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金享財行,拍拍貸、陸金所、你我貸、玖信貸
❷ 2016年互聯網金融都有哪些監管政策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行為監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路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第二章備案管理
第五條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於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並在各省(區、市)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范圍中實質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
(三)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確保自身具有與借款金額相匹配的還款能力並按照合同約定還款;
(六)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項目、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只能進行信用信息採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
第十七條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及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路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採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並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誌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自借貸合同到期起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以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徵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各方參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採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並妥善保存網路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後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並通過行動電話、固定電話等渠道通知出借人與借款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屬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財產,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未經出借人授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
第二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路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並經出借人確認。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出借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資金運用情況等有關信息。
披露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關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信息系統安全評價等第三方機構,對網路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和信息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網路借貸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對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准並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成立網路借貸專業委員會;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出借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應當按照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並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七條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項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並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存在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路借貸專業委員會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並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指導。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稱不超過、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❸ 互聯網金融監管政策頻出,行業馬太效應或將凸顯
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以來,具備實力的互聯網金融公司結束野蠻生長的P2P網貸業務模式,依託自身經營優勢尋求轉型金融科技,主營業務逐漸演進為助貸業務、消費金融業務和財富管理業務等。
而在2020年,互金行業不僅迎來曾經的第一大網貸平台陸金所控股的上市,也迎來了金融科技相關監管政策的頻頻出台。
「監管機構制定了與金融科技公司發展相關的政策和指導性文件。作為一家金融科技公司,我們認為政府監管機構已經認可金融科技帶給金融系統的價值,例如線上獲客和服務、大數據分析和風控等。」嘉銀金科董事兼首席執行官嚴定貴曾在2020年第三季度的電話會議中這樣說道。
