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轉銷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什麼意思
就是客戶跑了抄,和客戶要的應收賬款沒辦法收回了,就要把這筆錢消掉,轉到別的科目裡面去。
⑵ 經批准,結轉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應計入什麼科目
往年應收賬款確定無法收回,做壞賬損失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中,
借:管理費用
貸:應收賬款
若計提了壞賬准備,則沖減壞賬准備
借:壞賬准備
貸:應收賬款
(2)金融機構款項無法收回擴展閱讀:
本科目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本科目發生應收賬款時,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照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②企業代購貨單位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墊運費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
③企業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現金金額小於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借記「壞賬准備」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現金金額大於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借記「壞賬准備」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④企業接受的債務人用於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應按該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其他費用。
⑤將債權轉為投資,企業應按應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⑥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清償的,企業應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⑶ 保理合同,若應收賬款無法收回,怎麼辦
企業將其持有的應收賬款出售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售以後由銀行等金融機構負責向企業的債務人收款,這類業務稱為應收賬款的保理業務。此類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應當視其保理業務合同是否附追索權分別對待。
如果保理業務合同中約定,應收賬款的出售不附有追索權,即在所售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夠向出售應收賬款的企業進行追償,所售應收賬款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應視為應收賬款出讓完成,作如下會計分錄: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所售應收賬款已提的壞賬准備金額,借記「壞賬准備」科目,按所出售應收賬款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如果保理業務合同中約定,應收賬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權,即在所售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即將原受讓的應收賬款退回給企業。由此可見,企業所售應收賬款的主要風險並沒有轉移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這種保理業務的實質就是以應收賬款作為抵借之條件,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取的一筆銀行貸款。在這種情況下,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原記錄的有關應收賬款、壞賬准備等科目在款項尚未收到時不做變動,以全面反映企業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真實情況。
⑷ 應收帳款無法收回怎麼做會計分錄
如果企業沒有才有備抵法的,採用直銷法的。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
借 營業外支出
貸 應收賬款
如果採用備抵法的,先計提後轉出
借 資產減值損失
貸 壞賬准備
借 壞賬准備
貸 應收賬款
⑸ 有確鑿證據表明存在某金融機構的款項無法收回,記什麼科目影響營業利潤嗎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不影響營業利潤。但是影響利潤總額。這個存專款如果屬是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的話,在確認損失時一定要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才能在稅前扣除。否則的話匯算清繳的時候是要調整的。
⑹ 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可否稅前扣除
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在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後,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回扣除。
根據《企業資答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6)金融機構款項無法收回擴展閱讀: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現金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二)現金保管人對於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准文件;
(三)對責任人由於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⑺ 應收賬款發現無法收回做的賬務處理
一、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的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貸:應收賬款——客戶
憑證附件中需要有一份對這筆應收賬款無法收回的說明,及相關銷售人員、總經理的簽名確認。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中,必須有以上證明方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不能提供,則會在匯算清繳的時候做納稅調增。
第二十三條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以上兩點,都需要向稅務局出具專項申報說明,經批准後才可以在稅前扣除。如果沒有進行專項申報,同樣會在匯算清繳的時候做納稅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