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典當行 典當余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比例關系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中第四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專不得超過屬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所以,你典當行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1000萬,前題是這每筆不能超過注冊資本金10%,即100萬
⑵ 典當公司成立的條件,比如股東條件等
你好,我就是在來典當行源工作。典當行設立,在股東方面,需要2個以上的股東,其中最少要1個法人股東,而且相對控股。注冊資本看各地商務廳的要求。以前500萬就可以做房地產,現在好像准入門檻提高了。現在目前估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而且這1000萬的注冊資本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意思就是說,除了1000萬以外,你起碼還要再准備個三二百萬做剩餘的事。比如要有較好的場地,熟悉這業務以及能從事評估鑒定的人員,監控系統,以及保安措施等。有了這方面先報地方的商務局,再到省商務廳,最後商務部批。
證方面總共4個,有《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稅務登記》;《營業執照》,機構代碼就不說了。還有專門的風險控制系統。
這些搞好了,馬上瑣碎的事就要來了,什麼打字復印傳真機,全國聯網的當票列印機,公安的登記系統,金庫系統(存各種典當的民品),停車場,包括典當中用的各種檢測儀器。不過這些都可以在工作中一步一步的來,慢慢增加。我工作5年多了,典當行也是從無到有,一步一步的完善過來的。
⑶ 典當行可以做往來款嗎
按《典當管理辦法》規定是絕對不可以的;但在日常經營中偶爾發生往來款也很正版常,只要權金額不是很大數量不是很多,監管部門也不會查處你!現階段最好不好做,監管很嚴。日前,市級經貿委聯同銀監會剛來我們公司檢查,而且是很認真、很嚴格的檢查!
⑷ 典當行法人應具備什麼資格
第七條 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 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第九條 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第十條 典當行房屋建築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准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範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櫃台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櫃、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一條 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範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制度,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安全防範設施。
第十三條 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於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 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第十五條 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後,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批准並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商務部批准文件後5日(工作日,下同)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通報情況通知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典當行經營場所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築結構圖;
(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箱(櫃、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置位置分布圖;
(七)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 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後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准,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審核批准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20日內審核批准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後5日內將審核批准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⑸ 典當行對股東可以提供典當嗎
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於普通當戶(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實際操作有很多變通辦法!
⑹ 典當行牌照條件是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是
本回答根據騰博實際辦理經驗所得,未經允許,嚴禁轉載!!!1.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2.股東。典當行股東應當具備以貨幣出資形式履行出資承諾的投資能力和投資資格,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新增典當行法人股東須由經營三年以上且連續兩年盈利的法人企業擔任。法人股東凈資產不得低於資產總額的50%。
法人股東為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應當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資本投資典當行的承諾函,同意國有資本進入典當行。法人股東為上市公司的,應當出具承諾函,承諾有義務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核查,主動提供與典當經營業務相關聯的有關材料和報表。
自然人股東應為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年滿18周歲以上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無犯罪記錄,信用良好,具備相應的出資實力。
3.股權結構。法人股應當相對控股,法人股東合計持股比例佔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東是法人股東且持股比例佔全部股份1/3以上;單個自然人不能為控股股東。
4.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典當行擬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擬任典當行董事、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是國家公務員,不得有違法犯罪記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公司法》任職資格的要求。
5.新設典當行及分支機構營業場所應與現有典當行相距1公里以上,且應盡量選擇臨街鋪面,面積應在60平米以上;如屬租用的鋪面,租用期應有三年以上,租用手續齊全。
⑺ 成為典當行的自然人股東後還能貸款嗎
這個要看銀行的徵信信貸評估。
一般來說,這個是不影響的。只要信用良好,都不影響信貸業務。但如果出現嚴重信貸問題,是有影響的,但這個也是有可以解決的途徑。
⑻ 典當行股東變更需要那些材料
股東結構變更
一、典當行變更申請(寫明原股東結構和變更後新股東結構回)。
二、典當行(原)答股東會決議。
三、出讓方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和受讓方(增資方)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四、轉讓協議。
五、受讓方(增資方)出資承諾(註明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未以借貸資金或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承諾兩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典當行股權,不以持有的典當行股權對外質押或提供擔保)。
六、受讓方(增資方)為法人,股東股權最小應不低於2%,法人股東的法人代表不得同時作為自然人股東或其他法人股東的法人代表。
七、受讓方(增資方)為自然人,要求自然人入股資金為自己所有,來源真實合法。
八、典當行(新)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
九、典當行股本結構變更後,增資則出具驗資審計報告。轉讓則提供股權轉讓款支付憑證復印件,要求出讓、受讓雙方共同簽字並註明典當企業名稱和轉讓股權比例。
十、典當行工商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
註:上述材料請按順序裝訂成冊。
⑼ 典當行公司注冊需要什麼條件
一.典當行的定義:
典當行,亦稱當鋪,是專門發放質押貸款的非正規邊緣性金融機構,是以貨幣借貸為主和商品銷售為輔的市場中介組織。因其在世界各主要國家的歷史上均曾存在過,故不同民族的語言都用固定的詞彙予以表達。
二.
設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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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5、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市局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
經營范圍
動產質押典當業務;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四.
設立典當行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設立典當行的書面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
性研究報告;
2、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3、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範措施;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6、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7、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⑽ 注冊典當行公司有要求嗎
典當行注冊需要什麼條件
《辦法》強調,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如符合上述條件,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如下資料,方可設立典當行:
①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②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③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方案措施;
④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⑤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⑥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⑦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商務主管部門特別提醒,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依法被查封、扣押或已經被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等,典當行不得收。
根據我國2005年4月1日出台的《典當管理辦法》,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且必須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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