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集团股份 > 中民投股东

中民投股东

发布时间:2021-05-20 13:25:56

股东有那些人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但是对于公司而言,股东有各种类型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以下分类: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 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㈡ 著名中概股的大股东都是谁

著名公中概股的大股东包括马云,还有陈先红,都是投资股东之一

㈢ 名义股东 是什么意思啊

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

形成名义股东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包括为了符合原公司法律中股东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不符合股东条件(如公务员)、特别的财产和身份安排等。
因此种约定和做法对于公司登记和公示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均不被行政和司法机关认可。一旦发生纠纷,实际出资人的利益无法获得保护。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颁布,首次明确了名义股东的概念,并对其与实际出资人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进行的规定。从司法层面认可了名义股东协议在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的合法性。

特殊规则
1,名义股东利用实质股东的股权发生的民事法律事件一般按照善意取得的规则来处理。
2,债权人要求名义股东偿还债权的,名义股东不得以其非实质股东为答辩理由,但其可以在偿还相关债权后向实质股东请求赔付。
3,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权利来源于双方协议,该协议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得以股东名册等作为抗辩的理由。相应的,实质股东也不得以其实质股权要求替代名义股东的位置。

㈣ 统一企业的各股东是谁,各占股分是多少

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4日。公司为投资控股版性公司,公司权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从事制造及销售饮料及方便面(‘中国饮料及方便面业务’)。公司股份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上市’)。根据AC Nielsen报告,在二零零七年前九个月中,公司是中国果汁饮料制造商第二名,占总市值的29.1%,并且是中国即饮茶的第二大制造商,占总市值的22.8%。公司亦生产及销售奶茶、咖啡、矿物质水、及酸奶产品等饮料。
主要持股股东
股东1: Cayman President Holdings Ltd. (实际控制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304450.80 万股 占总股本 70.49%
股东2: President (BVI) InternationalInvestment Holdings Ltd. (实际控制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259.60 万股 占总股本 0.06%

㈤ 民间融资规定股东一般是几个人

金融之规定,股东一般是几个人啊?一般人可能就3到5个人左右

㈥ 股东和投资人有什么区别

合伙人和股东的区别: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合伙人与股东的区别在于:合伙人回适用于《合答伙企业法》。股东适用于《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伙人是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即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股东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进行工商登记)。3、出资不同,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之外,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股东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的。4、责任形式不同,合伙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也就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故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㈦ 怎么判断公司股东中哪一个是战略投资者

这个的话应该是没有办法判断的吧,反正别人也不是那样透露点。

㈧ 公司法中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详细解释。

名义股东,又称挂名股东,有时还叫人头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名义股东。

实践中,某些公司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义冠名于公司,使另一人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投资人自己则在幕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人即是实际股东,另一人则为名义股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资人的姓名和名称并不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必须的明示条件,故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公司设立登记具有创设公司法人资格的功能,但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并非设权程序,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证权功能,因而是宣示性登记。

因此,审判实践中,在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并存的情况下,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既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又要考虑具体的事实情形,综合分析,形式与实质兼顾。

也就是说,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时,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采用形式主义规则,以体现股东姓名或名称的宣示性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由外部行为表示和内部行为意思构成,当外部表示与内部意思不一致时,则要以“真意主义”来考量,因此,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为了追求真实,实现权利义务平衡,应当采用实质主义规则。

(8)中民投股东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阅读全文

与中民投股东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富国中证指数分级基金净值 浏览:196
通过c轮融资 浏览:700
哪些基金收益高稳健 浏览:286
融资平台融资模式 浏览:321
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 浏览:937
如何把握股票时间和价格关系 浏览:459
燃油价格和PTA有关联吗 浏览:958
银融国际融资公司 浏览:966
2019年5月22日纸黄金价格 浏览:478
后门融资假说 浏览:367
中国银行理财很低 浏览:872
私募基金持股合伙企业 浏览:683
金易国际期货平台 浏览:397
做医药理财 浏览:155
波涛系统交易方法pdf 浏览:294
股权融资协议范本 浏览:409
股票荷兰上市什么意思 浏览:532
信托中的资金池业务 浏览:551
赌股票的人 浏览:760
硅铁出口国外价格 浏览: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