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东和出资人,合伙人的区别
合伙人和来股东的区别:自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合伙人与股东的区别在于:合伙人适用于《合伙企业法》。股东适用于《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伙人是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即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股东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进行工商登记)。3、出资不同,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之外,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股东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的。4、责任形式不同,合伙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也就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故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㈡ 股东是哪些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内决权,也指其他合资容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比如,就是某厂创立时,股东就是那些出钱办厂并登记在章程上的人。
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而且股东之间在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比如:A股东占了20%股权,B股东占了80%股权,即B股东拥有相当于4个A的权利。
【注意】股东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少,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也就是公司出资创立一个新的公司也是可以的。
㈢ 公司借给股东钱需要什么协议
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公司与公司之间拆借资金虽然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但其合法性一直没有被认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认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利息应当收缴”。
但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却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确认“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本文就着眼于讨论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时,应如何制作和签订借款合同的问题。
但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却不能仅仅满足于打一张借条,而需要关注更多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二、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
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些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㈣ 股东分红个税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不同的纳税主体适用的税率也不尽相同:
一、股东为自然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红利应当按照实际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外籍个人在境内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投资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其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以持股时间为依据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二、股东为公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则为20%。但是,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投资所得的股息、红利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股东为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股息、红利,不需要以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为主体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股东对外投资分得的股息、红利,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由投资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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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请问注册公司时股东钱拿多少有什麽区别
一般是这样分配的:
利润分配的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内容、顺序和金额进行分配:(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提取法定公益金。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提取的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3)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需要指出,不同所有制形式和经营形式的企业都应遵循上述分配顺序。但股份有限公司有其特殊性,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之后,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支付普通股股利。
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另外,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弥补。
需要指出,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㈥ 如何利用股东的钱做大生意
证券市场现在已经成为企业主要的融资场所,从中可以获得廉价的资本金,把企业做大。
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方,好处自然多多,利用别人的钱做生意,没有比这更好的事情了。首先,在上市时溢价发行的股票,会带来资本公积金的增加;其次,如果二级市场上将股票价格炒高,差价所形成的利益更为惊人。
国内的网络企业如新浪、搜狐、网易等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之后,在还没有开始为股东赚钱的情况下,立即先被股东们“喂”成了亿万富翁。股东们所作出的“无私奉献”当然是为了求得回报。
股东和企业的关系是最稳定的一种关系,你可以在不想当股东时卖出股票,但总会有新的股东接棒。这种牢固关系除非企业破产清盘,否则很难动摇。
作为企业的控股方来说,要协调好同股东的关系,方法只有一个,那就是使企业经营蒸蒸日上,股票价格不断上涨。能够做到这一点,就会赢来大批追随你的股东。
美国人詹姆斯·林就是一个善于协调与股东关系的高手。
1955年,拥有一间电机工程行的詹姆斯·林向证券公司申请成立股份制公司。但证券经纪商和投资银行都瞧不起这个毫无背景的小人物,他们认为一个小小的电机工程行是不可能公开发行股票的,詹姆斯·林的申请被认为是异想天开。
但没过多久,金融界的人士便发觉他独自一人动手干了起来,并且办妥了一切法律手续,把电机行改为林氏电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发行80万股普通股票。
然而,直到这个时候,金融商们仍不相信这位名不见经传的小商人能获得成功,他们怀着幸灾乐祸的心情等着看笑话呢!
早年流浪生涯造就的坚强意志促使詹姆斯·林立刻开始了紧张的工作。
根据股份公司内部股权的规定,允许他个人持有一半的股份,其余的一半即40万股以每股2.5美元公开上市,也就是说,如果股票全部售出,就可获得100万美元的现金收入。
谁会把赌注押在一个小商人身上,去购买前景渺茫的股票呢?证券商们因此断定詹姆斯·林必将失败。在他们看来,没有他们出马,股票发行将无法进行。
使这些自鸣得意的证券商们搞不懂的是,詹姆斯·林没有按他们的一贯方法行事,却找了一帮朋友替他做口头宣传,而证券商们平时总是以电话和挨家挨户推销的方式发行股票。
其实,这是詹姆斯经过充分比较之后做出的决定。打电话及上门推销的方式虽然有效,但开销太大,进展缓慢。思维独特的他想出了一个方便有效、费用低廉的推销方法。
他和他的朋友们出乎意料地出现在工业品博览会上,向来宾散发公司将发行股票的传单。此举果然奏效,在短时间内,他的股票全部售完,令那些保守的证券商们大吃一惊。
在这一独特而又大胆的策略运用下,他不仅拥有了大量的发展资金,而且还为其公司及个人拥有的股权建立起高水准的市场信誉。
虽然初战告捷,但通向企业王国的道路却并不平坦。美国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中小型公司时时面临着倒闭的危险,想扩大自身经营尚且困难,更不用说在短时期内迅速崛起了。
在风云变幻的市场竞争中,詹姆斯·林又独辟蹊径,在短短几年间一举买下了3家公司,资产总额扶摇直上,到1960年已达数千万美元。
在其他中小型公司互相拼搏,苦苦挣扎之时,林氏公司脱颖而出。
收购是需要大量现金的,詹姆斯·林个人当然不可能拥有这样多的资金,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向股东增发或配售新股。由于收购能刺激公司股票上涨,股票上涨之后,不但会引来众多的投资者,还使增发或配售的新股价格增高,现金来源也就越来越充裕,有了足够的现金又能支持收购行动。
林氏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王国初具雏形,詹姆斯·林也成为了商业界的风云人物。詹姆斯·林不再是个小生意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他用种种吞并、购买的手法控制了好几家公司,慢慢向自己梦寐以求的企业王国迈进。
1961年春,他又兼并了一家公司,并变更公司的名称为林一迪姆斯一伏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LTV公司。
如果按照常规模式发展,要达到这种规模非得用几十年时间不可。詹姆斯·林却将速度大大加快,在几年内就做到了。
他的每一次收购行动都是用别人的钱完成的。
当这些被吞并的公司并入LTV公司之后,它们的旧股东把原来的股票交回,换发了LTV母公司的股票。这样,在股市上已买不到原来公司的股票,能买到的只有LTV公司一家的股票。
当年组建股份公司的经验告诉詹姆斯·林,发行股票后随着股价上涨,他的财富便大大增加了,现在他为什么不可以用LTV公司的子公司,也如法炮制一番,用以增加公司的市场资产呢?
这些以前曾是各自独立的公司,而今只不过是LTV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所谓的“账面资产总额”的一部分数字而已。
在这种相当保守的数字后面,一定还有扩展的余地。詹姆斯·林正是在这一思维驱动下找到了一条快速增加财富的捷径。
1965年,他按照业务范围,把LTV公司分为三个独立的公司,即LTV航空公司、LTV电气公司和LTV林一阿提克电子公司。每一公司发行自己的股票,除LTV母公司掌握大部分外,其余都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后,果如先前所料,投资者蜂拥而至,踊跃抢购,三家公司的股价飞涨。这样,拥有3/4以上股权的LTV母公司的财产急速上升,其本身的股票也随之上涨。
企业吸引投资者来当股东的方法很多,收购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