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暂停上市公司债券的转让是否有涨跌幅限制
根据本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现券和债券回购的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债券现券和债券回购的大宗交易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
『贰』 拟上市公司的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与债务承继
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法人治理结构的塑造、业务规划的设计以及相应资产负债的分割组合等内容。一般认为,以资产负债的分割组合作为标准,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可以采取整体、合并、分立等三种不同的方式。 不同的改制重组方式对拟改制上市的企业法人的责任财产产生的影响不同,其债务承继所需履行的法律手续也会有所不同。
整体改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负债变更法人组织形式,并在必要时引入个别新出资人的改制方式。整体改制重组尽管可能伴随股权的调整,但改制前后法人主体的责任财产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地继承了改制前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整体改制时,就无须为改制所产生的债务承继而履行特殊的法律手续。
合并改制重组方式是通过将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法人的全部资产、负债加以集中,从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良性资产、负债的叠加必然增加责任财产的范围,对原企业的债权人并无不利,但如果良性资产、负债与存在潜在损失的资产、负债混合,则将对原债权人一方带来实质上的损害。
分立改制重组将原本集中的资产、负债加以分割,并以其中一部分作为财产核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分立企业原债权人而言,无论其债权落实于分立后的任何一方,其责任财产的范围都有所减少。正是基于合并、分立可能给原企业债权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从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民事活动秩序的角度出发,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企业合并和分立均有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基于前文的分析,我们以下主要探讨在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式下的债务承继(承担)的问题。
对于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因改制重组而涉及的合并、分立,《公司法》已经有较明确的规定。可以归纳为:(1)公司在合并或分立的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对于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因改制重组而涉及的合并、分立,相关法律尚未有具体规定。依《民法通则》的一般性规定,合并、分立之前办理公告仍是必要的法律程序,也可以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告之外征求债权人的同意。我们认为合并、分立的债务承继不同于债务转移,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章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首先,改制时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承担的债务并非基于其所参加民事活动而产生,而是基于其与改制前企业的身份关系所当然继受;其次,在除派生分立以外的重组方式下,改制前后的法律主体在时间上无并存的可能,无法成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债务转移)的相对人;其三,从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上看,均针对法人的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承继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已经认同了这种区别,否则有关问题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规定。
由于保证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在原企业的债务由他人提供担保时,通知保证人并征求其书面同意仍是必要的。 基于上述分析,改制企业就合并、分立事宜进行公告、并征求有关的债权人、保证人的同意是进行债务承继的一般步骤。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关注企业是否已经办理了这些法律手续,并以此作为确认有关会计事项的依据之一。以下针对改制重组中可能涉及的主要债项,分别作一些简单的探讨。
1.企业债券。我国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执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如果改制重组涉及到企业债券,那么必然涉及到企业债券的承继方是否仍然符合债券发行人资格的问题,因此按原有的发行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查是必不可少的。同时,由于流通债券的权利人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与代理债券的承销机构就改制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债券交易场所进行公示,是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必备手续。
2.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依据有关的贷款规则及合同的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一般具有特定用途。为保障资金使用的延续性,改制企业应就改制重组与贷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同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3.预收销贷款、应付购货款。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基于交易而产生的合同义务往往是企业的重要债务形式。这类债务一般具有给付期限短、权利人分散、变动频繁、金额相对不大等特点。根据民事活动中的默示原则,对于这一类的债务,其债权人如果接受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等履约行为,或者在原有的业务范围内继续与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经济业务往来,则可视为以事实行为同意了债务的承继。注册会计师进行鉴证时,除确认企业已进行必要的公告,并应债权人的请求进行了处理之外,也需关注相应的期后事项。对于会计期后双方继续履行有关协议或延续原有业务的,可以确认对方对债务承继已经不持歧义。
