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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辦對小貸公司監管的積極作用

發布時間:2021-01-08 12:53:39

㈠ 金融小貸公司的優點是什麼

說白了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雖然比銀行高,但是小額貸款是不上個人徵信的(別告專訴我你不知道屬什麼是個人徵信)不上徵信你懂這個好處吧!~還有一個就是銀行一般貸款下款基本要1-2個月慢的大半年。小額貸款就1個禮拜左右。

㈡ 經省或市人民政府金融辦或金融局批準的小貸公司貸款按金融機構貸款管理,還是民間借貸

目前來說都不是,根據央行2009年發布《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專融機構范圍,給予其金融屬機構的定位。但因銀監會態度依舊,央行此番釋放政策信號,並未很快改變小額貸款公司身份尷尬的現狀,小額貸款公司仍由當地金融辦監管,稅收按一般服務型工商企業標准繳納,比商業銀行高出一截。

㈢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需要金融辦審批嗎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准後,到當地工版商行政管理部門申權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此外,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㈣ 我公司是小額貸款公司 受人行和金融辦監管 我公司發放貸款的合同需要交納印花稅嗎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回方式。
從價計稅答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印花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㈤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5)金融辦對小貸公司監管的積極作用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㈥ 小貸公司屬於金融機構嗎

根據央行2009年發布《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機構范圍,給予其金融機構的定位。但小額貸款公司仍由當地金融辦監管,稅收按一般服務型工商企業標准繳納,比商業銀行高出一截。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文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對小額貸款公司行業亟須明確的部分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作出規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錨定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最高不得超過LPR的4倍。

此次《通知》對於小貸公司在業務范圍、資金來源、同一借款人貸款資本佔比方面的政策有所放寬﹔在面向借款人信息披露、負面清單方面的政策有所加強﹔並明確了貸款利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首次提出了貸款禁止用途、貸審分離、規范債務催收、經營區域放寬等條件。

(6)金融辦對小貸公司監管的積極作用擴展閱讀

在《規定》發布後,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官網發布《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貸款利率定價大討論活動的通知》,其表示,在貸款市場利率持續下行的趨勢背景下,小貸公司的利率定價適宜范圍會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

為此,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號召各會員單位與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學者和一線從業人員等一起,在全行業中開展利率定價大討論活動。

㈦ 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嗎

根據央來行2009年發布《金融機構自編碼規范》,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機構范圍,給予其金融機構的定位。但因銀監會態度依舊,央行此番釋放政策信號,並未很快改變小額貸款公司身份尷尬的現狀,小額貸款公司仍由當地金融辦監管,稅收按一般服務型工商企業標准繳納,比商業銀行高出一截。

(7)金融辦對小貸公司監管的積極作用擴展閱讀: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㈧ 怎樣評價銀行貸款對中小企業的重要性

中小企業在擴大就業、推動經濟增長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具有全局和戰略性的重要意義。
一要認真落實並完善對小微企業貸款的差異化金融監管政策。對符合有關條件的小企業貸款進行專項考核,提高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比率的容忍度。
二要明確將小微企業作為重點支持對象,支持專為小微企業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要督促各類銀行切實落實國家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的信貸政策。完善激勵約束機制,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改進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強化銀行特別是大中型銀行的社會責任。按照新的企業劃型標准,明確銀行小微企業貸款比例和增速要求,並加強統計和最終用戶監測,確保政策落實到位。清理銀行不合理收費和保證金存款要求,查處違規行為,切實降低企業信貸資金成本。
三要加大財稅政策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延長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研究進一步加大政策優惠力度。
四要切實防範金融風險。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要遵循市場原則,減少行政干預,降低市場風險和道德風險。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發揮其積極作用。大力整頓金融秩序,採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貸化傾向,依法打擊非法集資,妥善處理企業之間擔保、企業資金鏈斷裂問題,努力做到早發現、早處置,防止風險擴散蔓延,防範區域性風險。對已經發生的風險事件,要妥善處置,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增強市場信心。

㈨ 小額貸款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的區別在哪

1、面對的復人群不同

消費金融公司制所面對的人群主要是城市工作的中低收入居民,並沒有將融資大門朝中小企業和涉農企業敞開。

2、貸款范圍不同

與消費金融公司相比,此前在多個省市都已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似乎貸款范圍更廣泛。據了解,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對象重點放在從事種植業(如蔬菜大棚)、養殖業、林果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如玉米和果脯深加工)、農村流通業(如物流、運輸業等)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身上。

2、成立機制不同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機制,既不同於商業銀行,也不同於農信社。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它不進行任何形式的內外部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

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這些指標都低於消費金融公司。

㈩ 如何加強對民間信貸的監督和管理

(一)由「單線多機構」轉向「雙線多機構」監管模式。一是民間借貸所表現出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不同的地區在資金供求、借貸鏈條、經濟基礎甚至發展模式等方面又呈現出各自特點,區域性差別決定了中央層面的統一監管難度較大。二是民間借貸一旦出現問題,所帶來的沖擊和影響也具有區域性。因為民間信貸的區域性較強,所以出現危機時,沖擊面也主要集中在一個省市或地區。若波及工商企業會影響當地的實體經濟,波及銀行會危害當地金融體系的穩定,波及普通家庭更會造成當地社會的負面影響。因此,採用雙線多頭監管模式,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監管權力,調動各級政府金融辦的監管積極性,使其加入到民間信貸的監管主體中來。地方政府參與監管,短期內可根據各地民間信貸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措施,在信息收集、問題處理、危機預防等方面扮演更積極有效的角色。長期內地方政府或可參與地方民間金融的立法,為優秀的民間信貸機構頒發合法牌照。地方政府監管機構與中央監管部門相互協調配合,雙線並行,將助力於民間信貸的陽光化合法化,有效化解潛在風險,在長期內引導民間信貸在我國融資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加快對金融體系的改革。應該承認,民間信貸如此活躍,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國內金融體系的缺陷所致。當前國內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盡管看上去市場化的程度不低,但實際上整個信貸運作很大程度上是在政府的高度管制下,而政府的管制可分為信貸規模的管制及價格管制。央行每年都把商業銀行信貸規模限制在一定的規模內,比如今年就要求把銀行信貸增長控制在7.5萬億左右規模以內,然後對此指標層層分解。比如各銀行之間的指標分解,各銀行內部的指標分解。如果央行的貨幣政策轉向,或市場認為出現信貸緊縮,那麼在規定的信貸規模下,銀行就會改變其偏好,讓這些有限的信貸規模指標流向他們認為收益高風險低的行業,從而造成中小企業及民營企業的信貸十分困難。因此,更大程度地改革不合理的金融法律制度,籌謀放開對金融市場嚴格管制之道是加強對民間信貸的監管的又一有效途徑。
(三)完善有關法律法規,使民間信貸陽光化、合法化。多年來,政府號召銀行加大對中小企業融資支持,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但實際上,銀行增加的貸款大多落在上了一定規模有較強實力的「中等企業」身上,而真正需要資金支持的中小企業(主要是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是很難獲得貸款的,那麼這些企業的生存,就只有依靠民間信貸市場。因此,盡快完善保護民間信貸的有關法律法規,是其陽光化、合法化,不僅是為中小企業提供合法資金來源保障的需要,還是有效遏制非法集資類案件發生的有力保障,更對引導和鼓勵經政府部門批準的機構正常開展民間信貸業務,同時建立風險可控、監督有效、約束力強的管理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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