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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法都學什麼

發布時間:2021-02-21 22:30:27

❶ 評述國際金融法的主要內容及分類

鑒於國際金融法課程教學課時通常為36課時或者54課時,為了使研究生們在有限專的時屬間內學到真正有用的東西,《國際金融法(高級教程)》沒有採取大而全的框架結構。本教材摒棄了傳統教科書中面面俱到但沒有側重點與特色的體系和寫作風格,而以國際金融私法領域的前沿法律問題為重點闡述內容。當然我們對國際金融公法和國際金融私法的劃分不是絕對的,在本教材中也會涉及到一些公法上的監管問題,但我們的立足點在於闡述國際金融私法問題。因此,本教材以與市場運作密切相關的國際金融交易行為及其法律問題為主線,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將主要筆墨集中在國際金融交易的實務與相關法律原理之上。《國際金融法(高級教程)》結合了作者多年從事國際金融法律實務、研究和教學的經驗,貫徹了學以致用的指導思想,在相對有限的篇幅中,集中闡述了國際金融交易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問題,使學生能夠通過本教材的學習,掌握國際金融法前沿問題的知識,學到閱讀、分析、評論和起草國際金融交易法律文件的能力和技術,掌握國際金融交易的法律規范。本教材的內容取捨注重對研究生操作能力的培養和對其法律思維方式的引導,並盡可能滿足雙語教學的需要。

❷ 國際商務都學些什麼好學嗎

國際商務一般指研究國際貿易的學科。專業培養掌握現代經濟學和管理學的基本理論,掌握國際商務、跨國經營管理基礎理論、業務知識、專業技能,通曉國際商務慣例和國際商務文化,熟悉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社會狀況,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區域化發展要求,培養具備跨國經營、管理、策劃工作能力的高層次應用型人才。
國際商務學是一門研究為滿足個人及組織需求而進行的跨國界交易的科學。該定義有兩層含義:一是國際商務學研究的是跨國界的活動;二是國際商務學研究的是國家、企業或個人以經濟利益為目的而進行的商業性經濟活動,而不是非商業性的跨國經濟活動(例如國家的對外經濟援助)。非商業性經濟活動不在國際商務學的研究范圍之內。
國際商務學是20世紀50年代開始發展起來的一門年輕的綜合性、跨專業的邊緣學科。它涉及面很廣,與其他學科(例如經濟學、管理學、人類學、社會學、組織學及心理學等)有很多交叉。
國際商務的本質是「跨國界」,最基本的國際商務活動是跨國界的經濟交易活動。國際商務學研究的主要對象是跨國公司。跨國公司是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進行跨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培養要求:
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方面的基本知識和職業能力:
(1)掌握國際貿易理論,了解有關經濟法規和各主要國家、地區的貿易政策;
(2)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
(3)熟練地應用計算機從事國際貿易的業務工作;
(4)了解涉外經濟法規和主要國家地區的貿易政策;
(5)具有較強的人際溝通和業務拓展能力。
專業特色:
要求掌握馬克思主義經濟基本理論和方法;西方經濟學、國際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國際商事活動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國際市場營銷的本領;能運用計量、統計、分析方法進行分析和研究;了解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發展的動態;了解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及其貿易政策和發展動態;了解中國的經濟政策和法規發展動態;能夠熟練地掌握商務英語,具有聽、說、讀、寫、譯的基本能力;能利用計算機和其他經濟分析工具從事涉外經濟工作。
就業方向:
專業學生具有法商結合的知識結構,理論知識扎實,並有較強的實際操作能力和用外語進行商務溝通的能力,適於在跨國公司、外向型企業和外資企業等從事國際商務活動的商務代表、國際商務師及國際化經營的高級管理人才;或者在涉外經濟貿易部門及政府機構從事對外經營管理、政策法規制定與實施,以及國際化商務活動策劃的綜合性高級專門人才。

❸ 大學金融系都學什麼書啊

金融專業的主幹學科:西方經濟學、國際金融學、貨幣銀行學、金融市場學、世界經濟概論、金融工程學、國際保險、信託與租賃、公司金融、證券投資學、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金融統計分析、國際結算、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金融專業英語。