助貸業務有了監管指導,輕資本模式成為主要發展方向
2020年第三季度,陸金所控股旗下平安普惠的零售信貸業務促成貸款余額為5358億元,同比增長21.4%。
另外,促成貸款規模達到百億以上的還有:360數科660億元,樂信483億元,信也科技170億元。宜人金科、嘉銀金科為32億元、33.3億元。
2020年7月,中國銀保監會公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對聯合貸款、助貸業務提出相應規范要求。
對此,一位上海的助貸行業從業人士此前對澎湃新聞表示,對於助貸今後的機構合作模式,貸款產品模式及額度,產品信息披露要求,大數據隱私保護,各參與方風控要求等方面算是最終落地,未來在助貸業務中,各方的權責角色界限要求,都進一步明確,是有利於助貸業務更健康的進一步發展的。
「《辦法》明確驗證了360數科的業務模式,並為行業提供了詳細的指導原則。」360數科首席執行官兼董事吳海生在2020年第三季度財報中指出。
樂信CEO肖文傑則表示,整體來看,《辦法》展示出監管部門對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態度的積極轉變,最受外界關注的一點在於,新政為助貸業務合規了指明方向,行業有望迎來良性快速發展。新規對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范圍,作出概括性定義,將與商業銀行在營銷獲客、聯合貸款、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均納入合作機構范疇。
「業內預計,助貸行業在規范快速發展的同時,行業馬太效應也會更加顯著。」肖文傑還表示。
助貸業務可劃分為平台向銀行繳納保證金兜底的重資本模式,以及不兜底只輸出技術的輕資本模式。《辦法》的出台,進一步助推了輕資本模式的推行,因為其更符合《辦法》里對金融科技平台和銀行等資金方助貸模式的發展方向的要求。
2020年第三季度財報顯示,360數科平台服務內輕資本模式的貸款發起量為169.08億元,同比增長48.7%。平台服務內輕資本模式的在貸余額為214.53億元,比截至2019年9月30日增長97.2%。
1月26日,樂信CEO肖文傑在新戰略發布會上介紹稱,截止到目前,樂信新增交易額中,無風險、純科技服務模式的「輕資本模式」部分佔比已達到50%。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
2020年8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最新的LPR的四倍為15.4%。此前上限為「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
一位北京的助貸行業人士認為,作為助貸方平台產生借款主要來自銀行等金融機構,按說不適用《規定》。
也有互金公司如趣店在2020年二季度財報中表示,如果相關法院或監管機構要求對趣店的業務採用相同的利率上限,則趣店盈利能力可能會受到重大不利影響,可能會產生凈虧損。
嘉銀金科方面此前也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最高法民間借貸新規僅適用於民間借貸,由於嘉銀金科已成功完成了向機構資金的轉型,因此預計此項規定對其運營影響將是微小且可控。嘉銀金科對持牌金融機構對此項規定可能會存在的連鎖反應做好准備。」
樂信總裁吳毅1月26日對澎湃新聞表示,按照《規定》,受司法保護的利率上限是下行的,潛在的定價空間可能會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壓縮。但他也指出,《規定》對長期行業的發展不一定是壞事,因為行業更加規范了才能夠健康發展。
樂信第三季度財報數據顯示,其平台促成借款平均名義年化利率為15%,低於最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
陸金所控股則在財報中提到,其新增信貸用戶的整體費用低於24%(含15.4%內部收益率和8.6%增信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1月15日,澎湃新聞從相關權威渠道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顯示,經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上述上海的助貸行業從業人士表示,從那個文件上來看,確實小貸機構不再適用於4倍LPR,接下去就看各地的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最高院文件的執行。
「只能說,有小貸牌照的主體可以做業務,」他說,「但不是所有的助貸業務都是通過這塊牌照主體來做。」
網路小貸牌照或「淪為雞肋」
2020 年11月,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將絕大部分網路小貸公司的經營范圍限制在了注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只有「極個別」網路小貸公司在經過銀保監會批准後可以跨省經營,並且將直接由銀保監會負責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提高了網路小貸公司注冊資本門檻至10億元,跨省經營的網路小貸公司注冊資本則不低於50億元;要求網路小貸在開展聯合貸款業務時單筆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由此限制了網路小貸公司通過聯合貸款可以放大的貸款規模。
360數科首席執行官兼董事吳海生在三季報中也指出,《意見》旨在限制小額貸款和聯合貸款活動中的杠桿比率。這套新規則與監管機構近年來為降低金融體系的杠桿作用和減輕潛在的系統性風險而做出的努力是一致的,360數科在小額貸款和聯合貸款中有著邊際敞口。
吳毅指出,樂信的助貸模式中,大部分的借貸並不是通過網路小貸的模式發放,因此,《意見》對樂信的影響很小。
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新宇此前也表示:「《意見》對助貸業務談不上有特別的限制,提到的核心業務不得外包、不得引導借款人多頭借貸等要求也都和已有的規定保持一致。」
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也認為,監管認定的助貸業務基本屬於金融貸款營銷獲客業務,風控不應當由助貸機構承擔,所以談不上杠桿監管,而且助貸也不需要資質。
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志東則表示,對助貸業務進行規范後,強調小額貸款公司的獨立風控能力,杜絕「以助貸合作為由,行風險兜底之實」的操作方式。關於風險分擔,在目前業務操作上銀行一般都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保證金、擔保或兜底,但該等由不具有融資擔保或保險資質的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擔保增信被嚴格禁止。
另外,互金公司大多擁有網路小貸牌照,《意見》的出台或使其網路小貸牌照含金量大大降低。
「新規出台後網路小貸牌照淪為雞肋,而且還有『5年股權』的規定,對於網路小貸而言無異於一記『悶殺』,網路小貸牌照存量的轉讓拍賣將會被凍結,也不會有新增,預計後續市場實力玩家更傾向於選擇消費金融牌照,而不是網路小貸牌照入場。」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說。