4.未付税费款。税费义务的产生与企业的经济业务息息相关,对于改制前企业的正常的税费义务,有关征管机构接受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的申报或缴交税费的,同样可以视作默认。
五、分立中的或有负债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立改制重组时,尽管原企业的债务被分割由不同的法律主体承担,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立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需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有关鉴证业务时,对通过分立方式重组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关注被剥离出去的原企业债务的履行情况,并在必要时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拟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应注意的会计问题 拟上市公司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前必须符合法律、会计等方面的若干规定。本文试讨论应注意的几个会计问题。 公司在申请上市发行股票之前,往往积累了相当的利润。现实中,许多公司为了使得本公司的股票顺利地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出售,老股东决定由新老股东共享滚存利润。但也有些公司的老股东决定将审计过的滚存利润全部分配给老股东,新股东不享有这部分利润。至于发行股票时的溢价部分则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享。
这部分滚存利润不宜全部加以分配。姑且不讨论新股东溢价购买股票时多付的代价,最主要的是如果将滚存利润全部分配完毕,而公司存在少提取折旧、少摊销费用、多确认收入等问题,那么预审员将要求公司调减利润,但是公司的利润已经分配给老股东了,此时如要求公司将超分配的利润收回,公司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而《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必须提前30日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因此这要耽搁公司至少一个多月的时间,影响了公司发行股票的时间。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公司设立日期间经过运转,公司如果实现了利润,应注意这部分利润的分配问题。如果上述期间实现的利润已分配给发起人(即股东)的,且自评估基准日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未根据评估价值进行成本结转或调整折旧或摊销计提数的,那么预审员将进一步查实在这期间有无少提折旧、少摊销无形资产、少结转存货成本,以虚增账面利润并分配给发起人,从而导致发起人出资不实,影响到公司的资本保全。如果出现出资不实或影响资本保全问题,那么发起人需要补足差额并明确责任及具体解决办法。
因此公司不宜全部分配这部分已实现利润,以避免出现出资不实问题影响公司的股票发行进程。 1.如果政府财政补贴批文明确了该项财政补贴的会计核算方法,按其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该财政补贴仅由公司代为管理并用于指定用途,不属公司享有,应将该部分财政补贴直接作为负债处理。公司在收到补贴时,增加银行存款,同时增加专项应付款;实际使用时做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增加相应的资产和资本公积。
3.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财政补贴由公司享有,但该部分财政补贴限定用于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等,公司应先根据财政部财会函200030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会计处理的复函”进行账务处理。即实行“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应于实际收到时分别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计人补贴收入,冲减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对于除税收先征后返以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补贴(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这类补贴收入不能用于股利分配,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注明。
4.如果政府批文未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的权属,那么拟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发行申请前提供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权属的证明文件,以便预审员判定这部分补贴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同时,出于充分披露的考虑,公司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有关财政补贴的发生依据、性质、附加条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以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资本市场曾经出现过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特殊地位,将持有的商标权评估后以高价出售给上市公司,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监管部门现在加强了对商标权的监管,要求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使用的商标权也须无偿进入股份公司,且不得评估、不得调账。并且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权处置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的处置方式。
