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費信貸的基本概念
個人消費信貸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採取信用、抵押、質押擔保或保證方式,以商品型貨幣形式向個人消費者提供的信用。按接受貸款對象的不同,消費信貸又分為買方信貸和賣方信貸。買方信貸是對購買消費品的消費者發放的貸款,如個人旅遊貸款、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個人短期信用貸款等。賣方信貸是以分期付款單證作抵押,
對銷售消費品的企業發放的貸款,如個人小額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個人汽車貸款等;按擔保的不同,又可分為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和信用貸款等。個人短期信用貸款的開辦,標志著國有商業銀行轉變經營觀念,開拓業務新領域,對傳統業務模式的突破;個人消費信貸的開辦,順應了國民日益增長的金融產品多元化需要,優化了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結構,增加了商業銀行的創利渠道,也有利於啟動市場、擴大內需,增加消費品生產,形成生產——消費——生產的良性循環,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個人消費信貸的開辦,對引導個人有計劃消費、改善生活質量、提高生活品質也有著極積意義。但由於中國尚未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機制、個人經濟行為尚不規范,加之個人消費信貸開辦的時間不長,尚沒有多少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所以,此項業務有著許多新的課題尚待研究。
2. 金融消費者的權威定義是什麼
美國1999年頒布的來《金源融服務與現代法》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為個人、家庭成員或家務目的而從金融機構得到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個人。
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集中在兩大問題上:其一是金融消費者與消費者的關系問題。其二是金融消費者與投資者的關系問題。
金融消費者概念界定乃至金融法制度構建的目標僅著眼於弱勢交易主體的傾斜保護,而沒有綜合考慮公正價格形成機制、市場功能確保以及秩序、效率、安全等金融法的內在價值目標。
3. 什麼是金融和營銷有區別嗎
金融即貨幣的資金融通,是貨幣流通、信用活動及與之相關的經濟行為的總稱版。包括貨幣的發行權與回籠,銀行的存款與貸款,有價證券的發行與流通,外匯買賣,保險與信託,國內、國際的貨幣支付與結算等。
金融涉及到金融主體、金融客體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金融主體就是在金融活動中的人和單位,包括投資者和融資者;金融客體就是人們參加交易的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期貨期權等。金融關系就是哪些人有資格發行股票等有價證券,哪些人有資格可以購買相應的金融產品。
4. 個人信貸,消費信貸,消費金融這三個概念有什麼區別
房貸算消費信來貸的一種,自消費信貸以前往往是一些持牌機構,比如銀行,小貸,消費金融公司等來做這些方面業務,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一些P2P平台作為資金端,也逐步切入消費金融這塊業務。消費信貸突出貸款,那麼貸款就會涉及的利息。而消費金融就更加靈活,通過交易結構和金融產品的設計,完全可以不向客戶收利息,轉而向商家收服務費。
5. 消費金融是什麼
消費金融是指向各階層消費者提供消費貸款的現代金融服務方式。無論從金融產品創新還是擴大內需角度看,消費金融試點都具有積極意義。
在互聯網金融時代的今天,消費金融的含義也有了新的解釋,更加豐富了消費金融的內涵,即不僅僅是"借錢消費",更應該是"邊消費邊賺錢",藉助於互聯網的高效、便捷和平等,從而實現投資者、融資者、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共贏生態圈。
消費金融在提高消費者生活水平、支持經濟增長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推動作用。 這一金融服務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場和新興市場均已得到廣泛使用。
(5)消費者金融的概念擴展閱讀:
簡介和來源
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其來源於中國銀監會發布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13日宣布,正式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啟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審批工作。
《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且應具備最近一年年末資產總額不低於600億元等條件;消費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在試點階段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僅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和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不涉及房地產貸款和汽車貸款。
6. 各國關於金融消費者的定義
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一種類型,是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回、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答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的個人。金融消費者仍符合消費者的三個基本特徵:主體是個人;行為是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目的是為了生活需要。
7. 你認為消費者概念應如何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這是《消法》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
關於消費者的概念,我國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1978年國際標准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對消費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認為消費者是指「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
1985年我國國家標准局發布的《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給消費者下的定義是:「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
(7)消費者金融的概念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