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機構訴訟保全擔保能否用自己的辦公場所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憑信用就可以擔保。辦公場所入為金融機構所有,也可作為擔保物。
❷ 金融機構辦公樓能否查封執行
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法定義務,拒不履行的,司法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這是保護有關債權人合法權益,保證嚴肅執法,促使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履行法定義務所必須的手段。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時,對其財產如何執行,我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均未作出特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4條規定:「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並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一、不得執行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4條規定:「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
(一) 存款准備金
存款准備金政策是指中央銀行在法律賦予的權力范圍內,對商業銀行的存款等債務規定一定的存款准備金比率,強制性的要求商業銀行按此准備率上繳存款准備金,並通過調整存款准備金比率以增加或減少商業銀行的超額准備金,促使信用擴張或收縮,從而達到調節貨幣供應量和影響經濟活動的目的。
存款准備金制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法定準備金;二是超額准備金。法定準備金是指以法律形式規定的繳存中央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其運作的原理是中國人民銀行通過調整商業銀行上交的存款准備金的比率,藉以擴張或收縮商業銀行的信貸能力,從而達到既定的貨幣政策目標。比如提高法定準備金比率,由一定的貨幣基數所支持的存貸款規模就會減少,從而使流通中的貨幣供應量減少;反之,則會使貨幣供應量增加。超額准備金是指銀行為應付可能的提款所安排的除法定準備金之外的准備金。其特點是超額准備金是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一部分資產。我國的超額准備金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存入中央銀行的准備金;二是商業銀行營運資金中的現金准備。前者主要用於銀行間的結算和清算,以及用於補充現金准備,而現金准備是用於滿足客戶的現金需要。
存款准備金政策的核心是通過存款准備金比率的提高和降低,影響商業銀行創造存款貨幣的能力。中央銀行提高或降低存款准備率並不影響商業銀行的准備金總額,而是改變商業銀行的超額准備金的大小。法定準備金與商業銀行存款總額之間的比例構成了法定準備率,而超額准備金與商業銀行存款總額之間的比例又形成了超額准備率。二者相同點是,准備率越高,商業銀行擴張信貸的能力也就越小;不同點是,與其說中央銀行把調整法定準備率作為經常使用的一項貨幣政策工具,還不如說中央銀行更多的是調整商業銀行持有的超額准備金。
中共中央政法委辦公室1997年1月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人大法工委、中國人民銀行、原國務院法制局發出政法辦轉[1997]2號函,轉發經中央有關領導同志批示同意的《關於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對商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所存的准備金和備付金,司法機關不宜凍結、扣劃。」根據商業銀行法第32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准備金,留足備付金(下稱「兩金」)。這「兩金」是有法定用途的,是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事關中國人民銀行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不宜視為一般意義上的存款。因此,司法機關對商業銀行存在人民銀行的「兩金」不宜凍結、扣劃,但對非「兩金」資金可以依法凍結、扣劃。
金融機構因涉及有關案件需要給付款項時,應當予以自動履行,維護金融機構的信譽和形象。金融機構如認為司法機關的處理決定不當,應及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產安全,但不得拖延履行司法機關的處理決定。
(二) 被執行人的營業場所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4日發布的《關於不得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辦公樓、運鈔車、營業場所等進行查封的通知》(法[1999]28號)指出:近年來,一些地方發生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因行使金融監管權而被列為被告的案件,有的受案法院查封了人民銀行的辦公樓(內有金庫)、運鈔車、營業場所,影響了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的正常進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依法行使國家金融行政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行使撤銷、關閉金融機構,取締非法金融機構等行政職權。