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何倒賣外匯是違法的請詳細說明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外匯頭寸犯法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准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以外的其他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第四十九條
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Ⅱ 什麼事外匯頭寸
外匯頭寸也稱外匯地位,又稱外匯持有額,是指銀行對客戶的外匯交易、不可避免地會發生版買入多於賣出或者買賣權大致相等的情況。外匯銀行在一定時間所持有的外匯差額
外匯頭寸的形式:
外匯持有額有3種情況:
(1)賣出外匯的總額超過買入總計的「超賣持有」(Oversold Position);
(2)相反情形的「超買持有」(Overbought Position);
(3)買入與賣出總額大致相等的「平衡持有」(Savare Position)。
前兩種將使外匯銀行因匯率變動而受到有利或不利的影響。為了避免匯率變動的風險,外匯銀行必須經營與其它外匯銀行進行外匯交易,即在「超賣持有」時予以買入,「超買持有」時予以賣出,而使外匯持有額盡可能軋平差額(Savare)。
Ⅲ 外匯交易中的頭寸是什麼意思
外匯頭寸也稱外匯地位,又稱外匯持有額.外匯頭寸是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帳版戶上外幣收付的權數額。在外匯業務中,用以表示各種外幣買進和賣出數額之餘缺狀況。銀行每天根據各種不同種類、不同期限外匯
交易的情況,將當天可以收進或需要付出的各種外匯數額,編製成外匯頭寸表,以觀察收付是否平衡。若收大於支則為多頭寸,支大於收則為空頭寸。多頭寸是債權,空頭寸是債務。多頭寸和空頭寸都是「敞口頭寸」,亦稱「受險頭寸」,可能遭受匯率波動的損失。
外匯頭寸有三種形式:
(1)賣出外匯的總額超過買入總計的「超賣持有」(Oversold Position);
(2)相反情形的「超買持有」(Overbought Position);
(3)買入與賣出總額大致相等的「平衡持有」(Savare Position)。
前兩種將使外匯銀行因匯率變動而受到有利或不利的影響。為了避免匯率變動的風險,外匯銀行必須經常與其它外匯銀行進行外匯交易,即在「超賣持有」時予以買入,「超買持有」時予以賣出,而使外匯持有額盡可能軋平差額(Savare)。
Ⅳ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嗎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外匯頭寸犯法嗎擴展閱讀:
台灣男子非法私下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今年50歲的台灣人庄某,十多年前來到廣州做面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庄某了解到很多客戶和台灣商人有生意聯絡,便萌生了做新台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從中賺取差價的念頭。
2011年,庄某讓親友到工行等幾大銀行為其辦理20餘張銀行卡,又讓親友到台灣永豐銀行辦理了數張銀行卡。2011年7月,庄某開始在廣州的寓所內,利用上述銀行卡從事人民幣與新台幣的網上兌換業務,並僱傭甘某為其轉賬。
據庄某交代,當台灣有客戶需要匯錢到大陸時,他便讓對方把錢打至上述辦好的台灣銀行卡上,然後他按照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高的匯率,支付人民幣給客戶的大陸下家;如果大陸客戶需要匯錢至台灣,他便以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低的匯率操作,從中賺取差價。
經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庄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賬戶中,剔除賬戶之間互相來往金額後,對外經營人民幣及新台幣兌換業務的轉入金額近9.27億元人民幣,轉出金額近9.98億元人民幣,共計約19.25億元人民幣。庄某實際非法獲利200餘萬元。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轄。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庄某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已追回違法所得100餘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甘某明知被告人庄某非法買賣外匯,仍為其劃轉資金,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5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人民網-台灣男子非法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Ⅳ 外匯中的頭寸是什麼意思啊
外匯頭寸也稱外匯地位,又稱外匯持有額,是指銀行對客戶的外幣交易、專不可避免地會發屬生買入多於賣出、賣出多於買入、或者買賣大致相等的情況。外匯銀行在一定時間所持有的外匯差額。
外匯頭寸的形式 :
(1)賣出外匯的總額超過買入總計的「超賣持有」(Oversolo Positon);
(2)相反情形的「超買持有」(Overbovght Positon);
(3)買入與賣出總額大致相等的「平衡持有」。
Ⅵ 外匯頭寸是什麼
外匯頭寸——是指外匯銀行所持有的各種外幣帳戶余額狀況,即外匯銀行的外匯買賣的餘缺狀況。外匯銀行買入的外匯大於其賣出的外匯時,外匯頭寸出現多頭(LongPosition),亦稱為超買(Overbought);外匯銀行買入與賣出的外匯相等時,外匯頭寸平衡,被稱為軋平或持平(SquarePosition);外匯銀行買入的外匯小於其賣出的外匯時,外匯頭寸出現空頭或缺頭(ShortPosition),亦稱為超賣(Oversold)。外匯銀行所持有的各種期限的各種外幣加總計算的凈余額稱為總頭寸(OverallPosition)。可以在這www。qdyhtzgl。com學習更多外匯技巧,同時也有分析師出的每日的操作策略和技能,更快提升自身水平。
Ⅶ 銀行的資金頭寸、外匯頭寸到底是什麼
銀行的外匯頭寸,是遞交到中國人民銀行,在國際銀行之間自由成交.所以成本高
Ⅷ 國內銀行的外匯頭寸是怎麼管理的存在國外的銀行嗎
國內銀行的外匯頭寸一般均有總行統一調度和管理。其業務原理是:
外匯回收入方面。現匯來源是答客戶出口收匯和私人匯款,統一收入總行在國外銀行的賬戶;國內解付只是分級記賬,客戶賬上的外匯只是數字;現鈔收入後留下備付的,需要立即集中總行送國外貨幣發行國商業銀行進賬生息。
外匯支出方面。各分支行的客戶需要的現匯,業務發生時統一從總行賬支出;現鈔則從備付現金中支。
因此,在統馭轄內外匯資金情況下,外匯資產的保值增值是在總行層面實現的。總行會根據每日外匯收支軋差,運作外匯頭寸,當然也包括境內同業間外匯頭寸拆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