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銀盛代付業務
指銀盛支付按照與商戶的協議,將商戶提供的付款請求轉送至銀盛支付版的代付渠道(銀行或權金融機構)代理商戶發放款項的業務。銀盛支付,2013年3月開始拓展代收付業務,目前簽約的客戶上千家,涉及行業:電信、物業、保險、教育培訓、金融信貸等。
深圳銀盛電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銀盛支付)成立於2009年7月,總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員工隊伍持續壯大。2011年5月,獲得央行《支付業務許可證》,是首批27家機構之一,是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第一屆理事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銀行卡收單業務。目前分公司遍及全國31個省市,服務200多個地市。業務涵蓋軟體研發、互聯網金融、電信增值、電子商務、商旅服務等領域。
㈡ 銀行金融機構同業代付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委託行(發起行、開證行)與受託行(代付行)簽訂的代付業務協議條款判斷同業代付交易的實質,按照融資資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償還責任不同,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如果委託行承擔合同義務在約定還款日無條件向受託行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委託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相關交易作為對申請人發放貸款處理,受託行應當將相關交易作為向委託行拆出資金處理。 (二)如果申請人承擔合同義務向受託行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無論還款是否通過委託行),委託行僅在申請人到期未能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況下,才向受託行無條件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對於相關交易中的擔保部分,委託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財務擔保合同的規定處理;對於相關交易中的代理責任部分,委託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處理。受託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相關交易作為對申請人發放貸款處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循《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和其他相關准則的規定,對同業代付業務涉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貸款承諾、擔保、代理責任等相關信息進行列報。同業代付業務產生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不得隨意抵銷。 本條解釋既適用於信用證項下的同業代付業務,也適用於保理項下的同業代付業務。
㈢ 金融機構開展哪些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㈣ 金融機構代理中間業務是不是一定要報銀監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令
〔2001〕第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現予發布施行。
行長戴相龍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規范與完善銀行服務,提高競爭能力,同時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特製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銀行機構。第三條本暫行規定所稱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第四條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應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第五條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中間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二)不損害客戶的經濟利益;(三)有利於完善銀行的服務功能,有利於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五)具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六)具備適合開展業務的支持系統;(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風險和復雜程度,分別實施審批制和備案制。適用審批制的業務主要為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以及與證券、保險業務相關的部分中間業務;適用備案制的業務主要為不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第七條適用審批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一)票據承兌;(二)開出信用證;(三)擔保類業務,包括備用信用證業務;(四)貸款承諾;(五)金融衍生業務;(六)各類投資基金託管;(七)各類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八)代理證券業務;(九)代理保險業務;(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審批制的其他業務品種。第八條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一)各類匯兌業務;(二)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三)代理發行、承銷、兌付政府債券;(四)代收代付業務,包括代發工資、代理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如代收水電費);(五)委託貸款業務;(六)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七)代理資金清算;(八)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的收單業務,包括代理外卡業務;(九)各類代理銷售業務,包括代售旅行支票業務;(十)各類見證業務,包括存款證明業務;(十一)信息咨詢業務,主要包括資信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資產評估業務、金融信息咨詢;(十二)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業務;(十三)企業投融資顧問業務,包括融資顧問、國際銀團貸款安排;(十四)保管箱業務;(十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備案制的其他業務品種。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受理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報材料後,對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在30個工作日內發出正式批復文件。對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品種,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應在受理申報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以備案通知書的形式答復申請銀行。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請,可以對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作出特別限定。第十一條商業銀行開辦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未列出的中間業務,按審批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業務性質及風險特徵確定適用審批制或備案制。第十二條對中國人民銀行已經發布專門業務管理辦法的中間業務品種,若辦法已規定了相應的審批或備案制度,按專門業務管理辦法執行。第十三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新開辦中間業務,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同意後,由其總行統一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第十四條城市商業銀行新開辦中間業務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審查同意後,由其總行統一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由其總行於開辦前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第十五條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品種,不應超出其總行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開辦的業務品種范圍。