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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人員編制國辦發

發布時間:2021-08-03 09:25:48

❶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屬於央行的機構之一嗎

領導與被領導的抄關系啦。襲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們國家的中央銀行,由國務院領導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管。外匯管理局是它項下的一個分支機構。
外管職能:
(一)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採集,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
(三)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四)制訂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范境內外外匯帳戶管理。
(五)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
(六)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七)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八)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九)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被領導考倒過,所以銘記啦啦~~~~~```

❷ 在外匯管理局省分局工作怎麼樣這個單位好不好權力大不大

應該還是可以的,比較清閑

一、破產後法人需要承擔哪些後果
公司破產法人的責任法人責任是指一種以法人財產為基礎的有限責任。

法人財產是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法人的責任的實質是一種法人財產有限責任。

法人成立後,在正常的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對外責任無疑應為法人的責任,應由法人來承擔。但法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它不是靜態的,而是在不停地動態地變化,法人從設立到後來的可能被撤銷、解散或破產。那麼在這些特殊情況下,法人的債務如何處理和承擔,是有以下幾個方面的:

法人設立時的責任承擔的設置決定了在法人倒閉後的責任承擔的問題。

破產後法人需要承擔哪些後果

二、關於不能清償的界定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的要件為:

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為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准,即缺乏清償能力並非債務人主觀上不願或出於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第三、債務不限於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第四、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三、關於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界定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其著眼點是資產債務的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常都已資不抵債,但在債務人帳面資產尚超過負債時,也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結構不合理,發生對到期債務缺乏現實支付能力而無法支付的情況,這種情況也屬於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一種。但是,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如能以借貸等信用方式還債,並不必然會喪失對到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因此,資不抵債與不能清償並不相同,新破產法將其並列作為破產原因的構成要件。形象地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現金流標准,資不抵債為資產負債表標准。這兩個標准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❸ 人員編制委員會都有哪些下設的機構

內設機構
編輯

綜合司

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公文核稿、內部督查、政務信息、宣傳、外事、財務和有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圍繞編辦重點工作開展全局性、長遠性問題研究和專題調研。
政策法規司

研究機構編制管理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有關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制度規定,協調推進機構編制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組織起草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法律法規徵求意見的回復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協調機構編制標准化工作。組織開展機構編制管理創新試點。承擔研究全國機構編制總量控制的相關工作。參與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相關工作。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司

研究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地方機構改革、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以及相關領域涉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了解各方面的有關意見和建議,掌握國外相關改革動態。承擔改革方案擬訂及組織實施方面的有關工作。協調有關專項改革事宜,跟蹤了解改革進展情況、效果並提出對策建議。
事業單位改革司

研究擬訂有關事業單位改革的具體政策;指導各地並組織中央部門開展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和分類工作;跟蹤改革進展情況,總結推廣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經驗;負責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共性問題的研究和銜接,提出對策建議;承擔中央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會議籌備、簡報編發、文件匯編等事務工作。
一司

負責黨中央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群眾團體機關、民主黨派中央機關機構改革意見研究、「三定」規定審核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紀檢監察派出機構的機構改革意見研究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中央政法各部門機構改革意見研究、「三定」規定審核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地方法院、檢察院系統機構改革意見研究和機構設置審核工作,承擔有關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政法專項編制、公安現役編制和武警部隊編制員額審核管理工作。負責外交、文化體育、民族宗教、人口計生、港澳僑務、參事等部門機構改革意見研究、「三定」規定審核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負責駐外、駐港澳機構的機構改革意見研究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的「兩委」人員編制、援派機動編制、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軍轉幹部編制和駐外儲備編制的審核管理工作。
二司

參與行政管理體制和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研究工作。負責所聯系部門機構改革方案研究和落實工作,辦理專項改革涉及的機構編制調整事宜。跟蹤了解所聯系部門「三定」規定落實情況,負責有關「三定」規定的解釋工作。研究提出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制度、政策和標準的意見,參與機構編制管理法規研究工作。負責所聯系部門及其垂直管理的派出機構職責、機構編制調整工作,提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意見。負責口岸查驗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國防動員等機構的機構編制調整事宜。研究提出國務院部門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編制、軍轉編制管理有關政策和標準的意見,負責所聯系部門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編制、軍轉編制、「兩委」人員編制、援派機動編制調整事宜。
三司

研究提出地方各級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方針、政策。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地方各級政府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審核省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民主黨派和群眾團體廳局級機構設置、全國市縣機構編制分類,指導鄉鎮機構編制分類,審核地方各級行政編制總額和跨層級調整事項。負責地方黨政機關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核增行政編制的備案確認工作。對省級政府制定、審批的副省級市、市(地、州、盟)和直轄市所屬區縣政府機構改革意見、方案和機構調整事項進行審核備案。
四司

