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世界各國實行外匯管制主要有哪些手段分析外匯管制的作用和弊端,進一步分析我國目前的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的基本方式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回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答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
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② 有沒有關於《我國的海關對加工貿易監管的問題及對策》的論文資料
2004年2月26日,海關總署發布第113號總署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04 年4 月1日起施行。
《辦法》在總結二十餘年來海關加工貿易監管實踐經驗基礎上,整合了現行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有關規定,對加工貿易海關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概念、基本內容、基本程序等做出了原則性規定,明確了海關與加工貿易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是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最基本的管理辦法。《辦法》適應加工貿易不斷發展變化的形勢,明確了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核心是加工貿易貨物,引入了以企業為單元的管理理念,具有較強的前瞻性。《辦法》充分考慮了與現行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配套、銜接,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辦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完善了加工貿易海關監管法規體系,有利於規范海關行政執法,也有利於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促進我國加工貿易發展,引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要求。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一)我國加工貿易快速發展的需要
1978年,我國開始發展加工貿易,以簡單的來料加工裝配為主,賺取少量的加工費(外匯),涉及行業主要是服裝、鞋帽行業,企業基本集中在珠江三角洲、閩南三角洲地區。從1996年以來,加工貿易進出口總值每年都占據了我國外貿進出口的「半壁江山」,成為我國對外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擴大出口、增加就業、利用外資、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
經過二十六年的發展,我國加工貿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近八萬家企業遍部全國各個省、市、自治區,外商投資企業成為加工貿易經營企業的主體,跨國集團公司開始涉足加工貿易領域,高科技、深加工、高增值已成為現代加工貿易的主要特徵。
近年來,全球經濟一體化進一步加強,現代物流、電子商務、即時生產、零庫存等新的管理理念和生產營銷方式對傳統的加工貿易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海關、企業積極合作,推進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與我國國情基本適應的加工貿易海關監管制度。
(二)海關依法行政的需要
由於客觀的歷史原因,我國至今仍未出台一部關於加工貿易管理的行政法規,現行的加工貿易海關監管法規體系主要由《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和征免稅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節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辦法》等海關規章以及海關總署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等三部分構成。從整個法規體系構成來看,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立法工作已明顯滯後於業務的發展。
二、《辦法》的主要特點
(一)《辦法》是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基本辦法。
《辦法》吸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和征免稅辦法》等海關規章中關於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有關內容,對加工貿易業務進行了系統、全面的規定,涉及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包括展期)、貨物進出口和加工、料件退換、外發加工、余料結轉、深加工結轉、核銷等基本業務環節,是迄今為止關於加工貿易海關監管最為系統、最為完善的海關規章。
(二)《辦法》體現了較好的原則性和可操作性。
《辦法》在保持現行加工貿易管理基本政策穩定和延續的基礎上,系統闡述了加工貿易、加工貿易貨物、海關核查、核銷等一系列基本概念,規范描述了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等原則性內容,明確了海關與加工貿易企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在強調原則性的同時,《辦法》較好地解決了可操作性的問題。《辦法》總結了海關監管的實踐經驗,本著既利於海關監管,又便於企業操作的精神,整合、規范了加工貿易海關的監管規定和措施。
(三)《辦法》注重與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銜接。
加工貿易監管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諸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因此,《辦法》對已有單獨管理規定(以海關總署令形式發布的)的具體業務不再重復。
(四)適應了現代加工貿易業務發展的需要。
《辦法》突破了傳統的思維,明確了海關監管的是加工貿易貨物,而不是加工貿易合同。加工貿易手冊,包括紙制登記手冊和計算機電子帳冊都只是海關監管的載體。允許貨物在加工貿易企業、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流動,同時對深加工結轉、余料結轉等形式進出口也做出了規定。
風險管理、擔保制度、產業准入機制等現代管理理念在《辦法》中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體現。
三、《辦法》主要內容介紹
(一)關於標題
在現行的加工貿易管理體制中,各省級商務(原外經貿)主管部門是加工貿易的管理、審批機關,海關負責監管加工貿易貨物。因此,《辦法》定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明確了海關監管的職責和對象。各章標題也同樣突出了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的監管,其中第二章為「加工貿易貨物備案」、第三章為「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加工」、第四章為「加工貿易貨物核銷」。
(二)關於加工貿易和加工貿易貨物
2000年修改的《海關法》第33條規定,加工貿易貨物包括保稅貨物和先征後退貨物。
《辦法》明確提出了「加工貿易」和「加工貿易貨物」的概念,這在海關加工貿易監管法規體系中尚屬首次。《辦法》第5條分別對保稅和先征後退兩種進口稅收管理制度進行了規定。按《海關法》規定,企業經海關許可後可以對海關監管貨物進行抵押、質押、留置等處置。考慮到加工貿易貨物與其他海關監管貨物不同,一旦發生抵押、質押、留置等情形,企業將失去對該批貨物進行自主處置的能力,加工貿易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海關監管受到影響,國家稅收存在流失風險。因此,在《辦法》第7條規定,「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質押、留置。」
