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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詢價制度

發布時間:2021-07-16 22:08:44

① 什麼是新股發行下的詢價制度.是從什

正確答案為:Y選項 答案解析:根據現行制度規定,新股資金申購網上回發行與網下配答售股票同時進行。對於通過初步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均按照定價發行方式進行。對於通過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參與網上發行的投資者按詢價區間的上限進行申購。網下累計投標確定發行價格後,資金解凍日網上申購資金解凍,中簽投資者將獲得申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部分及未中簽部分的申購餘款。

② A股的改革後的新股詢價制度與美股的詢價制度有何差別

我國詢價機制逐漸在向香港的詢價機制靠攏。美國股票ipo定價由投資者決定,我國現在也是這樣市場化定價,主要有機構投資者詢價確定發行價。而配售方面,我國承銷商沒有自主配售權,而採用搖號配售,或者發行人和承銷商自主確定的其他方式。美國承銷商有自主配售權利。同時我國新股限售期2012年曾經取消,去年改革又增加了限售期的要求。
A股新股發行制度與國際市場制度的主要差異

項目 A股市場 國際市場
詢價對象 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的詢價機構 沒有固定范疇
價格區間的確定 價格區間需根據初步詢價結果決定 通過預路演來發現價格區間
價格區間公告後不可以修改 在國際機構配售部分的申購期結束前,
可以調整價格區間
價格區間上下限寬度為20% 價格區間上下限的寬度一般為不超過50%
網上、網下比例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少於4億股的, 機構投資者認購部分佔發行規模
網下配售比例不超過20%; 的比例一般為90%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
網下配售比例不超過50%;
網上認購約束 網上投資者認購額不能超過網上 無申購上限限制
發行部分的0.1%
沒有「一人一手」的配售 對於公開發行部分的配售
爭取做到散戶「一人一手」
回撥機制 調整幅度較小的固定回撥機制, 具有較大靈活性的回撥機制,
一般回撥比例為10%或20% 回撥比例最大可達到50%
新股鎖定期 網下機構配售股份無鎖定期 機構投資者獲配股份無鎖定期定期可協
商決,一般為3~12個月

③ 什麼是IPO詢價機制

鯨選財經給你復制一段,你學習下吧。

實踐證明,通過詢價、報價形成價格是股票發行市場化定價的有效形式。在詢價過程中,投資者與投資銀行談他們購買新股的意向時,發行人和投資銀行可以統計大量的定價信息,投行可以根據投資人反饋的信息重新修訂新股發行價格和發行數量,使新股價格充分反映市場需求情況。

④ 詢價發行的中國詢價發行制度

中國證監會於2004年12月10日公布了《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18號——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條件和行為的監管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簡稱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通過向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⑤ 什麼是發行新股的詢價,是什麼意思

如何申購新股?

一、申購提示
申購只在當日有效,稱T日。
每個證券帳戶只能申購一次,不允許重復,反復申購(投資基金除外)。 申購價即上網發行價、每個證券帳戶的申購下限為1000股,申購數量須是1000的整數倍,上限一般為發行社會公眾股的1‰。
二、申購之後配號及中簽的程序
T+1日 領取申購交割單
T+3日 公布中簽率,領取配號交割單。交割單上「成交編號」一欄顯示出所得配號的首號:按照所得配號的數量往下累加(每1000股配1個號)「成交數量」一欄顯示的為配號數量。 投資基金有效申購量所得配號: 5萬份以下(含5萬份)每1000份配一個號,5萬份--35萬份每1500份配一個,35萬份--99.8萬份(含99.8萬份)每1800份配一個,超過99.8萬份時部分每2000份配一個號。 T+4日 公布中簽結果,領取交割單。
三、中簽查詢
中簽查詢的方式有兩種,在T+4日客戶即可以通過電話委託或自助委託查詢「證券余額」,如果有此申購段標余額提示,則表明中簽;客戶也可以通過打交割單來確認自己是否中簽,中簽的客戶T+4日列印的交割單除一張賣單外,同時還存在一張買單,那麼買單上顯示的「成交數量」即為中簽數量,而沒有中簽的客戶則無此買入新股交割單。

