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倒賣承兌匯票違法嗎
買賣承兌匯票是違法的。
票據詐騙是嚴重犯罪行為,雖然刑法修正案取消了票據詐騙的死刑,但情節嚴重的仍然可以判無期徒刑。
除了商業銀行外,任何人不得從事票據貼現活動。持有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如果需要資金,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貼現,其貼現利率遠低於私下買賣的利率。
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以票據換現金也是有合法通道的:可以將匯票質押,以合法的民間借貸方式融資。
兩者的效果是一樣的,唯一的不同在於,私下票據買賣非法,而質押融資合法。地下票據市場如此活躍,說明人們有此需求。
與其禁而不止,不如順應潮流,放寬限制,制訂規范,加以引導,建立規范化的票據市場,為民間票據融資創造有利條件。
客體要件
金融票據
是可流通轉讓的信用支付工具。廣義的金融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狹義的金融票據僅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作為一種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金融票據具有有價性、物權性、無因性、要式性等特點。有價性即金融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錢為目的;
物權性即佔有票據就享有物權,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請求權;無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據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對取得票據的原因不負證明責任;
要式性指票據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無效。由於金融票據具有上述特點,使用金融票據可以使資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資金周轉,及時清結債權債務,規范商業信用,還可以減少現金使用,節省流通費用。
因此發展金融票據業務已成為我國金融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據的上述特點也使違法犯罪分子出於貪利目的而想方設法利用票據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騙取他人財物的犯罪日益突出。
這類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據的流通和使用過程中進行的,因而它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更影響了金融票據的信譽,妨害了金融票據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壞了國家對金融票據業務的管理制度。
(1)金融公司兌現匯票合法嗎擴展閱讀:
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據事實,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
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簽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票據詐騙罪的主體。
參考資料:票據詐騙罪-網路
B. 幫其他企業兌現承兌匯票,付出等額錢,合法嗎
合法啊,匯票可以等價所得,即支付接近的價值即可所得
C. 企業從金融機構或個人購買銀行承兌匯票合法嗎
是合法的。
D. 商票兌現是怎麼回事怎麼兌現合法么
商業匯票貼現,是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給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後,將余額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融資行為 一定要確認其真實性,
E. 私人做承兌匯票貼現是不是違法的啊
是違法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申請人只能是依法登記注冊並有效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私人是不具備資格的,這屬於非法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5)金融公司兌現匯票合法嗎擴展閱讀
私人做承兌匯票的貼現處罰案例:
男子經不住高額返點的誘惑,為朋友開具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後朋友以兌換商業承兌匯票套現的方式,騙取十堰某公司共計人民幣300餘萬元。11月12日,犯罪嫌疑人張某因涉嫌金融票據詐騙被湖北十堰東岳警方抓獲。
現年40歲的張某是江蘇省無錫市人,與好友羅某因飯局結識為好友。2015年8月,羅某找到張某,稱打算做鋼絲貿易生意,可目前資金周轉緊張。於是請張某幫忙開1000萬的商業承兌匯票用以抵押。
張某起先很猶豫,但在羅某向其分析了鋼絲生意的市場前景,以及自己的資金情況,並承諾年後一定歸還,還能返還3.5%的「好處費」時,張某動了心。於是,張某讓會計開了2張共計100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給了羅某。幾天後,張某先收到了羅某打來的10萬元「好處費」。
就在張某坐等收錢的時候,好友羅某因利用這些承兌匯票,以兌換商業承兌匯票套現的方式,騙取了十堰某公司共計人民幣300餘萬元,後詐騙行為敗露被警方抓獲。此後,牽涉其中的張某也因無實際支付能力,承兌匯票無法兌現,而被警方確定為網上追逃人員。
犯罪嫌疑人張某被網上追逃期間,民警並沒有停止對其進行追捕工作,多次趕赴張某位於無錫市的老家,對其家人進行思想工作,勸說張某投案自首,但其並未投案。
11月12日,十堰東岳警方得到線索,張某在無錫市高鐵站購票乘車時,被當地鐵路警方抓獲。辦案民警立即趕赴無錫市將張某帶回審訊。經審訊,犯罪嫌疑人張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F. 承兌匯票貼現違法么
1998年7月13日,國家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所列非法金融業務中包括非法「辦理結算」、「票據 貼現」和「票據買賣」等。
G. 銀行承兌匯票"不到銀行貼現,而是到私人處貼現,這犯法嗎
只能說違規,這家私人公司實質是買賣票據的中介機構,它本質上違反《票據法》;
作為企業,票據權利當事人,給銀行or給企業,一般無責任!
PS:這種操作市場上太普遍太普遍了,誰也不會管的!
H. 請教承兌匯票民間貼現的法律問題!
對於銀承:
1、不能在銀承上亂畫,在銀承復印件上簽字一般只是企業作為簽收的憑據罷回了,另外要注答意的,銀承的收款人只能是企業,不能是個人;
2、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對於銀承的兌付而言,沒有意義,大概是你的交易對手想要個憑據罷了;
3、出具了銀承又惡意掛失的,可以構成詐騙罪。銀承掛失並不簡單,需要一系列的程序,在法院公示催告期內,你可以向法院主張票據權利,一般而言,銀承記載信息完整,並且是對價合法取得的,掛失行為不能對抗該票據的有效性;
4、一般不會有這種情況,因為收票人在收票時,會向開票銀行查詢核對票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確認無誤後才會收票,捂著眼睛就收票的肯定會,但一般不會。
5、另外,正常來說,不會有人去購買銀承來付貨款,因為這樣做,一定是虧的,沒有賺取差價可言。
對於商承,因為是企業承兌的,所以和賒帳差不多,沒有太大意義。
I. 個人做買賣承兌匯票違法嗎
是違法的,票據詐騙是嚴重犯罪行為,雖然刑法修正案取消了票據詐騙的死刑,但情節嚴重的仍然可以判無期徒刑。除了商業銀行外,任何人不得從事票據貼現活動。
法律依據:
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據事實,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簽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票據詐騙罪的主體。
(9)金融公司兌現匯票合法嗎擴展閱讀:
票據詐騙罪的認定標准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准。本條為避免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一些狀況進行了特別規定。
如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是劃分是否構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
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則不構成本罪。應當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依據行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個案件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後得出結論。
對於冒用他人的票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偽記載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人必須具有詐騙他人財物的故意和目的,沒有這種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2、一般說來,具有以下情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1)不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2)將他人的金融票據誤認為是自己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誤簽空頭支票或者誤簽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的;
(4)簽發匯票、本票時因過失而作錯誤記載的:
(5)不知是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而使用的。等等。
3、區分票據詐騙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兩罪的根本區別在於,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懲治的是偽造、變造行為本身,而金融票據詐騙罪懲治的是使用這些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而沒有使用的,則這種行為觸犯了第177條的規定,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