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現金管理的管理模式
(一)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模式
1、企業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模式的目的企業作為追求價值最大化的營利組織,實施「收支兩條線」主要出於兩個目的:第一,對企業范圍內的現金進行集中管理,減少現金持有成本,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第二,以實施收支兩條線為切入點,通過高效的價值化管理來提高企業效益。
2、收支兩條線資金管理模式的構建構建企業「收支兩條線」資金管理模式,可從規范資金的流向、流量和流程三個方面入手。
(二)集團企業資金集中管理模式
1、資金集中管理模式的概念資金集中管理,也稱司庫制度,是指集團企業藉助商業銀行網上銀行功能及其它信息技術手段,將分散在集團各所屬企業的資金集中到總部,由總部統-調度、統一管理和統一運用。但一般都包括以下主要內容:資金集中、內部結算、融資管理、外匯管理、支付管理等。其中資金集中是基礎。
2、集團企業資金集中管理的模式現行的資金集中管理模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統收統支模式。
(2)撥付備用金模式。
(3)結算中心模式。
(4)內部銀行模式。
(5)財務公司模式。
❷ 農保有沒有交怎麼查
通俗的講,是這個意思。
這僅指養老,但醫療就不是這個意思了。
農保是指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農村經濟組織、集體事業單位和各業勞動者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勞動者在年老時按照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1]
中文名
農保
負責
行政主管部門
承擔
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
類型
社會保障制度
1農保概要編輯
中國的農保工作1986年開始探索,1991年進行試點。截至2003年底,全國已有31個省(市、自治區)的1870個縣(市、區、旗)不同程度地開展了農保工作,積累保險基金259.4億元,5428萬農民參保,其中,198萬農民領取養老金,當年支付養老金15億元。至今年底,積累保險基金預計會超過400億元(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積累基金),約220萬人領取養老金。
農保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三農」工作和城鄉協調發展,從實際出發,在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內容。
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統籌城鄉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從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農民非農化程度的實際出發,採取由經濟發達地區向經濟欠發達地區逐步推進、由富裕群體向廣大農民逐步推進的策略,以城鎮化進程較快的地方為重點,積極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將有條件的地區和群體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並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鎮化的推進,逐步擴大覆蓋范圍,提高待遇水平。
有條件的地區主要是指城鎮化進程較快、地方財政狀況較好、政府和集體有能力對農民參保給予一定財力支持的地區。其中,城郊是最有條件率先建立農保制度的地區。
加快在城郊推進建立農保制度,一是在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維護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迫切需要;二是促進城市新一輪經濟增長的實際需要;三是實施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需要。
2參保流程編輯
農保的參保人員,應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到村委會或鄉鎮農保事務所辦理參保手續,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村委會將相關材料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及時上交到區縣社保或農保經辦機構。區縣社保或農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審核無誤後,由銀行為新參保人員制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摺》,再由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發放到參保人員手中。
參保人員應持銀行存摺到指定銀行直接存款繳費,或者由社保機構、鄉鎮事務所會同指定銀行到村委會收取費用。
3轉移程序編輯
轉出申報
1.參保單位或本人到轉出地鄉鎮(區縣)農保機構提出轉至城保、鎮保申請,提交相關材料,農保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後,指導個人填寫《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成批轉出的人員由參保戶填寫《個人帳戶集體變更申報表》。
2.鄉鎮(區縣)農保機構操作人員錄入轉至城保、鎮保相關申報信息。
3.系統自動判斷該人員在本鄉鎮是否有基金,若無則提示不能辦理轉出申報。
4.若該人員在其他鄉鎮還存在基金,系統提示該人員需到其他鄉鎮辦理轉移手續,鄉鎮農保機構打佣多帳戶人員個人帳戶變更申報告知單。
5.打佣關系轉移受理通知單,交當事人。
6.凡在鄉鎮辦理的,鄉鎮農保機構應在受理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及表式上傳區縣農保中心。
轉移審核
1.區縣農保中心收到鄉鎮上傳的相關資料及表式後的5個工作日內,根據轉至城保、鎮保申報信息,進行轉出申報審核。
2.審核未通過的,將資料和表式退還鄉鎮,鄉鎮撤銷轉出申報。
轉入農保
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在進行農保參保人員轉給付操作時,對不符合城(鎮)保養老金按月領取條件的本市農村戶籍人員進行轉入農保操作。
4轉移手續編輯
辦理從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在城保、鎮保、農保之間轉移
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區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參保單位應到單位所在地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轉出申報。
其中,外資企業、鄉鎮勞務型公司應到單位所在地區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轉出申報。
辦事依據《關於本市從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勞保農發[2004]1號)
申辦條件:社會保險關系轉出農保:本市從業人員參加城保、鎮保。社會保險關系轉入農保:符合農保養老金領取條件的「農業戶籍」人員,可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入農保手續。
5銜接規定編輯
為使「新農保」更加人性化,特製訂5種特殊人群保險銜接規定:
一是轉居人員,參加「新農保」後轉居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參加農保的繳費,可按相應年度「城保」的繳費基數和比例折算繳費年限;[2]
二是進城務工人員,參加「城保」的進城務工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領取條件的,按「城保」一次性待遇規定將資金劃轉到本人所在區縣農保經辦機構,按「新農保」規定享受養老待遇,參加「城保」滿1年的繳費,視同為「新農保」繳費1年的年限;
三是按「農保」待遇領取養老金的城鎮戶籍人員,如不享受其他的社會保險待遇,可繼續享受「農保」待遇;
四是已按「農保」待遇領取養老金人員,如條件發生變化,又享受超轉人員生活補貼、公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的,將不再享受基礎養老金;
五是《試行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參加「農保」年滿55周歲以上的女性,從《試行辦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農保」待遇,個人賬戶養老金按60周歲相應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新農保」個人賬戶可繼承。
6資金來源編輯
在「新農保」的三大資金來源中,「集體補助」在很多貧困地區基本等於零,是不能指望的;「個人繳費」也要面對與「老農保」同樣的困難,農民沒有錢交保險怎麼辦?「新農保」要真正做到普惠式,核心仍在於政府財政特別是中央財政的兜底支付。那麼,巨額的基本養老金又該從哪裡來呢?在我看來,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來源,地方財政的支付能力,以及「新農保」能否盡快全面覆蓋,應該是普惠式「新農保」政策中最為值得關注的三個重點。
農保
其一,補貼「新農保」財政資金的來源,不僅將直接決定「新農保」的惠農力度,也將決定「新農保」的普及速度和公眾評價。人社部有關官員曾披露,「波蘭有5%的中央財政支出用於農民養老保險,我國中央財政對此則沒有一分錢。」而根據《學習時報》披露:我國各級政府和公共機構每年公費出國的財政開支為3000億,每年公車消費、公款吃喝總額為6000億以上。倘若能通過節省行政開支壓縮「三公消費」,將更多的財政資金投入到「新農保」短板,不啻為一舉兩得。此外,國有企業每年上繳的紅利,社保基金持有的國有股,乃至雄厚的外匯儲備,是不是也可以強制性地按比例劃給「新農保」?