金融專業培養掌握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基本原理和金融學基本知識和理論、金融運作和金融市場的基本知識與基本技能;

熟悉通行的國際金融規則、慣例及WTO的運行機制;通曉中國對外金融管理政策法規,了解當代金融市場的發展狀況;運用現代化科技手段,進行現代金融業務操作的又具有扎實外語能力的應用型金融專門人才。

同時還開設英語精讀、英語閱讀、英語口語、英語聽力、微積分、線性代數、概率論與數理統計、計算機應用等多門基礎課程。教學實踐包括課程實習、畢業實習等。

(3)國際金融法都學什麼擴展閱讀

就業方向

政府及公共事業單位、中外銀行、保險、證券、基金、信託等金融機構,金融管理機構、高等院校金融財政專業教師、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出版傳播機構、金融業相關委員會、市(或欲上市)股份公司證券部及財務部等。

培養目標

本專業培養具有寬口厚金融學理論知識及專業技能,既可在國內外大學和科研院所攻讀研究生學位,也可在銀行、證券、信託、投資、保險等金融機構及其他企業、政府管理部門等機構任職的德才兼備的高素質復合型專門人才。

應具備能力

本專業學生能夠全面掌握經濟學科和金融學科的基礎理論和基礎知識;系統掌握金融學的基本理論與分析方法、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熟悉有關法律、政策和國際規則;了解國內外金融學科和金融業的歷史、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較強的調研、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一定的科研能力;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具有較強的外語應用能力,能利用外語獲取專業信息;能熟練運用現代信息化工具從事專業工作。

❹ 國際金融專業要學什麼,會不會很難

國際金融專業簡介

本專業培養從事國際金融工作的經營管理以及國際金融教版學、權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備的高級專門人才。

業務要求:經過四年的學習和實踐,畢業生應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經濟理論;領會我國對外開放的方針、政策、原則和法規,了解西方經濟理論,具有一定的西方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背景知識;掌握國際金融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經短期適應性工作後,能獨立地從事國際金融經營和管理。進行有關理論與實務的研究工作;熟練地英語,具有一定的聽、說、寫、譯的能力;能用英語從事有關國際金融的業務工作;部分學習初步掌握第二外語。

主要專業課程:國際金融理論與政策、國際金融市場、國際信貸、外匯銀行業務、銀行會計、國際財務管理、工商信貸與結算、國際結算、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管理、銀行經營管理、國際保險、國際金融法、國別經濟、金融專業英語。

工作適用范圍:本專業畢業生適宜在國際金融機構,國際企業和對外經貿部門從事經營管理工作和本專業的教學、研究工作。

❺ 國際商務專業主要是學習些什麼

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經濟學原理、國際貿易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接受國際貿易實務操作的基本訓練,具有分析解決處理國際貿易業務工作中具體問題的實際能力。掌握國際貿易理論,了解有關經濟法規和各主要國家、地區的貿易政策;

國際商務學是一門研究為滿足個人及組織需求而進行的跨國界交易的科學。該定義有兩層含義:一是國際商務學研究的是跨國界的活動;二是國際商務學研究的是國家、企業或個人以經濟利益為目的而進行的商業性經濟活動,而不是非商業性的跨國經濟活動(例如國家的對外經濟援助)。非商業性經濟活動不在國際商務學的研究范圍之內。

國際商務學是20世紀50年代開始發展起來的一門年輕的綜合性、跨專業的邊緣學科。它涉及面很廣,與其他學科(例如經濟學、管理學、人類學、社會學、組織學及心理學等)有很多交叉。

課程設置:

國際貿易與實務、西方經濟學、國際商法、國際市場營銷、國際結算、電子商務概論商務應用文、基礎英語、商務英語、外貿函電、外貿單證、外貿談判技巧、 跨文化交流、國際經濟合作知識、市場調研

關於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就讀國際商務專業的體驗來說,這個主要是見仁見智了。對於我來說,這還是一個比較好的體驗。如果你熱愛對外貿易但是自己的分數不夠上金融學院,那麼經濟學院的國際商務專業將會是你比較好的選擇,因為大部分的課程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外界的評論方面也是比較好的。但是,如果你不是真正熱愛這個專業,你將會學的很痛苦。因為這門專業學的東西很多,對應來說,就是不精,其學科並不是很適合大部分人。

