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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付外匯

發布時間:2021-07-21 17:19:08

❶ CIF進口,我們這邊是預付款,付外匯時最好是一筆付呢還是分開付因為牽扯到報關的問題,有沒有明白的

1、付匯跟報關無關,除非海關要查你。
2、是否分次付需要看合同,不是銀行能問你們能答的。
3、不管分幾次,報關單和實際支付都要一致,否則無法核銷。

❷ 向國外付外匯應該具體走哪些程序

你直接通過
paypal 什麼費用都不用交

適合企業看看paypal官方的介紹
https://www.paypal.com/row/cgi-bin/webscr?cmd=_refer-mrb&pal=GDYAHE3U9Q8D2

❸ 海關進口時運費未交關稅,付外匯時付運費會不會有問題

如果是國外的運費,100%無法支付,如果不繳稅,稅務局不給公司開具支付備案手續,銀行肯定不會給公司對外匯款的。
盡快解決這個運費問題,或者下次合同重新做了,加上這次的運費,總之這塊很麻煩。
建議:涉及進出口、外匯別偷懶!

❹ 想請教一下付外匯的實際操作流程

由於到外管局核銷的時候,企業要提供報關單,銀行結匯水單,商業發票,上面標注的核銷單號必須一致才能順利完成核銷。 因此銀行在收匯時會要求企業提供核銷單,以便在水單上登記相應的核銷單號。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銀行一般不會真的要求審核企業的核銷單,而只需要企業提供一個准確的核銷單號以登記在水單上就可以了。如果企業提供了錯誤的核銷單號,會造成在外管局和報關單的核銷單號、金額對不上,也就無法核銷,企業核銷紀錄記上一次錯誤。累計錯誤多了,外管局會對企業以後領取核銷單進行越來越嚴格的限制。 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交單時填寫的交單記錄上銀行就會要求企業填寫核銷單號,這樣外匯結進來以後,銀行就自動打上核銷單號。 電匯的結匯方式下,銀行會在外匯到賬後給企業發一個預通知,要求企業申報核銷單號。然後銀行根據企業提供的號登記在水單上。 就算在一些較嚴格的銀行,要求企業出示核銷單,也只是檢驗核對的作用而以,會馬上歸還企業的,並不收走。 收匯之後只需告之銀行相應的核銷單號就行,核銷單需要拿到外管局辦理核銷用. 核銷完成後,就可以拿著蓋有外管局核銷章的核銷單去稅務局辦理退稅.(一般貿易,進料貿易可退稅,加工貿易不行)外匯核銷單是由誰開? 先進入出口收匯/核銷單申領,申領成功後, 去外管局領取紙質核銷單。領完核銷單進入出口收 匯/口岸備案中進行口岸備案,備案成功後去海關報 關,貨物出口海關列印出報關單後進入出口收匯/企 業交單中輸入核銷單號碼查找出該核銷單及對應的 報關單,然後進行交單,交單成功後5天左右去外管 局核銷,交單同時也可以進入出口退稅/數據報送中 做報送,報送成功後5天左右可以去國稅辦退稅。這 是一般出口在電子口岸基本的操作流程。 出口企業要到外管局辦理外匯核銷單的申請,當銀行收到電匯,出口企業要提供核銷單方能辦理結匯。另外,要辦理出口退稅,需要出口退稅報關單(黃色聯),核銷單,增值稅發票,以前還需要繳款書,現在不需要了 當銀行收到電匯款後,一般情況企業只需要將該筆收入至銀行進行收款申報(即網上申報),就可以進行結匯了,當需要辦理退稅時可以將經過電腦申報的申報單列印並加蓋銀行核銷專用章,和報關單,外管領取的核銷單,增值稅發票先到外管核銷後,就可以去辦理退稅了(收匯後一般三個月之內). 退稅和銀行沒有關系的,銀行只辦理申報和單據核對. :)本人就是銀行管申報和核對的哈!

