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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業金融機構最新監管

發布時間:2021-01-03 12:46:24

Ⅰ 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方向

為了使我國的監管體制更好地適應金融業發展的需要,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更新金融監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團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理念應該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向促進金融業競爭、促進金融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由限制金融機構的合並轉向鼓勵金融機構之間的聯合。特別是,在從金融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許多的金融創新,所以,金融監管當局應該早做准備,未雨綢繆。
二是改進金融監管方式。這方面的重點是要實現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時刻關注、控制、防範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首先,要將金融監管的重心由「合規」監管轉向「合規與風險」並重監管。其次,監管機構應改變過去那種只注重「事後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時點上的資產狀況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範」、隨時化解風險。第三,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其內部控制體系,消除經營中存在的違規、違紀現象,提高其防範風險的意識;同時,提高員工的素質,盡快掌握現代化的監管技術和方法,提高整體風險防範能力。最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該按照市場原則監督金融機構,在審批的基礎上,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四是加強跨境金融監管的合作。根據巴塞爾協議的相關規定,對於跨境銀行,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進行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因此,我國應積極參加金融監管的國際性組織,廣泛開展與相關國家的監管機構的雙邊及多邊合作。我國可從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學習國際上有效的監管經驗與具體方法。

Ⅱ 金融業經營管理模式中,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模式有何區別金融監管與經營模式之間如何選擇

與分業經來營對應的監管源模式是分業監管,也就是各個行業管理屬於自己的金融機構,而混業經營是更具綜合性和更為一體化的操作模式,不再象分業經營具有明確的行業界限,因此與之相對應的是綜合監管,雖著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各行業間的界限越來越不明顯,比如證券與銀行的一體化,保險與銀行的一體化,因此分業監管模式下的操作就會越來越力不從心

Ⅲ 在加強我國金融機構監管協調方面有何對策

美國在1999年簽署了《現代銀行法案》結束了長達60多年之久的銀行分業經營的專法律限制,屬允許商業銀行混業經營。商業銀行混業經營在強調競爭和效率時,這種制度更合理,目前整個世界的趨勢是放鬆金融管制和金融自由化。因此對於我們們對於我國的混業經營不能再嚴格限制,金融監管反而應該轉向提高監管機構的監管水平上,如果我們現在繼續限制混業,只能使得我們的商業銀行在世界上更加不具備規模經濟和競爭優勢,如今商業銀行很難再通過傳統業務維持收益,特別是共同貨幣市場基金的成立。
金融監管方面:1.鼓勵銀行向積極利用和管理風險方面創新,使得銀行風險內控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2.嚴格執行《巴塞爾協議》的條例3.對銀行進行股份改造,引入外資和先進管理經驗。

Ⅳ 金融監管概念問題

功能性金融監管(Functional Regulation)的概念是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最先提出的,是指基回於金融答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更具連續性和一致性,並能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協調的監管。在這一監管框架下,政府公共政策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機構的名稱,其目標是要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找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制度結構。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依然採取的是根據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在金融機構業務界限日趨模糊和金融機構功能一體化的情況下,這一方式顯然已經難以奏效。而在金融監管體制不能有效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的情況下,如果貿然實行混業經營必將引發金融風險。因此,我國金融業要實行混業經營就必須首先對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改革,而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是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必然選擇。

Ⅳ 下列金融機構實行分業經營模式,金融監管實行集中監管模式的國家或地區是

經營模式:
美國從分業進混業的標志:
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有一個從開始的混業經營到分業經營佔主導地位,再到形成全面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過程。1999年11月4日美國國會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從法律上確立混業經營模式,其主要內容是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2000年初,美國國會又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實施細則〉》,全面推進銀行混業經營制度。實行金融混業成為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新趨勢。

分業:少部分,最典型記住韓國。其實他現在也逐步向混業了。

監管模式: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我國(證監,銀監會,保監會),美國,香港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夠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峰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管理。