❻ 吧里有學國際金融法專業的學長學姐嗎

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國際金融關系是具有金融性的國際關系。在當前金融業多向度、深入發展的情況下,探尋金融的恰當含義尤為重要,這是因為國內外對金融的含義存在的不同認識和理解,直接影響到對國際金融法的概念、調整對象、范圍、淵源、理念及社會功能等問題的科學認識,影響到國際金融法科學體系的建立。因此,探討金融的含義就構成考察和掌握國際金融法基本理論的基點和起點。對於金融可以從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金融的內涵
金融的內涵,即金融的本質屬性有哪些,這是認識金融和國際金融法所必須回答且難以回答的問題。
對此,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1.金融
在訓詁意義上的基本含義「金融」是由中國字組成的詞,據考證,它並非古已有之。古有「金」和「融」,但未見「金融」連在一起的詞。《康熙字典》及其之前的工具書均無「金」與「融」連用的詞,即為佐證。將「金」與「融」連起來始於何時,無確切考證。是否直接譯自Finance亦無任何證明。一個很大的可能是來自明治維新的日本。那一階段,有許多西方經濟學的概念從日本引進——直接把日語翻成漢字搬到中國來。最早列入「金融」條目的工具書是: 1908年開始編纂、1915年出版初版的《辭源》和1905年即已醞釀編纂、1937年開始刊行的《辭海》。
《辭源》(1937年普及本第11版)對金融的釋義是:「今謂金錢之融通狀態曰金融。舊稱銀根。各種銀行、票號、錢庄,曰金融機構。」《辭海》( 1936年版)對金融的釋文是「(monetary circulation)謂資金融通之形態也,舊稱銀根。金融市場利率之升降,與普通市場價之漲落,同一原理,俱視供求之關系而定。即供給少需要多,則利率上騰,此種形態謂之金融緊迫,亦曰銀根短絀;供給多需要少,則利率下降,此種形態謂之金融緩慢,亦曰銀根松動。」
根據以上考證,我們似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始於近百年前編纂的《辭源》、《辭海》是最早有據可查的、編入金融條目的辭書,說明這個詞在20世紀初以前已經使用,並已相當定型。《辭海》注以英文,顯示該詞有可能來源於海外。《辭源》、《辭海》就其始刊時對金融的定義來看,簡單地說,金融就是資金融通,即由資金融通的工具、機構、市場和制度等構成要素相互作用而構成的有機系統。這一含義至今仍然能夠體現出金融的初始的和基本的本質特徵。
2.金融是虛擬經濟
虛擬經濟是資本以金融市場為主要依託所進行的有關的經濟活動,簡單明了地說,虛擬經濟就是直接以錢生錢的活動。虛擬經濟是與實體經濟相對應的概念。實體經濟活動就是將貨幣通過交換成勞動力、原料、機器設備、廠房等,然後經過生產產出產品,產品通過流通變成商品,商品再通過交換再變回貨幣。在實體經濟的循環中,資本增值,取得了利潤,這是實體經濟的過程。虛擬經濟的循環是在金融市場上,貨幣先通過交換成為借據、股票、債券、外匯等,然後在適當的時候,再通過交換將這些金融產品變回貨幣,直接以錢生錢。
虛擬經濟經歷了商業信貸、生息資本的社會化、有價證券市場化和金融市場國際化以及國際集成化等階段。金融最初是個人之間的借貸,財富的剩餘者將閑置貨幣借給借款人,這時貨幣變成了生息資本。
由於這樣的借貸風險比較大,而且無法優化投資方向,在這樣的情況下銀行出現。銀行把人們手中的閑置貨幣集中起來,變成生息資本,借給那些需要從事實體經濟活動的人。銀行在存款人和貸款人之間賺取利差。企業向銀行間接融資,因為有利差的存在成本較高,企業如果直接發行債券,不僅融資成本較低,而且投資人也能獲得較高的回報,這樣就產生了債券。同時,為了使投資者能夠共擔風險,股票也出現了。債券和股票面對的是社會公眾,債券和股票出現後投資品種和選擇多樣化,但流通性問題妨礙了社會投資。有價證券市場化以後就解決了這個問題。股票和債券都能在市場上隨時變回現金,這樣解決了流動性問題。最後是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和國際集成化,各國國內的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相互間的影響日益增大,虛擬經濟的總規模大大超過了實體經濟。由於電子技術、信息技術的發展,資金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進行調動,國際金融市場已到「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程度。
將金融界定為虛擬經濟,接下來的問題是,這種虛擬經濟活動包括哪些內容和形式? 這是認識金融的性質所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如上所述,金融的初始基本含義是資金融通,但是如果僅限於此,那麼還不足以反映現代金融的全貌,例如,金融衍生工具和有些保險產品等就不具有資金融通的性質。因此,以金融市場為依託所進行的金融活動,除資金融通外,還應包括非資金融通的活動,如規避風險的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風險和彌補損失的保險活動等。只有這樣,金融的概念才能與時俱進,對當今的金融實踐具有周延性。
