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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簡章

發布時間:2021-03-01 03:27:31

① 江蘇省銀行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he Jiangsu Banking Association 縮寫為JSBA。
第二條 本會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批准成立,由江蘇省境內注冊的各類銀行、非銀行等金融機構自願結成的全省行業性自律組織,並在江蘇省民政廳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呼聲要求,創建平等和諧的競爭環境,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為實現江蘇「兩個率先」目標作出新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於協會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職責 任務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省銀監局。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省銀監局,並做好省銀監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省銀監局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省銀監局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維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九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中國銀監會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十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銀行業監管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分為核心會員和普通會員。
第十三條 凡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在南京市區域內設立的各類銀行的總行、一級分行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省級信用合作聯社、郵政儲蓄以及銀聯公司等機構,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核心會員。上述機構在南京市設立的實行二級分行管理模式的分支機構或市級機構,以及南京市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各直轄市銀行業協會等機構,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協會,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入會申請表載明承認本會章程並參加其活動,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等。
二、《會員代表登記表》。
三、《領導成員及部門主要負責人登記表》。
四、《金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
第十六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入會通知及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單位應委派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會員代表。代表若出現離任、調任或其他情況,不能出任代表時,由本單位相應繼任者接任,並在一個月內向本會秘書處提交變動後的《會員代表登記表》。一家單位會員只有一票表決權,由委派代錶行使。委派代表因故不能行使表決權時,由其授權指定的其他人代為行使。
第十八條 核心會員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有審議、表決、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二、參加本會活動,有向本會提交議案,陳述對經濟、金融工作的意見或建議的權利。
三、維護合法權益,有向本會申訴或尋求保護和支持的權利。
四、監督本會工作,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五、參與信息交流,有要求本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
六、自願加入本會,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九條 核心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本會制定的同業公約、規則,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承擔或協助完成本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三、按規定數額及時繳納會費。
四、接受本會的咨詢和調查,主動向本會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統計資料、有關文件等及主要負責人、地址變化等信息。
五、維護行業共同利益,服從本會依據本章程及公約給予的因違章違約所作出的處理,並自覺糾正和改過。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條 普通會員享有除監事會、理事會、成員被選舉權以外的全部權利,同時按本會最低標准繳納會費。有權選派代表參加本會相關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通知,交回會員證,並付清一切應繳納的費用,由本會發出通知,其會員資格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條所列或本會公約和規則,不聽勸告時,本會理事會視情況分別給予下列一項或多項處分,處分結果向銀行業監管部門備案。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同業譴責並沒收自律保證金。
四、暫時停止會籍1—6個月。
五、開除會籍。
上述第一項至第三項處分應經理事會決議;第四項至第五項處分應經會員大會決議。 被處分的會員有權向本會就該項事宜申請復議。會員對復議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應在三個月內對其申訴作出最後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終局裁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單位應委派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出席。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監事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對違反協會章程、公約的會員作出暫時停止會籍、開除會籍的處理決定。
五、決定會員繳納入會費、年費和自律保證金等標准。
六、裁決被處分會員的申訴。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討論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每一會員有一票表決權,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正、副會長因故都不能參加時由會長指定的理事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會提議的。
二、1/4以上會員提議的。
三、全體監事提議的。
第二十七條 會員換屆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江蘇省銀監局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由繼任者自動接任在協會的任職,理事單位應在一個月內連同《會員代表登記表》函告本會,本會秘書處及時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對違反協會章程、公約的會員作出警告、通報批評同業譴責並沒收自律保證金的處理決定。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會的工作方案,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十一、制定、修改銀行業公約和各項同業公約。
十二、審議、處理、協調影響銀行業務或對會員有利害關系的事項。
十三、受理被處分會員的申訴。
十四、研究和決定本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經會長、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議臨時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列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九名常務理事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監事長列席會議。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經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組成。
第三十八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工作。
三、監督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本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會員大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監事會調查事項的對象涉及監事單位時,該監事應當迴避。
第四十一條 監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監事單位應在一個月內連同《會員代表登記表》函告本會由繼任者自動接任在協會的任職,由本會秘書處及時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五節 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根據需要,經省銀監局審核,報民政部備案,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職責根據各委員會專業特點由委員會會議制定,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江蘇省民政廳備案後實施。
第四十四條 委員會委員由會員單位推薦的人員組成,每個會員單位只限一人。委員在任期內如發生變動由會員單位另行委派。
第四十五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兩名,經委員會選舉後由理事會決定,主任委員報民政部門備案。專業委員會主任也可由協會副秘書長兼任。
第四十六條 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在任期內發生離任等情況,由委員會補選產生。
第四十七條 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經會長、秘書長、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員聯名提議並至少有一項議案也可召開臨時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八條 委員會會議議案採用表決制,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參加方能召開,會議決議必須經列會委員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委員因故不能參會的應委託代表參加,無故未參加會議的委員視為棄權,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會議的委員,其資格自動免除。
第六節 秘書處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會工作計劃。
二、負責本會日常財務收支及核算。
三、編制本會經費計劃及財務預決算。
四、協助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處理公會的各項日常事務。
第五十條 秘書處設專職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兩名。秘書長由理事長單位推薦,理事會通過並經江蘇省銀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內部工作機構。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乾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會員單位擬派專職工作人員人選由協會秘書處與委派方協商確定,江蘇省銀監局必要時予以協調。
第七節 會長 副會長 監事長 秘書長
第五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二至三名、秘書長一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不得連任,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但原則上不超過兩屆。秘書長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三條 會員、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二、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從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九年並在金融機構有關單位擔任過相關領導職務。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四條 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銀行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省銀監局審查同意後,可提前改選或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
第五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決議和重要文件。
四、組織、領導本會各項重大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五十六條 專職副會長由非會員理事擔任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及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辦事機構及各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由理事會授權的其它事務。
第五十七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五十八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會長、專職副會長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五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會費分入會費和年費兩種,入會費在入會時一次性繳納;年費以會員單位在本會所任職級按年度繳納。
二、各種咨詢、服務性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經費開支
一、固定資產及管理費用支出。
二、各項活動或服務支出。
三、聘用人員工資、福利、保險等費用支出。
四、其他與本會活動相關的支出。
第六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支出實行預算制,並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其經費未列入年度預算或因情況變化超支較大及其它大額支出,在正常的會費收入無法開支時,經理事會決議,可向會員臨時徵收或分擔專項經費。
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實行月薪加獎金制度,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薪酬標准由常務委員會審議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年月 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② 銀監會(2008)3號令附錄(目錄)

