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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及種類

發布時間:2021-07-21 00:48:21

外匯的分類都有什麼有哪四大類呢

1.根據限制性不同,可分為自由外匯和計帳外匯。自由外匯又稱現匯,是指不需要貨幣當局批准,可以自由兌換成任何一種外國貨幣或用於第三國支付的外國貨幣及其支付手段。具有可自由兌換性的貨幣都是自由外匯,國際間債權債務的清償主要使用自由外匯,自由外匯中使用最多的是美元、歐元、日元、英鎊、法國法郎、澳大利亞元、加拿大元和瑞士法郎。

計帳外匯又稱協定外匯,是指不經貨幣當局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它貨幣或用於第三國支付的外匯。它是簽有清算協定的國家之間,由於進出口貿易引起的債權債務不用現匯逐筆結算,而是通過當事國的中央銀行帳戶相互沖銷所使用的外匯。計帳外匯雖不能自由運用,但它也代表國際債權債務,往往簽約國之間的清算差額也要用現匯進行支付。

2.根據來源和用途不同,可分為貿易外匯和非貿易外匯。貿易外匯是對外貿易中商品進出口及其從屬活動所使用的外匯。商品進出口伴隨著大量的外匯收支,同時從屬於商品進出口的外匯收支還有:運費、保險費、樣品費、宣傳費、推銷費、以及與商品進出口有關的出國團組費。

非貿易外匯是貿易外匯以外所收支的一切外匯。非貿易外匯的范圍非常廣,主要包括:僑匯、旅遊、旅遊商品、賓館飯店、鐵路、海運、航空、郵電、港口、海關、銀行、保險、對外承包工程等方面的外匯收支,以及個人和團體(公派出國限於與貿易無關的團組)出國差旅費、圖書、電影、郵票、外輪代理及服務所發生的外匯收支。

3.根據交割期限,可分為即期外匯和遠期外匯。交割,是指本幣和外幣所有者相互交換貨幣所有權的行為,也就是外匯買賣中外匯的實際收支活動。即期外匯指外匯買賣成交後在兩個工作日內交割完畢的外匯。遠期外匯指買賣雙方根據外匯買賣合同,不需立即進行交割,而是在將來某一時間進行交割的外匯。

4.根據外匯管理對象,可分為居民外匯和非居民外匯。居民外匯指居住在本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和個人,以各種形式所持有的外匯。居民通常指在某國或地區居住期達一年以上者,但是外交使節及國際機構工作人員不能列為居住國居民。各國一般對居民外匯管理較嚴。

⑵ 外匯管制包括哪些內容

1、外匯收復入管制
對於貿易與非貿制易的出口外匯,集中外匯收入是進行外匯管制的主要目標,增加外匯收入,可以保證進口需要和國際收支的平衡。
2、外匯支出管制:進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很多都是外匯短缺的發展中國家,所以,為促進經濟發展以及能夠保證重點建設用匯需要,這些國家對外匯支出的管匯措施相對嚴格。
二、貨幣兌換管制:貨幣兌換管制是外匯管制中的重要部分,外匯收支管制其根本就是依靠貨幣兌換關注進行的,也可以理解為是以貨幣兌換管制為前提。
三、匯率管制:匯率管制有匯率種類管制和匯率水平管制。匯率水平關注主要是對本國貨幣和外國貨幣的匯率進行管理,高估外幣,低估本幣,達到「獎出限入」的目的。而匯率種類管制一般是指的實行富匯率制。復匯率是說一國實現兩種或者以上的匯率。

⑶ 外匯管理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3)外匯管制及種類擴展閱讀:

外匯管理:

亦稱為外匯管制,是指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政策措施。

1、中央銀行

負責發行該國貨幣,制貨幣供給額,持有及調度外匯儲備,維持該國貨幣之對內及對外的價值,在浮動匯率制度下,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經常被迫買進或賣出外匯來干預外匯市場,以維持市場秩序。