消費金融政策頻出
除助貸業務外,360數科、樂信和陸金所均開展了消費金融業務,尤其是陸金所還獲得了消費金融牌照。消費金融公司也迎來數項政策。
2020年11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促進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下稱《通知》),為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帶來了3條監管支持政策:適當降低撥備監管要求,拓寬市場化融資梁道,增加資本補充方式。
對此,360數科首席執行官兼董事吳海生認為,《通知》明確規定了消費金融公司與貸款便利化平台合作的具體做法。此類監管變化似乎有利於具有強大風險管理和監管合規能力的平台。360數科看到了擴大由數據驅動技術支持的數字平台服務范圍和深度的機會,以實現其長期戰略目標。
2021年1月13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評級結果將作為消費金融公司市場准入事項等參考因素。
銀保監會表示,《辦法》的發布和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規制,為強化分類監管提供了制度支撐,有利於提升監管工作效能,引導消費金融公司強化風險防控,發揮特色功能,加快向高質量發展轉變,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只能說整個行業還是有發展前景和空間的,特別是持牌機構的前景還是向好的。申請消金牌照,以業內人士的感受來說,門檻並沒有發生什麼明顯的變化。對於消費金融牌照的審批,還是非常看重股東背景。」上述上海的助貸行業從業人士表示。
他指出,如果未來網路小貸牌照的門檻還是很高的話,更多的互聯網系或者銀行系巨頭都會謀求消金牌照,未來有更多的消金機構批復設立,但這背後也意味著更多的人在搶,被淘汰的也會很多。
❹ 互聯網資金運營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一、
總體方向,支持與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
地方支持與鼓勵發展
上海市
就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支持互聯網金融、
並購金融等健康發展,
健全金融風險監測
和預警機制。
江蘇省
政府工作報告則提出「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擴大小微企業轉貸方式創新試點,
積極發展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以及「大力發展互聯網經濟、平台經
濟等新業態」
,這也是發展互聯網經濟首次寫入江蘇政府工作報告。
天津市
政府工作報告也提出「集聚發展融資租賃、商業保理、互聯網金融等新型金融業態」
的目標。
南京市出台
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集聚發展的扶持政策》中提出設立3億元的互聯網金
融產業專項基金。提出類似政策的還有天津開發區和貴陽等地。
廣州市政府已經審議通過
《廣州市推進互聯網金融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廣州將力爭在三年內建成3至5
個各具特色的互聯網金融產業基地,
集聚一批實力雄厚的互聯網金融龍頭企
業,打造若干個品牌卓越的互聯網金融服務平台。
廣州市將對互聯網金融產業發展給予專門
的扶持政策,
支持互聯網金融企業注冊登記,
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及業務
補貼,大力培養引進互聯網金融人才,支持互聯網金融企業多渠道融資。
地方規范發展
福建政
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大力發展互聯網經濟,積極發展電子商務,加強示範基地建設,
引進培育一批骨幹企業,
支持互聯網金融規范發展,
推動持牌金融機構及社會經濟組織發展
第三方支付,網路信貸和眾籌平台。
湖北省
則提出,
「支持小額貸款公司、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
金融服務公司、
互聯網金融發展,
引導民間金融規范發展。
」
重慶市
政府工作報告中就提出「推動金融業健康發展。加強對小貸、擔保等機構的監管,規
范發展互聯網金融和投融資咨詢機構,確保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
」
浙江省金融辦
等多部門聯合出台了
《浙江省促進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暫行辦法》
,最新
出台的首個地方法規《浙江省促進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暫行辦法》
,首次在辦法中明確
了
P2P
的應遵循的主要規則:
不得從事貸款或受託投資業務,
不得承擔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
險
;
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不得接受、歸集和管理投資者資金,不得建立資金池
;
不得自身
為投資者提供擔保,
不得出具借款本金或收益的承諾保證
;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得故意隱瞞、
虛構與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相關的必要信息。值得一提的是,在《辦法》中提出,
P2P
網路
借貸平台原則上應將資金交由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第三方存管。
二、直轄市、地級市政策對比
對上海市、南京市、貴陽市、深圳市四個直轄市、地級市分別從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支持、
對載
(
產業園、孵化器、孵化園
)
支持二方面進行分析。
❺ 互金政策指的是什麼,什麼是互金政策
銀橋網消息,6月12日,據財新報道,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或延期一年。「在今年6月底各地金融局或金融辦完成分類處置後,還留有12個月供整改類平台繼續向合規轉型,2018年6月作為最後的期限接受監管驗收,若還沒整改完就將被取締。」
對此,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詢問了多地央行分支機構、銀監局和金融辦人士,均表示沒有收到相關通知。經記者多方核實,互金專項整治延期屬實,根據「時間服從質量」原則,至少延期半年,至於是否延期一年,尚不清楚。
一位接近央行的權威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下稱21號文)本應於去年4月發布,後來推遲到去年10月發布,按此邏輯,應該延期半年,也就是說,今年年底前需要完成整改。」
