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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後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1-01-18 02:28:25

㈠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資產處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資產處置行為,確保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防範處置風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匯達資產託管有限責任公司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資產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綜合運用經營范圍內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購的不良資產價值變現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資產公司接受委託管理和處置的不良資產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委託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條資產公司資產處置應堅持效益優先、嚴控風險、競爭擇優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五條資產公司資產處置應遵循「評處分離、審處分離、集體審查、分級批准,上報備案」的原則和辦法。 第六條資產公司必須設置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負責對資產處置方案進行審查。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由資產處置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對資產公司總裁負責。資產公司可建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後備成員庫。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成員和後備成員應具備一定資質,熟悉資產處置工作和相關領域業務,且責任心強。
資產公司分支機構也應健全處置程序,成立相應的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對分支機構負責人負責。
第七條資產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必須完善資產處置內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機制,明確參與資產處置各部門的職責,強化資產處置內部監督。 第八條 資產處置方案未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資產公司一律不得進行處置,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除外。資產處置無論金額大小和損益大小,資產公司任何個人無權單獨決定。
第九條資產處置方案審批工作程序。
(一)分支機構資產管理和處置部門制定處置方案,如有必要,經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後,將在授權范圍內的處置方案及相關資料(如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提交分支機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通過後,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實施。對超出授權范圍的,上報資產公司審批。
(二)資產公司指定歸口部門對分支機構上報的處置方案進行初審,將處置方案及初審意見提交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通過後,由資產公司總裁批准實施。分支機構上報的處置方案提交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前,如有必要,應征詢資產評估、資金財務、法律等部門意見。
(三)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召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必須通知全體成員,7人以上(含7人)成員到會,會議審議事項方為有效;分支機構召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必須5人以上(含5人)成員到會,會議審議事項方為有效。全體到會人員以記名投票方式對處置方案進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獲到會人員總數2/3(含2/3)以上票數方可通過。
第十條審查依據和審查重點。
(一)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查依據是資產收購成本、評估價值、盡職調查和估值結果、同類資產的市價和國家有關資產管理、資產處置、資產評估、價值認證及商品(產權)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查重點是處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風險的可控性、評估方法的合規性、資產定價和處置費用的合理性、處置行為和程序的公開性和合規性。
第十一條資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對資產處置的過程和結果負責。
資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參加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可以列席資產處置審核會議,不得對審議事項發表意見,但對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的資產處置方案擁有否決權。如調整處置方案,調整後的處置方案如劣於原處置方案,需按資產處置程序由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重新審核。
資產公司副總裁和分支機構副總經理(副主任)參加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的,出席會議時不得事先對審議事項發表同意與否的個人意見。
直接參與資產處置的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可以列席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介紹資產處置方案的有關情況。
資產公司和分支機構審計與紀檢、監察人員應列席資產處置審核會議。
第十二條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必須實行迴避制度,資產公司任何個人與被處置資產方、資產受讓(受託)方、受託資產評估機構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在整個資產處置過程中必須予以迴避。
第十三條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不再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但是,該項目在訴訟或執行中通過調解、和解需放棄全部或部分訴訟權利、申請執行終結、申請破產等方式進行處置時,應事先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
第十四條分支機構不得向內設機構和項目組轉授資產處置審批權。