總之,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具有金融性,而國際經濟法其他分支的調整對象則沒有金融性質,因此,金融性將國際金融法與研究國際關系問題的其它學科或科學區分開來,也將國際金融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分支,特別是國際投資法區別開來。國際間資金流動的形式,依投資方式,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國際投資法調整直接投資關系,國際金融法則調整間接投資關系。凡是以金融市場為依託進行的虛擬經濟活動都屬於國際金融法調整,而不具有以上特徵的國際間資金流動關系則由國際投資法來調整。
例如,處於國際投資法和國際金融法敏感地帶的股票購入,如果這種購入是通過證券市場進行的,這種行為本身由國際金融法調整。如果買賣的目的是為了持有能提供一定收入的證券以便在證券市場獲利,而不是為了經營管理企業,也不享有控制權,則這類交易始終都應受國際金融法調整。如果購入股票的目的是為了經營管理和控制企業,購入股票後參加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或控制,那麼,股票購入行為由國際金融法調整,購入後的經營管理或控制行為等由國際投資法來調整。如果對企業的收購不是通過證券市場而是通過產權市場進行的,且收購後對企業行使了經營管理或控制,那麼,整個活動都應受國際投資法的調整。
(二)金融的外延
金融經過多年來的發展,不僅沒有使人們對其范圍形成共識,反而似乎助長了分歧。對於金融及其外延,國內外存在不同的界定,大體上可以姑且稱為一般意義的金融和狹義的金融。以下對金融及其范圍的考察從當今對金融的兩種主要理解入手,在此基礎上找出金融的基本外延。
1.一般意義的金融
一般意義上的金融包括貨幣供給,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資金借貸市場,證券市場,保險系統,以及國際金融中所具有的以上內容等。在國內,這種理解多年來存在於黨政部門、實際經濟部門、經濟學界、本土金融學界,它不是始於某種理論界定,而是自然而然形成的。
在國外,對金融也存在類似上述意義上的理解。
韋氏詞典對金融的理解就與我國對金融的上述理解基本相當。根據《韋伯斯特第三版國際新辭典》(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金融包括「貨幣流通(circulation of money) 、信貸發放( granting of credit) 、投資(making ofinvestments)和銀行設施的提供(the provision of bankingfacilities)等。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還有一種對金融的廣義的理解:凡是與錢有關系的事情都可用「金融」(Finance)這個詞。《牛津辭典》(Oxford Dictionary)和一些網路全書對Finance 的解釋是: 貨幣事務(monetaryaffairs) 、貨幣管理(management of money) 、貨幣資源(pecuniary resources) ……。有時, 它指財政, 在與company、corporation、business聯用或與之有關的上下文中,指公司財務等。這種理解顯然比對金融的一般意義理解更廣,不僅包括上述一般意義的金融,並且還包括國家財政、企業財務以及個人貨幣收支等。
2.狹義的金融
狹義的金融是指有價證券及其衍生產品市場,是指資本市場。持這種理解的人士認為,「金融」就是西文的Finance,Finance 即指金融市場(Financial Market) , 資本市場(Capital Market) 。據黃達先生考察,持有這樣用法者在國內主要是: 80年代開始關注金融、研究金融的一些中老年理工學者;90年代中期起,在國外學成回國的中青年學者。其共同特點是:直接或間接地來源於國外,且只將金融覆蓋面限於資本市場。持狹義理解的一些人士也承認,在自己的「金融」領域之外還存在一個被更多的人視之為「金融」的領域,可稱之為傳統領域,但認為這只不過是過時的用法,不能與國際接軌,將來必被取代。
既然對金融的狹義理解來自於西方,因此,西方也就不乏對金融的這種界定。如比較權威的《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對「Finance」的解釋則是「金融主要關注資本市場的運行, 以及資本資產的供給和定價」。
3.金融的恰當范圍
認為對金融持一般意義的理解比較合理和得當,對此可以從以下兩個向度來考察。
(1)從金融的起源和現實來看,一般意義的理解比較切合實際。