因此,被撤銷、關閉的金融機構或被取締的非法金融機構自身所負的民事責任不應當由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中國人民銀行承擔,更不應以此為由查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辦公樓、運鈔車和營業場所。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當事人一方為被撤銷、關閉的金融機構或被取締的非法金融機構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上述問題,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對確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亦不宜採取查封其辦公樓、運鈔車、營業場所的措施。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以依法執行其其他財產。
二、可以執行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4條之規定,對於金融機構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具體包括:1、金融機構在本機構的存款;2、金融機構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3、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除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外的其他存款。
可以凍結和劃撥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因為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的協助執行的銀行並未排除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就是為應付專業銀行緊急支付需要和跨行結算的,在專業銀行不能自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人民法院對其在人民銀行的存款予以劃撥是合理的,還可以促使專業銀行積極履行,防止專業銀行把其他存款作為准備金和備付金拒絕法院扣劃。
對於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是否還有準備金以為的其他存款曾有爭論。對此,筆者認為,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中還是有其他存款的,起碼有超過法定存款准備金的存款。對不得凍結和扣劃的存款准備金,應理解為「法定存款准備金」,其比率是6%。超過這一比率的准備金,應稱為「超額儲備」,並不起到法定存款准備金的作用。商業銀行法中規定的存款准備金就是指法定存款准備金,而不包括超額儲備,商業銀行對超過法定準備金數額的准備金存款有權自行確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應當有權劃撥這部分超額儲備存款,以清償商業銀行的債務。
金融機構的其他財產,這主要是指存款以外的各種形式的財產。這部分財產只能是營業場所以外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4條明文規定:「……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❸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的介紹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列二十條,自2006年2月1日起施回行。這是為答了保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規范公安機關的相關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制定的。
❹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是否仍有實施
首先來看什麼是金融牌照,我國的金融牌照又有哪些類別?參照微博簽名為「一個很扯淡的脫離了高級趣味的人」的知名逗比李三水老師的回答: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稱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其定義可參考1994年由央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金融機構包括:
1. 銀行
2. 保險公司
3. 證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4. 信託、財務公司、金融租賃
5. 期貨公司
6. 擔保公司
7. 典當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資公司
10. 其他金融業務機構
2003年後,該《金融許可證》從央行頒發改為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向該行業公司頒發。
證監會:包括證券相關公司和期貨相關公司。
保監會: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機構。
銀監會:銀行、信託、金融租賃、融資擔保、貨幣經紀、貸款公司、其他融資公司等。
典當公司被從金融行業中分離出來,需向當地商委申請,在商務部備案後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金融圈註:目前的牌照都是稀缺資源,很多公司都沒法順利拿到牌照。現在金融機構里除了前五個還能發放金融許可證,其他幾個據說已經不發了。擔保公司現在都拿不出有效期內的經營許可證...
P2P或眾籌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嗎?
先說眾籌。產品預售眾籌(也稱獎勵制眾籌)無關乎金融牌照,股權眾籌需要拿金融牌照才能做嗎?