(三)關於加工貿易擔保制度
目前,我國加工貿易管理實行保稅監管制度。從1995年開始,海關根據國務院規定,對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管理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國家稅收(關稅),但仍需進一步完善。
《海關法》對海關要求企業提交擔保的范圍、方式已有原則性規定(第29、33、59、66條),因此,《辦法》第6條規定海關對加工貿易實行擔保制度,在第12、15、16條具體規定了擔保適用的有關情形,第39條規定了擔保的解除條件。
(四)關於海關核查
核查是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手段,因此,《辦法》第8條明確了海關「核查」的法律地位,保留了海關對企業進行勘驗、核查的權力,規定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五)關於企業管理
加工貿易海關監管與企業管理密切聯系,《加工貿易和保稅監管改革指導方案》明確提出了:「將管理的著眼點從『由物及人』轉到『由人及物』,關注的重點從貨物轉到企業與貨物並重,建立健全『四管』機制,重點放在企業自管」。《辦法》在這方面也做出了原則性規定,要求加工貿易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第3條),按規定設置並向海關報送有關帳簿、報表和其他單證(第9條),為加工貿易監管模式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關於加工貿易貨物的進出口途徑和報關單證
《辦法》總結了海關監管的實踐經驗,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第19條中列舉了加工貿易貨物的進、出口途徑,在第20條中規定企業申報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時應填制相應的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專用報關單,在第31條規定企業報核時須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專用報關單。
(七)關於外發加工
《辦法》對外發加工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第23、24、25、26條),對外發加工的審批和管理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明確了海關和企業在外發加工業務中的權利義務。
(八)關於海關作業時限和程序
《行政許可法》將於2004年7月1日起實行,該法是規范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基本法律。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辦法》對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和程序進行了嚴格的限定,並要求海關不受理企業申請事項的,包括申請備案、外發加工、報核加工貿易手冊等,應予以書面告知企業。
③ 金融安全的我國對金融安全問題的研究對策
鑒於我國目前在金融安全領域存在的問題及國際上的經驗教訓,我們對金融安全問題必須超前研究對策,做到趨利避害。
(一) 成立專門金融安全研究和決策機構,制定金融安全政策和標准。由於金融安全關繫到我國的經濟安全甚至國家安全,因此保障金融安全的工作應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要在對國內外、本外幣市場的充分研究分析之後,制定出切合實際的金融風險防範措施和金融安全政策,用國際化的標准來衡量執行的情況。只有這樣,我國的金融安全工作才能得以順利開展。
(二)加大投入,研究開發金融電子化的軟體平台和金融電子設備的核心技術,提高金融裝備的國產化水平,夯實金融安全的基礎。針對我國在金融電子化的軟體平台和金融電子設備的核心技術完全依賴國外進口的現狀,我國在注重金融安全的過程中,應大力加大這方面的投入,通過扶植自己的技術力量和生產能力,提高金融裝備、尤其是核心設備的國產化水平,真正夯實我國金融安全的基礎。
(三)加強金融安全法制建設,提高金融監管機構監管水平,及時消除金融安全隱患。東南亞金融危機給了我們深刻的教訓,那就是:此次金融危機盡管起因於外部的貨幣投機沖擊,但是從根本上講是一次自源性的危機。它是貨幣危機、銀行體制危機、債務危機、清償力危機的綜合表現。而金融安全法制建設的落後,正是這次金融危機的根源所在。因此,在經濟全球化發展的今天,我國應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健全、完善金融法律體系,逐步形成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金融規范化、法制化環境,盡快改變金融市場重要法律、法規不全,某些重要金融活動無法可依的現象,同時還應加強研究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問題。理順政府與企業和銀行的法律關系,加快行政體制改革和銀行管理體制改革。要強化金融執法問題。堅決執行市場准入、從業資格和分業經營等制度。要賦予國家金融監管機構以應有的權力,並使之在運作上保持獨立性。必須充實金融執法隊伍,提高金融執法人員的素質。嚴厲懲治金融犯罪和違法、違規活動,採取有力措施,堅決遏制大案、要案上升的勢頭。
我國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金融監管制度,借鑒《巴塞爾協議》,強化金融監管:在監管對象上,由側重於對銀行機構的監管轉變為對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監管范圍上,由針對性監管轉變為全方位監管;在監管方式上,由階段性監管轉變為持續性監管,從一般行政性監管為主轉為依法監管為主,從注重外部監管轉為注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為主;在監管手段上,由現場檢查為主轉變為以非現場檢查為主;在監管信息上,由注重報表數字的時效性,轉變為注重報表數字的真實性;在監管內容上,從注重合規性監管轉向注重風險性監管。
(四)不斷深化金融改革,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有序金融對外開放格局,既適應經濟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世界潮流。又確保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不受損害。經濟全球化是一股世界潮流,對於我國來說,一方面不能放棄參與全球化進程的機會和權利,要積極參與建立國際金融體制和世界經濟新秩序,促進自身的發展;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視經濟全球化的負面影響,增強防範和抵禦風險的能力。為此,我們要進一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加大改革力度,逐漸建立適應國情的對外開放格局,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型金融體制。要完善宏觀調控手段和協調機制,建立和健全多層次的金融風險防範體系,加強對金融風險的控制。通過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使我國在金融開放過程中能盡快適應國際新規則,同時又可以有效地降低因金融風險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④ 求論文一篇 題目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本科畢業論文 要求8000到10000字 加急 高分 謝謝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的文獻資料已經給你發過去了,請查收sohu那個,上邊那些事代寫,請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