從歷史上看,現代意義上的金融起源於銀行。把金融(Finance)限定用於資本市場,在西方也是近些年在特定圈子裡的事情。從現實和發展前途看,雖然資本市場可能成為將來金融的主體,因而未來的金融可能主要指這一領域,但是商業銀行的作用今天依然極大,今後是否必將削弱尚難定論。如果銀行、貨幣趨於泯滅,金融大概也不能獨自保存下來。
(2)從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傢具體使用情況來看,一般都趨於採用一般意義的金融。
①聯合國和世界貿易組織對金融的理解和使用
聯合國統計署有對金融及相關服務(Financialand Related Service)的統計,該項目大體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務,包括中央銀行的服務、存貸業務和銀行中介業務的服務;投資銀行服務;非強制性的保險和養老基金服務、再保險服務;房地產、租借、租賃等服務;為以上各項服務的各種金融中介的服務。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出於對WTO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的措施進行約束的目的,對金融服務進行了列舉和界定(Definitions) 。《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 的金融服務附件(Annex on FinancialServices,簡稱金融附件)規定,金融服務包括所有的保險和與保險有關的服務、所有的銀行和其它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其中,保險和與保險有關的服務包括以下活動:直接保險(含壽險和非壽險) 、再保險和分保、保險中介(如經紀和代理) 、保險附屬服務(如咨詢、精算、風險評估和理賠服務等) 。銀行和除保險之外的其它金融服務包括以下活動:接受公眾存款,發放各類貸款,金融租賃,支付和轉移服務,保證和承諾,自營或代理買賣貨幣市場工具、外匯、衍生產品、匯率和利率工具、可轉讓證券、其它流通工具和金融資產包括金條等,參加發行各類證券,貨幣經紀,資產管理,金融資產的清算服務,金融信息的提供轉移和金融數據的加工,為以上活動提供的咨詢、中介和其它附屬金融服務。
②有關國家對金融的主要理解和使用
從有關國家對金融的理解來看,美國1999年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Act) ,其金融服務( financial services)的范圍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儲蓄協會、住宅貸款協會以及經紀人等中介服務。如果說「金融」一詞來自日本,考察日本對金融的使用情況是有說服力的。日本中央銀行的統計報告, 前些年與「金融(日文的漢字) 」對應的是貨幣和銀行(Moneyand Bank2ing) ,這些年改為貨幣、銀行和證券(Money,Bankingand Securities) 。日本中央銀行的用法在日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權威性。我國從歷史和現實來看,對金融普遍採取的是一般意義的理解。
所以,無論是從歷史與現實的時間向度,還是從國際組織與各國的空間向度來衡量,對金融做一般意義的理解構成對金融的普遍的理解,採用這種理解既符合歷史和現實,也與國際金融實踐相吻合。據此,簡單粗略地說,金融涵蓋貨幣、銀行、證券、保險等。國際金融法應當涵蓋以上領域。 國際金融法調整的國際金融關系除了具有金融性外,還具有國際性。以什麼作為標志和標准來界定「國際」? 理論和實踐都莫衷一是, 為此需要進行探討。
(一)確定「國際」的現有標准
「國際」在許多學科和法律領域中都有使用,但含義有所不同,大體上可以將判斷「國際」的標准歸為三類:國際公法標准、跨境標准和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
國際公法標准體現在國際公法對「國際」的理解。國際公法將「國際」通常限於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即認為只有國家或國際組織間的關系才構成國際關系,這是從主體的角度作出的認定。
跨境標准體現在國際經濟法學者和部分國際金融法學者對「國際」的理解和解釋。國際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一般認為,國際經濟關系是指不同國家的個人、法人、國家與國際組織由於從事跨越國境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各種關系。而跨越國境的活動,一般是行為或行為的對象、結果涉及了一個以上的國家。所以,從這一定義看,國際經濟法上的「國際」是從主體、客體或內容方面認定的。研究國際金融法的學者對於「國際」有不同的表述。有學者認為,國際金融關系就是跨越一國領域的金融關系,不僅包括國家和國際組織間發生的金融關系,而且也包括分屬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間以及它們與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發生的金融關系。這實際上是對國際經濟法上述標準的套用。需要指出的是,跨境標准所講的跨境活動或跨境關系不止是跨境交易這類私法性活動或關系,也包括多邊、雙邊和一國對外的公法活動或關系。