⑥ 新股發行的IPO詢價制度

在中國視野網站投行業務版面有這方面的內容

⑦ 初步詢價如何制定發行價格區間

詢價區間是指股票發行時投資者申購價格的上限和下限。

詢價發行方式給申購的投資者一個詢價區間(即申購價格上限和下限),然後根據投資者對該詢價區間佔大多數價格認同來確定發行價格後,以該價格進行配售。 詢價的對象(投資者)既包括了對個人投資者,還包括了法人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
新股發行詢價制度正式開始實施是怎樣進行的呢?我們就將根據詢價第一股--華電國際,來了解一下新股詢價的操作流程。
1、所有新股皆採用詢價制
詢價制度推出後,今後對所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包括通過發審會審核、等待發行的公司,都要求採用詢價方式發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根據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區間(詢價區間),詢價區間的上限不得高於區間下限的20%。華電的發行價格區間確定為2.3元/股-2.52元/股,按照華電國際2003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得出的每股收益計算,該價格區間對應的市盈率為13.5倍至14.8倍。
2、機構參與詢價與配售
詢價對象包括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等六類機構投資者。詢價對象應以其自營業務或其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分別獨立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股票配售。2007年1月22日,中金公司公布了華電國際網下累計投標詢價配售結果,共有84家配售對象獲得配售,獲配比例為3.110%,超額認購倍數為32.147倍。據統計,此次網下申購的總股數達到了132.8577億股,共凍結資金332.6億元。
3、社會公眾網上市值配售
試行詢價制度後,採用的網上市值配售的發行方式沒有變化。累計投標詢價完成後,除向機構投資者配售部分外,其餘股份以相同價格按照發行公告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已獲得詢價配售的機構也可參與。據悉,華電國際將於2007年1月24日上網市值配售發行,1 月27日為市值配售繳款日,並預計於2月3日上市。

⑧ 什麼是詢價機制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IPO詢價機制:在詢價機制下,新股發行價格並不事先確定,而在固定價格方式下,主承銷商根據估值結果及對投資者需求的預計,直接確定一個發行價格。固定價格方式相對較為簡單,但效率較低。過去中國一直採用固定價格發行方式,2004年12月7日證監會推出了新股詢價機制,邁出了市場化的關鍵一步。

發行方式確定以後,進入了正式發行階段,此時如果有效認購數量超過了擬發行數量,即為超額認購,超額認購倍數越高,說明投資者的需求越為強烈。在超額認購的情況下,主承銷商可能會擁有分配股份的權利,即配售權,也可能沒有,依照交易所規則而定。通過行使配售權,發行人可以達到理想的股東結構。在中國,主承銷商不具備配售股份的權利,必須按照認購比例配售。

當出現超額認購時,主承銷商還可以使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又稱「綠鞋」)增加發行數量。「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行人賦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可以在股票上市後的一定期限內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一定比例的股份,在此期間內,如果市價低於發行價,主承銷商直接從市場購入這部分股票分配給提出申購的投資者,如果市價高於發行價,則直接由發行人增發。這樣可以在股票上市後一定期間內保持股價的相對穩定,同時有利於承銷商抵禦發行風險,每有分析行情線。

銀行按照一定的折扣價從發行方購買到自己的賬戶,然後以約定的價格出售,公開發行的准備費用較高,而私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部分規避此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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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通知的主要內容

看看行嗎??

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證監發行字〔2004〕162號)

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市場約束,完善股票發行價格形成機制,現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通過向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本通知所稱詢價對象是指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投資者。

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公告發行價格和發行市盈率時,每股收益應按發行前一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除以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還應補充披露基於盈利預測的發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發行當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預測數除以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發行人還可同時披露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發行價格指標

三、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行人應公告招股意向書,開始進行推介和詢價。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兩個階段。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前述招股意向書除不含發行價格、籌資金額以外,其內容與格式應與招股說明書一致,並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對招股意向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及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保薦機構應在初步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研究報告應按本通知的規定製作。

