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識別地抄下錢庄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1】上海羅某特大地下錢庄案
【案例2】遼寧沈陽金某地下錢庄案
【案例3】江西南昌「7·10」地下錢庄案
如何識別腐敗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4】北京丁某特大職務侵佔洗錢案
【案例5】山西武某受賄洗錢案
【案例6】重慶羅某受賄洗錢案
如何識別毒品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7】雲南楊某、劉某涉毒洗錢案
如何識別走私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8】廣西北海黃某走私洗錢案
【案例9】江蘇無錫段某等人走私洗錢案
如何識別詐騙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10】上海潘某團伙洗錢案
如何識別非法集資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11】山東梁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如何識別傳銷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12】湖北林楓集團非法傳銷案
如何分析重點可疑交易
一、分析實際交易行為
二、充分利用其他信息資源
三、分析開戶資料
四、分析交易記錄
如何撰寫重點可疑交易報告
一、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的基本結構
二、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的基本要求
三、重點可疑交易報告模板
模擬案例(識別、分析和報告)
一、識別
二、分析開戶資料
三、分析交易記錄
四、總結可疑點和判斷性質
五、撰寫重點可疑交易報告
㈡ 金融機構在分析可以交易報告類型時,可參考()哪些文件
答案是啥啊
㈢ 金融機構分析識別,通過交易監測標准篩選出的交易後,認為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
正確的。
依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專定: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准屬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
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或行為特徵的分析過程。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3)金融機構分析識別通過交易擴展閱讀:
可疑交易報告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2、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准確地採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㈣ 金融機構識別、分析和報告重點可疑交易的作者簡介
曹作義,來現就職於央行反洗源錢局,主要從事洗錢案件調查工作,2004年進入央行反洗錢局工作,法學碩士,2005年被選派赴央行駐歐洲代表處,專題調研英國反洗錢工作,2006年回國後,先後參與《反洗錢法》的起草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級對中國的評估工作,工作6年間,曾調查了多起重大洗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同時參與研究「中國反洗錢和么恐融資制度有效性」等重點課題,參與編寫《反洗錢法釋義》等多部反洗錢專業書籍,重點研究洗錢犯罪的類型和手法、金融機構可疑交易的識別和分析反洗錢調查和洗錢罪認定的法律問題,關注和思考中國金融業反洗錢的經驗和教訓。
工作之餘,以上人名義在網路上開通了我們首個個人反冼錢博客——「小曹反洗錢」隨時關注和記錄國內外反洗錢重大事件的進展。
㈤ 金融機構對於向中國反洗錢檢測中心所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經分析識別,有合理的理由認為該交易或客戶與
洗錢無關的,可以不提交。
㈥ 金融機構識別、分析和報告重點可疑交易的介紹
《金融機構識別、分析和報告重點可疑交易》是2010年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曹作義。
㈦ 簡單說明可疑交易分析要點有哪幾方面
1、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2、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准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准。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准。
3、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准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或行為特徵的分析過程。
4、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7)金融機構分析識別通過交易擴展閱讀:
反洗錢可疑交易的要點分析:
法律依據: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解析: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是指10個工作日內從多個賬戶向一個賬戶轉入資金後,又將與所轉入資金累計金額大額相當的資金轉向另一個賬戶;資金集中轉入、分散轉出是指10個工作日內向某一賬戶轉入資金後,又在短期內分多次將與所轉入資金金額大致相當的資金轉往其他多個賬戶。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解析:10個工作日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不含同名賬戶之間的交易)營業日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發生持續3天以上的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解析: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10個工作日內營業日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發生持續3天以上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自然人客戶10個工作日內營業日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發生持續3天以上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㈧ 金融機構識別、分析和報告重點可疑交易的內容簡介
《金融機構如何識別、分析和報告重點可疑交易》內容簡介:有人可能會問版,金融機構權按照央行規定的可疑交易標准向央行報告的可疑交易難道不是真正的可疑交易?事實上不是。因為金融機構根據客觀的可疑交易標准報告的可疑交易,只是反映了某筆資金交易在客觀表現上不同於或有別於一般的正常交易,實際上屬於異常交易;而真正的可疑交易應當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這些異常交易的基礎上,結合實踐經驗,經過充分的主觀分析判斷後發現的涉嫌洗錢的資金交易活動。正因為這種可疑交易蘊涵了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主觀能動性,更顯示了其可貴的價值,也更加符合反洗錢工作的本原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