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見諸於國際私法、部分國際金融法學者的表述。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或曰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而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就是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或內容這三項要素中至少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因素與國外有聯系。有國際金融法學者將國際金融表述為在金融活動的主體、交易標的或交易行為中含有跨國因素的資金融通;有的認為國際金融法上的國際是各種形態的貨幣金融資產跨越國境的流通和交易。國際私法和上述國際金融法學者的共同點在於:把「國際」的內容限於民商事流轉和交易;強調主體、客體或內容三要素有涉外成分。
跨境標准雖然也強調主體、客體或內容的跨境,但它與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不同,前者強調的跨境活動不僅包括跨境交易,而且還包括交易之外的活動,如國際規制與監管等。涉外標准在國際私法中極為正常,因為國際私法調整的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這種關系發生在私法領域,具有私法性質,但是,這一標准以及其它標準是否適用於確定國際金融法中的國際性呢?
(二)國際金融法中「國際」的標准
在以上標准中,國際公法標准,與國際金融交往和活動的現實相悖,因此,是不適用的。眾所周知,國際金融交往和活動並不限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有關的法人和自然人也是這種活動的重要參加者,如一國銀行向外國借款人發放貸款,本國公司在外國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等。同時,各國的法人和自然人還同國家和國際組織發生形形色色的金融法律關系,例如,不少國家的政府將本國外匯儲備的一部分以外國商業銀行存款的形式存放和經營,形成這些政府與銀行的借貸關系。又如,世界銀行對發展中國家私人企業的貸款,形成國際組織與一國法人的借貸關系。這些都是現實生活中發生的重要的國際金融活動,不應被排除在外。
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資金融通是金融的初始基本含義。金融發展到今天,既包括資金融通,也包括非資金融通的活動。更為重要的是,金融法在性質上是規制與監管之法。因此,把國際金融關系中的國際性限於跨境民商事流轉和交易,是不妥的。
在國際經濟活動,包括國際金融活動的許多情況下,將國際經濟活動的國際性界定為跨越國境,即採用跨境標準是適當的。但是,如果將國際金融法的國際性完全限定在跨越國境的金融活動之內,認為某一金融關系只要在主體、客體或或法律關系的內容方面具有涉外性,就具有國際金融法上的國際性或跨國性,也存在不周延、不全面的問題。一個重要的依據就是WTO對金融服務的界定。
WTO的金融附件規定,金融服務是由成員方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具有金融性質的任何服務,而金融服務的提供指的是GATS第1條第2款所指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移動4種服務提供方式。在這四種方式中,只有跨境提供與貨物貿易的通常形式相當,即交易客體跨越了國境,而其他三種方式中的兩種方式即境外消費和自然人移動,雖然都是貨物貿易所不具有的,但能夠為跨境標准所覆蓋。在境外消費方式中,從金融服務接受者的母國角度看,金融服務的提供者、服務交易的客體——金融服務以及法律事實都發生或可能發生在國外。從金融服務提供者的母國來看,交易的主體之一——金融服務接受者構成涉外因素。在自然人移動中,金融服務的提供者——自然人,不論其以自己的身份,還是代表其所在的機構,對金融服務接受者的母國而言構成涉外因素,對該自然人的母國而言,服務接受者以及法律事實構成涉外因素。
