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院判決的執行標的是外幣,債務返還匯率如何確定
法院立案時的案值是以當時人民幣匯率計算,法院判決時也是以判決時的匯率計算案值,但如果執行標的是外幣,則不管匯率怎麼變動,都以外幣計算,此時不使用人民幣匯率,如非債權人同意即不使用人民幣匯率。
❷ 為什麼中國要執行外匯管制
如果一些不正規的平台會讓很多人的財產利益不能保證 正規的平台有福匯 昆侖國際之類的
❸ 最高院明確執行中如何雙倍計算遲延履行的懲罰性利息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已於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並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復。
(3)執行案款外匯擴展閱讀:
《解釋》第一次明確規定了一般債務利息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關系,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截止時間、扣除期間,外幣案件如何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等;重新規定和細化了起算時間、執行款項的清償順序等。
《解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解釋》明確了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
❹ 法院執行中能收外匯嗎
應該是可以收的。只要是有價值的東西,他都可以執行。
❺ 執行案件款物支付什麼意思
為加強對執行款物的管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試行)》(法發(2006)11號文)規定的要求,結合本院執行工作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的執行款物是在執行程序中,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經管的財物。
第二條 本院建立執行款項專戶,對執行款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付。執行局和行裝科的財務室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監督。
第三條 行裝科的財務室對執行款項逐案登記,並建立明細賬。執行案件的承辦人應當對每個案件的款項往來情況進行登記,並歸入案件檔案。
第四條 執行局與財務室應建立定期核對制度,應每季度進行核對,年度清理。由財務室發出核對款項清單,執行局接到清單後認真核對,5日內將該結果反饋財務室。
第五條 案件承辦人在收取、扣劃款項時,應當及時與財務室聯系,將轉入款項的金額、案號告知財務室。財務室受理後隨時注意款項是否到賬,到賬後3日內通知案件承辦人。案件承辦人在5日內將收款情況告知案件當事人。
第六條 執行中確需執行人員直接代收現金或票據的,應當不少於兩名執行人員在場並經局領導或主管副院長同意,即時向付款人出具收據,將收款情況記入筆錄,由付款人簽名。
執行人員應當在回到單位後一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款項移交本院財務室或將有關款項繳入本院執行款專戶。特殊情況不能移交的,需向局領導報告後及時移交。
第七條 執行款項到賬後,對符合支付條件的,執行局應當在一個月內核算申請執行費和執行款項,辦理支付或劃款手續,並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辦理相關手續。如需延期劃撥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並報主管副院長審查批准。
第八條 支付執行款時,須經合議庭評議。案件承辦人應當填報劃款審批表並附以下材料,報經相關領導審批後,交財務室辦理:
(一)立案手續,執行依據和相關證明材料;
(二)款項到賬的相關證明;
(三)已扣繳或應當扣繳的憑證或說明;
(四)合議筆錄;
第九條 執行款項和執行所得其他財產,原則上只能劃撥或交付給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名下。權利人收到款項後應當出具收據給本院存檔。付款情況應告知被執行人。
第十條 案件承辦人結算執行款項時,應當依法扣除未繳的申請執行費,書面通知財務室辦理結算,財務室將申請執行費轉入專戶。
第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案件承辦人必須按規定製作筆錄和清單,載明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財產所在地、種類、數量、財產的保管人等內容。
第十二條 在執行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物品,執行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十三條 執行局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後,應當及時返還當事人。
第十四條 執行款物的支付、支付憑證由案件承辦人附卷,局內勤、財務室應及時將有關票據交案件承辦人。
第十五條 案件承辦人調離執行局,應及時移交案件和執行款物等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嚴禁收取贊助費和預收申請執行費,嚴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執行款物。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❻ 法院執行款怎麼計算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法院執行費用按以下標准收取:
第八條 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准交納:
(一)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 1%交納。
(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500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500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0.1%交納,但最低不少於500元。
(6)執行案款外匯擴展閱讀:
交納范圍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准代為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❼ 法院判決的執行標的是外幣,匯率如何確定
有無法律上的依據呢?因為按2000年司法解釋,對於訴訟標的是外幣的,訴訟費按繳納通知書時的匯率計算。但對於執行階段就沒有找到直接的規定
❽ 請問法院執行款是什麼意思怎樣才會有一般式多少錢
就是說有人欠你錢,法院判決了,欠款人仍然不還,執行庭強制執行回來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