也就是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0)的公司在获准发行前必须取得这部分商标的所有权。如果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必须使用这些商标,在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前提下,两者必须签订协议,在商标有效期内,大股东可以无偿或有偿使用这些商标。而已经上市的公司在再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时必须与持有商标所有权的大股东签订协议,保证上市公司无偿使用或按合理的价格有偿使用这些商标,并且上市公司今后有优先购买权。 1.新设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价值,并据以折为股份。而且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第三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满足“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因此,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可按照发起人协商确定的、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的价格入账,在开业三年以上并连续三年盈利后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2.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变更前后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因此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如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因此如果需要连续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三年盈利业绩,那么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评估,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新股东进入股份公司的溢价依据,但不能据以调账。
3.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因此,国有企业改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账;同时还可以连续计算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这是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当然随着中国已经加入WTO,这条优惠政策将可能被取消。 1.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生产系统、必要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主要资产应当全部进入拟发行上市主体,股份公司应具有独立的供、产、销系统。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原来是独立核算的,或与原企业的其他经营业务在账务上能够划分清楚,且原则上在物理形态上(如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等)也能够划分清楚。
2.经剥离调整编制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设立前经营业绩遵循了真实、配比的原则。
3.股份公司与原母体及其控股实体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方交易。
4.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其改制前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是股份公司主要的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业绩来源于同一管理层。 对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存在巨额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或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的,证监会在审核工作中将按集团观念将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与拟上市公司视为一个经营整体给予充分关注;如果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存在的巨额债务是与拟上市公司之间的,则要求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披露可行的偿债方案,报上市公司监管部协调处备案。
拟上市公司还需充分披露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近三年又一期存在持续占用拟上市公司的资金或资产的情况的,拟上市公司还需对以上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作特别风险提示。
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将股票发行材料提请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时,预审员按规定程序提出予以关注其高风险的建议。
因此,拟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应控制、杜绝资金或资产被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占用,以免影响到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对公司股票的发行及价格的确定产生不利影响。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原有企业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前一年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实际是要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实际工作中,有些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就近乎70%,这也可能成为股票顺利发行的障碍,因为预审员可能发现公司存在的未入账的负债、需减少的资产或利润等,一旦确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立即超过70%,不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因此,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应控制在65%以下。
『叁』 公司转让资产和债务会影响股票吗是利好还是利空
公司卖资产是在败家。
公司卖债务是在甩包袱。
利好?利空?要看资金的认可度。
『肆』 什么叫债权转移
美国破产法
美国的破产法属於美国联邦法律,并由美国联邦法院执行。美国各州的法院一般不审理破产案件。美国联邦法院专门设立了破产法庭审理破产申请案件。外国的个人或企业在美国进行商业活动,可以同美国的企业或个人一样,受美国破产法的保护。
破产的类型
根据美国破产条例的规定,个人或公司可以用以下五种方法宣布破产:
1.解散性的破产。美国的公司或个人都能申请解散性的破产,即在破产的同时宣告公司的解散。这是最常见的破产方法。一般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来管理申请人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并按照法律分给所有的债权人。这种破产方法一般是在申请人的企业遇到了长期和无法克服的财务上的困难时实行。在申请人是诚实并同法语充分合作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不再要求该申请人承担任何他所无法承受的债务。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申请人在申请破产和解散了其商务组织之后,还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偿还责任。