但是,金融服務的最重要的方式——商業存在就不同。建立商業存在涉及涉外因素,如建立商業存在的投資者和所需要的投資來自於境外,但是,WTO所說的商業存在是以商業存在這種形式而發生的金融服務。以銀行為例,如果在東道國的商業存在採取的是外國銀行的分行形式,提供金融服務的該分行可以看作是涉外主體,因為外國分行是外國銀行在東道國的延伸,不具有東道國的法人資格。但是,如果設在東道國的商業存在採取子銀行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務,通常就不存在任何的涉外因素,因為子銀行是東道國的法人,交易如存貸款的客體——資金完全可能來自於東道國公眾的存款,法律事實也通常發生在東道國,所以在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等方面都沒有涉外因素,但它確實是WTO項下的金融服務貿易。不止於此,因商業存在而發生的法律關系遠不止金融服務的提供和交易,WTO將商業存在界定為服務提供的一種方式,目的是將成員方影響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的成員方措施(如法律和政策等)納入其約束和規制的范圍,以建立多邊貿易秩序和推動金融服務的逐步自由化。因此,商業存在必然引起WTO對各成員方的金融規制關系以及各成員方對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建立商業存在的管理關系等。調整這些關系的法律規范顯然都屬於國際金融法,但卻並不都為跨境標准所覆蓋。
這里需要解決一個潛在的疑問:在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通過在東道國建立商業存在,特別是注冊獨立法人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務時,這種金融服務是國際金融服務本身的應有之義,還是WTO有關金融服務的法律架構對國內金融服務的延伸適用? 換言之,這種金融服務是國內金融服務,還是國際金融服務?回答這一問題需要從服務和服務貿易的特徵入手。服務具有無形性、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等性質和特徵。以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為例,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決定了服務交易通常需要服務的提供者和服務的接受者彼此接觸,而且外國服務提供者也需要通過商業存在等方式了解當地情況並對情況變化做出反應。從這一意義上講,通過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接受者接觸而發生的服務貿易都是適應服務的性質和特點而發生的,而不論這種接觸是通過服務提供者的移動(自然人移動)或服務接受者的移動(境外消費)而發生的,還是由生產服務的手段跨境轉移而發生的(商業存在) 。這就導致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生並不一定總是需要服務本身的跨境轉移(跨境提供) ,通過服務提供者或接受者的移動使二者接觸,或通過生產服務的手段的跨境移動而在當地建立商業存在,同樣可以發生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同時,由於服務具有上述性質和特徵,各國需要藉助國內規制的方法來管理國際服務貿易,WTO為了推行服務貿易的自由化,需要將成員方影響上述所有方式的措施納入到其約束范圍之內。
因此,因生產服務手段的跨境轉移以及由此所導致服務提供者在當地建立商業存在而發生的金融服務貿易,雖然可能沒有任何的涉外因素,但確實是適應服務的性質和特點而發生國際交易。然而,依據跨境標准,因商業存在而發生的有關金融法律關系顯然不具有「國際」性。這就在活生生的國際金融活動面前暴露出了跨境標準的局限性,因此,重新定義國際金融法中的「國際」性就成為現實的需要。
如何重新定義? 跨境標准在多數情況下是適用於對國際金融關系的判別的,只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這種情況下,判別金融關系是否具有國際性,只需要在跨境標準的基礎上將外國商業存在這種情形包括進來即可。因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國際金融關系不僅包括有關國家的個人、法人、國家與國際組織由於從事跨境的金融活動而產生的各種關系,也包括在外國的商業存在這種形式中沒有發生跨境活動而發生的各種關系。簡言之,國際金融關系是具有涉外因素或通過外國的商業存在而發生的各類金融關系。
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金融關系所具有的國際性使國際金融法與國內金融法區別開來。國內金融法所調整的金融關系沒有國際性。具體來說,具有國際性的金融關系由國際金融法來調整,而不具有國際性的金融關系由國內金融法調整。雖然對因商業存在而發生的各類金融關系,從表面上講,很難分清是國內金融關系和國際金融關系,但是,只要生產服務的手段和為此進行的投資發生了跨境轉移就構成國際金融關系,從而應由國際金融法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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