以權謀
私的行為。
(2)關於公務員不得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要求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駐機構不得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②公務員不得經商、辦企業或者參與
其他經營活動。③公務員不得兼職領取報酬或者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④公務員不得從事有償中介活動。⑤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從事個人證
券投資。⑥公務員不得在國外、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⑦公務員不得有其他經商辦企業方面以權謀私的行為。
(3)關於對公務員配偶、子女行為方面的要求:①公務員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該公務員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對該公務員公正履行職責造成影響
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公務員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②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公
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學習、培訓費用。③公務員不得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旅遊、探親、留學、定居、索取或者接受資助。④公務員不得為配偶、子女及
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等經營活動提供幫助、謀取利益。⑤公務員不得有其他為配偶、子女、親屬或朋友以權謀私的行為。
(4)關於公務員在財經行為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隱瞞、截留、挪用、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人以及應繳人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②公務員不得
不按照預算核撥或者挪用、剋扣、截留國家財政專項經費、資金。③公務員不得侵佔、截留國家和單位收人。④公務員不得私設「小金庫」,或將收入轉交非財務機
構管理。⑤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駐機構不得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⑥公務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提高職工個人補貼標准、擴大補貼范圍或者以其他方
式濫發獎金、實物、津貼、補貼。⑦公務員不得擅自運用國庫庫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⑧國家行政機關不得為他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⑨公
務員不得走私、販私。⑩公務員不得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或者非法買賣外匯。⑾公務員不得非法集資;高息攬存進行中介活動。⑿公務員不得從事高利貸活
動,或以轉貸牟得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⒀公務員不得採取偽照、變照、隱匿、銷毀憑證、票據,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
虛假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⒁公務員不得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逃稅。⒂公務員不得有其他財經方面以權謀私的行為。
(5)公務員在人事工作行為方面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違反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規定,擅自設立內設機構、擴大職能、變更機構名稱。超過核定的編制
使用工作人員。②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規定資格條件或者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考核、任免、職務升降、調任、轉任。③公務
員不得要求、指使提拔配偶、子女或者身邊工作人員。④公務員不得在錄用、評定職稱、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等考試中舞弊。⑤公務員不得偽照、篡改人事檔案。⑥
公務員不得在錄用、考核、任免、職務升降;獎勵、調任、轉任、軍轉安置、評聘職稱等人事工作中弄虛作假。⑦從事錄用、考核、任免、職務升降、獎勵、調任、
轉任等工作的公務員,在人事考察工作中不得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⑧公務員不得在離任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⑨公務員不得有其他方面以
權謀私的行為。
(6)其他方面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利用職權,使用國家機關未公開的信息謀取私利。②其他以權謀私行為。
2.公正廉潔,不貪贓枉法
(1)關於不得貪污行為方面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②公務員不得貪污救災、
搶險、防汛、優撫、防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③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到下屬單位或者其他
單位報銷。④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⑤公務員不得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防疫、扶貧、移民、救
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歸個人使用或者用於營利活動。⑥公務員不得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⑦公務員不得將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
構、派駐機構獲取的非法所得歸個人所有。⑧公務員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者按貪污論處。⑨公務員不得有其他貪污行為。
(2)關於不得受賄、索賄等行為方面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②公務員不
得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③公務員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對人,下屬人員、下屬單位或者
違法違紀案件當事人以借款借物為名索要財物。④公務員不得收受管理范圍內的外商、私營企業主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的現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⑤公
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接受對方財物的,公務員本人知情的,以受賄論處。⑥公務員不得讓
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本人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影響,收受現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⑦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駐機構不得索取、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⑧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駐機構不得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⑨公務員不得為謀取利益,對其他國家工作人
員行賄。⑩公務員不得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⑾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駐機構不得為謀
取利益而行賄,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給予回扣、手續費。⑿公務員不得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⒀公務員不得有其他受賄、索賄、介紹賄賂等行為;
(3)關於不得貪贓枉法行為方面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②公務員不得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或者補
貼。③財政部門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罰款、拍賣罰沒物品的款項。④公務員不得擅自處理應當委託拍賣的罰沒物品。⑤公務員不得將國有
資產低價拆股或者低價出售。⑥公務員不得違反國家關於辦理國有資產移交、接收、劃轉的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⑦公務員不得在財務管理活動中,不依法設置
會計賬簿,私設會計賬簿。⑧公務員不得在財務管理活動中,不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不得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
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不得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式,不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⑨公務員不得不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⑩公
務員不得拒絕接受審計監督以及依法實施的其他監督或者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⑾公務員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
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⑿公務員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
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⒀公務員不得虛增、虛列、虛報財政收人。⒁公務員不得擅自作出
稅收的開征、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決定,或者擅自改變稅收征管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⒂公務員不得不征、少征應征稅款或者高估或者低估農業
稅。⒃公務員不得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人「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行為。
3.艱苦奮斗,不奢侈浪費
(1)不得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方面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用公款旅遊或者用公款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出國旅遊。②公務員不得
違反規定用公款配備、使用通信工具、電腦等辦公用品。③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小轎車或者對所乘坐的小轎車進行豪華裝修。④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用公
款包租或者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⑤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請客、送禮、發放紀念品或者支付營業性娛樂、健身活動費用。⑥公務員不得有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其他行為。
(2)不得鋪張浪費行為方面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召開各類會議或者舉辦慶典活動。②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購買、新建、改建、擴建辦公樓,貸款、挪用其他資金購買、新建、改建、擴建辦公樓,或者借興建業務場所等名義新建辦公樓。③公務員不得有其他鋪張浪費的行為。
(3)關於住房等方面行為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佔用公有住房。②公務員不得超標准佔用公有住房。③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自籌自建私房,或
者已建私房後不按規定退出租借公房。④公務員不得用公款超標准建房、裝修住房,供個人健用。⑤公務員不得不如實申報住房情況。⑥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出租房
屋牟利。⑦公務員不得借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之機以其他方式謀取私利。⑧公務員不得有其他奢侈浪費行為。
Ⅸ 哪些犯罪只能是單位犯罪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
單位犯罪必須在刑法中有明確規定才可定罪
單位犯罪罪名有不少,從分則來看
一、危害國 家 安 全罪
1、資助危害國家 安 全 犯罪活動罪主體:境內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
二、危害公共安 全罪
2、資助恐 怖 活動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3、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葯罪;生產 、銷售劣葯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葯、獸葯、化肥、種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的主體都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7、走私罪(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普通貨物、葯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8、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部分犯罪的主體可以是單位(虛報注冊資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登記的申請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和股東,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9、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逃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單位,即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騙購外匯罪;洗錢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10、金融詐騙罪的八個犯罪中除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外,單位均可成為主體。
11、危害稅收征管罪中的大部分犯罪(偷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的主體都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12、侵犯知識產權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的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製品罪;代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都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13、擾亂市場秩序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一般主體的有: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倒賣車票、船票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特殊主體的有虛假廣告罪;串通投標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14、強迫職工勞動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僱用童工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五、侵犯財產罪 都是自然人犯罪。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15、倒賣文物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生動物罪;非法獰獵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16、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有資格從事血液製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非法提供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單位和人員。
七、危害國 防利益罪(沒有)
八、貪污賄賂罪
17、私分罰沒財物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具有罰沒權的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對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和單位。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九、瀆職罪(沒有)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沒有)
Ⅹ 盜竊罪的立案標准
盜竊罪的最低立案標准金額是一千元;各省不一致。
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