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服务事项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如就业登记、企业登记、婚姻登记、养老、医疗、保险等事项。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审批的一种,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从事某项事务或者获取某种资格作出的允许或不允许的决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审批的一种,是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各级政府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进行的审核、批准、核准等。如投资审批、环境评价批准、企业改制方案批准等。
行政许可审批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都属于行政审批,都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具体行为。两者区别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有严格的规定,执行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执行;非行政许可审批设定比较宽泛,对数量有限制。国务院正在陆续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贰』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需要哪些部门批准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转)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
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
(一)定义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
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
比例:变化达到50%,
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
1、单纯资产重组型
(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
(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
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Ø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以;
Ø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
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
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
类型
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
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
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
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
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收合并上市公司
上市部
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产购买的)
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
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
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
不明确
(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 资产总额 均达到70%;
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
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4、发行股份的;
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
审核分工原则:专业审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并购处与监管处负责具体审核。
具体处室职责:监管一处负责监管上海交所的公司;监管二处负责监管深交所主板的公司;监管三处负责监管中小板的公司,监管五处负责创业板的公司监管;并购一处负责法律审核;并购二处负责财务审核。
具体审核分工:两名审核人员共同审核,一般是由监管处确定具体审核人员(法律或财务),与并购一处或者并购二处相应人员进行配对,并购处是主审处。
(七)所需的中介机构
1、独立财务顾问(牵头人,预案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申报、反馈回复及核查、实施的核查)
2、律师事务所(自查报告的法律意见、重组报告书法律意见书、反馈核查意见、实施的法律意见)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4、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矿权估价、珠宝估价)
资产置换的重组,资产购买方和出售方要聘请不同的会计师与评估师。
(八)适用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备忘录等
类型
名称
主要内容或文件目录
基础、核心法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定义、原则和标准、程序、信息管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重组后申请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1、规范、引导借壳上市;
2、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重组办法》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信息披露及董事会召开、公告流程、交易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了细化补充。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1、重组预案的格式内容;
2、重组报告书的格式内容;
3、重组报告书摘要的格式内容;
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格式内容;
5、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内容;
6、对盈利预测报告的要求;
7、对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要求;
8、对评估报告的要求;
9、对自查报告的要求;
10、实施情况报告书的格式内容;
11、申请文件目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关于筹划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2007年128号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目前,业务许可部分尚未执行,业务规则部分已在实际工作进行了贯彻。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发行股份类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必然涉及股东权益的变动,因此需要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公告、报告、审批程序。
指引或补充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
明确了申报、接收、受理、审核、反馈、上会、审结、封卷的流程。
《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的通知》
并购重组概况表的格式及相关填写要求,加盖申请公章与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
明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尽职调查的关注要点,作为财务顾问意见的附件一并上报,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针对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定价的特别规定。
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3、《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3、《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4、《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及审核关注要点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1、第10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
2、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
证监会网上公布的业务咨询问答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约20个。
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关注要点
关注1:交易价格公允性
关注2:盈利能力与预测
关注3:资产权属及完整性
关注4:同业竞争
关注5:关联交易
关注6:持续经营能力
关注7:内幕交易
关注8:债券债务处置
关注9:股权转让和权益变动
关注10: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关注11:收购资金来源
关注12: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困难的重组方案可行性
关注13:实际控制人变化
关注14:矿业权的信息披露与评估
关注15: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独立性
交易所的备忘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备忘录
股票代买为60****
第一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
第二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第三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
第四号 交易标的资产预估定价和交易定价差异说明
第五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
第六号 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
第七号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第八号 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股票代码为000***
1、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 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
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
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股票代码为002***
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
二、万丰奥威重组过程的简要回顾
(一)重组方案介绍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奥威”)于2006年1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控股股东为万丰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陈爱莲家族。重组前主营业务为了汽车铝合金车轮及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及研发。
万丰集团为了实现铝合金车轮整体上市的目的,决定把摩托车铝合金车轮业务与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因而启动了万丰奥威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具体方案为:万丰奥威向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倪伟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购买前述发行对象合计持有的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摩轮”或“目标公司”)75%股权。
本次交易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类型,且资产购买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因此需要走上市部的重组委审核程序,信息披露按深交所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17、18号的要求进行。