第十五條資產公司和分支機構應按規定,逐月分別向財政部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報告資產處置進度。報告內容包括資產處置項目、全部債權金額、處置方式、回收非現金資產、回收現金等內容。分支機構對單項資產處置項目收購本金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和單個資產包收購本金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項目,終結處置完成後報專員辦備案。 第十六條資產公司可通過追償債務、租賃、轉讓、重組、資產置換、委託處置、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方式處置資產。資產公司應在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業務許可范圍內,探索處置方式,以實現處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第十七條資產公司可依法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維權和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債務,加強訴訟時效管理,防止各種因素導致時效喪失而形成損失。
資產公司採用訴訟方式應考慮資產處置項目的具體情況,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處置成本。
第十八條資產公司在資產處置過程中,根據每一個資產處置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公正合理原則、成本效益原則和效率原則確定是否評估和具體評估方式。
資產公司對債權資產進行處置時,可由外部獨立評估機構進行償債能力分析,或採取盡職調查、內部估值方式確定資產價值,不需向財政部辦理資產評估的備案手續。
資產公司以債轉股、出售股權資產(含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下同)或出售不動產的方式處置資產時,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權資產外,均應由外部獨立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按照國家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其他股權資產和不動產處置項目不需報財政部備案,由資產公司辦理內部備案手續。
資產公司應參照評估價值或內部估值確定擬處置資產的折股價或底價。
第十九條資產公司轉讓資產原則上應採取公開競價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招投標、拍賣、要約邀請公開競價、公開詢價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標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組織實施。以拍賣方式處置資產,應選擇有資質的拍賣中介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組織實施。招標和拍賣的底價確定按資產處置程序辦理。
以要約邀請公開競價、公開詢價等方式處置時,至少要有兩人以上參加競價,當只有一人競價時,需按照公告程序補登公告,公告7個工作日後,如確定沒有新的競價者參加競價才能成交。
資產公司未經公開競價處置程序,不得採取協議轉讓方式向非國有受讓人轉讓資產。
第二十條資產公司對持有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債權資產進行出售時,應提前15天書面告知國有企業及其出資人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資產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股權資產時,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含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非上市股權,下同)的轉讓符合以下條件的,資產公司可採取直接協議轉讓的方式轉讓給原國有出資人或國資部門指定的企業:
(一)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從事戰略武器生產、關系國家戰略安全和涉及國家核心機密的核心重點保軍企業的股權資產;
(三)資源型、壟斷型等關系國家經濟安全和國計民生行業的股權資產;
(四)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宜公開轉讓的股權資產。
第二十二條 資產公司直接協議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的,除以下情形外,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資產評估結果:
(一)資產公司向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原國有出資人轉讓股權的,經財政部商國資委審核後,可不進行資產評估,以審計的每股資產凈值為基礎,由雙方依商業原則協商確定收購價格,不得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凈值。
(二)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原股東用債轉股企業所得稅返還購買資產公司持有的債轉股企業股權,無須經過處置公告和資產評估,雙方應根據企業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在協商的基礎上確定轉讓價格,不得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凈值。
第二十三條 資產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股權資產時,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及評估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的轉讓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序,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於資產評估結果。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重新履行資產公司內部處置審批程序。
第二十四條 資產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股權資產時,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的轉讓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並根據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披露轉讓信息。
第二十五條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門、出資人及其指定機構、資產公司轉讓外,資產公司不得對外轉讓下列資產: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國家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其他債權。
第二十六條資產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員轉讓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資產公司在處置公告中有義務提示以上人員不得購買資產。
第二十七條資產公司可按資產處置程序自行確定打包轉讓資產。對於打包處置項目,可採用抽樣方式,通過對抽樣項目的評估或內部估值,推斷資產包的總體價值,確定打包轉讓的底價。
對於將商業化收購資產與政策性資產混合處置的資產(包),資產公司必須合理確定各類資產的分攤成本,據實分配收益,不得人為調劑。
第二十八條資產公司必須按規定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時間等要求進行資產處置公告,國家有關政策另有規定除外。特殊情況不宜公告的需由相關政府部門出具證明。