其二,「新農保」如果採取地方財政直接支付、中央財政對地方進行補助的模式,那麼農民能否受惠,則直接取決於地方財政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願。如何確保地方財政不會剋扣挪用中央財政補貼,又如何保證地方財政會充分安排資金用於「新農保」支付,將是最為關鍵的所在。此外,「新農保」的發放方式,同樣需要一個完善的方案設計。基礎養老金發放如果重蹈糧食直補被地方和集體截留剋扣的覆轍,將完全改變普惠式「新農保」的制度本意。這就需要配套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處罰的措施,還有廣大民眾能充分參與的監督機制。
其三,如果2020年才全覆蓋,是否有點晚了?不久前有報道稱,有關方面決定從2009年開始在10%的縣(市、區)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2020年前將覆蓋全國。顯然,10%試點的面有點小,2020年前全覆蓋有點晚。
7指導意見編輯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發布日期:2009-09-01
國發〔2009〕3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8涉及問題編輯
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採取的是「以個人繳費為主、以集體補助為輔、政策適當傾斜」的方式。因其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問題而飽受詬病。這種背景下,新農保的試點,是針對新形勢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發展的必然要求。而其具有保障性色彩的特點,不但有利於解決廣大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更關鍵的是可以縮小城鄉居民之間的國民待遇,緩和社會矛盾。
首先,如何保障新農保相關資金能夠得到有效的監管。新農保區別老農保的特色之一就是在支付結構上從過去個人繳費變為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的養老金共同組成的模式。而基礎養老金則是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的。
其次,如何建立新的「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方式。新農保要求相關部門應該完善新農保制度統一的貫徹實施、基金的籌措、個人賬戶的建立與管理、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等相關事宜,確保養老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最後,如何贏得公眾的認可和信任。問題頗多的老農保在廣大農民心中仍舊遺留疑慮或後遺症。改變這種不信任,一方面需要國家在政策的宣講上更為詳盡、具體和通俗易懂。同時,相關部門應逐步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納入整個社會保險體系中,建立一套便於農民查詢的管理系統,隨時查閱自己的保費狀況。除此之外,還需健全方便農民領取的社會養老金發放體系,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充分體現新農保的優越性。
新農保是涉及廣大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這種惠農政策要求相關部門建立起機構統一、政事分開、機制健全、監管有力以及收、管、支等環節相對分離的集散結合的管理模式。只有吃了這些「定心丸」,方能充分發揮新農保的保障作用,使廣大農民享受同等的國民待遇。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論文提綱(求救)
一,我國外匯管理體制的歷史沿革
我國是實行外匯管理較嚴格的國家.但是,我國真正外匯管理的發展是從新中國成立後開始的,它的發展經歷了由分散到集中,由不完全到正在逐步完善這樣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新中國成立初期到私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完成階段(1949—1956)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外匯資金嚴重短缺,華北,華南,華東,華中四大行政區分別頒布了外匯管理暫行辦法.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綜合上述辦法,頒布了《外匯分配,使用暫行辦法》,對外匯開始實行統一管理.當時外匯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肅清帝國主義金融殘余勢力,穩定國內金融物價,積極開展對外貿易,便利僑匯,利用,限制,改造私營進出口商業區和金融業,建立獨立自主的外匯管理制度.
根據《外匯分配,使用暫行辦法》,當時我國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禁止外匯在國內流通使用,取締國內外匯黑市交易.外匯持有者可按國家規定牌價賣給政府,也可在銀行開立外幣存款帳戶.
2.凡出口商品,勞務收入的外匯,僑匯必須出售給或存入國家銀行;進口所需外匯和其他非貿易用途所需外匯,可按規定向有關機關申請.
3.建立獨立自主,統一的匯價制度.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利於出口,鼓勵僑匯,積累外匯資金的原則,制定人民幣匯價,並根據物價變動情況進行調整.
4.規定外幣,金銀和人民幣進出國境管理辦法.對攜入外幣,金銀不加限制,但須向海關申報.臨時來華人員和外交人員可憑申報單攜帶一定量的外幣,金銀出境,人民幣禁止攜出入國境.
(二)私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階段(1956—1978)
隨著對私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我國進入了全面建設時期,情況有了較大變化:國內市場外匯已經停止流通;除上海4家僑外資銀行(即匯豐銀行,麥加利銀行,華僑銀行和東亞銀行)外,其它外商銀行在我國的業務已先後關閉;對外貿易由國家外貿公司統一經營;全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管理體制.這樣,原來的外匯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變化的國情,為此,外匯管理的重點相應轉變為建立對國營單位外匯收支的計劃管理制度,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外匯管理工作是在國家計委核定的計劃范圍內,由對外貿易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三個單位分口管理,對外貿易部負責進出口貿易外匯;財政部負責中央部門的非貿易外匯;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地方非貿易外匯和私人外匯.
