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互聯網金融對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監管措施
1.國內第三方支付的有關監管政策
從國務院107號文、央行5號文,到央行暫停二維碼支付及虛擬信用卡、79號文暫停新增銀行卡收單業務,再到近日央行和銀監會聯合下發的10號文,在中國第三方支付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第三方支付首次被如此逐漸加碼的監管,下面將重新梳理監管部門的各種文件和監管措施,以便理解監管措施、理清框架和順序。
2014年1月13日,國辦107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金融機構跨市場理財業務和第三方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協調。明確了第三方支付的監管主體和職責。
3月13日,央行支付結算司發出《關於暫停支付寶公司線下條碼(二維碼)支付業務意見的函》。
3月14日,原本還處於內部小范圍討論的《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版本流出,對支付轉賬限額的管理引起熱議。
3月22日,建設銀行便迅速下調了快捷支付限額,至此工行、農行、中行、建行等四大行均收緊了快捷支付限額,其中,工行還統一了快捷支付介面。
4月10日,銀監會和央行聯手發出《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從保護客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發,對有針對性的問題細化了規范,涉及客戶身份認證、信息安全、交易限額、交易通知、賠付責任、第三方支付機構資質和行為、銀行的相關風險管控等。
2.國外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模式
美國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主要從三個角度來進行:
一是從業機構監管的角度,將第三方支付公司是為貨幣服務機構,不需獲得銀行業務許可證,而是以發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規范,明確規定初始資本金、自由流動資金、投資范圍限制等方面內容。
二是從功能監管的角度,將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滯留的資金視為負債,通過提供存款延伸保險服務實現對其監管。
三是對於監管范圍和職責分工,規定所有貨幣服務機構都必須在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行網路上注冊,開業前要通過認定。
歐盟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監管主要通過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實現。規定第三方支付媒介職能是商業銀行貨幣或電子貨幣,必須取得銀行業執照或電子貨幣公司的執照才能開展業務。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所從事的金融業務監管要求如同傳統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樣,從資本監管、投資范圍、業務風險、信息披露四個角度進行監管。
B. 知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他們在那些領域比較厲害啊
銀聯商務
銀聯商務有限公司,十大第三方支付平台,專門從事銀行卡受理市場建設和提供綜合支付服務的機構,中國銀聯控股的從事銀行卡收單專業化服務的全國性公司,人民銀行確定的重點支付機構之一。
支付寶
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國內最大的獨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之一,中國互聯網產業影響力品牌,中國主流的第三方網上支付平台,用戶最信賴互聯網支付平台,中國優秀支付解決方案提供商。
支付寶與國內外180多家銀行以及VISA、MasterCard國際組織等機構建立戰略合作關系,成為金融機構在電子支付領域最為信任的合作夥伴。
財付通
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十大第三方支付平台,騰訊集團旗下品牌,第一批獲得央行支付牌照的企業,致力於為互聯網用戶和企業提供安全、便捷、專業的在線支付服務,以「安全便捷」作為產品和服務核心的企業。
銀聯在線
上海銀聯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十大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國銀聯控股的銀行卡專業化服務公司,擁有面向全國的統一支付平台,致力於面向廣大銀聯卡持卡人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互聯網支付服務。
快錢
快錢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十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最具競爭力電子支付品牌之一,國內領先的獨立第三方支付企業,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常務理事單位,支付產品最豐富、覆蓋人群最廣泛的電子支付企業之一。
匯付天下
匯付天下有限公司,十大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網路支付工作委員會副理事長單位,首批獲得央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首家獲得證監會批准開展網上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
匯付天下有限公司於2006年7月成立,投資額近10億元人民幣,核心團隊由中國金融行業資深管理人士組成,致力於為中國小微企業、金融機構、行業客戶和投資者提供金融支付、賬戶託管、投資理財等綜合金融服務。
易寶支付
易寶支付有限公司,十大第三方支付平台,網民最信賴的支付品牌之一,中國證劵投資基金行業協會會員,首批央行頒發的支付牌照,曾獲得中國電子金融事業最高榮譽——「金爵」大獎,致力成為世界一流的交易服務平台。易寶支付(YeePay.com)是中國行業支付的開創者和領導者,也是互聯網金融和移動互聯領軍企業。
通聯支付
通聯支付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十大第三方支付平台,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副會長單位,綜合性支付服務企業,國內第三方支付企業中注冊資本最為雄厚的企業之一,曾獲中國電子金融金爵獎。
環迅支付
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十大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國最早成立的第三方支付企業之一,中國銀行卡受理能力最強的電子支付平台之一,支持國際主流信用卡及所有國內主流銀行的在線支付。
拉卡拉
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十大第三方支付平台,聯想控股成員企業,第三方移動支付的領先者,中國最大的便民金融服務平台之一,最早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支付機構之一,開發出中國第一個電子賬單服務平台。
拉卡拉集團成立於2005年,中國互聯網金融及社區電商公司,藉助互聯網技術,以便民服務及支付為手段,為商戶及其用戶提供包括支付、生活、電商、信貸在內的互聯網金融服務及電子商務服務。拉卡拉是聯想控股旗下的高科技金融服務企業,是第一批獲得央行頒發的全國性全品類支付牌照企業之一
至於你說的匯潮支付也不錯,做過外貿的都知道,他們在國際信用卡支付領域是屬於行業頂尖的。後來拿到國內的支付牌照,就國內外都做了。現在好像主要在互聯網金融和游戲等領域比較牛。
C. 中國人民銀行已經發放的第三方支付牌照給了哪些企業
獲得央行發放支付牌照的公司有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銀聯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資和信電子支付有限公司、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272家公司。
1、央行共計下發272張支付牌照,注銷合並共計29家,湖北藍天星主動注銷了支付牌照,但央行官網暫時未更新。截至目前,全國剩餘243張,實際有效242張支付牌照。
2、支付業務許可證是為了加強對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並由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非金融行業從業資格證書。
拓展資料:總則