2.政府重新组建。在公司宣告破产的同时,也有可能因其所在地政府的要求,重新组建该公司。这种由政府出面来重新组建公司的方法非常罕见。
3.公司或个人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可以同时要求重新组建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拥有120天的保护期,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可以不受债权人追讨债务的侵扰,并且提出重新组建的计划。这种方法常被用在公司遇到短期财务困难时,避免因债权人因催讨债务而导致公司无法运作。过了120天以后,债权人可以重新催讨债务,债务人即可以按照其重新组建计划使公司继续营业,也可以申请解散其公司。公司在120天之内还是可以继续营业。
4.家庭农场重建性的破产。通常发生於小规模的农业或畜牧业公司。
5.个人破产。美国的个人、已婚的家庭或个体营业户,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欠债总数在25万美元以下,可以使用此种破产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还款计划,并向法院提交一定数额的钱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归还其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用较长的时间,来归还他们所欠的债务。这是一种在美国较产常见的破产方法。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得到债务人还款计划的复印件,并且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的还款计划是基於欺骗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法院也可以拒绝申请人的破产请求。
破产程式
一、递交破产申请
公民或商业实体在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以前,应当向法律专家进行谘询,分析申请破产的利弊得失。递交破产申请后,一般就可以免除其所欠的债务,但也导致了个人或商业组织的破产。递交破产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详细地填写个人或公司的现有资产、所欠债务、债权人的名单和债权数额。破产申请的填写必须详细和准确。如果申请人有不诚实甚至欺骗的行为,其所欠的债务必需要继续偿还。
破产程式从递交破产申请开始。递交破产申请以后,法院会通知每一个债权人关於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和地点,该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由所有的债权人和破产执行人一起,详细地了解破产人的财务状况、现有资产总额以及其他与破产程式有关的法律问题。法院的通知书上还会写明,如果债权人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该项异议。递交了破产申请书以后,破产申请人现有的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财产就将被全部地冻结和估价。在没有获得法院批准以前,破产申请人不得再动用或处分这些财产。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破产公司或个人的财产,以便今后公正地分配给债权人,避免部分债权人从中得到不正当利益。
破产申请对申请人的有利之处在于防止债权人进一步催讨债务,破产申请一旦递交法院,债权人就不能直接向债务人催讨债务。如果债权人有意违反破产法律程式,在破产申请递交后继续向申请人催讨债务,法院会对债权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债权人赔偿由於违法催讨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从破产申请递交法院后,一直到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毕以前,债权人都必须等待法院的判决。
申请人在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以后,其个人财产不能作破产的财产进行分配。个人财产通常包括申请人的动产和某些权益,如依据法院判决得到的夫妻扶养费、因公伤事故获得的赔偿金等等。在美国的大部分州,申请人所拥有的房地产中的一部分,也不能用来偿还债务。所有的债权人都会被通知破产申请人所拥有的个人财产的范围,如果债权人对此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并且要求法院对申请人的个人财产范围进行重新确定或重新评估审核。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异议后,由法院指定的破产执行人重新审核破产申请人所拥有的个人财产的范围,任何超出个人财产范围的财产权益,都会由债权人按比例加以分配。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会向破产执行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协助破产执行人准确地估价破产申请人个人财产的范围。
对破产申请人来说,其申请破产的最大好处是避免了偿还其在破产以前的一切债务或可能发生的债务,给予破产申请人一个新的起点去从事其他商务活动。但是,破产法中还规定了某些债务在破产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后,仍然有义务偿还这些债务,其中包括:
1.破产申请人在递交破产申请时用欺骗或不诚实的方法申报其个人的财产和债权,这些欺骗行为一旦被发现,破产申请人仍有义务偿还这些债务。
2.在法院批准破产申请的前60天内,破产申请人所欠的1000元以上的奢侈品的消费。
3.破产申请人用欺骗、行贿、贪污等不正当方法造成的债务。
4.因破产申请人故意或恶意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债务。
5.破产申请人所欠政府的各类税金、对其子女的抚养费、政府的教育贷款、政府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和政府依法没收的财产等等。 在破产程式进行过程中,如果债权人认为他们所拥有的债权属於上述 5 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他们的动议,并取得法院的批准,以收回他们的债权。
二、偿付债务
美国的破产法在规定破产申请人偿还所欠的债务时,首先考虑的是经过抵押的债务,抵押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被用於抵押的动产或不动产只有在偿还了抵押债权人的债务后,才能被用来偿还那些未经抵押所产生的债务。但是,如果被抵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抵押债权人的债务,其不足以偿还的部分,就被认为是未经抵押的债权。这部分债权,抵押债权人就应和一般债权人一样,按比例获得破产申请人剩余的财产。在所有未经抵押的债权中,所欠政府的款项、工资款项等,又优先於其他未经抵押的债权的偿还顺序。其他未经抵押的债务,只有在优先偿付了这部分债务后,才能在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如果破产申请人所欠的债务是属於其先前雇员的工资,破产申请人必须向法院递交偿付雇员所有工资的计划,其先前的雇员或债权人有权先获得他们的工资。
三、破产执行人