四、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向不少於20家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並根據詢價對象的報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及相應的市盈率區間。

詢價對象應在綜合研究發行人內在投資價值和市場狀況的基礎上獨立報價,並將報價依據和報價結果同時提交給保薦機構。初步詢價和報價均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公開發行股數在4億股(含4億股)以上的,參與初步詢價的詢價對象應不少於50家。

五、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在發行價格區間內向詢價對象進行累計投標詢價,並應根據累計投標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所有詢價對象均可參與累計投標詢價。

發行價格區間、發行價格及相應的發行市盈率確定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將其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發行價格確定依據應同時備案及公告。

六、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向參與累計投標詢價的詢價對象配售股票: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下的,配售數量應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上(含4億股)的,配售數量應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50%。

經中國證監會同意,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

七、累計投標詢價完成後,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總量大於擬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份數量時,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比例為擬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份數量除以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總量。有效申購的標准應在發行公告中明確規定。

保薦機構應對詢價對象的資格進行核查和確認,對不符合本通知及其他相關規定的投資者,不得配售股票。

八、累計投標詢價及配售完成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刊登配售結果公告。配售結果公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累計投標詢價情況,包括:所有詢價對象在不同價位的有效申購數量,不同價位以上的累計有效申購數量及其對應的超額認購倍數,申購總量和凍結資金總額;

(二)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獲得配售的比例及超額認購倍數;

(三)獲得配售的詢價對象名單、獲配數量和退款金額。

九、累計投標詢價完成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將其餘股票以相同價格按照發行公告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

十、詢價對象應以其指定的自營賬戶或管理的投資產品賬戶分別獨立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配售,並遵守賬戶管理的相關規定。單一指定證券賬戶的累計申購上限不得超過擬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份總量。

詢價對象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配售應全額繳付申購資金,申購資金凍結期間產生的利息歸詢價對象所有。

十一、詢價對象應承諾將參與累計投標詢價獲配的股票鎖定3個月以上,鎖定期自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發行人股票掛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對配售股份的鎖定作出相應安排。

十二、保薦機構負責組織推介、詢價和配售工作。保薦機構應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凍結資金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同時還應聘請律師事務所對詢價和配售過程,包括但不限於配售對象、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本通知的規定等進行見證,並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十三、參與詢價配售工作的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詢價對象的報價和申購行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等的規定。

十四、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可以在發行價格確定後簽訂,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股票發行結束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將推介、詢價和配售等發行情況及其他中介機構意見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五、保薦機構製作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對影響發行價格的因素進行全面、客觀地分析,報告中所引用的資料必須真實、准確並註明來源。研究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的行業分類、在行業中的地位及其對定價的影響;

(二)發行人同行業上市公司股票的二級市場表現及市場整體走勢對定價的影響;

(三)發行人經營狀況和發展潛力對定價的影響;

(四)發行人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對定價的影響;

(五)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對股票定價的影響;

(六)對發行人股票上市後二級市場交易價格區間的預測;

(七)其它對發行人股票定價有重要影響的因素。

十六、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保薦機構、其他中介機構以及詢價對象的行為進行監管。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保薦機構、其他中介機構、詢價對象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對保薦機構承銷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股票,或提前泄漏股票發行信息的,將依據《證券法》第176條、第183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對披露盈利預測的發行人,如其實際盈利不足盈利預測的80%,將依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8號,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67條的規定,三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推薦的項目;

(三)對在詢價和配售過程中存在其他不良行為的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將按照《保薦辦法》第57條和第73條的規定,對其採取談話提醒、重點關注、責令改正及認定為不適合擔任相關職務者等監管措施;

(四)對在詢價和配售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將根據《證券法》第202條和《保薦辦法》第72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或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五)對報價、申購和配售過程中未能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或不再符合相關條件的詢價對象,將其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去除。

十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股票發行定價分析報告指引(試行)》(證監發[1999]8號)、《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證監發行字〔1999〕94號)、《關於修改<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有關規定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0〕32號)和《法人配售發行方式指引》(證監發行字〔2000〕111號)同時廢止。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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