2.國家實行"集中管理,統一經營"的方針,一切外匯收支由國家管理,一切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經營.
3.外匯政策實行全面的計劃管理.外匯收支兩條線,統收統支,以收定支,保證外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外匯由國家計劃委員會統一分配使用,外匯計劃管理以行政辦法管理為主.
4.根據國家政策和實際需要,對外貿易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分別制定了一些管理辦法和規定.但由於沒有確立外匯主管部門,沒有統一的外管法令,同時一些內部管理辦法因沒有通過立法手續,使我國外匯管理動作較為被動.
總之,這個時期我國外匯管理處於從分散到集中的過渡時期,許多外匯管理的辦法和措施不能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到1993年底階段(1979—1993)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實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經濟政策,國際經濟,金融,技術合作,利用外資,鼓勵外商來華直接投資都有很大發展.隨著沿海城市的開放,經濟特區,開發區的設立,外資體制的改革以及地方,修煉自主權的擴大,這些變化給我國外匯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務和要求,外匯管理的對象擴大,內容更復雜了.為此,國務院於1979年3月正式批准設立我國外匯管理主管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1980年12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以後又陸續制定並頒布了諸如對外國駐華機構及其人員的外匯管理細則;對個人外匯管理施行細則;對外匯,貴金屬和外匯票證等進出國境的管理施行細則;對華僑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的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等等.
在這個時期,外匯管理的最大特點是實行外匯額度留成制度.所謂額度留成就是當一企業通過商品,勞務的出口獲得外匯收入後,可按一規定的比例獲得外匯留成歸其所支配.但是,留成外匯並不採用外幣現金留成辦法,而是採用額度留成辦法.這里,額度就是一種外匯所有權的憑證.人們通常把外匯額度與現匯的關系比作糧票和糧食的關系一樣,即糧票只有配上人民幣,通過糧店才能變為糧食.在實際使用中,外匯額度不能直接辦理支付和結算,只有按國家規定的匯率,用人民幣向銀行買成現匯,才能形成對外支付實體.
外匯額度留成制定的主要目的在於調動各方面創匯積極性,使外匯管理既集中又分散,即保證國家對外匯的宏觀控制,又使地方,部門,企業在外匯使用上有一定的機動餘地和自主權.確實,從外匯額度留成實施到1993年12月度,它在調動各方面的出口積極性上,起到了明顯的作用,但是同時,它也導致了我國外匯管理復雜化,具體表現在第一,在外匯額度留成制度下,企業和地方留成的是額度而不是外匯現金本身,因此, 產生了外匯使用權和所有權相分離情況,導致"一女二嫁"的重復使用.也就是說歷年來在留成額度名義下結售給政府的外匯被國家用匯計劃所安排掉,其結果是企業和地方的留成額度總額不斷上升,且有超過國家外匯儲備的趨勢;第二,由於外匯留成額度比例的種類繁多,地區與地區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實行著五花八門的留成比例,而留成外匯可按調劑價進行買賣,這就使外匯留成制失去了公平競爭的原則,它不利於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和發展,成為價格扭曲的一大根源;第三,由於企業得到外匯額度的同時得到了結匯人民幣補償,易待價而沽,所以外匯額度影響匯率穩定,不利於我國貨幣政策的實施.
除此以外,這個時期我國外匯管理體制還有以下幾個特點:
1.人民幣匯率實行有浮動的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制.國際清算,外幣收兌,無償上繳中央外匯使用官方匯率;國內企業和三資企業調劑外匯餘缺,有償上繳中央外匯和境內居民外匯使用調劑市場匯率.
2.外匯分配實行計劃分配和市場配置兩個渠道.中央外匯的供需通過計劃渠道實現,企業的一般外匯和三資企業外匯需要通過市場渠道實現.
3.外匯市場實行公開調劑市場和外匯調劑中心兩種模式.在二十個中心城市建立了外匯調劑公開市場,進行場內競價交易;在其他中心城市建立了外匯調劑中心,買賣雙方通過調劑中心議價交易.
4.外匯儲備包括上繳中央外匯和企業留成外匯兩個部分,有中央銀行直接管理和中國銀行代管兩種形式.在這種體制下企業日常的國際收支都通過外匯儲備渠道進行,國家外匯儲備和專業銀行經營頭寸混在一起,造成外匯儲備關系不順,難以確定國家外匯儲備規模,缺乏對儲備規模的調控能力和對外匯市場的干預能力.
5.外債管理實行統一計劃,分口管理的體制.國家計委每年下達借用外債計劃指標,外管局負責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和各種外債的統計監測及監督,外經貿部負責雙邊政府貸款,財政部負責世界銀行貸款,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亞洲開發銀行和其他國際性,區域性金融機構貸款,中國銀行負責日本輸出入能源貸款,農牧漁業部負責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貸款.
二,1994年1月1日的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一)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原因
眾所周知,外匯體制改革的決定是從1993下半年開始醞釀的,進行外匯體制改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首先,舊外匯管理體制存在著許多弊端,這些弊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日益成為阻礙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比如雙重匯率制使外匯投機行為嚴重,造成大量的國家外匯流失,也不利於我國復關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不利於理順同一些國家的貿易關系;外匯留成制度容易造成"一女二嫁"的重復使用,不利於我國外匯儲備的宏觀控制,也不利於企業經營核算等等.
其次,國內經濟體制改革在價格,企業制度,財政金融等領域全面展開,並已達到了一定的深度,外匯體制改革的時機逐漸成熟.
再次,中國堅定地推行對外開放政策,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使中國經濟走向開放型經濟,而人民幣的不可自由兌換與開放型經濟的基本特徵不相符合.開放型經濟的基本特徵就是把國內經濟融合到國際經濟中去,更多地參與國際分工,使國內經濟越來越多地融合到國際市場之中,使國內經濟資源配置更多地與國際市場上的資源配置聯系在一起,實現一體化.這樣一種開放型經濟必然要求本國貨幣逐步變為可兌換貨幣.