❺ 關於請報關公司付外匯產生的差價,應付賬款如何處理

這么來: 借:庫存商品 54780.00
應交稅金-進項稅額 9312.60
貸:應付賬款 64092.60
沒借,後來,由於匯率的影響
借:應付賬款 66792.60
貸:銀行存款 66792.60
這樣一來,應付賬款余額在借方,表示多付的2700
再做 借:財務費用-匯兌損失 2700
貸:應付賬款 2700

理解了沒??

❻ 公司要進口貨物,付外匯跟海關電子口岸的一系列手續或者流程是什麼

先去市外經貿備案(現在網上填寫後在列印去辦理)需要公司注冊時的材料!一般是5個工作日能批下來。拿到備案登記證去海關登記備案(1個工作日辦結)給你海關登記證(是自理報關)。憑外經貿備案登記表去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工作人員會叫你去電子口岸登記(需要1-2個工作日費用820元包軟體300,讀卡器280,法人卡120,操作員卡120)手續比較繁瑣。在回到外管局登記電子口岸IC卡信息(操作員)中間可以在網上登記檢驗檢疫證(列印申請表)去辦理就可(1個工作日)憑外管局的公章單子去銀行開外幣賬戶。就已經全部辦好!僅供參考

❼ 進口貨物後如何支付外匯

第一章 進口付匯管理
第一條 進口單位在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時,應根據結算方式和資金流向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向境外付匯的應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包括向境內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匯),向境內付匯的應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第二條 進口單位應在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上准確標注該筆付匯「是否為進口核查項下付匯」,並根據實際對外付款交易性質填寫交易編碼。對一筆付匯涵蓋多種交易性質的,第一欄交易編碼、金額以及幣種等信息按貿易從大原則申報。進口付匯申報按照國際收支申報和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進口單位應按其貨物實際裝運日期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中的「最遲裝運日期」。預付貨款業務,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合同約定裝運日期;一筆進口付匯對應多份合同的,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最遲一筆貨物裝運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支付,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實際或預計收匯日期,如為分階段收款,填寫最遲一筆收匯日期。
第四條 對不在名錄進口單位、「C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以及外匯局認定的其他付匯業務,未經外匯局登記,銀行不得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或開立信用證等相關業務。
第五條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需審查進口單位填寫的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並按以下規定審查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 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開證申請書。
對於信用證項下售匯銀行與付匯銀行不一致的,付匯(開證)銀行在核實售匯銀行劃轉的資金到賬後,還需審查經售匯銀行簽注的審單結論和外匯劃轉憑證;
(二) 以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
(三) 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形式發票;
(四) 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按《進口貨物報關單「貿易方式」分類付匯代碼表》(見附2)審查相關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對於憑「可以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審查進口合同、加蓋海關「驗訖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付匯證明聯)、商業發票;對於憑「有條件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還需根據進口貨物報關單的貿易方式,審查相應憑證;「不得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不能憑以辦理進口付匯;
(五) 境外承包工程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工程承包協議、工程承包資質證明等;
(六) 轉口貿易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先支後收項下還需審查出口合同,先收後支項下還需審查出口合同、收匯憑證;
(七) 深加工結轉項下對外付匯或境內以外匯結算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轉廠合同及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或「來料深加工」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對於上述進口付匯,屬於代理進口的,還需審核代理協議;依據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需外匯局事前登記的,還需憑《進口付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付匯。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無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
第六條 對於進口付匯後因合同取消等原因產生的退匯業務,原則上退款人應當為原付匯收款人。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相關收匯手續時,應當審查原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原進口合同、退匯協議以及其他對應退匯證明材料。對於退款人不是原付匯收款人等特殊情況,還需審查退款人與原付匯收款人不一致的情況說明。
第七條 銀行按規定審查相關資料後,留存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合同、發票、代理協議等單證留存復印件。對於需要分次付匯的貨到付款業務,由辦結最後一次付匯業務的銀行留存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其他付匯銀行留存有相關銀行簽注付匯金額、報關單未付匯余額以及付匯日期並加蓋相關銀行業務公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並在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上簽注本行付匯金額並加蓋本行業務公章。
第八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業務,報關單經營單位需在貨物進口後30日內,持申請書、代理協議、免稅證明或許可證等證明材料以及進口貨物報關單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貨物信息變更手續:
(一) 進口單位代理外商投資企業和捐贈項下進口;
(二) 許可證、進口配額、特定商品登記項下進口;
(三) 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下列付匯業務,進口單位應在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持申請書和本條規定的材料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登記手續:
(一)不在名錄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按照不同結算方式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單證外,還需提供本細則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有關單證;
(二)「C類進口單位」的貨到付款業務,外匯局還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核注、結案及列印相關電子底賬;
(三)其他需登記的進口付匯。
外匯局審核進口單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後,為其出具加蓋「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業務章」的《登記表》,並留存相關資料復印件。
第十條 進口單位下列進口付匯業務應在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日期或收付匯日期後30日內向外匯局逐筆報告:
(一) 「B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
(二) 單筆合同項下付匯與實際到貨或收匯差額超過合同金額10%且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進口付匯;
(三) 單筆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進口退匯;
(四) 進口單位列入名錄後自發生進口付匯業務之日起三個月內的進口付匯;
(五) 其他需進行逐筆報告的進口付匯。
進口單位應當通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逐筆報告其進口付匯和對應的到貨或收匯信息並及時接收外匯局反饋信息,持列印的《進口付匯逐筆核查報告表》(見附4)和相關有效商業單證或證明材料到外匯局現場報告。
第十一條 外匯局確定的「B類進口單位」和「C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業務,還應遵守本細則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