瑞士不太清楚。

Ⅵ 混業經營如何分業監管

「銀行號」基金公司已經呼之欲出,而隨著中行、建行股份公司的相繼掛牌,其未來的發展路徑必然也是向金融控股集團靠攏。可以說,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以及隨之而來金融控股公司已成為中國金融機構從「分業經營」過渡到「多元化混業經營」的現實選擇,中國的金融業已經進入了「混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時代。 實際上,我國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早已經風起雲涌。首先是銀行與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的混合,最近准許銀行設立基金公司就是一個典型。而金融控股集團是目前我國分業體制下混業經營的突出表現,我國出現了多種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 從理論上說,金融機構混業經營所可能導致的風險要遠遠多於分業經營。其中,系統內關聯交易是最大問題。這種關聯交易行為包括系統內部交易,為了避稅或逃避監管而相互轉移利潤,以及系統內部資金和商品的互相劃撥、互相擔保和抵押等。同時,還有資本充足率的風險。如集團公司撥付子公司資本金,這樣一筆資金在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同時反映,造成資本金的重復計算。事實上降低了金融控股集團公司的資本充足率,影響整個集團公司的財務安全。此外,財務杠桿比率過高等等都是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風險的具體體現。 目前看來,我國現行的分業監管的架構已經滿足不了對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對混業經營的監管需要。目前的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是各司其職,在各自領域的監管都比較明確,但是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信息的割裂以及工作機制的缺失使其難以對目前的混業趨勢和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有效的監管,而現實發生的一些重大金融事件更是凸現了目前監管體制的缺陷,因此,如何適應市場要求,建立一套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對混業經營有效監管的制度,便成為當務之急。 但是,現存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與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水平還是基本符合的。想在短期內完全打破這種體制還是沒有太多必要的,也很難設想在短期內就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製作很大的改革。在現有的框架上進行循序漸進的改革才是最現實的選擇。目前,首當其沖應該加強的就是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在這個方面,去年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已經以備忘錄的形式對如何協調進行了明確,但是僅僅停留在這個層面上顯然是不夠的,具體到一個金融機構如果發生擠兌、發生金融風險,怎麼及時地按照一步步的程序走,這方面還不明確,缺乏操作細則導致的就是無法實施有效監管。 此外就是要加強央行在整個協調監管中的地位。目前,央行的宏觀調控能力的發揮只是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無法到達證券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事實上,由於無法參與對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和監督,其貨幣政策的執行以及維護金融運行穩定的職能已經在某種程度上被削弱。 遵循這個思路,在如何加強各個部門的協調監管方面,應該建立三個層面的協調機制。一是妥善處理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能分工,二是監管機構之間應該建立實質性的協調安排,三是中央銀行、監管機構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合作。這在廣泛的政府層面上,在宏觀管理上處理金融風險是非常必要的。畢竟只有形成合力才能真正保證金融機構的安全運行。 從長遠看,應構建打破銀行、證券、保險等分業界限的綜合性監管體系,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當局,也就是要建立一個統一監管的長效機制。目前,盡管各個部門已經開始合作,但是禁錮於傳統的內部架構和行政級別,相互之間的合作還是互有牽制,往往造成效率不高甚至出現監管上的真空。而如果成立金融監管最高權力機構,其監管權利將會覆蓋到銀行、證券、信託、保險等各個方面,其內部機構也按照監管對象分業設置銀監局、保監局、證監局、信託監管局等部門,分別對銀行、證券、保險、信託業進行監管。同時,中央銀行作為整個金融體系最後貸款人,與國家金融安全監管總局建立協商機制。統一監管的目的在於實現金融立法與執法的統一,這樣既能避免重復監管,又能避免監管上的真空。當然,這一目標必須循序漸進分階段完成,不可急功近利。 (作者為安邦集團研究總部分析師)陳偉