在破产程式中,法院会为每一位破产申请人指定一名破产执行人. 该执行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清算破产申请人的财产,并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在需要重新组建公司的破产程式中,破产申请人一般都把在破产程式期间一切财?的管理权、商业活动的经营权和控制权都交给破产执行人,破产执行人在破产程式中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们有权要求破产申请人把一切不属於其个人财产的债权和财产转移到该破产财产中来。他们可以调查破?申请人有可能发生的欺骗或不诚实的行为。破产执行人也有权出售破产申请人的财产并用於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四、破产案件的审理
破产申请人递交破产申请后,其债权人就无法在此期间向破产申请人催讨债务。而第一个收到或者回复法院通知的债权人也不可能得到全部的债务清偿而损害其他可能的债权人。抵押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要求首先清偿他的债务。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修改或终止禁止债权人获得财产清偿的规定。 对债权人的保护 对债权人最好的保护方法是在债权人进行投资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中,在合同中写明,另一方如果要申请破产,必须先付清该债权人的债务,或者是讨论该债权人的债务后,才能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除此之外,债权人还有以下几种方法来保护他们的债权:
1.抵押债权。对於商业活动或投资活动来说,最有效的保护方法抵押贷款,即要求借款人用相等的财产予以抵押。在破产程式中,破产申请人被抵押的财产依法可以用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如果该财产的价值是按照其申请破产的日期来评估计算,当该财产价值少於该抵押的债权,该抵押债权人未获得的债权被视为未被抵押的债权,并同其他非抵押债权人一起按比例获得偿还。
2.非抵押债权人。非抵押债权人在破产程式中的风险很大。破产法院只有当偿还了政府税款和抵押债权以后,才在非抵押债权人中按比例分配。因此,很少有非抵押债权人获得百分之百偿还的情况。他们所投资的利息,也很少能得到百分之百的偿还。
3.债权人也会通过限制债务人将其财产转移给第三者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债务人将财产转移给第三方以前,有权审查第三方的财务状况,避免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财务上有风险的商业实体或个人,以避免今后债务无法偿还和其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
4.禁止破产申请人转移其宣告破产的财产。破产申请人在递交了破产申请以后,不得转移任何其要宣告破产的财产。如果破产申请人要处分这些财产,必须不低於它们的市场价值。破产申请人亦不得将其财产完全抵偿某一个债权人的债务而忽略其他债权人。当上述情况发生时,破产执行人有权追回这些财产。对於债权人来说,在接受这些转移的财产前,必须查明这些转移的财产是否属於法院允许的范围,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这些财产还是有被追回的可能。
5.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期间,债权人找到了其他担保人或者是共同债务人。这是一种很受债权人欢迎的方法。因为有了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破产申请人的部分财产就不受破产法的保护,而债权人也有可能通过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来获得他们全部或部分的债权。对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来说,在他们签署担保或共同债务协议书之前,或者在担保书中,也可以明文规定他们所担保或共同承担的债务与其破?的财?无关。用这样的方法,债权人就无法向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追讨债务。
6.合同的保护。合同双方可以在借款或投资合同中规定,如果有争议发生,债权人不仅可以获得债权,而且可以获得其为了追偿债务所花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贷款合同中还可以规定,债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其用来抵偿债务的财产或作为担保的财产。如果债权人担心债务人今后可能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那在贷款合同中写明这些情况就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无论是债权人还是破产申请人,在破产程式中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债权人避免因破产申请人申请破产而丧失其的权益,最好的方法莫过於在签署投资、贷款或其他涉及财产的合同中,对这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合同中任何有关债务偿还的规定,都应当在徵求律师意见后才签署,避免债务人因递交破产申请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递交了破产申请,债权人必须迅速地审查法院的通知,并对债务人现有的财产作出估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美国的破产法有一个破产的代号,企业破产处於第11章,美国也通常将破产称之为破产保护,也就是这并不是真正意味上的破产,而是这个企业在法庭的保护下短期内,6 到9 个月内避免了债权人的追债,给破产企业一个喘息的机会来重组公司,争取公司恢复正常的营运状况,可以说这还是对破产公司非常宽松。美国的个人破产案是分别在第13 章和第 7 章有所规定,第13章指的是一种暂缓破产的行为,阤就是说债权人给债务人两至三年的时间内分批还清债权人的款项,但必须符合有保证的贷款25万美元以下,75 万美元无保证的贷款以下。而第 7 张的规定就是指直接的破产,不存在再偿还债务的问题。破产将使个人信用丧失贻尽,宣布破产使得个人信用损失贻尽,今后很难再向银行取得任何的贷款,今后十年内。
宣布个人破产手续十分简单,只需要到联邦法院递交申请,并交纳200美元费用即可,或者可以打律师等仲介机构代理。 安然和世通案,对美国的经济冲击很大,股市暴跌,使得投资者对美国股市、上市公司的业绩和会计报表丧失信心,美国政府正在积极立法,以打击上市公司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向对上市公司的负责人提起刑事指控。
7月26日,美国通过了新的破产法,特别加强了申请破产的难度。目前这个法案面临美国国会的投票,目前美国很多人都争取赶在这个法案实施之前申请破产,美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是多方面的,首先美国证监会有权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基次国会有专门的证监委员会监管证券市场。现在,美国政府正在增加美国证监会的费用开支,使得证监会有更多的资金来雇拥人员进行调查,并且正在起草多项法律来监管证券市场。
『伍』 我想知道哪些上市公司是以承担债务换取资产的,求案例,可以不分析
单纯资产剥离方式
上市公司根据其经营目标或战略需要对其资产进行简单的剥离,如中远增持众城股票成为第一大股东之后在公告将众城之全资子公司--上海众城外高桥发展有限公司转让给中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价格4633万元。该公司账面资产总值4462万元,负债1843万元,账面净资产2619万元,评估后,资产总值4933万元,负债1844万元,账面净资产3088万元,重置成本法,该公司97年1-6月份税后利润为4.5万元。
公司公告:
1、将上海众城大酒家,上海众城俱乐部转让给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议转让价格分别拟定为1826万元和2101万元。
2、将上海众城超市公司转让给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协议价格为100万元。这种单纯的资产剥离形式其同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的公司进行的资产剥离(公司出售)较为相似,可以称之为较为正常的资产剥离。
而上市公司在其公告中的解释也较为明确。如中远在公告指出剥离外高桥发展公司的原因是:"由于目前受经济宏观调控的影响,公司缺乏规模经济,优势无法进一步体现(通过转让),使其与中远集团在外高桥保税区的现有优势得到重新组合和配置,发挥其应有的市场经济作用"。剥离众城大酒店原因"随着餐饮业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该酒家经营发展已愈益受到限制,为了调整资产结构,提高资产的整体质量"。众城超市转让原因"作为众城大厦的商业配套设施,因其经营规模和服务范围受到一定限制,经营业绩一直不甚理想。为了尽快提高公司资产的整体质量"。
战略性资产剥离
上市公司对其掌握的资产质量进行评估后,将一部分不良资产进行剥离(一般是剥离给其母公司),由母公司经过一定的资产整合和处理后,再由上市公司按一定的价格回购。这种方式进行的资产剥离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形态。它一般有以下特点:
1、不良资产和负债一同剥离;
2、剥离时可以以零价格转让,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价格进行转让。一般都属于关联交易的范畴;
3、剥离后对剥离资产普遍进行破产、清算。然后上市公司再以一个相对较低的价格对被剥离资产的有效资产进行回购。
4、采用此种方式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容易被会计师事务所出示保留意见或说明段。
5、其实质是对上市公司的不良债务进行剥离。
采用此种方式进行资产剥离的上市公司以真空电子和广电股份为代表。如真空电子在97年10月30日公告,将其所有的上海电子管厂的部分资产有偿转让给广电集团,出让价为6956万元。广电股份1997年12月24日公告将上海录音器材厂有偿转让给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出让价为9414万元(截止1997年9月30日,上海录音器材厂账面资产46333万元,负债44878万元,净资产1454万元,主营收入8220万元,主营利润-221万元,净利润51.2万元,有职工1064人,离退休职工574人。
采用此种方式进行的资产剥离对于上市公司的意义正如真空电子在98年4月20日的公告中指出的"通过了对上海电子管厂实行资产重组整体方案的预案,该资产重组的整体方案,即通过上海电子管厂被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再由真空电子兼并回来的整体行为达到了以下效果:
1、消化GE项目造成的巨额不良资产
2、享受国家对困难国有企业的兼并免息政策
3、使真空电子的资产结构得到明显改善。
而广电股份在其1997年12月24日公告中称"以零价格转让后,实施破产、经审计评估、两公司的有效资产为24000万元,上无四厂15600万元,上无十八厂8400万元,公司(广电股份)董事会决定出资2400万元收购该两企业,通过上述资产运作,公司共核销债务108621万元。"通过如上分析可以总结出此种资产剥离方式对上市公司的意义所在。
『陆』 公司之间债务转移会计分录该怎么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 长期借款等负债科目
贷: 股本、资本公积等
债转股账务处理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债转股实现日的会计处理。当债务人为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当债务人为非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借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二是债转股实现后企业运作阶段的会计处理。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债转股后企业维持正常持续经营,其会计业务核算按一般业务处理。在这个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参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的决策,但不干预其日常运作,因而其会计处理与一般经营周期相似。在年终分发股利或分红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一般投资人处理。
三是金融公司阶段性持股后退出国有企业时的会计处理。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是解决银企不良债权债务关系,中介的性质决定了对其企业的持股只是阶段性的持股,实现持股目标收回资金后必须退出企业。这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一种是企业摆脱困境,实现盈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达到收回投资目的,不良债权转化成功,则可以转让股权,退出企业;另一种是企业经营失败,最终导致企业清算破产。前一种情况有两种方式: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股权出售给其他公司,此时债务企业的会计处理应为:若为上市公司,无需作处理;若为非上市公司,应在减少“实收资本——资产管理公司”股票份额的同时,增加等额的“实收资本——**公司”的股票份额;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将股权出售给其他企业,而是直接出售给债务企业,这种情况下,债务企业的会计信息应同时反映货币资金的减少和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对后一种情况,只能适用于破产清算会计,实际上是把企业破产时间延后,债转股时的潜在风险还是转化成为实际的投资损失
『柒』 上市公司债务转移至关联方是什么意思
我觉得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上市公司的债务,你可以转移到银行,也可以转移到有关债权债务这些人或者是单位等的身上应该就是这个意思。
『捌』 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行为
利润转到股东的名下不是利润转移,是正常的利润分配。
利润转移是指通过非利润分配的形式,转移上市公司的资产,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利润输出到股东相关名下的关联企业或者直接作为费用支出。
比如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以将优质资产输出。还有通过为股东的关联企业实行债务担保,关联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上市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输出资产。常见的还有就是集团公司间的劳务业务,虚构子公司提供给上市公司的劳务销售(因为劳务的审计比一般货物的审计难度要大),从而将上市公司的资产输出。
还有可以通过配股的方式,通过操纵换股比例,大股东的利益增加,同时使中小投资者利益被侵犯,同时先前的投资者占取后来的投资者的资产。
你可查找关于上市公司“掏空”的相关资料,还有与之相关的“独立董事”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