第二十九條資產公司委託處置資產時,必須遵守回收價值大於處置成本的原則,即回收的價值應足以支付代理處置手續費和代理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公證費、資產保全費和拍賣傭金等直接費用,並應有結余。
第三十條資產公司可通過吸收外資對其所擁有的資產進行重組和處置,嚴格執行我國外商投資的法律和有關法規,處置方案按資產處置程序確定。
資產公司利用外資處置資產應注重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提升資產價值。
第三十一條資產公司在資產處置過程中,需注入部分資金提升處置回收價值的,在業務許可范圍內,按市場原則和資產處置程序辦理。
第三十二條為避免競相壓價,最大限度地回收資產,減少資產損失,資產公司處置資產中,凡涉及兩家或兩家以上資產公司的共同資產,應加強溝通和協調,共同做好維權和回收工作,不得相互之間發生惡性競爭。
第三十三條資產公司應建立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對未處置和未終結處置的資產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並對這部分資產(包括應計利息、表外應收利息等)應得權益繼續催收。
資產公司接受抵債資產後,必須保障資產安全,應盡可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並按資產處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則,擇機變現,不得故意拖延或違規自用。資產公司應加強抵債資產的維護,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當導致資產減值。 第三十四條資產公司應建立健全資產處置的項目台賬,對每一個資產處置項目應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加強對回收資產、處置費用及處置損益的計劃管理,並持續地跟蹤、監測項目進展。對一個資產處置方案(金額按單個債務人全部債務合並計算),如預計其全部回收資產價值小於直接處置費用的,原則上應另行考慮更為經濟可行的資產處置方案。
第三十五條資產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加強資產處置檔案管理。資產處置過程和結果的資料必須完整、真實。對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的資產處置審查意見和表決結果必須如實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六條資產公司及其任何個人,應對資產處置方案和結果保守秘密。除國家另有規定以及資產公司為了處置資產必須公布有關信息外,嚴禁對外披露資產公司資產處置信息。
第三十七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資產處置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資產處置進行干預,資產公司必須抵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資產處置的干預。
第三十八條資產公司要強化一級法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確的制約機制和授權管理,健全資產處置項目各種可行方案的比較分析機制,嚴禁採取超授權、越權、逆程序等違規手段處置資產,嚴禁虛假評估,嚴禁偽造虛假檔案和記錄。要採取各種措施從實質上防範商業風險、道德風險,按照最優方案處置資產。 第三十九條 資產公司以打包形式收購的資產,應將整包資產的收購成本按照適當的方法分攤至包內的每戶單項資產,作為該戶單項資產的收購成本入賬。
第四十條資產公司應採取合理、審慎的方法確定資產處置的盈虧平衡點。計算盈虧平衡點時,應考慮資產收購成本、融資成本以及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成本和各項稅費等因素。資產處置項目的預計回收價值可以彌補或超過上述各項成本及稅費的,視為達到或超過盈虧平衡點;不足以彌補各項成本及稅費的,視為未達到盈虧平衡點,差額為預計虧損。
第四十一條對達到或超過盈虧平衡點的資產處置項目,資產公司可按照資產收購成本的一定金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分支機構的授權額度。授權額度之內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分支機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超出授權額度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資產公司總裁批准。
第四十二條 對未達到盈虧平衡點的資產處置項目,資產公司可按照預計虧損的一定金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分支機構的授權額度。授權額度之內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分支機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超出授權額度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資產公司總裁批准。
第四十三條資產處置過程中,對列入全國企業兼並破產領導小組計劃內的兼並、破產等政策性核銷債權的處置,資產公司應嚴格按規定進行審核並出具意見,從相關部門批准或通知之日起,資產公司對相關債權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資產公司應建立資產處置盡職調查和事後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分支機構資產處置進行審計。
資產公司審計與紀檢、監察部門和專員辦設立資產處置公開舉報電話,對舉報內容如實記錄,並進行核實和相關調查。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和專員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資產公司及分支機構資產處置過程的合規性和處置結果進行抽查。
第四十六條對發生以下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一經查實,按照處理人和處理事相結合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有關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放棄資產公司應有、應得權益;
(二)超越許可權或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處置資產;
(三)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更改處置方案;
(四)隱瞞或截留處置資產、回收資產和處置收入;
(五)在進行收購成本分攤入賬時,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更改資產公司既定的成本分攤入賬原則;
(六)玩忽職守,造成債務人逃廢債務;
(七)內外勾結,串通作弊,壓價處置資產;
(八)暗箱操作、內部交易、私下處置;
(九)泄露資產公司商業秘密;
(十)抵債資產管理不善,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資產損失;
(十一)謀取小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
(十二)資產處置檔案管理混亂;
(十三)其他因自身過錯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資產公司資本金項下股權資產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管理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資產公司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財金[2004]41號)同時廢止。以往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㈡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怎樣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