Ⅶ 金融監管模式有哪幾種

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幾經變遷,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新中國成立至1983年,混業經營一統天下。完全實行混業經營體制,並由財政部監管。
第二階段,1984年至1993年,分混交叉,中國開始實行銀行、證劵、保險、投資等業務全方位交叉,但同時出現分業經營的苗頭,並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
第三階段,1993年至1995年,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正式確立。
第四階段,1996年至今,分業經營受到挑戰。
由此可見,我國金融業曾經進入過混業經營,再到分業經營,目前總體上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
二.我國的金融分業經營模式
我國金融業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的模式。分業經營即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各自經營與自身職能相對應的金融業務。但我國的分業經營並非要求絕對的分離,而是有限的分離,表現在:
1.商業銀行可從事買賣政府債券、代理發行、兌付及承銷政府債券等部分證券業務;
2.商業銀行可以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3.商業銀行可以在境外從事保險、信託和證券業務。
4.在國家另有規定的情形下混業經營。
(一)歷史成因
改革開放以來,在「摸著石頭過河」的經營思路下,我國的五大國有銀行都開辦了證券、信託、租賃、房地產、投資(自辦公司)等業務,實質上進入了「混業經營」時代。但由於缺乏自律約束和監管能力不足,混業經營加速了風險的積聚,催化了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泡沫」的生成。因此,國務院於1993年決定進行金融體制改革,對金融業進行治理整頓並提出了分業經營的管理思路。至2003年4月28日銀監會成立,我國形成了「一行三會」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劵監督管理委員、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金融監管新格局,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理體制進一步確立。
(二)利弊優劣
分業經營作為我國目現行的經營模式,有著其自身的優點:
第一,分業經營有利於證劵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的發展。一方面,有利於兩種業務各自的專業技術和專業管理水平的發展。另一方面,分業經營也為兩種業務發展創造了一個穩定而封閉的環境,避免了競爭摩擦和合業經營可能出現的綜合性銀行集團內的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問題。
第二,分業經營有利於控制經營風險蔓延。例如,保證商業銀行自身及客戶的安全,阻止商業銀行將過多的資金用在高風險的活動上。此外,分業經營還有利於抑制金融危機的產生,為國家和世界經濟的穩定發展創造了條件。
然而,分業經營模式目前正面臨著生死存亡的挑戰,隨著這種經營模式在我國長久的運行,其存在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
一是分業經營使金融風險進一步加大。分業經營易造成各類金融機構事實上「分割經營、孤立經營」的局面,不利於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二是分業經營阻礙我國金融業發展:
首先,以法律形式所構造的兩種業務相分離的運行系統,使得證劵和商業銀行兩類業務難以開展必要的業務競爭,具有明顯的競爭抑制性。
其次,分業經營也不利於銀行進行公平的國際競爭,一是分業經營限制了金融新產品的開發和新業務的開展。二是分業經營限制了金融機構跨行業的並購,而金融創新和跨行業合並是提高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法寶。此外,面對規模宏大,業務齊全的歐洲大型全能銀行,單一型商業銀行也很難在國際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
許多學者通過對金融業制度的上述反思以及國外經營模式的借鑒,提出混業經營乃大勢所趨。而筆者認為,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仍有改善的餘地,其轉變也並非一蹴而就之事,還需綜合考量、總體把握、充分醞釀,必須審慎。
三.我國的分業監管制度
金融監管是指各監管主體依法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及金融市場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金融監管體制指的是一國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置、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及其協作配合與組織制度。我國目前屬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即分業監管主要是指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保險業實行監管,其中,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同時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一)現狀
銀監會設立前,我國實行的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而中國人民銀行兼具監管銀行和制定貨幣政策的雙重任務。
2003年3月10日,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方案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與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由此,我國形成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負責金融監管的格局。
(二)存在的問題
對於分業監管之優點,已在前文與分業經營一並提及,不再贅述。筆者主要就目前的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
第一,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尚未理順。
我國目前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分業經營、分業監管。而進入WTO後大量外資銀行進入中國,他們佔有優勢的混業金融監管體制對我們有所挑戰。我國也開始實行一定程度混業監管,然而我國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監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備,實行混業監管需要人才我國又缺乏國內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和事實混業經營,突出表現為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劃分日益模糊這種變化使得現行監管體制所隱含的問題日益突出。
第二, 金融監管缺乏統一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立法與現實脫節;其次,在三法並存格局中,有關監管的法律規定只佔很少的部分,條文簡單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和相互的協調性。此外,一些法規和規章因未能及時修訂已有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條文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或者無法適應現時的經濟生活之需要。
第三,金融監管的風險監管措施缺乏,監管的能力和效率整體水平不高。
我國現階段分業監管體系不完備。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在分業監管中,機構之間出現監管的真空地帶、摩擦而且缺乏協調,監管成本過高。比如多元化監管主體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術)與行業發展不匹配、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實務操作系統等。
綜上,在不同的時期,採取適宜的金融業經營模式和監督制度是十分重要的。這是實現金融業健康、安全、穩定發展的前提和保證,也是提高一個國家金融業整體效能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動力。