❽ 請問貿易項下和非貿易項下進口業務付外匯的區別

貿易項下的付匯是針對有實際的貨物進海關的付款,也就是說要在海關正式報關進內來,這容樣,銀行依據相應的合同發票付匯,之後需要持關單向外管局辦理進口付匯核銷。

非貿易項下付匯指的是對那些服務、工資薪金等沒有實際有形物品通過海關監管流入國內而向境外支付的款項。

❾ 關於進口貨物,付外匯等問題

一、進口付匯核銷監管部門的職責
(一)整理銀行報送的進口付匯核銷單,錄入有關數據。一般要求隔日錄入完畢並按付匯日期將核銷單歸檔。對有問題的核銷單及時與銀行聯系改正。待國際收支統計申報2.0版軟體穩定運行之後,進口付匯核銷單數據直接從該軟體系統中提取,取消手工錄入工作。

(二)審查進口單位的進口到貨報審和未到貨報審,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報審表錄入計算機。審查三項內容:

1、進口單位在報審表上填寫的內容與所附單據的內容是否一致無誤;

2、審核付匯單證與報關單內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時審核進口單位提供的報關單表面是否與海關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偽標簽、海關編號,是否有清晰的海關驗訖章等;使用報關單核查系統後用計算機核查報關單的真偽。

經審核無誤,即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報審章,將報關單和報審表(第一聯)歸檔存放,將報審表(第二聯)的內容錄入計算機;如第一項有問題,則請進口單位更正報審表的內容後再報審;如第二項、第三項有問題,以及報關單屬於按規定應辦理二次核對的范圍之內,則留存有關報關單進行二次核對,經鑒別結果為真實者即將報關單退還進口單位留存,經證實存在問題的即按有關規定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理。

(三)進口付匯備案表審核及簽發

進口付匯備案表是針對一些核銷方式較特殊、銀行資金風險較大及逃套匯發生頻率較高的進口付匯,如遠期信用證、異地付匯、轉口貿易、預付款等所採用的一種事前登記、初審辦法。辦理備案表表明外匯局已對上述付匯進行了重點跟蹤、登記,並按期要求進口單位憑有關憑證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

二、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流程

(一) 進口付匯到貨的數據報審

1、概念
進口付匯到貨報審是進口單位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要求,按月將「貿易付匯到貨核銷表」及所附單證報送外匯局審查的業務過程和手續。