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總行申請開辦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一)開辦申請;(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2、擬開辦業務品種的風險特徵和防範措施;3、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4、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5、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支持系統;6、開發和實施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方案。(三)擬開辦業務品種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申請開辦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開辦申請,開辦申請應就以下內容進行說明: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2、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3、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4、擬開辦業務的支持系統。(二)申請開辦業務品種的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應加強與同業之間的溝通和協商,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十九條對國家有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商業銀行按國家統一標准收費。對國家沒有制定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業協會按商業與公平原則確定收費或定價標准,商業銀行應按中國銀行業協會確定的標准收費。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制,加強內部控制,保證對中間業務的有效管理和規范發展。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制定中間業務內部授權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商業銀行內部授權制度應明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對不同類別中間業務的授權許可權,應明確各級分支機構可以從事的中間業務范圍。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加強對中間業務風險的控制和管理,並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建立和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建立監控和報告各類中間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准確、全面反映各項中間業務的開展情況及風險狀況,並及時向監管當局報告業務經營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注重對中間業務中或有資產、或有負債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對或有資產業務實行統一的資本金管理;應注重對交易類業務的頭寸管理和風險限額控制;應對具有信用風險的或有資產業務實行統一授信管理。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建立中間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對中間業務的風險狀況、財務狀況、遵守內部規章制度情況和合規合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銀行中間業務監督和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強制停辦相關業務,取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或予以備案,擅自開辦中間業務;(二)開辦業務過程中,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危害了國家和公眾利益;(三)開辦業務過程中,逃避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四)開辦業務過程中,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五)業務經營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內部控制制度,內控混亂,造成嚴重風險及實際重大資金損失;(六)中國人民銀行認定需要進行處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條銀行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本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以外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反本暫行規定的其他條款,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
㈤ 為什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內國范圍內全容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准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5)金融機構代付擴展閱讀:
免徵增值稅要求規定:
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3、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㈥ 同業代付業務是什麼意思
一、同業代付業務,是指銀行根據客戶申請,通過境內外同業機構或本行海外分支機構為該客戶的國內貿易或國際貿易結算提供的短期融資便利和支付服務,分為境內同業代付和海外代付。
其中,接受客戶申請、從同業機構融通資金並委託同業機構將款項支付給該客戶交易對手的同業代付業務發起行稱為「委託行」,為委託行提供資金來源和代付服務的境內外同業機構或委託行海外分支機構稱為「代付行」。
二、代付業務又稱代理同業委託付款業務,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即「委託行」)根據其客戶的申請,以自身的名義委託他行提供融資,他行在規定的對外付款日根據委託行的指示先行將款項劃轉至委託行賬戶上。
委託行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他行代付款項本息。其類別包括國內信用證結算項下、國內保理項下、票據類的代付。
(6)金融機構代付擴展閱讀:
代收款業務的核算:
下面以代收行政事業單位罰沒款業務的核算為例,簡單介紹代收款業務的核算手續。
(一)營業網點的處理
1.受罰者填制轉賬支票等付款憑證或交納現金。
2.經辦人員根據罰款通知收妥款項後,填制或套打代收罰款收據,按協議規定的期限上劃款項。其會計分錄為:
借:單位活期存款——××戶(或現金、存放中央銀行准備金)
貸:其他應付款——待劃轉代收罰款戶
3.上劃罰款時,填制特種轉賬借方憑證和內部往來劃收款報單分別作借、貸方記賬憑證,辦理劃款手續。其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待劃轉代收罰款戶
貸:支行轄內往來——××往來單位戶。
㈦ 工資交易和代付交易的區別是什麼
銀聯代付入賬是指企事業單位從自身單位的結算賬戶,向持卡人指定銀行卡賬戶進專行款項屬劃付的業務操作。
代付交易是指商戶開展代付業務時通過批量文件方式發起的,從單位結算賬戶向指定銀行卡賬戶進行款項支付的交易。
支付項目是指商戶支付款項的名稱。 支付區間是指商戶向收款賬戶支付款項對應的時間區間。 批量交易應答截止時間是指發卡機構對批量代付交易返回銀聯卡代付業務規則。
㈧ 銀行的簡訊通知代付收入是什麼意思
銀行的簡訊通知代付收入的意思是銀行代某個銀行客戶代付款項給支付對象,收到款項的用戶簡訊會收到「代付收入」字樣。
收到簡訊說銀行代付收入到賬上,應該是報銷的錢到賬了。代付是在客戶授權後,代替客戶成批量的完成支付方式相同或者類似的支付業務。
代收代付業務是指在客戶授權後,各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結算便利,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為辦理指定款項的收付事宜的業務。
批量代付業務的典型案例為企業通過銀行代發職工工資的業務。流程為在三方簽訂合同後,企業將職工姓名銀行卡號工資金額等信息交給銀行,同時將應發給職工的工資總額轉付。
(8)金融機構代付擴展閱讀:
一、代收款業務的核算
下面以代收行政事業單位罰沒款業務的核算為例,簡單介紹代收款業務的核算手續。
(一)營業網點的處理
1、受罰者填制轉賬支票等付款憑證或交納現金。
2、經辦人員根據罰款通知收妥款項後,填制或套打代收罰款收據,按協議規定的期限上劃款項。其會計分錄為:
借:單位活期存款——××戶(或現金、存放中央銀行准備金)
貸:其他應付款——待劃轉代收罰款戶
3、上劃罰款時,填制特種轉賬借方憑證和內部往來劃收款報單分別作借、貸方記賬憑證,辦理劃款手續。其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待劃轉代收罰款戶
貸:支行轄內往來——××往來單位戶
(二)管轄行(代繳行)的處理
直接代收罰款以及收到營業網點上劃的收繳罰款記入「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
代收罰款上繳國庫的會計分錄為:
借:待結算財政款項——代報解罰款收入——××戶
貸:存放中央銀行准備金(或××科目)
管轄行定期與財政部門結算代收款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