一般都是以打包的形式處理給資產管理公司的,一個資產包里大概有幾百家公司,有回的情況好一答些,有的是已經破產的企業,一點兒回收希望都沒有。然後總體做盡職調查,總體做評估。最後給出一個大概的價值,4大資產管理公司給錢之後換取對方銀行的債權憑證和一些相關的檔案,如果有的不良資產已經訴訟,他們還會取得相關的訴訟材料,判決書等。

資產管理公司取得這些債權後,可以自己回收或者轉手賣給其他的買家,從中取得利潤。

自從2008年以後,國家對不良資產清收的監管越來越嚴,法律也越來越嚴格,如果缺少一點兒東西,或者未按規定時間催收都可能導致不良資產顆粒無收,另外,訴訟過程中,即使勝訴得到的錢也不一定真的能達到預期的債務+利息那麼多,法院會酌情宣判,酌情執行,要以經濟發展為大方向,債權人的利益只能做到相對保護。

㈢ 資產管理公司是怎樣與銀行進行資產置換的怎麼就剝離了銀行的不良資產

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抄購入問題襲資產,通過拍賣、分割等手段變現,或注入資金重新出售其資產。從而獲取差額利潤。

例如:一家公司欠銀行10億元,但凈資產只有8億元,已經資不抵債,銀行在法院的判決下接管該公司債券與債務。銀行將這家公司作價7億元賣給資產管理公司,銀行就此損失3億元,避免了進一步損失。而資產管理公司將其中的固定資產賣出5億元,將專利等無形資產賣出10億元,如果這家公司沒有其它外債,則資產管理公司盈利3億元。

當然,資產處置是十分復雜過程。

㈣ 為什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將不良資產證券化

從實踐上看,不良資產證券化是市場化處置不良資產的有效方式。
從我回國國情來看,不良答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一是有助於加快金融市場風險化解,降低商業銀行風控壓力。
二是有助於盤活像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首的中國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存量資產,更好地發揮金融救助功能。
三是有助於進一步豐富資產證券化市場產品種類,滿足不同的投資需求。

㈤ 通過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專門處置銀行的不良資產,有利於( )

【答案】D
【答案解析】通過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專門處置銀行的不良資產,有利於降低處理不良資產的成本。

㈥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打包銀行不良資產,為什麼會有人買呢那不如同買了一顆別人不要的爛白菜么

首先,沒有哪個老闆會傻到去做虧本生意。
其次,購買銀行不良資產的人會內根據不良資產的容危險程度確定購買不良資產的價格,如果危險程度越高,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打包銀行不良資產的價格就會越低,如果購買銀行不良資產的人以後能夠從不良資產取得收益的話,收益就會越高。所謂收益與危險性成正比。購買價格越低,就算虧了,也不會虧很多,一旦賺了,往往是有很高收益的。
再次,要正確認識銀行不良資產,銀行不良資產並不是沒有任何價值的資產,比如有些銀行的債務人可能會一時的資金困難,沒有辦法對債務全部或者部分進行償還。一旦債務人將來有一天有了資產,能夠償還銀行的債務,購買不良資產的人就有賺的。銀行債務人因為信用原因,重新補還銀行的錢時,他們所需要負擔的利息往往是很高的。
在國家法規的支持下(例如國家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管理以及信用不好的人在與金融打交道時會有很多限制),還有購買銀行不良資產的人對不良資產的追查下,都會約束債務人償還債務。目前有很多人都會願意冒險,一旦成功,他們會獲得很多收益,歷史上因購買不良資產而爆發的人其實是很多的,據說巴菲特就曾經因為從事這方面的事而大賺了一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

