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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05 21:01:11

㈠ 案例分析解析: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责任相关问题

你好!
1、乙银行可以任意选择担保人,因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份额,因为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㈡ 抵押案例分析。

1,抵押债权优于一般债权,同是抵押债权按时间先后清偿,因此,设定了抵押债权的房屋出卖后应先清偿银行的10万,再还B的4万,A的欠款用其他财产清偿。但要注意出卖时各个债权是否到期。
2.无效,该房不属于李某,李某没权利设定抵押权。
3.应用4万偿还给B,银行债务没有到期不需偿还,但由于抵押物不存在了,应与银行重新约定其他抵押物用于担保。

㈢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而向王先生借钱,并答应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抵押,该房子市值约70万元。于是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并订立抵押协议,借给李某4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20%,一年后归还本息,并以李某的房产作为抵押。
李某将其房产证拿来交给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证处办理房产抵押的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先生要求李某还钱,但李
某还不出钱,后该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问,当时借款时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公证,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分析】王先生对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虽办理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取得他项权证,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抵押
合同才生效,未经登记,抵押权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而不是公证机关。

因此,虽然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对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尚未生效,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㈣ 案例分析:抵押权问题

这个问题应当从两方面分析,主要是分析卖车时丙是否知道该车已抵押。

一、如果丙知道该车内甲已抵押给了乙容(或虽然不知道但已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则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如果乙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请求。

二、如果丙并不知道该车甲已抵押给了乙,则丙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按照善意取得原则,法院应当驳回乙要求丙返还汽车的诉讼请求,而只能支持乙要求甲还自己的欠款。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㈤ 房地产法案例分析 房屋抵押 急用

1、A与B的抵押合同于1月1日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A与C抵押合同于4月1日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房屋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2、从拍卖所得85万元取50万元充抵B银行货款,剩余35万元返还给A,C银行未办理抵押登记不能主张抵押权。
3、E可以要求B搬离房屋。先抵后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抵押后租赁时B已不能要求房屋拍受人E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4、该损失应由A承担,A在将已抵押财产出租时,就应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事实,未告知D该房屋已抵押,应承担相应责任。

㈥ 合同法案例分析 担保抵押案例

案例: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
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抵押权的从属性
解答:
1.抵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有问题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㈦ 担保法案例分析案例

你好,如果丙在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上签了字,那他就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㈧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关于抵押权的,急急急急!

1、合法。因为抵押以办理抵押登记才生效。
2、能行使。出售抵押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
3、由乙先行使抵押权,因为乙是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没办理抵押登记。

㈨ 抵押权的案例分析

问题1,如果丙已经支付了对价,且取得了音响,构成善意取得,乙不能向丙主张。

2.、若该动产抵押经登记,则抵押权有效,乙可以向甲方、丙方同时主张。丙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见诉讼,甲为被告。

㈩ 抵押权案例分析!

1,你这不叫低押,而是抵债。
2,机动车属于动产,交付就完成,物权转移。双方达成一致,车交给对方就完成交付。
3,张某不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机动车肇事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4,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是全责的,这30都由李某承担赔偿。

你这是个自编的题,不严谨。或者说你这是个真实案例,但是表述的不准确。
总之,谁开车谁负责,即使车主还是张某,是李某开的车,就由李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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