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機構可否為企業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兩類,都不能為企業提供擔保。
『貳』 擔保公司屬於金融行業嗎
1.擔保來公司算不算金融行源業,需要分情況:
融資性擔保公司屬於地方金融業,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屬於服務業。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是為被擔保方服務,並不與金融機構合作,只是用自己的實力為被擔保方提供擔保,因此,應該屬於服務業。
2.金融業指的是銀行與相關資金合作社,還有保險業,除了工業性的經濟行為外,其他的與經濟相關的都是金融業。金融業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行業,它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和租賃業。
『叄』 擔保公司算金融行業么
融資性擔保公司屬於地方金融業,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屬於服務業。
『肆』 期貨公司可以對外擔保嗎
不可以,法律規定的業務范圍之外的都不可以
期貨公司是作為期貨市場上經營期貨業務的中介機構,是我國期貨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明確期貨公司的法律地位、業務范圍和監管措施,是新公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新條例對此主要做了以下規定:
一、明確期貨公司的金融機構屬性
1999年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沒有明確期貨公司(原稱期貨經紀公司)的法律屬性,影響了期貨公司的正常發展。長期以來,期貨公司執行的是飲食服務企業會計制度,計提的風險准備金也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等等。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這樣就明確了期貨公司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為期貨公司的健康、穩定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
二、適當拓寬了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
暫行條例出於當時清理整頓期貨市場的需要,規定期貨經紀公司只能從事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嚴禁從事境外期貨經紀等業務,不利於期貨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和壯大。新條例在建立、健全基礎性風險預警體系和強化監管的前提下,將期貨經紀公司改名為期貨公司,並適當放寬了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期貨公司可以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新條例第十七條)。新條例增加了境外期貨經紀業務,主要是考慮到隨著加入WTO和國際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需要利用境外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的企業數量不斷增加,國內企業可以通過期貨公司簡介參與境外期貨交易,進行套期保值和投資。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有利於發揮期貨公司的專業背景,為規范和發展期貨投資咨詢市場建立打下基礎。
新條例同時對期貨公司業務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比如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同時考慮到目前金融期貨正處於起步階段,為預防風險,避免期貨公司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的利益沖突,建立「防火牆」,所以新條例沒有規定期貨公司可以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三、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管
由於期貨市場機制復雜,風險較大,新條例對期貨公司的設立和期貨業務資格規定了比較嚴格的審批制度。新條例規定,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對期貨業務,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期貨業務(新條例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新條例第十七條)。並且對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新條例第七十八條)。
同時新條例在總結我國期貨市場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和借鑒國際慣例的基礎上,比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新增了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措施,強化了執法手段。一是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時,可以對期貨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可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可以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新條例第五十一條);二是期貨公司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經責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限制或者暫停期貨公司部分期貨業務,責令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新條例第五十九條);三是期貨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期貨市場秩序、損害客戶利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新條例第六十條)。
『伍』 一個公司能夠同時開展小額貸款與金融擔保這兩項業務嗎
算是金融企業
但有個問題
現在許多沒有這種貸款和擔保資質的公司都謊稱自己有
你可以讓他們拿出營業執照來看,有沒有中小企業貸款一項,或者專門的擔保資質證件
如果沒有,那就都是打擦邊球的,沒有資質的。
『陸』 金融公司職工為本公司吸收存款擔保合法嗎
感覺不合法,怎麼感覺你說的有點像非法集資呢?公司有實體么?
『柒』 金融投資公司是擔保公司嗎
投資公司跟一個普通有限公司差不多,擔保公司是受擔保法,中央和地方部門管制的,兩個差別挺大。
『捌』 金融擔保和融資擔保的區別
兩者雖然均為擔來保公司,但自在設立及經營等各個環節均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設立審批程序不同。
一般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據《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成立,適用的是公司法對於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需要履行嚴格的前置審批制度,設立原則為核准主義。
2、經營的范圍不同。
一般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以及與融資咨詢有關的擔保業務,允許其自有資金進行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除以上經營范圍以外,還包括貸款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
3、任職人員限制有所不同。
一般性擔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即可。但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要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理制度,並對其管理人員等均有相應的要求。
4、監管程度不同。
一般性擔保公司沒有嚴格的監管要求,但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有著嚴格的監管程序,處處可見監管,監管涉及設立、變更、經營等各個環節
『玖』 如果被起訴,擔保的金融公司會怎麼樣
你這種情況,應該是銀行起訴借款人了是吧?實際上作為中間的擔保公司的你應該去做這樣的止損之類的協商,了解客戶的逾期原因,別搞得自己太被動
『拾』 北京金融公司是不是可以做第三方擔保
網上假冒擔保、小貸公司名義行騙的李鬼比比皆是,如果不是直接去公司辦理,而是內網上容洽談、傳真簽合同的一律是詐騙,即便把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蓋著公章的合同發給你也一樣,刻個蘿卜章(假公章)幾十塊錢,PS一張營業執照分分鍾搞定,騙子做這種事易如反掌。
提醒大家:
1、異地辦理的、網上辦理、電話傳真辦理的必是詐騙。
2、使用公司名義發布信息、簽合同,使用個人銀行賬號(所謂法人、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作為收款、收費賬號的必是詐騙。
3、以驗證資金實力(還款能力)等理由要求在自己的卡上存錢的必是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