㈦ 如何處理互聯網金融不良資產

以目前的法規和互聯網發展的階段,互聯網處置模式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綜合處置平台形式;模式二:收益權轉讓形式。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進入轉型期、產業結構調整期,從過去的依靠投資、出口來拉動經濟的高速粗放期逐步轉變為以改革、創新為主導的新常態下的經濟發展模式。在新常態的背景下,一些長期依賴要素投入來促進發展的行業、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困難、財務狀況每況愈下、償債意願明顯下降,銀行業風險管理和不良資產處置面臨新的壓力和挑戰。另外,從2013年開始,互聯網金融進入高速發展階段,一定程度上給商業銀行轉型帶來了更大的壓力,利率市場化、經營互聯網化等課題擺在了銀行面前。面對經濟新常態,如何破解難題、化解風險,用改革創新的思路做好不良資產處置工作,是亟待研究解決的重大課題。新常態下的不良資產 金融行業與經濟周期的變動有強烈關系。當經濟上行時,企業信貸需求旺盛,資產質量保持較好,不良資產清收處置難度和壓力相對較小;但當經濟進入調整期,隨著經濟增速放緩和宏觀政策趨於穩定,部分過去發展過熱的行業和企業出現了不景氣,「潮落效應」加速傳導放大,管控信貸資產質量面臨較大壓力,不良資產清收處置難度加大。一方面,大量關注類、限制類甚至淘汰類企業和項目由於經營不景氣,現金流匱乏,亟需資金維持正常運營,它們普遍希望放寬准入門檻、放寬抵押擔保等條件,加大信貸扶持力度;另一方面,由於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社會總需求降低,不少優質企業或項目普遍減少了融資需求,商業銀行面臨有效信貸需求不足和流動性過剩的雙重壓力。新常態使不良資產清收處置的難度進一步加大。由於經濟下行,企業盈利能力下滑,加之市場需求不旺,生產要素市場價格下跌,一些企業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明顯下降。根據銀監會統計,截至2014年三季度的統計數據,不良資產余額為7669億元,不良資產率為1.16%,其中次級類為0.55%,可疑類為0.46%,損失類為0.15%,從數據上看都高於上季度。另外,一些地方政府的保護主義和行政干預現象開始抬頭,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大量增加的同時,直接清收、訴訟清收難度明顯加大。與此同時,由於景氣指數下降,投資缺乏動力,重組盤活面臨較大困難;拍賣、債務重組、兼並等手段達到資產保全的難度越來越大。傳統模式的弊端 在新常態下,不良資產數量和處置難度不斷增加,在傳統方式中通過公開拍賣、協議轉讓、招標轉讓、競價轉讓、打包處置等方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不良資產處置,但據長期在資產保全一線的專業人士透露,在傳統的線下處置方式中,不良資產交易的時間和資金成本都非常高,而且效率還比較低,同時還會經常出現道德風險,這種風險有別於我們熟知的操作風險,它主要是指為謀取私利而做出的有意不合規的行為。一方面,資產保全部門利用其特有的地位和權力,違背處置回收價值最大化和處置成本最小化原則,以表面「合法合規」形式,非法謀取個人或小團體利益。通常表現為相關人員取得現金返佣、回扣等不正當利益行為。另一方面,少數直接處置人員利用其獨家掌握的客戶信息、社會關系等外部資源,內外勾結,低價處置不良資產,同時謀取個人利益。因此線下非公開或內部交易中,普遍存在銀行信息不對稱,資產被低估、被賤賣,最終覆蓋不了相應的銀行貸款的情況。
處置創新探索 在當前互聯網金融領域日新月異、發展模式不斷創新、傳統金融的交易方面被不斷寄予新的拓展,研究不良資產處置網路化是目前進一步探索商業銀行互聯網化,處置方式信息化的重要途徑。打破以往資產管理公司「獨門獨院」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將金融不良資產項目通過互聯網交易平台發布出去,海量吸納供求信息,通過市場公平定價、合理競價方式轉讓金融資產。根據財政部、銀監會關於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有權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的機構必須有5年以上不良資產管理和處置經驗,公司注冊資本金100億元(含)以上,取得銀監會核發的金融許可證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或授權的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上述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只能參與本省(區、市)范圍內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工作,其購入的不良資產應採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批量轉讓是指金融企業對一定規模的不良資產(10戶/項以上)進行組包,定向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行為。