股權眾籌完全不需要牌照支撐;
何解?股權眾籌平台其實也只是一個信息中介平台,把一些企業的詳細經營信息放到網上,供投資人自行判斷風險,風險基本都是有投資人承擔的。
股權眾籌平台幫助交易,但並不介入資金,並非資金中介。所以,沒必要像銀行、保險那樣發放牌照。但監管還是必須的。
❺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減租,金融許可證需要更換嗎
❻ 金融機構申請訴訟保全能否用自己的辦公場所提供擔保
辦公場所是否為公司自有?如是租賃,那麼已經繳納了多久的租金。主要看你財產的價值,你可以嘗試申請下。
❼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❽ 有人知道規定銀行辦公區和營業區不得超過多少米的文件嗎
銀行辦公區和營業區必須隔離,營業區必須保持獨立的營業場所,
下述文檔可以幫到你,看下吧
本篇文章來源於:安防知識網(www.asmag.com.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38-2004
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Regulations on level of risk and classification ofprotection for Banking business place)
2004-09-22發布 2004-12-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
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是對GA38-1992《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的修訂。
本標准對GA38-1992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1.對原標準的章節和內容作了較大調整,取消了原標准中有關管理內容的章節。
2.將原標准中劃分的四個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防護級別改為三個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防護級別。
3.將原標准中劃分風險等級的表達方式由表格改為文字描述,使風險等級的劃分明了、易於操作。
4.對近年來在銀行營業場所採用的新設備、出現的新業務項目,如自動櫃員機(ATM)、自動取款機(CDS/CDM)、自動存取款機(CRS)、安全櫃員裝置(STS)、視頻監控數字錄像設備(DVR)、自助銀行、計算機室等均提出了相應的技術要求和防護要求。
5.原標准對業務庫未予明確定義, 本標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業務庫的定義。
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GA38-1992。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准由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准由公安部三局、中國人民銀行保衛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迪堡安防設備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數字技術有限公司派員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謝平、楊蘭平、袁鶴、顧 岩、鮑世隆、史奇中、施巨嶺、鄧慕瓊、劉玉成、徐志偉、滕雲海。
銀行 營 業 場 所 風 險 等 級和防 護 級 別 的 規 定
1 范圍
本標准對銀行營業場所的風險等級及其相應的防護級別作出了規定,是確定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的依據。
本標准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營業場所。其他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的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17656 防盜安全門
GA/T73 機械防盜鎖
GA165 防彈復合玻璃
JR/T0003-2000 銀行金庫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銀行營業場所 Banking Business Place
各銀行機構辦理現金出納、有價證券業務、會計結算業務的物理區域。包括營業廳(室)、與營業廳(室)相通的庫房、通道、辦公室及相關設施。
3.2 風險等級 Level of Risk
銀行工作人員、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及相關設施等在營業場所環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
3.3 防護級別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為保障銀行工作人員、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及相關設施等的安全,銀行機構對不同風險等級營業場所採取的相應安全防範措施的程度。
3.4 業務庫 commercial vaults
指銀行機構為辦理日常現金收付業務而設立的現金保管庫房。其保管的現金是為保證正常營業的准備金,是銀行營運資金的組成部分。它經常處於有收有付的周轉狀態,屬於流通中貨幣的一部分。
3.5 自動櫃員機(簡稱ATM)Automatic Teller Machine
銀行提供給客戶用於自行完成存款、取款和轉帳業務的設備。
3.6 自動存款機(簡稱CDM) Commercial Deposit Machine
銀行提供給客戶自行完成存款業務的設備。
3.7 自動存取款機(簡稱CRS)Commercial Reverse System
銀行提供給客戶自行完成存、取款業務的設備。
3.8 自助銀行 Self Service Bank