最後,通過外匯體制改革,增強國內企業,居民對本國貨幣的信心,防止資本外逃.自1979年實行對外開放以來,我國的出口有了較大的發展,但是出口所換取的外匯有相當一部分通過各種渠道和途徑被截流在境外,不能回收到國內用於建設.此外還存在著通過進口多付匯方式或其它形式的資本外逃.這些現象對於我國經濟建設非常不利.為此,通過外匯體制改革,消除不正常的資本外流的動機,使資本流出趨於正常化.
(二)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及主要內容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3年12月29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這次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近期目標是實現經常項目下人民幣有條件的可兌換,其長期目標是實現人民幣自由兌換.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意味著取消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管制,對國際間正常的匯兌活動和資金流動不進行限制.
此次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是一次力度很強的改革,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從1994年1月1日起,實現匯率並軌,取消人民幣官方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在這種新的匯率體制下,人民幣匯率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決定,政府只在必要時予以干預和調控.
2.企業收匯,用匯制度改革.過去我國有採用的是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從1994年4月1日起,開始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結匯制包括兩點內容:一是境內所有中資企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的外匯收入,境外勞務承包以及境外投資應調回境內的外匯利潤,都要按照當日的外匯牌價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二是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境外借款和發行債券,股票所得外匯允許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帳戶.售匯制也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一般貿易用匯,只要有進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機構的支付通知,就可以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對實行配額,許可證或登記制的貿易進口,只要持相應的合同和憑證,就可辦理購匯;二是對非貿易項目下的經常性支付,憑支付協議或合同和境外機構的支付通知書辦理購匯,非經常性支付購匯按財務和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對向境外投資,貸款,捐贈的匯出,繼續實行審批制度不過作為過渡性措施:對出口企業按結匯額的50%在外匯指定銀行設立台帳,出口企業所需用匯貿易及貿易從屬費,只要持前述有效憑證,由銀行在其台帳余額內自由辦理支付,出口企業進口所需用匯超過台帳余額的部分以及沒有出口的企業用匯,仍然需要外匯審批.外資企業可以直接使用外匯.
3.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實現對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過去在外匯資源的分配上還有一部分依靠行政手段,即按指令性計劃配給以官方匯率計價的外匯.這次改革在外匯分配領域取消計劃審批,使全部外匯供求通過市場來實現,促使企業轉換經營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國家將主要運用貨幣,金融,利率,匯率等經濟和法律手段來完善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體系,這樣的調控體系將更加科學,合理,規范,也更符合國際慣例.
4.建立銀行間外匯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保持合理及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匯率.原來我國的外匯市場是以各地外匯調劑市場的形式存在,是初級的,分割的,有限度的外匯市場.現在我們將建立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市場的主體是外匯指定銀行,企業被排除在這個市場外,企業只能過與銀行之間的外匯買賣來影響匯率.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主要職能是為各外匯銀行相互調劑餘缺和清算服務,這個市場由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督管理.
從1994年4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一日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形成的價格,每日公布人民幣對美元交易的中間價,並參照國際外匯指定銀行以此為依據,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幅度范圍內自行掛牌,對客戶買賣外匯.通過銀行間外匯買賣和中國人民銀行向外匯交易市場吞吐外匯使各銀行的掛牌匯率保持基本一致和相對穩定.
5. 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在境內流通.從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和指定銀行機構以外的外匯買賣.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已發行流通的外匯券可繼續使用逐步兌回,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持有的外匯券也繼續使用,也可憑本人護照及有關身份證件,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匯率兌換外匯,對原批准收券的境內機構持有的外匯券或存款,也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匯率折成美元結匯.到1995年6月30日為止,外匯券兌換工作基本結束,市場上外匯券已基本收回,從1995年7月1日起,外匯券已停止使用,流通兌換.
此外這次外匯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還包括強化外匯指定銀行的依法經營服務職能,嚴格外債管理,建立償債基金等等.
三.,1994年以來我國外匯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
1994年以來我國外匯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
(一)人民幣實現經常項目下可兌換
1996年1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代表中國政府向世界鄭重宣布,從1996年12月1日起,中國不再適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的過渡性安排,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的義務,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是關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在匯兌制度方面應盡的一般義務,具體而言,包括三方面的義務;
首先,關於廢除歧視性貨幣措施問題.廢除歧視性貨幣措施有兩層含義:第一,廢除歧視性的貨幣協定;第二,取消復匯率制.所謂歧視性貨幣協定,是指兩國之間簽訂的在貿易收支差額結算時使用特定貨幣的協定,這種做法盛行於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之間.以前我國也同許多國家簽有這方面的協定,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已逐步實現了多邊結算的自由化,在對外貿易中已經不存在使用特定貨幣的協定.關於復匯率制,我國於1994年1月1日實行了匯率並軌,統一了外匯調劑市場匯率和人民銀行的牌價,並於同年4月開設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而又於1996年7月1日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銀行結售匯,這樣,在我國就形成了以外匯的供給和需求為基礎的統一的外匯市場,匯率是在這個統一的外匯市場上由外匯的供給和需求的力量自行決定的,因此,我國現行匯率制度就是匯率的一元化,復匯率制已經成為歷史.從以上兩個方面看,我國已經不存在所謂的歧視性貨幣措施,符合第八條款的要求.
其次,關於支付自由化問題.所謂支付自由化,是指第八條款國在沒有獲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同意時,不能對經常項目下的國際交易的支付和資金轉移實行限制.經常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三個方面.我國從1994年開始逐步向第八條款國過渡,首先實行的是經常項目下的有條件的人民幣可兌換,時至今日,對外貿方面的支付限制已經廢除,進口企業只要持有效的進口憑證,就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兌換外匯,從而滿足支付的需要.從勞務收支來看,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5月修訂並公布了《結匯,售匯制度及支付管理規定》和《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等一系列旨在實現包括勞務收支在內的經常項目下的支付自由化,從這些新法規看,我國勞務收支下的支付限制已基本取消,符合第八條款的要求.雖然在居民因私用匯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數量限制,明顯的例子是,對出國旅遊者的用匯實行數量限制等,但是,這並不會構成中國成為第八條款國的障礙.日本在1964年4月成為第八條款國時,對居民出國旅遊也存在著用匯的數量限制,但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只是以日本應早廢除限制為條件,允許其暫時保留該限制,與日本每人500美元的限額相比,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規定每人可攜帶1000美元出境,還是比較寬松的,當然,從發展趨勢來看,理應逐步廢除這方面的限制.