2、其他銀行

在任何一個地方,不管該地是否是一個外匯兌換的主要市場,一般的小量現鈔買賣,支票兌現都差不多全由銀行壟斷,銀行外匯部門的主要業務就是將商業交易與財務交易的客戶資產與負債從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

這種轉換可以即期交易(SPOT),或遠期交易(FORWARD)方式辦理,由於從事外匯交易的銀行為數眾多,所以外匯買賣這亦日漸普及。

⑷ 外匯管制可分為哪幾種它是如何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的

1、外匯收入管制對於貿易與非貿易的出口外匯,集中外匯收入是進行外內匯管制的主要目標,增容加外匯收入,可以保證進口需要和國際收支的平衡。2、外匯支出管制:進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很多都是外匯短缺的發展中國家,所以,為促進經濟發展以及能夠保證重點建設用匯需要,這些國家對外匯支出的管匯措施相對嚴格。二、貨幣兌換管制:貨幣兌換管制是外匯管制中的重要部分,外匯收支管制其根本就是依靠貨幣兌換關注進行的,也可以理解為是以貨幣兌換管制為前提。三、匯率管制:匯率管制有匯率種類管制和匯率水平管制。匯率水平關注主要是對本國貨幣和外國貨幣的匯率進行管理,高估外幣,低估本幣,達到「獎出限入」的目的。而匯率種類管制一般是指的實行富匯率制。復匯率是說一國實現兩種或者以上的匯率。

⑸ 外匯管制內容有哪幾方面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外匯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銀行為避免該國貨幣供給額的過度膨脹,或外匯儲備的枯竭,對於外匯之持有,對外貿易或資金流動所採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

一般對貿易外匯的收支、非貿易外匯的收支、資本輸出入、銀行帳戶存款和匯率採取一定的管制。外匯管制的地區一般以該國為限,但在相當一段歷史時期內,一些宗主國外匯管制的地區是以其所組織的貨幣區如英鎊區、法郎區等為限,在貨幣區內辦理外匯收支和國際結算基本自由,對貨幣區外則進行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的內容:

1.對貿易項目的管制①對進口付匯的管制;②對出口收匯的管制;

2.對非貿易項目的管制從總體上看,對非貿易項目的外匯管制,收入松,支出嚴;發達國家松,發展中國家嚴。

3.對資本項目的管制一些發達國家由於國際收支長期順差,就需要採取一些限制外國資本流入的措施;而對於資本輸出,發達國家一般都不作限制。

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爭取國際收支平衡,多採取限制該國資金外流和鼓勵吸收外資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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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外匯管理有哪些類型

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

⑺ 外匯管理的主要類型

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專目都實行管屬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⑻ 外匯管制的類型有哪些,外匯管制的對象是什麼

1.對人的外匯管制來。即自對自然人和法人的管制。自然人是指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義務的公民,法人是指根據法律在本國境內設立的其有法人地位的組織,自然人和法人按其居住地及國接的不同又可細分為居民與非居民。各國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外匯管制松緊程度是不一樣的.由於居民的外匯收支涉及本國的國際收支問題,故多數國家對居民實行較為嚴格的外匯管制,而對非居民的外匯管制較松。
2.對物的外匯管制。即對外匯收支中所用各種支付手段以及外匯資產的管制。具體包括外幣、現鈔、外匯支付工具、外幣有價證券、貴金屬等等。另外,本國貨幣的攜出入境也屬於外匯管制的范圍。
3.對地區的外匯管制。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在一國境內實施外匯管制,但對國內不同的地區(如經濟特區)實行有別於其他地區的外匯管制措施。例如我國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在我國保稅區境內機構的外匯收支活動和外匯經營活動。目前適用《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保稅區的外匯政策優於區外,保稅區內企業可以保留外匯賬戶。實行自願結匯制度。區內企業經濟交往活動以及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經濟交往可以外幣計價結算。

⑼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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