銀行機構設立的電子化無人值守營業場所。由客戶使用銀行提供的自動櫃員機、自動存款機等自助設備,通過計算機、網路通信等信息技術支持,客戶可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轉帳、和查詢等金融服務。
3.9 視頻安防監控數字錄像設備 (簡稱DVR)Digital video record equipment
採用標准介面的數據載體(如:硬碟),通過數字圖像與信息處理技術而實現視音頻信息的數據採集、壓縮、解壓、存儲、回放、控制和傳輸的裝置。
4 風險等級
4.1 風險等級的劃分
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分為三個級別,由低到高為:三級風險,二級風險,一級風險。
4.1.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營業場所定為三級風險單位:
(1)設在鄉、鎮;(村莊)、農牧區、山區或機關、院校、部隊、工廠等企事業單位內部的營業場所。
(2)現金出納櫃台不超過2個(含2個)的營業場所。
(3) 設有現金保管點,存放現金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營業場所。
4.1.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營業場所定為二級風險單位:
(1)設在縣(含縣)以上城市、城鄉結合部的營業場所。
(2)與小型業務庫相連,庫存現金余額不足50萬元的營業場所。
(3)現金出納櫃台超過2個,不足5個(含5個)的營業場所。
4.1.3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營業場所定為一級風險單位:
(1)與大型業務庫相連,庫存現金余額50萬元以上的營業場所。
(2)現金出納櫃台6個;(含6個) 以上的營業場所。
4.1.4 下列風險部位的風險等級:
(1) 離行式ATM、CDM、CRS等按二級風險實施防護。
(2)離行式自助銀行按一級風險實施防護。
5 防護級別
5.1 防護級別的劃分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護的級別分為三級,由低到高為:三級防護、二級防護、一級防護。
5.2 防護級別的確定
5.2.1 防護級別的確定,原則上應與風險等級相對應。即三級風險單位應達到三級防護要求;二級風險單位應達到二級防護要求;一級風險單位應達到一級防護要求。
5.2.2 銀行機構也可根據安全防護的需要,結合營業場所的營業規模、現金收付量、周邊治安環境、公安機關應急能力等因素對防護級別進行高配,即對風險等級低的營業場所配備高於其對應防護級別的防護設施。
5.3 三級防護要求
5.3.1銀行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門或防盜安全門,防盜安全門應符合GB17656的要求。金屬防護門的鎖具應符合GA/T73的要求。
5.3.2 銀行營業場所二層;(含二層)以下窗戶應安裝金屬防護欄等防護設施。
5.3.3 銀行營業場所外圍有圍牆的,應設置防止爬越的障礙物或周界報警裝置。
5.3.4現金出納業務櫃台應採用磚石或鋼筋混凝土等結構。櫃台上方應安裝防彈玻璃,櫃台高度應≥800㎜、寬度應≥500㎜。
5.3.5 安裝防彈玻璃時,防彈玻璃的寬度應≤1800㎜,高度應≥1500㎜。防彈玻璃以上未及頂部分應用金屬防護欄(網)等防護設施封頂或至離地3500mm高度。採用二塊防彈玻璃錯位交接時,交接部位長度應≥100mm,兩塊防彈玻璃的間隙應≤30㎜。防彈玻璃上不允許開孔,櫃台內外需要通話時可加裝通話設施。
5.3.6 現金業務櫃台的檯面應設置300mm(長)×200mm(寬)×150mm(高,以槽底計算)底部為弧形的凹槽。
5.3. 7 現金業務區的出入口應安裝防尾隨用緩沖式電控聯動門。門體上有玻璃的,應採用防彈玻璃。防彈玻璃應符合GA165的相關要求。門體上的鎖具應符合GA/T73的要求。
5.3.8 現金業務區應安裝不少於2路獨立防區的緊急報警裝置。緊急報警裝置應能立即向公安110報警服務台報警,同時應啟動現場聲、光報警裝置。緊急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隱蔽位置,且便於操作和維修。
5.3.9 緊急報警線路上一般不應掛接電話機、傳真機或其它通訊設備。如掛接此類設備,系統須具有搶線發送報警信號的功能。
5.3. 10 實行安全櫃員制的營業場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應能實時監視、記錄現金支付交易全過程,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櫃員操作及客戶臉部特徵。視頻安防監控裝置還應能夠實時監視營業場所內人員的活動情況,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徵。安防系統記錄資料的保存期不應少於30天。
5.3. 11 銀行營業場所應設衛生設施,配置自衛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動應急照明設備。
5.4 二級防護要求
二級防護除應滿足5.3的相關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5.4.1 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能夠監視營業場所大門外人員往來情況及出入營業場所人員情況。回放圖象應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員的體貌特徵。
5.4..2 運鈔交接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運鈔交接全過程進行實時監視、記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整個區域內人員的活動情況。
5.4.3 現金業務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應能實時監視、記錄現金支付交易全過程,回
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櫃員操作及客戶臉部特徵。
5.4.4 非現金業務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應能夠實時監視營業室內人員的活動情況,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人員的體貌特徵。