(二)项目时间表
时间
事件
上报或公告文件
2010年7月22日
公司股票停牌;
1、董事长签字并经董事会盖章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
2、停牌公告;
3、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性协议。
2010年7月30日
董事会同意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在停牌5个工作日内董事会审议同意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披露。
停牌期间,每周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
2010年8月21日
预案公告,股票复牌,一般停牌不得超过30天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中小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
6、其他相关文件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和保密协议;
(3)交易对方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与声明;
(4)交易进程备忘录及自查报告;
(5)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股票交易是否达到128号文标准的说明;
(6)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7)独立财务顾问的承诺函;
(8)利润承诺及补偿措施;
(9)《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停牌之后尽快提供。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前,董事会需每30日发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0年10月8日
公司刊登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
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报告;
8、盈利预测报告;
9、《中小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再次披露对照表》
10、重组报告书与重组预案差异对比表;
11、其他相关文件;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2)利润承诺补偿协议
12、收购报告书摘要。
2010年10月25日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注意事项:需网络投票;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间距离首次董事会(预案董事会)公告之间不得超过6个月。
2010年10月26日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证监会出具了材料接收函。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申报文件目录详见26号准则。
2010年11月4日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30个工作日上报,若不能及时上报,需说明理由并公告。
2010年11月15日
报送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补正材料。
2010年11月19日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010年12月24日
收到《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要求30个工作日上报,若不能及时上报,需说明理由并公告。
2010年12月30日
报送反馈意见回复。
因存在账户异动情形进行稽查,稽查期间,停止审核。
2011年4月22日
根据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2010年的财务数据更新了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并上报。
2011年5月12日
下午3点半左右通知:第二天早上9点之前报上会稿,同时提交不干扰函。
2011年5月13日
开始停牌。报上会稿(7份),同时需要5个独立的拉杆箱。
2011年5月17日
通过重组委审核。
2011年5月18日
公告并复牌。
2011年6月2日
收到了会后反馈意见。
2011年6月7日
报送了会后反馈意见回复。
根据审核员通知,完成封卷。
2011年6月28日
获得了核准批文。
2011年6月29日
披露批文公告及修改后的重组报告等文件
1、核准公告;
2、重组报告书修订说明;
3、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及摘要;(获得批文事项要加进去)。
4、修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历次法律意见书;
6、收购报告书及摘要;
2011年7月11日
会计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
2011年7月12日
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公告
1、过户完成公告;
2、关于过户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关于过户的法律意见。
2011年7月14日
股份登记申请
1、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申请书;
1、证监会核准文件;
3、证券登记申报电子文件;
4、财务顾问协议;
5、验资报告;
6-1、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申请表;
6-2、股东限制承诺;
6-3、关于股东股份限售承诺的提示性公告;
7、万丰奥威营业执照复印件;
8、重组报告书;
9、法律意见书;
10、授权委托书。
2011年7月14日
新增股份上市申请
1、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书;
2、财务顾问协议;
3、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丰奥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4、万丰奥威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5、验资报告;
6、证券登记确认书;
7、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报告暨股份上市公告书;
8-1、关于股份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8-2、关于股东股份追加限售承诺的提示性公告;
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2011年7月20日
新增股份上市公告
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报告暨股份上市公告书
2、 关于实施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3、 关于实施的法律意见;
4、 关于股份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5、 关于股东股份追加限售承诺的提示性公告。
2011年8月10日
独立财务顾问总结报告
实施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到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自核准之日起进入持续督导期
借壳重组的持续督导期为实施完毕当年及3个完整会计年度,除此之外的重组为实施完毕当年及1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小板统一要求为实施完毕当年和3个完整会计年度。上海主板和深圳主板与证监会要求一致。
(三)几点体会
1、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周期长,环节多,以万丰奥威重组为例,2010年7月22日停牌,2011年7月21日发行股份上市,整整一年。
2、重组项目信息披露是主线,材料上报证监会之前,均已公开披露,制作材料的工作量主要集中在停牌之后至重组报告书公告日这段时间。尤其重组预案要在停牌30日内公告,制作预案材料的时间尤为紧张。
3、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内幕交易。
4、自查报告的要求
(1)自查期间为停牌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公告日。
(2)自查对象的范围: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2)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3) 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4) 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这里的法人一般含标的公司、自然人要包含在交易进程备忘录上签字的人)
注:直系亲属一般指父母、成年子女。
由于敏感期内买卖股票,对重组进程影响很大,停牌后尽快向登记公司申请查询。
5、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可以不是3、6、9月末,应尽可能靠后来延长财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财务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评估报告有效期为12个月,核准批文下发必须在财务报告和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否则需要重新审计或者评估。
6、 充分与交易所进行沟通、重视预案的制作。重组预案公告后,股票将复牌,且重组预案对股价影响极大,因此重组预案的审核是交易所对重组监管的重点。重组预案提交的时间要求是停牌后25日内,由监管员和重组审核小组进行双重审核,且会进行多次反馈。交易所审核关注点主要如下几个方面:
(1)预估值,预估值要尽可能接近于评估值,差异不能超过10%,且需要披露预估的方法、增值的原因等。因此需要评估师在预案披露之前要形成相对成型的评估结论和评估报告,时间非常紧张。
(2)利润承诺,目前中小板倾向于要求采取股份补偿的方式。
(3)股份锁定:不仅遵循《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股份锁定的规定,还有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股份锁定的规定。
存量股份的锁定要求: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7、重组停牌后,发行对象,标的对象、交易价格发生变更,属于方案重大调整,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确定发行底价,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后,重新上报申请文件。
8、上重组会的情况
允许进去不超过10个人,企业的相关人员、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评估师、会计师都要参加。
(1)评估是重点,一般会直接问评估师评估增值的原因及评估参数的选取;
(2)公司法人治理情况及完善公司治理方面的措施;
(3)法律、财务问题直接问律师和会计师;
(4)发行定价的合理性、核查类等问题会问独立财务顾问。
回答问题时要简练,针对问题进行回答,不要擅自展开。
附件: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一、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个人日记:增加“本次”两字,豁免前提仅要求新增股份锁定三年,与重组办法要求一致,不再要求对收购人持有的存量股份进行锁定,good!。)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收购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个人日记:收购之前拥有控制权的,无论控制30%股份以上还是以下,收购人后续通过认购新股增加权益的,不需要进行豁免申请,good again!。)
二、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三)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本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个人日记:63条改动极大,基本都不再进行要约,需要注意的一点:如何与《证券法》第98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协调。对于98条件的执行,在重组审核和后续登记阶段并不要求做强制性技术锁定,但曾和相关人士进行探讨,不进行技术性锁定不意味着可以违反。增持2%部分股份锁定期仅为6个月强调的是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