1、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2、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3、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4、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三方支付拍照——網路
D. 申請第三方支付牌照人民銀行公示多少時間才最終發放牌照
公示期為三天。
第三方支付牌照申請流程:
1, 准備相關申請材料;參考《非金融版機構支付服務管權理辦法實施細則》四十二條;
重點提示:
1)公司章程、公章、注冊實繳資本(銀行憑證)
2)直接申請人佔50%以上股份;五名以上金融/支付行業高級管理人員;
3)10%以上持股人,無犯罪記錄;財務2年盈利;金融公司服務合同; 企業無犯罪記錄;企業兩年盈利;
4)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重要) a) 市場機會; b) 市場計劃(目標,定位,戰略) c) 企業競爭力,swot; d) 產品、技術闡述;
e) 業務推廣及運營管理辦法;
f) 主要體現:業務流、產品流、資金流
g) 主要體現:企業本身能力;
5)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八)項所稱技 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是指據以表明支付業務設 施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范、技術標准 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資料,應當包括檢測機構出 具的檢測報告和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
E. 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我國的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有什麼規范
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我國的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有明文規范。
隨著網路應用的不斷發展與成熟,電子商務產業已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第三方支付業務更是快速發展。保持其獨有的高速發展態勢。
目前第三方支付業務已經涵蓋網路交易平台及網路交易服務平台提供支付服務、水電費、寬頻、移動手機代繳服務等眾多公共事業繳費領域、房產交易領域等。而隨著合作領域的不斷拓寬,通過第三方支付來進行信用卡套現、洗錢,參與境外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也開始頻頻出現。
中國行業發展史表明,初期國家為了支持某行業的發展,總是給其提供寬松的環境,甚至對一些打擦邊球、鑽政策空子的行為也是睜隻眼閉隻眼,但發展到一定程度特別是高速發展的時期,國家有關部門就會插手進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規范、監督與管理,以保證行業繼續健康發展。為此,探討已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問題最終還是明朗化。為規范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服務、防範市場風險,中國人民銀行於近日發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並從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全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 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項申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的,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擬於《支付業務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四條 支付機構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
(一)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組織形式;
(二)變更主要出資人;
(三)合並或分立;
(四)調整業務類型或改變業務覆蓋范圍。
第十五條 支付機構申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擬終止支付業務及終止原因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
准予終止的,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完成終止工作,交回《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 本章對許可程序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3號)。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准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
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制訂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支付機構應當確定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第二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支付業務統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制定支付服務協議,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的,比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 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 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
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中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人名稱;
(二)確定的金額;
(三)收款人名稱;
(四)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五)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六)支付指令的發起日期。
客戶通過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相應的銀行結算賬號。客戶通過非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名稱和號碼。
第二十六條 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且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支付機構應當與商業銀行的法人機構或授權的分支機構簽訂備付金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備付金存管協議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支付機構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接受的備付金存放在支付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由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對支付機構擬調整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余額情況進行復核,並將復核意見告知支付機構及有關備付金存管銀行。
支付機構應當持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出具的復核意見辦理有關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調撥。
第二十九條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按規定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