所以,10戶以下的處置(非批量)可以向社會投資者轉讓。上述這些規則給不良資產互聯網化業務范圍做了一個范圍,即非批量式處置模式才可以向社會開放。實際上,不良資產在很多人眼中屬於垃圾產品,但是對於專業的處置機構來說是可以變廢為寶的資源。筆者認為,以目前的法規和互聯網發展的階段,互聯網處置模式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綜合處置平台形式 通過第三方機構建立互聯網交易平台,運用當前互聯網金融的高速發展的趨勢,將過去分散在線下和各省份的金融交易所有效地銜接起來,通過即時的信息發布,統一的競價方式提高中小資產管理公司的參與性,提高不良資產處置的前端的交易活躍度。同時,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改變過去信用類資產包數量過多的情況下低價賤賣的局面。目前,淘寶網上已經開設了不良資產拍賣的處置渠道,坊間也有不少傳聞認為該舉措是開啟了不良資產觸網的新局面。不過,筆者還是認為,該項目模式僅僅是增加了一個不良資產拍賣的網路途徑罷了,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現有的處置模式的本質問題。以現有的處理情況來看,商業銀行批量轉讓必須通過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操作,當資產管理公司購得不良資產包後,會分銷給一部分投行,比如大家熟知的黑石、大摩等,而這些公司每年會在國內收購大量的不良資產進行處置。有媒體去年8月份報道,黑石集團擬支持Jason Brown在香港設立的不良債權基金,可以看出國外投行普遍對持有國內不良資產具有一定的積極性。而隨後我們可以發現,這部分投行獲得了資產包後會在三級市場進一步分銷給一部分民營的資產管理公司,這類公司普遍沒有之前一級、二級市場的大型資產公司背景實力雄厚,所以長期以來都是只能從大型資產管理公司和投行手中購買資產包。在這個分銷過程中,可以初步看到一個層層加碼的不良資產處置產業鏈,這條產業鏈上游的四大或者省級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資產的處置或者分銷價格具有很高的議價權。綜合處置平台的運營原理與目前的互聯網金融平台有所類似,但也有所不同,即參與的主體主要是商業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當商業銀行通過平台發布不良資產等處置信息,與此同時,對該資產信息有需求的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在平台同時進行集合競價或者協議競價等方式完成初步交易,平台在該交易過程中充當信息撮合等服務,而彼此之間的資金結算將通過託管行完成。推廣綜合處置平台的模式,一方面是要解決過去處置過程繁瑣,不良資產被層層分銷導致產業鏈過長,最終交易成本相對較高、處置效率被人為降低等弊端。另一方面,有助於擴大整個交易行為的參與程度,使得不同層面的合格參與主體可以在同一個交易平台進行合理競價,廣泛、公開的參與形式既符合資產處置價值最大化原則,同時也是互聯網金融一直所推崇的平等參與原則。模式二:收益權轉讓形式 收益權轉讓形式在國外已實施多年,對於不良資產的處置提供了很好的途徑。簡單地說就是商業銀行通過向合格投資者出售不良資產,將不良資產出表,需要指出的是,該項交易過程中,一般商業銀行並不簽署回購協議,這也是對不良資產未來收益不確定性做到風險隔離。一般都屬於中小型支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獲得資產包,然後通過互聯網金融平台以不良資產未來處置的預期收益作為轉讓條件,在較短的時間內滿足其流動性的一種交易方式,相比目前淘寶網司法拍賣,收益權轉讓形式並不是抵押物處置的過程,更多的是類似SPV(特殊目的載體),通過特殊目的載體以不良資產處置後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的收益產品。該種形式的收益權轉讓,不僅增加了市場參與主體的積極性,更能加快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的速度,適度擴大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杠桿倍數,有效地提高處置過程中的流動性,拓寬整個市場的投資渠道。從投資者角度上來看,由資產管理公司發起的收益權轉讓形式比較適合中小投資者參與,特別是小額分散的投資方式。另外,對於未來有重組兼並能盤活一定資產的項目可以採取股權投資等形式的處置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大陸地區不良資產處置的門檻相對較高,具有一定的寡頭壟斷特徵,某些時候商業銀行在整個資產處置過程中處於一定劣勢,如何在當前新常態背景下,結合目前互聯網金融的高速發展趨勢,逐步開放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的門檻,讓更多的市場力量來主動、科學地配置資源,是我們下一步需要逐步探索和討論的重要話題。