『叁』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文件全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国务院2015年5月10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49个大项以及其他8项中的17个子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局令第28号) 此项为“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项目的子项 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此项为“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4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此3项为“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项目的子项 5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计划审批 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 6 发展滞缓或主导产业衰退比较明显的老工业城市界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发改东北〔2013〕543号) 7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 8 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无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此3项为“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包括卷烟、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年度烟草专卖品购销储备计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9 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审批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10 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 《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计燃〔1987〕2001号) 11 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审批 教育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 12 省级自学考试机构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审批 教育部 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13 孔子学院(课堂)设置及年度项目审批 教育部 无 《教育部关于印发〈孔子学院总部机构设置以及教育部对外汉语教学发展中心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教人函〔2007〕12号) 14 国际科技展览会及其他重大国际科技活动审批 科技部 无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 15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16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民政部 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17 非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人民银行、中投公司(薪酬审核部门)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05号) 18 提高企业单位费率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共同盖章的部门)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劳社部发〔1998〕2号) 此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项目的子项 19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征得同意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0 土地登记上岗证核发 国土资源部 无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21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确定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审查批准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1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8号) 22 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 23 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 24 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审批 国土资源部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25 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无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 26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9号) 27 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发展建设总体规划审查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 28 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9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0 农业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 农业部 无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1〕76号) 31 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 32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此项为“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项目的子项 33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税务总局 无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号) 34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税务总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此6项为“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项目的子项 35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6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7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8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39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40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税务总局 无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3号) 41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税务总局 无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3号) 42 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 43 海南境外游客离境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的审批 税务总局 海南省商务厅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 44 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税务总局 无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此项为“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项目的子项 45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税务总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 46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税务总局 无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47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48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49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50 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 税务总局 无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4号) 51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 52 药品行政保护证书核发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无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2号发布) 53 省级人民政府美国白蛾除治技术方案及措施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6号) 54 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小渊基金)项目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家林业局关于代发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委员会〈日中绿化交流基金资助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函》(林函外字〔2000〕247号) 55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及新疆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采伐天然林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 56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审批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林宣发〔2009〕84号) 57 国际重要湿地认证审核 国家林业局 外交部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58 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审核 国家林业局 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9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1〕447号)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1〕76号) 59 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 中国气象局 无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60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 证监会 无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4号) 61 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 证监会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 62 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立项审批 国家粮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3 中央管理企业和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国家能源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64 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资格认定 国家外专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5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国家铁路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6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基础设施安全性审查 