2、業務審核單據

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進口單位「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後一個月內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
進口單位在辦理到貨報審手續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據:
(1)進口付匯核銷單(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則報關單號欄不得為空);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核銷單付匯原因為「正常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4)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均為列印件並加蓋公司章);
(5)結匯水單及收帳通知單(如核銷單付匯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及「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准確。

3、辦理進口付匯報審業務手續:
(1)進口單位須備齊上述單據,一並交外匯局進口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初審人員對於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後退還進口單位。
(3)初審結束後,經辦人員簽字並轉交其他業務人員復核;
(4)復核人員對於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後退還進口單位。
(5)復核無誤,則復核員簽字並將企業報審的全部單據及IC卡留存並留下企業名稱、聯系電話、聯系人。
(6)外匯局將留存的報關單及企業IC卡通過報關單檢查系統檢驗報關單的真偽。如無誤,則將IC卡退進口單位,並在到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已報審」章;如報關單通不過檢查,則將有關材料及情況轉檢查部門。

(二)進口付匯備案手續

進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局依據有關法規要求企業在辦理規定監督范圍內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向外匯局核銷部門登記,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的事前備案業務。

1、企業在辦理下列付匯或開立信用證業務時,須辦理備案手續:

(1) 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遠期信用證;

(2) 信用證開立日期距最遲裝運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

(3) 辦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兌交單的承兌業務;

(4) 提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付匯交單業務;

(5) 付匯日期距預計到貨日期超過90天的預付貨款;

(6) 超過合同總額的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7) 報關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貨到匯款業務;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采購的付款、開證業務;

(9) 轉口貿易的付款、開證業務;

(10)不在名錄內企業付匯、開證業務;

(11)「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的付匯、開證業務;

(12)經外匯局了解認為確系特殊情況,有必要重點跟蹤付匯業務。
企業在辦理上述備案業務前,須對應報審已簽發的預計到貨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備案表的到貨情況;否則,不予辦理。
2、進口單位在辦理備案業務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證:

(1) 進口付匯備案申請函(申請函內容應包含申請備案原因及備案內容);

(2) 進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條款復印件;

(3) 開證申請書(如備案原因為「遠期信用證」,則該開證申請書上應有銀行加蓋的業務章);

(4) 進口付匯通知單及復印件(如結算方式不為「托收」,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5) 電匯申請書(如結算方式不為「匯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 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復印件及IC卡(如備案原因不為貨到匯款、信用證展期,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及IC卡);

(7) 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單或轉口所得的信用證(如備案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8) 預付款保函(如備案原因不為「90天以上到貨」、超過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9) 進口付匯備案表;

(10)特殊備案情況下,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准確。

3、企業在辦理進口付匯備案業務時應根據不同的備案情況對應提供上述單據,並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備案手續:

(1) 企業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有關單據交外匯局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 初審無誤,審核人員將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

(3) 業務人員應於企業備案當日(或次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通過初審的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審批結果退審核人員;對於審批未通過的備案,審核人員須及時向企業講明原因。

(4) 審批通過後,由審核人員通知企業(或由企業主動查詢)備案結果,並將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的備案表及所附單證退還企業;同時,將備案表第四聯及有關單證復印件一並留存、輸機;

三、服務監督機制

企業在辦理付匯報審、備案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來人直接向核銷業務人員咨詢;
核銷業務人員在對外辦理業務或接待來人咨詢時,應掛牌服務;
如企業在辦理日常業務中發現核銷業務人員未按有關法規辦理業務並對企業造成損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級領導反映、投訴。

❿ 付公司外匯需要帶什麼資料

一般貿易項下:1合同來原件自和發票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2報關單原件.3海關電子口岸卡,4銀行電子版的付匯申請表,5如果公司有外匯賬戶,直接從外匯賬戶上付款;如果沒有,需要購匯的話,需帶一張轉賬支票,購匯申請書.注:去銀行的時候最好是帶著財務章和人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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