㈧ 列舉出我國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並分別說出收購那些國有銀行不良資產

我國於1999年先後設立了華融、長城、信達、東方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收購、管理和處置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的部分不良資產,共接收四大國有商業銀行1.4萬億元不良資產。在這過去的10年裡,4家資產管理公司已經完成政策性不良資產收購任務,並為國有商業銀行的成功改造和上市作出了重大的貢獻,有效化解了金融風險。本文主要通過闡述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狀況和資產管理公司運作情況來分析資產管理公司在我國國有銀行改制中的重要作用。2010年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的關鍵年,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年限是10年,2010年到期,改革方案已經報到國務院,正在等待批復。國新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無疑對市場有會有巨大影響。國新資產管理公司將更偏重政策性國有資產的有關處置,而原有的4家資產管理公司將更趨向商業化運作。
關鍵詞 資產管理 不良貸款
進入21世紀,金融全球化趨勢愈加明顯,一方面使全球金融市場的效率普遍提高,另一方面也使風險隨之加大。20世紀90年代後期,一些國家和地區相繼爆發金融危機,特別是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後,給中國政府和金融界極大地警示。中國政府審時度勢,在1999年先後成立了信達、華融、東方、長城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其職責是接受、管理和處置從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金融資產,任務是「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國有企業改革」。
一、我國銀行不良資產對經濟和金融的影響
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金融,穩定幣值是十分重要的貨幣政策目標,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又是金融改革的關鍵。在我國還未加入WTO之前,國企高負債和銀行不良資產,使銀行市場化、商業化和國際化面臨最大障礙,是威脅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隱患,也是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危及國民經濟正常進行的一個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
1.國企的高負債與銀行貸款回收困難惡心循環,使按市場機制配置資源、提高效率的目的難以實現,也制約著國民經濟結構的調整,以及規范的債權債務硬約束機制的建立。我國銀行的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比較復雜,宏觀經濟環境又是不良資產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於歷史原因,一些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債務負擔過重,這不僅使銀行承擔著潛在的風險,而且還成為國企發展的嚴重障礙。由於企業負債累累,對銀行貸款依存度太高,甚至趟在銀行身上過日子。企業債務越滾越多,相當部分企業面對債台高築的局面已沒有還款的積極性;部分企業借轉制之機,以分立、合資、改組成立新公司「金蟬脫殼」,以承包租賃為名懸空銀行
債務,以破產方式「重債纏身,舢板逃命」;部分企業先分立後破產,破產時不通知銀行,破產前轉移資產,使銀行的債務懸空。
2.銀行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資產業務、債務業務、中間業務是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資產質量好壞舉足輕重,大量的不良資產使銀行經營狀況惡化;資本金逐年下降,銀行實力被削弱,商業化改革受到很大影響,生存發展受到很大制約。不良資產問題,把銀行壓得喘不過氣,有的銀行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用以貸還息的辦法,雖然可以暫時掩蓋矛盾,但卻更增加了不良資產,日積月累,變成惡心循環。
3.銀行的信用度降低,形象變差,資信已受到日益嚴重的沖擊。由於銀行的不良資產質量差,國際化程度低,國際上的信譽也受到影響,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資產使我國幾大商業銀行在國際上信譽程度受到極大地影響,銀行的實力和形象變差,加之一些別有用心的國際上銀行的評級機構在利用我國這兩個問題大做文章,使我們的信用等級評級低,特別是在加入WTO前夕,國有商業銀行必須有較強的競爭力,否則就有被淘汰的危險,加之不良資產產生隱藏著銀行體系的資產流動與支持問題,那種靠國家信用支持而掩蓋的這一問題只會帶來潛在的銀行信譽危機,迫使銀行增發票子,如果不採取措施只會使銀行資金循環停滯,應變能力被削弱和企業債務負擔增加更快,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矛盾會不斷加深。
二、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方法
不良貸款是影響中國金融系統安全運行之大敵,始終是金融業的一塊心病。不良貸款問題直接影響到商業銀行安全性、流動性及盈利性,所以不良貸款的處置成為銀行業面臨的首要問題,關於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處置方法,國內主要採取以下三種:一是銀行自行處置。一般通過協議清收、訴訟清收等方式,取得借款企業資產,然後再處置「抵債資產」;二是資產證券化。其實質是將一系列未來收入的現金流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按照協商確定的價格出售給實施證券化的特設機構(SPV),該應收賬款經過證券包裝後,由SPV據此發行有較高投資級別的證券來進行籌資的過程;三是政府參與不良貸款的剝離。1999年到2000年,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根據國務院、財政部有關規定,將部分不良資產剝離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AMC),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財政部之要求收回貸款本金部分即可。