Ⅷ 當前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有哪些

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分析

銀監會設立前,我國實行的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而中國人民銀行兼具監管銀行和制定貨幣政策的雙重任務。隨著金融形勢的發展,傳統的金融機構性監管模式(中央銀行監督銀行業、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證券業、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保險業,彼此相互分離和獨立)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發展要求。以中央銀行對銀行業的監管為例。在新的金融格局背景下,中央銀行監管銀行業面臨兩難選擇:一方面中央銀行要負責貨幣政策的穩定,要密切關注商業銀行的貸款規模與通貨膨脹指數;另一方面,中央銀行又要注意商業銀行的證券交易風險,保證商業銀行具有充足的流動性,防止商業銀行陷入流動性危機。由於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在於制定適當的貨幣政策,以保證幣值的穩定,因此客觀上存在著中央銀行只注意貨幣政策而忽視監管銀行金融業務的可能,尤其是當貨幣政策與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需求之間產生目標沖突時更是如此.

二、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一)監管背景: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及影響

眾所周知,導致全球范圍內金融混業經營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金融創新、金融全球化、信息技術現代化等等。其中,金融創新是根本,金融全球化提出了金融創新的迫切要求,而信息技術現代化則為金融創新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持。金融創新的浪潮集中體現在2世紀七八十年代,當時為了打破資產價格方面的限制(如美國的「Q條例」)、金融機構地理設置限制(如美國禁止跨州設立分行的法規)、金融機構具體行為限制(如美國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等,出現了許多逃避管制、防範風險、追求收益的金融產品創新和金融機構創新,這些創新涉及保險、證券和銀行業,它們在豐富居民和機構投資渠道的同時,也對傳統的金融體製造成了巨大的沖擊。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面前,金融機構為了開展創新業務、謀取利潤,紛紛想方設法繞過金融管制、拓展業務領域。

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特別是從我國金融發展的現狀來看,我國似乎逐漸出現了混業經營的現象。一方面,隨著我國成功加入WTO,無論是金融產品的交易,還是金融組織、金融市場之間的合作與結合都將從廣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強。從業務合作到股權重組都將使我國金融與全球金融的聯系更加緊密,即金融全球化對我國金融的影響日益深遠。與此同時,隨著我國金融與國外金融的聯系日漸緊密,國內分業經營與全球混業的趨勢、國外大型金融集團的合作使得監管的難度更加凸顯。另一方面,從國內的情況來看,盡管金融混業還沒有成為金融發展的主流,特別是還存在著一些金融混業法律上的障礙,但是,不同金融部門間的業務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團的發展等已經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以及中國建設銀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國銀行組建中銀國際等;而銀證合作、銀行與基金的合作等這些不同金融機構在業務方面的相互結合更是勢不可擋。這既是金融機構本身發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滿足經濟發展需求的必然。