研究全國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提出事業單位改革和管理的政策建議。擬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制度和機構編制標准。負責審核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負責審核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方案。負責審核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所屬事業單位及派駐地方事業單位、軍工集團公司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以及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機構編制。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職責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司審核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審核地方廳局級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審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指導、協調地方事業單位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監督檢查司

起草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負責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機構編製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編委有關機構編制政策、規定的情況。負責監督檢查中央部門「三定」規定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中央下達地方的編制總額和機構設置的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檢查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的執行情況。負責受理違反機構編製法規、紀律的檢舉和投訴,負責中央編辦群眾來信來訪處理和「12310」舉報受理工作,對違反機構編製法規、紀律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研究擬訂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評估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開展機構編制違紀違規行為預防教育。指導各地機構編制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與紀檢監察等部門間的協調配合。
機關黨委(人事司)

機關黨委與人事司合署辦公,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紀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工、青、婦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司處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人事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中央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網站開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擬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法保護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監督事業單位貫徹落實《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依法處理違反《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行為。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實施細則》規定的管轄范圍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和實施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績效評估和年度報告公開工作。組織和實施全國事業單位網上登記管理系統及信息管理工作。承擔事業單位改革相關工作。
開展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社會服務。
研究中心

圍繞中央編辦重點工作開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中長期研究。按照中央編辦開展研究工作的總體部署,負責提出相關課題研究規劃,協調確定研究課題並組織評審。組織協調國內科研機構、地方編辦和專家學者開展課題研究和學術交流。跟蹤了解國內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動態,分析發展趨勢,提出相關建議。組織協調課題研討和專題培訓工作。
電子政務中心

負責機關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日常工作。指導規范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非營利性單位網上名稱工作。負責中央編辦承擔的全國電子政務工作及國家電子政務試點工作的政策研究、組織協調並提供技術支撐保障。承擔中央編辦負責的國家法人單位基礎信息資料庫的組織協調和聯絡工作。指導、規劃中央編辦官方網站建設。負責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網上相關信息的分析工作。指導、協調地方機構編制部門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機構編制管理業務系統、辦公系統軟體開發的組織協調等工作。負責全國機構編制統計工作。
機關服務中心

圍繞機關行政後勤服務管理和信息化建設開展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用房和職工住房的調整及管理。負責機關用車的調度和管理。統一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和固定資產管理。負責機關代繳資金的匯繳和管理。負責機關後勤服務設施的管理。負責辦公區的辦公秩序和衛生保潔、環境美化、消防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有關文件、資料的印製。對外開展工作可以使用中央編辦機關服務局印章。

❹ 國家外匯局待遇值得去嗎

業內聽說還是不錯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專目管理司屬、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雜志社4個事業單位。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設有34個分局、2個外匯管理部。即在省、自治區、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
直轄市設立分局;在北京、重慶設立外匯管理部;在深圳市、大連市、青島市、廈門市、寧波市設立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在有一定外匯業務量、符合條件的部分地區(市)、縣(市)分別設立了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分支機構與當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分支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❺ 中國外匯管理局是干什麼的

  1. 中國外匯管理局:

    是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行政級別為副部級。內設9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4個事業單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36個分局(其中2個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308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519個支局。

  2. 中國外匯管理局的基本職能是:

❻ 請問外匯管理局隸屬哪個部門

國家外匯管理局隸屬於中國人民銀行(PBOC),長期以來一直保守地管理著中國迅速膨脹的外匯儲備。

國家外匯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SAFE)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18號華融大廈 郵編:100037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雜志社4個事業單位。

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管理當局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制措施。

根據中國國務院「三定方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採集,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

(三)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四)制訂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范境內外外匯帳戶管理。

(五)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

(六)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七)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八)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九)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1996年2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年底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後,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近年來,對建國以來的各項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逐步建立起「科學、合理、有效」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中國的外匯管理堅持改革開放,堅持人民幣完全可兌換的長遠目標。不斷改進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手段,完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措施,圍繞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和人民幣匯率穩定,加強銀行外匯收支監管,打擊外匯非法交易活動,整頓和規范外匯市場秩序,最終實現包括資本項目可兌換在內的人民幣完全可兌換,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❼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職能是什麼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專門負責管理國家外匯儲備的。
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採集,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二)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三)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四)制訂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范境內外外匯帳戶管理。(五)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六)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七)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八)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九)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❽ 國家外管局是公務員嗎

部門不同,職位編制也不同,有公務員編制的,也有事業單位編制。參公等。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行政級別為副部級。[1-2] 內設9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4個事業單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36個分局(其中2個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308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519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設9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4個事業單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36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308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519個支局。

❾ 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央外匯業務中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什麼關系

國家外匯管理局設若干職能司和直屬單位。在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內所在地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容分局,在北京、重慶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在其他省會城市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在非省會的副省級城市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在外匯業務量比較大的地市和縣市設國家外匯管理局支局,與同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合署辦公。(完)

❿ 外匯管理局和央行是同一個單位的嗎

不是同一個單位,主要是職能不同。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版是在國權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的宏觀調控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包括: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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