同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發函至央行詢問此事,截至發稿,尚未收到回復。
互金整治「時間服從質量」
21號文要求,對P2P網貸、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第三方支付、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重點領域進行整治。專項整治工作已於2016年4月開始,計劃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四個階段包括:開展摸底排查、實施清理整頓、督查和評估、驗收和總結。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部門在21號文下發後也陸續公布了對P2P網貸、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等業務整治的具體方案。
比如,2016年10月銀監會印發的《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銀監發〔2016〕11號)。時間進度包括部署培訓階段(於2016年4月底前完成)、行業摸底排查階段(於2016年7月底前完成)、分類處置階段(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總結督導階段(於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不過,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多地互金專項整治工作尚處於清理整頓階段,以P2P網貸為例,本應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的分類處置工作仍在進行中。
福建某地金融辦相關負責人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透露:「今年1月,互金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組織視頻會議,提出『時間服從質量』,原則上互金專項整治工作延期至年底前完成。」
業內對此反應並不意外,都認為「肯定延期,只是不清楚延期的時間」。
一位上海金融監管部門人士認為:「我覺得延期有一定可能性,很正常,很多網貸平台都沒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全國這么多互金機構,情況復雜,不能搞『一刀切』,不延期的話,不符合實際情況。」福建某地金融辦相關負責人坦言。
各地整治進度不一
網貸行業是互金專項整治的重要內容,除了專項整治,2016年8月,銀監會等四部委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
互金機構人士指出,銀監會主導的網貸平台「8·24」合規大限與互金專項整治的時間如何銜接,目前尚不明確。
華東某地金融辦人士認為這並不矛盾,可以從地方金融辦下發整改通知書的時間算起,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今年年底前完成整改。
至於專項整治,總體來說,各地基本進入分類處置階段,但進度不一。
如今年3月底,北京的監管部門下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實認定及整改要求》,北京一家網貸平台人士表示,目前還在推進中。
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秘書長朱明春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對於部分網貸平台,監管部門已經進行了現場檢查,並下發了整改通知書。
6月初,上海金融辦發布《上海市網貸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徵求意見中。上海一家網貸平台負責人表示:「6月初,上海監管部門對我們進行現場檢查和調研,陸續大概調研到6月底,合規要求和網貸暫行辦法差不多,目前尚未分類,估計7月初會分類,最後大部分網貸平台應該屬於整改類。」
福建某地金融辦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地已有部分網貸平台完成整改,「有些問題小,體量也小,比較好通過」,並已進入申請備案階段。
❻ 國家最近對互聯網金融行業有什麼監管政策互聯網理財值得信任嗎
各部門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方面的分工如下:
中央網信辦、人民銀行、證監會、銀專監會屬、保監會牽頭會同工信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務院法制辦(地方金融辦)等協同負責法律法規、資信資源完善、徵信完善;
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地方金融辦負責金融用戶權益保護(風險披露、用戶告知、權責關系)和金融業務管理(業務准入與牌照、業務規范、風險管理、反洗錢);
中央網信辦和工信部負責網路信息安全(網站安全防護、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網站管理技術標准);公安部負責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
❼ 在上海,公司名稱注冊為「xx互聯網金融有限公司」或者「上海xx互聯網金融有限公司」,政策允許嗎
有金融名字的公司一般都注冊不下來的,要得到銀監會的審批,一系列的麻煩,百分之九十九注冊不了
❽ 2014年關於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有哪些
2014年,「互聯網金融」寫入政府工作報告。2014年3月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回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答提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2014年11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建立資本市場小額再融資快速機制,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鼓勵互聯網金融等更好向「小微」、「三農」提供規范服務。
地方性支持條例也有。2014年 8月7日,上海公布了《關於促進本市互聯網金融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這是全國首個省級地方政府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意見。
❾ 上海有哪些好的互聯網金融企業
小額貸款的話試試不上徵信的向錢貸吧。
❿ 關於上海漲紅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公司,是否可以投資
絕對是騙子,只能充值,提現不了,已經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