最後,關於本幣可換性的義務.第八條款國不僅要滿足居民用匯的需要,在經常項目下允許居民把本幣兌換成外匯,而且必須具有維持本國貨幣對外兌換性的義務,即對基金組織其它成員國持有的人民幣余額,必須允許隨時兌換成外匯.我國成為第八條款國之後,意味著實現了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兌換性以及外匯支付的自由化,即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無論用外匯還是用人民幣都可以自由地進行支付,因此,在以人民幣支付時,對非居民收入的人民幣,就必須允許非居民把人民幣兌換成外匯.所以,實現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可兌換的真正含義是,對非居民的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實現自由兌換.唯有如此,人民幣才能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認可的可兌換貨幣.這一點,在國家外匯管理局1996年6月頒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的文件中已經有所體現,例如,對外車駐華使領館收取的人民幣簽證費允許其兌換成外匯並匯往外國.
(二)資本項目下的外匯管理逐漸放寬
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資本項目還處於相對管制水平,不過,資本項目下的外匯管理正逐漸放寬.具體而言,就目前來說,從資本項目具有分析意義的43個子項來看,如表5.2,中國資本項目開放情況分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嚴格限制的子項有6項,佔13.9%.主要包括非居民在境內購買,出售或發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在境內購買,出售和發行衍生工具,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個人貸款,非居民向居民提供個人貸款等.第二層次是有較多限制的子項共18項,佔41.9%,主要包括涉及買賣股票,債券,集體投資類證券及其他相關證券的子項12個,以及居民在境外購買,出售和發行衍生工具,居民在境外購買不動產交易,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禮品,捐贈,遺贈和遺產,外國移民在境外的債務結算,移民向國外的轉移資產等子項.第三層次是較少限制的子項有11個,佔25.6%,主要包括居民在境外購買,出售或發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與非居民間相互提供金融信貸,擔保,保證和備用融資便利,對外直接投資,非居民在境內購買,出售不動產交易以及博彩和中獎收入的轉移等.第四層次可兌換的子項8個,佔18.6%,主要包括居民與非居民間相互提供商業信貸,對內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清盤,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禮品,捐贈,遺贈和遺產,移民向國內的轉移資產以及非居民員工的儲蓄等.
❹ 金融企業會計簡述商業銀行會計有何特點
以金融企業為會計主體的一種行業會計。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分類,金融企業包括商業銀行、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企業具有一定不同於其他企業的特點,這就決定了金融企業會計也有其不同於其他企業會計的特點。
金融企業的特點以銀行為例說明金融企業的特點。銀行是經營貨幣信用的經濟機構,其主要經濟活動是運用貨幣這一特殊形式,籌集、融通和分配資金。銀行經營的基本業務活動主要包括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儲蓄、轉賬結算、現金收付、經理國庫、票據貼現、金銀行
外匯買賣、信託租賃等。銀行經營的業務,絕大部分是貨幣資金的收、付或返回,即貨幣資金運動。它既沒有工、農、商等企業的經營資金循環周期的內容,也不同於預算單位資金收、支、領、報的單一貨幣收付工程。在工、農、商等產業部門,各企業從事的經營業務活動與財務活動往往是分離的,如工業企業的產品生產由生產部門負債,財務活動則由財會部門負債。而銀行不同,由於它的經營對象本身就是貨幣,各項業務活動的直接結果大部分是引起貨幣資金的增減變動,因而銀行的經濟活動主要表現為財務活動。
金融企業會計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上方面:
(1)利息收支的核算。利息收支是金融企業業務的重要內容,在會計核算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企業要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別種類存款、貨款,按期計算的利息收支。
(2)手續費收支的核算。手段費收持是金融企業為辦理金融業務發生的,企業應收支兩條線的核算原則分別進行核算,不得將手續費收入直接低作支出。有特殊規定的也慶先入賬,再分別按有關規定提取使用。
(3)備抵性准備的核算。備抵性包括壞賬准備、貸款呆賬准備和投資風險准備。壞賬准備指按就上利息、應收保費和應收分保賬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准備;貸款呆賬准備是指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貸款余額的一定是取的准備;投資風險准備是指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長期投資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風險准備。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外匯管理
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管理當局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制措施。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由於外匯資源短缺,中國一直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制。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戰略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沿著逐步縮小指令性計劃,培育市場機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轉變。1996年12月中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建國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大體經歷了計劃經濟時期、經濟轉軌時期和1994年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三個階段。 實行外匯留成制度
為改革統收統支的外匯分配製度,調動創匯單位的積極性,擴大外匯收入,改進外匯資源分配,從1979年開始實行外匯留成辦法。在外匯由國家集中管理、統一平衡、保證重點的同時,實行貿易和非貿易外匯留成,區別不同情況,適當留給創匯的地方和企業一定比例的外匯,以解決發展生產、擴大業務所需要的物資進口。外匯留成的對象和比例由國家規定。留成外匯的用途須符合國家規定,有留成外匯的單位如本身不需用外匯,可以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賣給需用外匯的單位使用。留成外匯的范圍和比例逐步擴大,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外匯相應逐步減少。
外匯調劑市場
在實行外匯留成制度的基礎上,產生了調劑外匯的需要。為此,1980年10月起中國銀行開辦外匯調劑業務,允許持有留成外匯的單位把多餘的外匯額度轉讓給缺匯的單位。以後調劑外匯的對象和范圍逐步擴大,開始時只限於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留成外匯,以後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國外捐贈的外匯和國內居民的外匯。調劑外匯的匯率,原由國家規定在官方匯率的基礎上加一定的幅度,1988年3月放開匯率,由買賣雙方根據外匯供求狀況議定,中國人民銀行適度進行市場干預,並通過制定「外匯調劑用匯指導序列」對調劑外匯的用途(或外匯市場准入)加以引導,市場調節的作用日益增強。
改革人民幣匯率制度
1、實行貿易內部結算價和對外公布匯率雙重匯率制度
匯率高估,不利於對外貿易的發展,因此,1981年,中國制定了一個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按當時全國出口商品平均換匯成本加10%利潤計算,定為1美元合2.8元人民幣,適用於進出口貿易的結算,同時繼續公布官方匯率,1美元合1.5元人民幣,沿用原來的「一籃子貨幣」計算和調整,用於非貿易外匯的結算。兩個匯率對鼓勵出口和照顧非貿易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使用范圍上出現了混亂,給外匯核算和外匯管理帶來不少復雜的問題。隨著國際市場美元匯率的上升,我國逐步下調官方匯率,到1984年底,官方匯率已接近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1985年1月1日取消內部結算價,重新實行單一匯率,匯率為1美元合 2.8元人民幣。
2、根據國內外物價變化調整官方匯率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物價進行改革,逐步放開,物價上漲,為使人民幣匯率同物價的變化相適應,起到調節國際收支的作用,1985-90年根據國內物價的變化,多次大幅度調整匯率。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合2.8元人民幣,逐步調整至1990年11月17日的1美元合5.22元人民幣。這幾年人民幣匯率的下調主要是依據全國出口平均換匯成本上升的變化,匯率的下調滯後於國內物價的上漲。
3、實行官方匯率和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匯率制度