對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予以拒絕;發現客戶備付金被違法使用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 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本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是指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根據最近90日內支付機構每日日終的客戶備付金總量計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機構明知或應知客戶利用其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停止為其辦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二條支付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支付業務的安全性;具備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確保支付業務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依法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妥善保管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會計檔案等資料。
第三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狀況、反洗錢工作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發布)。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一)詢問支付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檢查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相關賬戶;
(四)檢查支付業務設施及相關設施。
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
(一)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
(二)有重大經營風險;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支付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變更、終止等事項的;
(二)違反規定對支付機構進行檢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暫停或終止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
(一)未按規定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規定對支付機構調整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行為進行復核的;
(三)未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的。
第四十二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的。
第四十三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准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支付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等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支付機構超出《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F. 第三方支付企業有哪些
就目前而言,國內的第三方支付企業有270多家,它們都持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隨著金融科技的不斷發展,第三方支付行業已經進入一個高速的發展期,2016年行業增速超過50%,移動支付增速超過100%。伴隨行業的高速發展,配套的監管政策也在逐步加強,從賬戶分級、備付金管理到網聯的逐步落地,監管和規范依舊是2017年的主題。對於獨立第三方支付企業來說,企業發展將進入一個全新轉型期。
2016年央行共完成三批牌照續展,未發放新的支付牌照。眾多集團企業、領域巨頭為打造自身產業生態閉環,通過資本運作手段獲取支付牌照。可以看出,支付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產品,而是構建產業鏈條中的重要一環。對於獨立第三方支付企業來說,在沒有大型產業集團鏈條作為支撐的情況下,需要依託第三方支付的收付款能力,通過不斷豐富增值服務,打造獨特的服務生態鏈條,這種增值服務的市場空間也將出現在B端市場。目前獨立第三方支付企業中已有一批先行的經驗,如智付的的跨境支付業務,不只是為跨境電商提供跨境交易全球收付款服務,同時還提供通關、退稅、結匯等環節的服務,通過增值服務,在跨境支付領域構建服務生態鏈條。
未來,以收付款能力和支付大數據為依託的企業資金管理、供應鏈金融、行業企業周邊服務等一系列支付增值服務將成為獨立第三方支付企業發展的重點方向。
G. 第三方支付公司如何申請基金支付結算資格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銷售支付結算許可行政許可條件主要包括:
(一)有安全、高效的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信息系統。該信息系統應當具有合法的知識產權,且與合作機構及監管機構完成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標准;
(二)制訂了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
(三)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
基金銷售支付結算許可門檻並不高,但是證監會採取的是「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的特許制度,因此,並非所有符合條件的支付機構均能獲得基金銷售支付結算資格,該項行政許可的審批難度很大。
H.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金融機構嗎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國內做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是與銀行合作)的的公司並不是金融機內構。
金融機構,是容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I. 第三方支付算金融嗎
第三方支付平是國內做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是與銀行合作)的的公司並不是金專融。
金屬融的本質是價值流通。金融產品的種類有很多,其中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金融所涉及的學術領域很廣,其中主要包括:會計、財務、投資學、銀行學、證券學、保險學、信託學等等。
金融是一種交易活動,金融交易本身並未創造價值,金融交易是一種將未來收入變現的方式,也就是明天的錢今天來花。簡單地說金融交易的頻繁程度就是反映一個地區、區域、乃至國家經濟繁榮能力的重要指標。
傳統金融的概念是研究貨幣資金的流通的學科。而現代的金融本質就是經營活動的資本化過程
J. 如何在人民銀行系統查詢第三方支付牌照
央復行正式對外公布《非金融制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國內第三方支付行業實施正式的監管。根據相關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需要按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取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受央行的監管,意味著支付服務更規范,資金更安全保障。
【第一步】:登錄中國人民銀行政務網:http://www.pbc.gov.cn;
【第二步】:在首頁找到政務公開→行政許可,點擊進入;
【第三方】:進入到如下頁面,點擊行政審批公示;
【第四步】:進入到如下頁面,找到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許可,點擊進入;
【第五步】:進入到如下頁面,找到已獲許可機構(支付機構),點擊進入;
可以在【已獲許可機構】檢索欄直接輸入支付牌照編碼或者輸入支付公司中文全名,也可查詢到該支付公司已獲支付牌照信息,若查詢不到,則代表該支付公司尚未取得支付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