㈨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來稅務總局自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文件的規定「對資產公司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資產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免徵購銷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的印花稅。對涉及資產公司資產管理范圍內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有人變更的事項,免徵印花稅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㈩ 北京銀行的不良資產是自行處理還是由資產公司處理的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97號)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已經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朱鎔基
二○○○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活動,依法處理國有銀行不良貸款,促進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各自的法定職責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的設立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億元,由財政部核撥。

第六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第七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須經財政部同意,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第八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總裁1人、副總裁若幹人。總裁、副總裁由國務院任命。總裁對外代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使職權,負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任職資格。

第九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職責和工作程序,依照《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執行。

第十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其收購的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范圍內,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時,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一)追償債務;

(二)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三)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四)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五)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第三章 收購不良貸款的范圍、額度及資金來源

第十一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照國務院確定的范圍和額度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超出確定的范圍或者額度收購的,須經國務院專項審批。

第十二條 在國務院確定的額度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照賬面價值收購有關貸款本金和相對應的計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對未計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實行無償劃轉。

第十三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後,即取得原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各項權利。原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及有關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四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的資金來源包括:

(一)劃轉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給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部分再貸款;

(二)發行金融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給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再貸款劃轉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行固定利率,年利率為2.25%。

第十五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審批。

第四章 債權轉股權

第十六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將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取得的債權轉為對借款企業的股權。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權,不受本公司凈資產額或者注冊資本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條 實施債權轉股權,應當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優化經濟結構,促進有關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品升級。

第十八條
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推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被推薦的企業進行獨立評審,制定企業債權轉股權的方案並與企業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轉股權的方案和協議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
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應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轉換經營機制,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加強企業管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幫助企業減員增效、下崗分流,分離企業辦社會的職能。

第二十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轉股權後,作為企業的股東,可以派員參加企業董事會、監事會,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一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企業股權,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內外投資者轉讓,也可以由債權轉股權企業依法回購。

第二十二條 企業實施債權轉股權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企業產權變更等有關登記。

第二十三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企業債權轉股權工作。

第五章 公司的經營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行經營目標責任制。

財政部根據不良貸款質量的情況,確定金融資產管理 公司處置不良貸款的經營目標,並進行考核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根據不良貸款的特點,制定經營方針和有關措施,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內部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
第二十六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應當按照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運作。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資產,主要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因債務人破產等原因得不到清償的,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處理。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七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聘請具有會計、資產評估和法律服務等資格的中介機構協助開展業務。

第二十八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和承接、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業務活動中的稅收。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記注冊費等行政性收費。

第二十九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的要求,報送財務、統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聘請財政部認可的注冊會計師對其財務狀況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章 公司的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一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終止時,由財政部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貸款形成的最終損失,由財政部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違反金融法律、行政法規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有關法律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給予處罰;違反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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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後怎麼處理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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