為配合對外貿易,推行承包制,取消財政補貼,1988年3月起各地先後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外匯調劑量逐步增加,形成了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匯率制度。從1991年4月9日起,對官方匯率的調整由以前大幅度、一次性調整的方式轉為逐步緩慢調整的方式,即實行有管理的浮動,至1993年底調至1美元合5.72元人民幣,比1990年11月17日下調了9%。同時,放開外匯調劑市場匯率,讓其隨市場供求狀況浮動,匯率波動較大。在國家加強宏觀調控和中國人民銀行入市干預下,1993年底回升到1美元合8.72元人民幣。
允許多種外匯業務
1979年前,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統一經營。為適應改革開放以後的新形勢,在外匯業務領域中引入競爭機制,改革外匯業務經營機制,允許國家專業銀行業務交叉,並批准設立了多家商業銀行和一批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營業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形成了多種金融機構參與外匯業務的格局。
資本輸出入管理制度
(六)放寬對境內居民的外匯管理
個人存放在國內的外匯,准許持有和存入銀行,但不準私自買賣和私自攜帶出境。對個人收入的外匯,視不同情況,允許按一定比例或全額留存外匯。從1985 年起,對境外匯給國內居民的匯款或從境外攜入的外匯,准許全部保留,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1991年11月起允許個人所有的外匯參與外匯調劑。個人出國探親、移居出境、去外國留學、贍養國外親屬需用外匯,可以憑出境證件和有關證明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批准後賣給一定數額的外匯,但批匯標准較低。
關於外匯兌換券
為了便利旅客,防止外幣在國內流通和套匯、套購物資,1980年4月1日起中國銀行發行外匯兌換券,外匯券以人民幣為面額。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使領館、代表團人員可以用外匯按銀行外匯牌價兌換成外匯券並須用外匯券在旅館、飯店、指定的商店、飛機場購買商品和支付勞務、服務費用。未用完的外匯券可以攜帶出境,也可以在不超過原兌換數額的50%以內兌回外匯。收取外匯券的單位須經外匯局批准,並須把收入的外匯券存入銀行,按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收券單位把外匯券兌換給銀行的,可以按規定給予外匯留成。 1993年11月14日,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要求,「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和統一規范的外匯市場,逐步使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這為外匯管理體制進一步改革明確了方向。1994年至今,圍繞外匯體制改革的目標,按照預定改革步驟,中國外匯管理體制主要進行了以下改革:
進行重大改革
(一)1994年對外匯體制進行重大改革,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1、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取消外匯上繳和留成,取消用匯的指令性計劃和審批。從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度。除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和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須憑許可證、進口證明或進口登記表,相應的進口合同和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票據(發票、運單、托收憑證等)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用匯、貿易從屬費用、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憑合同、協議、發票、境外機構支付通知書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兌付。為集中外匯以保證外匯的供給,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家規定準許保留的外匯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外,都須及時調回境內,按照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2、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並軌時的人民幣匯率為1美元合8.70元人民幣。人民幣匯率由市場供求形成,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每日匯率,外匯買賣允許在一定幅度內浮動。五年多來,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略有上升。
3、建立統一的、規范化的、有效率的外匯市場。從1994年1月1日起,中資企業退出外匯調劑中心,外匯指定銀行成為外匯交易的主體。1994年4月1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連通全國所有分中心,4月4日起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系統正式運營,採用會員制、實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並體現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對外匯市場進行必要的干預,以調節市場供求,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
4、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政策保持不變。為體現國家政策的連續性,1994年在對境內機構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時,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仍維持原來辦法,准許保留外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買賣仍須委託外匯指定銀行通過當地外匯調劑中心辦理,統一按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匯率結算。
5、禁止在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流通。1994年1月1日,中國重申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境內流通和私自買賣外匯,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對於市場流通的外匯兌換券,允許繼續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並於1995年6月30日前可以到中國銀行兌換美元或結匯成人民幣。
通過上述各項改革,1994年中國順利地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取消經常項目
(二)1996年取消經常項目下尚存的其他匯兌限制,12月1日宣布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同時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帳戶區分為用於經常項目的外匯結算帳戶和用於資本項目的外匯專用帳戶。外匯局核定外匯結算帳戶的最高金額,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的限額內保留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超過部分必須結匯。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的對外支付,憑規定的有效憑證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同時,繼續保留外匯調劑中心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服務。 1998年12月1日外匯調劑中心關閉以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全部在銀行結售匯體系進行。
2、提高居民用匯標准,擴大供匯范圍。1996年7月1日,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兌換外匯的標准,擴大了供匯范圍。
3、取消尚存的經常性用匯的限制。1996年,中國還取消了出入境展覽、招商等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的限制,並允許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設備、用具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以兌換外匯匯出。
經過上述改革後,中國取消了所有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的限制,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日,中國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條款,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完全可兌換。至此,中國實行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並不斷得到完善和鞏固。如1997年再次大幅提高居民個人因私用匯供匯標准,允許部分中資企業保留一定限額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開展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等等。1998年以來,在亞洲金融危機影響蔓延深化的背景下,針對逃、套、騙匯和外匯非法交易活動比較突出的情況,在堅持改革開放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前提下,完善外匯管理法規,加大外匯執法力度,保證守法經營,打擊非法資金流動,維護了人民幣匯率穩定和正常的外匯收支秩序,為創造公平、清潔、健康的經營環境,保護企業、個人和外國投資者的長遠利益做出積極努力。