5.4.5 銀行營業場所內設置的自助機具;(指ATM、CDM、CRS等)應安裝攝像機,在客戶交易時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客戶面部特徵,但不應看到客戶密碼。對裝填現金的操作區應安裝攝像機進行實時監視、記錄。
5.4.6 槍彈庫、計算機室等部位的出入口應安裝防盜安全門、與110報警服務台相連的緊急報警裝置及入侵報警裝置,能准確探測報警區域內門、窗、通道等重點部位的入侵事件。
5.4. 7 監控室應具備有線和/或無線通訊方式向110報警服務台緊急報警。
5.4. 8 視頻監控系統應採用視頻安防監控數字錄像設備。
5.5 一級防護要求
一級防護除應滿足5.4的相關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建立全方位防護體系:
5.5.1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入侵報警設施,並應能與照明、視頻安防監控及聲音復核等設備聯動。入侵報警設施應能准確、及時報告入侵異常事件,即應在向安防監控中心值班人員發出聲光報警信號的同時,清楚顯示事件發生的部位、性質;(搶劫、盜竊、故障等),准確記錄報警時間、位置等信息,並能夠詳細查詢、列印以上內容。
5.5.2 業務庫防護除應符合JR/0003-2000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庫區應安裝2種以上探測原理的入侵探測器,應能准確探測報警區域內門、窗、通道等重點部位的入侵事件。應安裝與110報警服務台相連的緊急報警裝置。啟動緊急報警裝置時應同時啟動現場聲、光報警裝置。
(2)業務庫清點室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應對復點、打捆等操作的全過程進行實時監視記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工作人員的操作情況。
(3)業務庫守庫室出入口應安裝防盜安全門和可視/對講裝置。守庫室內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守庫人員的活動情況進行記錄。
(4)無人值守的業務庫應全方位防護。報警系統應具有紅外報警、振動感應報警、視頻移動偵測報警等多種功能的報警設備,並應有聲音復核裝置。安防系統應能實現遠程報警、圖像、聲音等信息的傳輸監控。
5.5.3 代保管箱庫的防護可參照本標准5.5.2執行。但安裝的攝像機不應看到用戶密碼。
5.5.4現金業務區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只允許授權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進出並記錄所有出入人員、出入時間等信息。
5.5.5 現金業務櫃台應安裝聲音復核裝置,並能連續記錄交易過程的對話內容。
5.5.6 監控中心內應安裝安全管理子系統,並應設有線和無線兩種通訊聯絡方式。
5.5.7 安全管理子系統應採用計算機網路技術,以實現對安全防護其他子系統的控制與管理。
5.5.8 監控中心、守庫室應設衛生設施。
5.6 風險部位的防護要求
5.6.1 離行式ATM、CDM、CRS等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應安裝報警裝置,對撬竊事件進行探測報警,並應具備報警聯動及報警聯網功能。
(2) 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操作人員進行監視、記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操作人員的面貌特徵。
5.6.2 離行式自助銀行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應安裝入侵報警裝置,對裝填現金區發生的入侵事件進行探測,並應具備入侵報警聯動功能。
(2) 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進入自助銀行的人員進行監視、記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徵,但不應看到客戶密碼。
(3) 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設備,對裝填現金操作區出入口實施控制。
(4)應能實現遠程報警、圖像、聲音等信息的傳輸監控。
希望可以幫到你 如果滿意請採納
❾ 金融機構執行八項規定嗎
目前所有的金融機構都是國有或者國家控股的,所以必須執行八項規定
❿ 銀監會關於員工行為管理"四禁止"的內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內容如下: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專指引屬的通知》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2、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
3、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4、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10)金融機構辦公場所規定擴展閱讀
其他銀行從業禁止的行為: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從業人員招聘和任職程序中評估其與業務相關的行為,重點考察是否有不當行為記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利益相關人員,不得降低招聘錄用標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晉升的基本條件,未達到相關行為要求的從業人員不得晉升。
第二十二條對於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泄露從業人員處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