国家密码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密局发〔2009〕7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80项以及4个子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备注 1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2 对借用外债规模的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这项为“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项目的子项 3 国家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4 重要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这项为“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5 全国研究生招生总量、普通高校本科生招生总量及分地区分部门招生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6 地方定价目录审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7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8 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9 全国及分地区人口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10 卷烟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此项为“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包括卷烟、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年度烟草专卖品购销储备计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11 全国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学校招生计划、研究生分地区分部门分学校招生计划审批 教育部 12 国家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考试机构或其他组织合作举办境外考试审批 教育部 13 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和跨省招生生源计划审批 教育部 14 国家秘密技术定密和出口审查 科技部 15 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重要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定审核 科技部 16 糖精年度生产计划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 民族贸易县审批 国家民委 18 烈士评定 民政部 19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审批 司法部 20 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 财政部 21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财政部 2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事项审批 财政部 23 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 财政部 24 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计划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5 公务员奖励实施方案审核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7 新设岗位、地区津贴(补贴)项目和调整标准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8 驻外使领馆人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以及驻港澳内派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9 非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30 发行社会保障卡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31 调整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此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项目的子项 32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事业单位计划外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33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3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修改审查 国土资源部 35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审批 国土资源部 36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审批 国土资源部 37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审批 国土资源部 38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土地专项方案审批 国土资源部 39 农用地转用审查 国土资源部 40 土地征收审查 国土资源部 41 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核准 国土资源部 42 矿产资源规划审批 国土资源部 43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审核 国土资源部 44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5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确定的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6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确定的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7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8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9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50 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审批 交通运输部 51 中央安排前期投资的水利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立项审批 水利部 52 中央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水利部 53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水利部 54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水利部 55 中央企业政工职称评审审批 国务院国资委 56 口岸对外开放审批 海关总署 57 地方政府申请中、外籍民用飞机从我国非对外开放和限制开放机场出入境、陆路边境临时开放审核 海关总署 58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59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 体育总局 60 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国家统计局 61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审批 国家林业局 62 省级防沙治沙规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63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省级规划备案核准 国家林业局 64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林业局 65 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66 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 国家林业局 67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68 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国家宗教局 69 全国性宗教团体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国家宗教局 70 全国性宗教团体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国家宗教局 71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 国管局 72 中央国家机关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国管局 73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审批 国家能源局 74 涉及全国布局、总量控制及跨省输送的区域性能源综合发展规划审批 国家能源局 75 非国家外专局资助因公赴境外培训项目审批 国家外专局 76 国家资助赴境外重点培训项目计划和项目执行审批 国家外专局 77 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重点项目计划和专项经费审批 国家外专局 78 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 国家外专局 79 区域用海规划审批 国家海洋局 80 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审批 国家海洋局 81 区域用岛规划审批 国家海洋局 82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审批 国家文物局 83 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审批 国家档案局 84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国家档案局
『肆』 如何区分职业资格是行政许可类还是非行政许可类
有一个很简单的方法,如果该职业资格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颁发或授权机构颁发的,一定是行政许可类的,也即具有法律保障的。如果是非这以上这两个部门的,都是效力待定的,哪怕是省一级和其他部的,都是非行政许可的证书。
『伍』 什么是附重组条件类不良资产
主要是收购自非金融机构经营已成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资产管理公司的重要的增长点
『陆』 公司的性质是怎么分级别
公司的主要形式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持有的股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6)集团非许可类重组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责任公司、有限公司、集团企业的区别
1、上市公司:
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2、有限公司:
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柒』 什么是非行政许可类重大资产重组
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不用批准。
『捌』 重组类证券和非重组类证券有哪些重组类证券投资和非重组类证券投资的区别
重组的股票都停牌了,就是收购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没有重组就是没有收购,望采纳
『玖』 非许可类医疗器械是什么意思求教。谢谢
一类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不需要许可就是不需要获得许可证的医疗器械简称为非许可类医疗器械
『拾』 请问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许可类重组问询函和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过代表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一定采纳
如上市公司未按规定编制重组方案或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交易所可发函要求公司说明;公司需完整披露交易所有关问询函件。
许可类资产重组 第十三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
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10)集团非许可类重组扩展阅读:
职责:
(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