深化體制改革
(三)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繼續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中國對外經濟迅速發展,國際收支持續較大順差,改革開放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外匯管理主動順應加入世貿組織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挑戰,進一步深化改革,繼續完善經常項目可兌換,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推進貿易便利化。主要措施有:
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1、大幅減少行政性審批,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 2001年以來,外匯管理部門分三批共取消34項行政許可項目,取消的項目占原有行政審批項目的46.5%。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保留的39項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這些項目辦理和操作程序予以明確規定和規范,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2、進一步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允許所有中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一樣,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幾次提高企業可保留現匯的比例並延長超限額結匯時間。多次提高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指導性限額並簡化相關手續。簡化進出口核銷手續,建立逐筆核銷、批量核銷和總量核銷三種監管模式,嘗試出口核銷分類管理;推廣使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提高出口核銷業務的准確性、及時性。實行符合跨國公司經營特點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便利中外資跨國企業資金全球統一運作。
拓寬資金流出入渠道
3、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拓寬資金流出入渠道。放寬境外投資外匯管理限制,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推廣到全國,提高分局審核許可權和對外投資購匯額度,改進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允許部分保險外匯資金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允許個人對外資產轉移。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提高投資額度,引進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促進證券市場對外開放。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集合或調劑區域、全球外匯資金。出台外資並購的外匯管理政策,規范境內居民跨國並購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行為。規范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開展股權融資和返程投資的行為。
浮動匯率制
4、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2005年7月21日匯率改革以前,積極發展外匯市場:改外匯單向交易為雙向交易,積極試行小幣種「做市商」制度;擴大遠期結售匯業務的銀行范圍,批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辦外幣對外幣的買賣。7月21日,改革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配合這次改革,在人民銀行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外匯管理部門及時出台一系列政策促進外匯市場發展,包括:增加交易主體,允許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即期銀行間外匯市場;引進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銀行間市場引進詢價交易機制;將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擴大到所有銀行,引進人民幣對外幣掉期業務;增加銀行間市場交易品種,開辦遠期和掉期外匯交易;實行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增加銀行體系的總限額;調整銀行匯價管理辦法,擴大銀行間市場非美元貨幣波幅,取消銀行對客戶非美元貨幣掛牌匯率浮動區間限制,擴大美元現匯與現鈔買賣差價,允許一日多價等。
積極防範金融風險
5、加強資金流入管理,積極防範金融風險。調整短期外債口徑。對外資銀行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外資銀行向境內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按照國內外匯貸款管理。實行支付結匯制,嚴控資本項目資金結匯。將外商投資企業短期外債余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嚴格控制在「投注差」內,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借款不可以結匯用於償還國內人民幣貸款。以強化真實性審核為基礎,加強對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的管理。將境內機構180天(含)以上、等值 20萬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管理,同時規范了特殊類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管理,並將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由債務人逐筆登記改為債權人定期登記。加強對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結匯管理。
強化國際收支統計監測
6、強化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加大外匯市場整頓和反洗錢力度。加快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初步建立高頻債務監測系統和市場預期調查系統,不斷提高預警分析水平。加大外匯查處力度,整頓外匯市場秩序,積極推進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外匯反洗錢工作機制,2003年起正式實施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加強反洗錢信息分析工作。
現階段,根據內外經濟協調均衡發展的要求,外匯管理部門正在加快建立健全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一是改變「寬進嚴出」的管理模式,實行資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逐步使資金雙向流動的條件和環境趨於一致;二是調整「內緊外松」的管理格局,逐步減少對內資、外資的區別待遇,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三是轉變「重公輕私」的管理觀念,規范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四是減少行政管制,外匯管理逐步從直接管理轉向主要監管金融機構的間接管理,從主要進行事前審批轉向主要依靠事後監督管理。 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996,我國正式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為了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交易,防止無交易背景的逃騙匯及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我國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仍然實行真實性審核(包括指導性限額管理)。根據國際慣例,這並不構成對經常項目可兌換的限制。
1、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限額結匯制度。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都須及時調回境內。凡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可在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超過限額部分按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超過核定金額部分最長可保留90天。
2、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用匯,除個別項目須經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場匯率憑相應的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帳戶上對外支付。
