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購買銀行抵押車不能過戶,以買怎麼辦
一、不可以直接購買,必須通過拍賣的方式購買才可以。在銀行抵押期間,不可專能允許買賣的。在抵押期間該車屬還是屬於車主的,不屬於銀行,銀行無權處理,只有當抵押人無力償還該車抵押的貸款時,銀行才可以到法院申請進行抵押車進行拍賣,這樣中拍人就合法的擁有該車了。二、《擔保法》規定:第四十條: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為權利人所有。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車輛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貳』 銀行拍賣未還清貸款的車,沒找到戶主,不過戶,可以買嗎
可以買,主要是銀行走的手續的話就是符合法律程序的。買下來也不會有什麼負擔。
『叄』 不能過戶的抵押車,能買嗎
不能過戶的抵押來車最源好不要購買,這種車從法律意義上說屬於他人物品,只有在辦理變更登記過戶後,才算是真正屬於自己的車。購買這種車要承擔比較大的風險。
(3)金融公司銀行處置車不過戶能買嗎擴展閱讀:
購買抵押車的注意事項:
1、如果要購買抵押車,一定得弄清楚抵押車的來源,若是抵押車是盜搶車輛,那麼千萬不能購買。因為就算在購買之後,會有公安機關進行查封,購買者將會受到非常大的利益損失。
2、相應的證件首先需要貸款機構提供明確的抵押協議,另外還要提供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等等,主要包括身份證復印件。
3、抵押車車況檢查很多抵押車都會存在一定的問題,要麼就是出現過大修的情況,要麼就是行駛公里數比較長,這種類型的車輛購買回來在性能上將會存在大量問題。
『肆』 金融公司的抵押車,貸款不還的!原車主不配合過戶了,如果買到手會有
申請貸款復業務的條件:
年齡在制18到65周歲的自然人;
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徵信良好,無不良記錄,貸款用途合法;
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伍』 金融公司的抵押車能買嗎
抵押車可以買,但是需要先解押。抵押車在沒有解除抵押之前,是不能進行過戶的,回若是沒有解除抵押的情況答下購買,那麼在本質上其實是屬於轉押的一種形式。如果要想抵押車能夠過戶,那麼必須要車主簽訂解除抵押協議才可以,不過難度很大,因此大部分的抵押車都無法過戶。
注意問題:
1、抵押車通常指正規抵押車。正規抵押車的意思就是指來源正規,並且有正規合法的抵押協議,另外貸款機構還能夠提供車主有效的身份證復印件等等。車輛過戶,手續有原車主抵押合同,有車主本人的簽字及指紋,原車主行車證,原車主身份證復印件(審車用)最後簽訂轉押協議。
2、抵押車輛應該是合法取得的,所有車輛均有據可查,有底擋,全國可查。保證正常行車,審車和買保險。車況不放心可以到4S店做專業的檢測,杜絕事故車,泡水車,翻新車。
3、車輛不能過戶,所以比過戶車要便宜。
4、關於車輛年審的問題,可以出異地年檢委託書,直接委託到你們當地車管所審車。
5、關於買車以後保險的問題,你可以拿著行車證,自己的身份證,買自己名字的保險。 很多購買者由於對抵押車來源不是非常注意,因此在購買之後出現了很多的問題。
『陸』 擔保公司的抵押車,不能過戶,可以購買嗎
1、擔保公司的抵押車不可以直接購買。
2、《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專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屬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3、擔保公司或者銀行只有抵押權,產權仍屬抵押人即車主。從擔保公司購買抵押車買不到車輛的所有權,故抵押車在購買之後不能進行過戶。
4、《擔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如果要購買抵押車,可以與擔保公司和抵押人共同協商折價購買,從車主手中取得所有權,或者通過法院處置拍賣,才能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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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請問,銀行抵押車輛可以購買嗎不能過戶但是任何手續都齊全
一、不可以直接購買,必須通過拍賣的方式購買才可以。在銀行抵押期間,不可能允許買賣的。在抵押期間該車還是屬於車主的,不屬於銀行,銀行無權處理,只有當抵押人無力償還該車抵押的貸款時,銀行才可以到法院申請進行抵押車進行拍賣,這樣中拍人就合法的擁有該車了。
二、《擔保法》規定:
第四十條: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為權利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車輛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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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章 抵押
第一節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第三十六條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