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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法律服務項目

發布時間:2021-01-18 18:46:12

Ⅰ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Ⅱ 金融業學什麼方面的法律呀

法律是一切行為的規范,即法律規範金融業的運行。例如保險法,就是規范保內險業的;商業銀行法,容是規范商業銀行的成立、運營;證券法,規范股票、債券的發行等行為。
金融包括保險、證券、銀行、財務性公司以及其他資金融通的機構,都有自己領域的法律。

Ⅲ 律師在金融業具體能幹點什麼

  1. 每個金融機構都有抄法務襲崗位。

  2. 每個金融機構都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3. 從銀行、券商、保險、基金、信託等等,最核心的部門需要的都是金融+數理+法律復合背景的人才優先。

  4. 如果要上市,那更是離不開法律。

  5. 法律本質是劃分權利邊界,約束個體和集體行為。結合比喻,法律就是為資金的流動預定了管道,禁止資金無節制的流動到不希望它到達的地方。如今法律與金融的關系日益緊密,企業上市,企業合並,除了由會計事務所提供財務方面的咨詢服務,還需要由律師事務所圍繞公司法、稅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等一系列法律問題為商業活動保駕護航。

Ⅳ 法律顧問投標書

給你提供一個xx法律事務所給金融機構提供的法律顧問投標書樣本參考:
目錄
一、貴司開展信託業務所面臨的主要日常法律問題 6
(一)項目交易結構的設計 6
(二)信託項目文件的編寫 6
(三)法律意見書的提供 7
(四)信託運營過程等的合法合規性 7
(五)信託變更、終止時面臨的相關問題 7
二、本所、金融信託部合夥人、律師基本情況介紹 8
(一)本所基本情況介紹 8
(二)合夥人基本情況介紹 10
(三)律師團隊部分成員組成及簡介 14
(四)本所及本律師團隊滿足貴司對於律所、合夥人和律師的要求 17
三、本所有能力提供的信託項目律師服務內容 19
(一)參與項目前期談判 19
(二)參與現場盡職調查 19
(三)非現場審查法律盡職調查材料 19
(四)項目方案法律可行性論證 20
(五)出具法律意見書 20
(六)起草、制定、修改信託法律文件 20
(七)提供必要的口頭與書面咨詢 20
(八)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監管機構要求必須由律師在特定類型信託項目中提供的其他服務 21
(九)貴司認為需提供的其他服務 21
四、本所金融信託法律服務報價函 22
(一)按件收費標准 22
(二)計時收費標准 23
五、本所有意願且有能力為貴司提供服務的信託項目類型 24
六、本所金融信託法律服務部分項目簡介 25
(一)兼並收購 25
(二)金融訴訟 27
(三)證券投資信託 29
(四)房地產信託金融 30
(五)信託參與企業改制重組 33
(六)金融信託及金融創新項目 34
(七)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 41
(八)成熟物業資產支持信託業務 42
(七)信託公司資格認定法律服務 43
七、本所擬採取的具體服務措施及服務方案 44
(一)信託項目律師的安排 44
(二)具體服務方案 45
八、本所提供法律服務將面臨的難點、重點及解決方案 46
(一)本所提供法律服務將面臨的難點、重點 46
(二)解決方案 46
九、貴司在日後工作中應提供的相關協助 48
(一)需要貴司合規部門、業務部門共同提供的協助 48
(二)需要貴司業務部門單獨提供的協助 48
十、為貴司提供法律服務與本所其他法律服務的協調方案 50
十一、保密承諾 51
十二、真實性承諾 52
十三、相關證明材料 53
(一)錦天城執業資質情況 53
(二)金融信託部律師執業資質情況 53

Ⅳ 金融業發展為什麼要有法治做保障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改革也是全面深化改革進程中最受關注的一環。在過去改革開放發展中,我國金融業相關法律制度不斷完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等金融法律法規相繼頒布,金融法律制度的構建與完善不斷加快,但必須要承認,隨著中國金融業改革創新的快速發展,部分法律制度與新的形勢要求存在著差距。這客觀上要求對相關金融法治建設進一步完善與發展,要求建立一個與現代金融改革發展相適應的法治體系。

也就是說,全面深化金融業改革,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防範金融業風險發生,就需要法治提供強大的保障,需要讓法治為金融業改革發展保駕護航。

讓法治為金融業改革發展保駕護航,必須要加強金融業立法,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市場是典型的規則導向型市場。要促進金融市場更好地改革創新,就需要不斷完善各項金融業法律法規與規章制度。換言之,要實現金融市場法治化,必須更加重視立法工作,用科學的立法引領、推動和保障金融市場的改革創新。

《決定》強調,要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礦產資源、農業、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規,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因此,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關於金融業宏觀管理與監管的各項法治建設要提上日程。既要做好《商業銀行法》、《銀監法》、《信託法》、《保險法》、《證券法》等的修訂工作,也要不斷完善修訂金融業各項規章制度,加強關於存款保險、現金管理、民間借貸、互聯網金融監管等諸多法律問題的研究與制訂,推動完善基礎法律法規。

讓法治為金融業改革發展保駕護航,必須要依法行政,依法履職。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把權力裝進法治的籠子。這一要求,同樣需要金融宏觀管理與監管部門貫徹好、落實好。此前幾年,人民銀行已經明確提出,央行全行系統廣大幹部職工要始終強化依法行政的意識,以建設法治央行為目標,全面做好金融調控、金融改革、金融穩定和金融服務各項工作。監管部門也在近兩年不斷取消審批事項和下放審批許可權,使審批行為進一步貼近市場、貼近基層,提高了監管有效性。

《決定》指出,依法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反對壟斷,促進合理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此,金融業各部門在全面推進金融法治建設時,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健全完善監管法規體系,既要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有效性,又要推行規則公開、標准公開,推進依法監管和陽光監管。

讓法治為金融業改革發展保駕護航,必須要增強金融業從業者以及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與法治思維,為金融業發展營造良好氛圍。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法治金融建設既要頂層設計,又要基層實踐,這就需要所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自覺維護好、執行好法律法規,為建設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共同努力。

一方面,要大力推動金融市場法治環境的優化,加大對金融業全系統的領導幹部和廣大職工的法治宣傳教育力度,增強全系統幹部和職工的法治意識;另一方面,要面向社會,通過多種形式和載體,開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金融法治宣傳,傳輸金融法律法規知識,有效提高社會公眾守法和依法維權的意識。

當前,金融業改革發展進入深水區與攻堅期,既有機遇又有挑戰。要推動金融業改革發展再上台階,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有效降低社會融資成本,防範金融風險,就需要在法治軌道上大力推進金融改革,讓法治成為金融業改革發展的強大保障。

Ⅵ 非訴訟金融法務是什麼意思

顧名思義來,非訴訟金源融法務就是不包括訴訟措施在內的金融領域法律事務工作。法律催收是金融領域涉案較多的法律事務工作,往往指信貸業務中貸款的催收,其意義顯而易見,作為收回貸款本息的最後的措施,其工作的成敗與否直接影響著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

Ⅶ 金融類企業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根據財政部(財金[2001]209號)規定國有金融企業,是指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企業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企業。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企業。
2、按照金融企業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企業與非存款性金融企業。存款性金融企業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企業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企業和非政策性金融企業。政策性金融企業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企業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企業、外資金融企業和合資金融企業;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企業、外國金融企業和國際金融企業。

Ⅷ 法律對金融業的定義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
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專所謂「金融監管屬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關系。
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在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眾之間,大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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