3、實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貨物出口後,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出口收匯進行核銷;進口貨款支付後,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到貨進行核銷。以出口收匯率為主要考核指標,對出口企業收匯情況分等級進行評定,根據等級採取相應的獎懲措施,扶優限劣,並督促企業足額、及時收匯。建立了逐筆核銷、批量核銷和總量核銷三種監管模式,嘗試出口核銷分類管理;目前正在設計、開發和推廣使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
❻ 外匯管理收支兩條線
關於對外匯管理以收抵支/留存境外/以人民幣(外幣)收取(支付)本應以外幣(人民幣)
以收抵支的做法,實質上是一種逃匯形式的變體。
一、再次申明一下個人觀點,我國實行外匯管理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收支兩條線」,貿易項下的收入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以收抵支的,特例如「進料對口」「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項下實行的是差額核銷,其他項下的的收匯如果擅自以收抵以肯定會導致核銷存在差額;
文件依據:國發[2001]10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外匯收支管理的通知
(四)完善加工貿易外匯管理規定,按不同方式對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對口進料加工的收付匯經外匯局核准可以抵扣,其他進料加工一律實行全收全支,不得將料款在境外進行抵扣。
加強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逆差狀況
(一)建立健全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監管機制。要建立和完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管理辦法,完善售付匯管理,規范售付匯憑證。旅遊、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加強行業管理,要將收匯和結匯情況作為考核企業經營狀況的重要指標。外匯指定銀行要加強對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的真實性審核,嚴禁不合理的外匯支付。企業要嚴格遵照規定,及時足額收匯,不得將外匯滯留境外和私自抵扣。
二、再舉兩個法規則來驗證一下「收支兩條線的」觀點:
匯發[2001]3號《關於旅行社旅遊外匯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來看:
2、旅行社接待外聯團組入境旅遊收取的外匯,不得以收抵支結算團費,不得擅自將外匯截留境外。
匯發[2004]104號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八)跨國公司從事外匯資金內部運營,應當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抵扣、沖銷境內外應收與應付款項,不得自行軋差結算。
補充,新舊外匯管理條例對這個問題的變化:
96版:第九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08版:第九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也就是說,從外匯管理的基本法而言,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收支是要分別獨立的調回境內或匯出境外,不得軋差清算,更不得滯留境內(境外)。
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例子如:《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試點企業將出口項下的人民幣資金留存境外的,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金額、開戶銀行、用途和相應的出口報關等信息,由境內結算銀行將上述信息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四條,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於其境外直接投資。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留存境外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
在法規有明確允許代收代付的規定中,關於 《關於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不多的有明確規定的文件,但僅限於特寫的跨國公司/且資金對象是非貿易,僅此而已,貿易項下,除了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之外,並未多見。
人民幣代墊款收付問題
文件:《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2008年53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59號)
建議一:放寬一些背景真實需求合理的代墊款項收支
按照《條例》第40條第及59號第2條相關規定,不得收取以人民幣墊付的外匯款項:
[quote]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quote]
[quote]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quote]
但實務中以下實際收匯業務有真實性背景,卻無法辦理收匯。
1、境外投資方轉讓其對境內企業股權給境外其他企業,轉讓收益來自於境內,應該繳納外國企業所得稅。
但因為此境外投資方在境內沒有賬戶,因此其繳稅過程只能通過境內投資企業代理辦理。此處涉及到以上提到的境內企業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目前似乎沒有正常合法的方式進行此類操作。
❼ 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完善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1.建立完善的外匯資金全面預算制度
預算目標要與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緊密結合,從目前來看,要實現與實行現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相結合,與深化目標成本管理相結合,與落實管理制度、提高預算的控制和約束力相結合,要同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經濟利益相結合。從長遠角度,建議預算目標的設置要與企業集團的發展戰略相協調,使企業各期預算能相互銜接。預算管理的完善需要分階段進行,其目的就是使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都能逐步明白預算管理的每個流程,以及技術細節。預算管理完善的過程,就是財務管理人員學習並熟練運用財務預算管理工具的過程。為了保證財務預算管理能達到各階段的要求,企業集團管理人員及預算職能部門每年應為預算管理的不斷完善制定計劃,來幫助各職能部門、事業部、子公司了解預算管理流程和操作方法。
2.提高公司集團財務治理結構
集團公司的外匯資金管理包括編制資金計劃,對集團及涉外子公司在經營、籌資和投資活動中的資金運作進行實時控制,從而達到加速資金運轉,降低資金風險的目的。從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角度來看包括以下三個主要方面,即公司財務治理中的財權配置、企業集團財務管理控制模式的運行,保證以及外匯資金動態管理的解決方案。
(1)公司財務治理中的財權配置。
從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影響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和集團公司財務控制效率的關鍵性因素是公司制度,包括公司的產權結構以及與此相關的法人財產權,在公司內部的配置結構,尤其是公司財務治理中的財權配置結構,控制主體通過委託代理鏈,在公司集團境內外不同子公司組織結構上,分層實施財務控制權,以保證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順暢。
(2)企業集團財務管理控制模式的運行保證。
全面實行財務人員委派制,以便更好地確保集團總體財務意圖的實現,降低財務信息的不對稱程度,規范和約束子公司的財務行為,有效地解決代理矛盾,母公司應對子公司的財務人員實施統一管理。 建立健全集團財務監控機制。以財務經理、集團財務部、審計部為實施財務監控的主體。財務經理對子公司經營和財務活動實施全程監控。 制定集團統一財務會計制度,規范子公司重要財務決策的審批程序和賬務處理程序,實現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控制。保證各自公司的財務信息高度可比,便於匯總和合並財務報告,縮短財務信息的呈報周期。為此,應盡快實現集團內部統一使用集中式財務軟體,並配備相應的財務信息、計算機網路。 (3)資金動態管理的解決方案
設計外匯動態管理的解決方案,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資金動態管理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計劃層、日常經營層和短期預測層。 確立資金管理的組織機構,建立財務結算中心,負責整個集團公司日常資金結算,代表集團籌措、協調、規劃、調控資金。挖掘資金使用潛力,防止資金流失和體外循環,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❽ 銀行人員出國外幣差旅費算自身結售匯嗎
只要是自己身份證登記結匯,就算本人結售匯,你可以直接給財務,讓財務報就不算你。
❾ 外匯市場上人民幣的匯率變動是通過什麼來決定的
這個是這樣的,由國家控制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然後參照前一天晚上其他貨回幣對美元答匯率變化,制定該貨幣對人民筆的匯率。打個比方,現在歐元對人民幣迅速貶值,原因就是歐元對美元貶值,而國家控制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基本穩定在6.8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