(二)監管要求與發展趨勢

監管者分別對不同對象進行監管、彼此間相互脫離的機制已經不再適合新的金融體制。原因在於:國際競爭和技術創新(主要是信息技術)越來越模糊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金融機構往往同時經營多種業務。如銀行並購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業務、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都是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等等。這意味著單個金融機構業務的多元化將涉及多個獨立的監管者。在這一背景下,如果多個監管者同時對同一個單獨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那麼將必然造成監管重復、監管低效和浪費成本。於是.功能性監管的思路和設想應運而生。
功能性監管是指中央銀行同其他功能監管者(包括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交易委員會、證券交易商協會、保險委員會)相互配合,共同識別單個金融實體的風險以及整個金融持股公司的整體風險。功能性監管有兩大優勢:首先,在分業監管條件下,金融監管機構各自為政,相互之間的協調、溝通比較困難,監管效率不高,監管成本增加,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金融監管機構一體化(即統一監管)應比分業監管更為有效。其次,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現象已經越來越普遍、甚至成為一種趨勢,尤其是通過並購產生了眾多的金融集團,在這種背景下,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能夠全面覆蓋各類金融機構,堵住金融監管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在我國存在金融全球化與金融混業對統一監管的客觀要求,但由於全球化和混業的廣度與深度不夠,從而決定了目前我國實行統一監管還存在許多困難。一方面,我國金融融人全球金融的程度還不深。多年以來,我國的金融業可以說一直處於未開放的狀態;最近一些年,我國金融業盡管從業務合作到股權合資逐漸開放,但很顯然開放的規模和比例都還非常小,尤其是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銀行業(以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為主)更是如此。並且目前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也多限於一些小商業銀行、證券機構和基金公司的合作與合資。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混業」的規模和比例還較小。就金融組織體系來說,無論是銀行業、保險業還是證券業,獨立的金融機構占絕大多數,還是一種主流。銀證合作、銀行代銷基金等也還僅僅是表層的業務合作,完全突破分業界限的分屬不同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股權交叉等也才剛剛開始。除此之外,法律也還沒有為混業金融提供暢通的途徑。這些都決定了金融統一監管短期內在我國還缺乏緊迫性、缺乏穩固的基礎。

可以說,到目前為止,我國的金融全球化與「混業」經營還沒有到非進行金融統一監管不行的地步。這意味著,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金融發展階段,當前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關鍵在於群策群力、專心致志地做好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監管工作,不斷提高銀行、證券、保險監管的專業化水平,並在此基礎上團結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強化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必須明確,做好分業監管工作是實現金融統一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切忌脫離實際、好高騖遠、盲目樂觀,急於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過渡。

金融混業經營不僅導致金融監管體制的重大變化,而且也使金融監管的重心發生明顯的變化。其中的原因在於:金融機構實現混業經營的同時,其傳統的存、貸款業務也在逐步下降,創新業務所佔的比例則逐步增加。基於這一變化,金融體系面臨的風險也隨之加大。因此,金融監管的重心也應該相應地作出調整。

此外,金融監管體系將得到進一步完善。——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最後,將加強跨境金融監管的合作。根據巴塞爾協議的相關規定,對於跨境銀行,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進行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資本充足性、最終清償能力等實施監管,東道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所在地分支機構的資產質量、內部管理和流動性等實施監管。同時,兩國監管當局要就監管的目標、原則、標准、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在金融全球化條件下,為了有效監管本國商業銀行的境外業務以及外國銀行在本國的金融業務,進一步加強跨國間的監管合作已經變得越來越迫切和越來越重要。

Ⅸ 混業經營對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提出哪些要求

美國在1999年簽署了《現代銀行法案》結束了長達60多年之久的銀行分業經營的法律限制,允許商業版銀行混權業經營。商業銀行混業經營在強調競爭和效率時,這種制度更合理,目前整個世界的趨勢是放鬆金融管制和金融自由化。因此對於我們們對於我國的混業經營不能再嚴格限制,金融監管反而應該轉向提高監管機構的監管水平上,如果我們現在繼續限制混業,只能使得我們的商業銀行在世界上更加不具備規模經濟和競爭優勢,如今商業銀行很難再通過傳統業務維持收益,特別是共同貨幣市場基金的成立。
金融監管方面:1.鼓勵銀行向積極利用和管理風險方面創新,使得銀行風險內控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2.嚴格執行《巴塞爾協議》的條例3.對銀行進行股份改造,引入外資和先進管理經驗。

Ⅹ 目前中國金融業是分業管理還是混業管理

商業銀行經營模式可分為兩種,即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而分業經營是一種銀內行業、證券業、容保險業、信託業分別設立機構獨立經營業務的經營方式。混業經營是指金融企業以科學的組織方式在貨幣和資本市場進行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的總稱。混業經營制度的特徵是國家對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如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業務、短期信貸與長期信貸業務、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之間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
盡管國外大型銀行在本次金融危機中遭受重創,但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中國金融企業也要主動適應這種趨勢。我認為,我國具有混業經營的基礎,實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具有更強的應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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