2008年第3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已經2008年3月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7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省(區、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等。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立第一節農村商業銀行設立第六條設立縣(市、區)農村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會規定的章程;?9ǘ┰諗┐逍龐煤獻魃緙捌淞仙緇∩弦孕律韜喜⒎絞椒⑵鶘枇ⅲ弧。ㄈ┳⒉嶙時疚到勺時荊畹拖薅釵擔埃埃巴蛟嗣癖遙弧。ㄋ模┯蟹先沃白矢裉跫畝隆⒏嘸豆芾砣嗽焙褪煜ひ幸滴竦暮細翊右等嗽保弧。ㄎ澹┯薪∪淖櫓購凸芾碇貧齲弧。┯蟹弦蟮撓黨∷踩婪洞朧┖陀胍滴裼泄氐鈉淥枋?73第七條設立縣(市、區)農村商業銀行e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二)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最近1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三)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有較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四)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五)沒有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資金入股;(六)不良貸款比例低於8%;(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考慮發起人擬繳納的股本、中央銀行票據置換因素後);(八)所有者權益大於等於股本,即經過清產核資與整體資產評估後(可考慮用中央銀行票據置換不良資產及歷年虧損掛賬等因素),申請人轄內農村信用社合並計算所有者權益剔除股本後大於或等於零;(九)按規定提足貸款損失准備;(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農業產值佔比較小的地市、地市市轄區、直轄市組建農村商業銀行除應符合第六條(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條(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地市農村商業銀行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直轄市農村商業銀行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二)不良貸款比例低於5%;(三)設立直轄市農村商業銀行的,發......餘下全文>>

③ 金融機構常說的「資產管理計劃」和「資金管理計劃」有什麼區別

外行,但是從字面上應該是在資金和資產上得區別,資產應該設計房產,股票,重金屬一類,偏向管理。資金管理應該偏向投資

上海黃金交易所的章程節選

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黃金市場的健
康發展,規范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組織和行為,保證黃金交易的正常進行,維護黃金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交易所實行會員制組織形式,是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交易所規定職能,按照本章程組織黃金交易並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條交易所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和監管。
第四條交易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黃金交易。
第五條本章程適用於交易所內一切交易活動,交易所、交易所會員、指定交割倉庫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章程。 設立、變更與終止設立
第六條交易所中文名稱為:上海黃金交易所;英文名稱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縮寫為SGE。
第七條交易所注冊地址為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5號。
第八條交易所營業期限為50年。
第九條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是為黃金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並履行相關職能,按照本章程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條理事長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交易所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000萬元。
第十二條交易所職能:
(一)提供黃金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制定並實施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規范交易行為;
(三)設計交易合同;
(四)組織、監督黃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
(五)制定並實施風險管理制度,控制市場風險;
(六)保證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生成市場價格,發布市場信息;
(八)監管會員交易業務,查處會員違反交易所有關規定的行為;
(九)監管指定交割倉庫的黃金業務;
(十)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十三條交易所的業務范圍:在指定場所組織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詢、培訓等相關服務。交易所名稱、注冊資本、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終止: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會員大會決定不再延續;
(二)因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關閉。
因前款第(一)、(二)項解散的,需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交易所終止,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需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會員
第十五條交易所會員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從事黃金業務的金融機構、從事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及其製品的生產、冶煉、加工、批發、進出口貿易的企業法人。
第十六條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承認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項業務規則;
(三)擁有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凈資產;
(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歷史,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業務管理制度;
(六)有黃金經營資格,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
(七)認繳交易所的會員資格費和年會費;
(八)中國人民銀行和交易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七條取得交易所會員資格,須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預審,理事會批准,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同時頒發會員證書,並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三)在交易所內進行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的交易;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交易信息和服務;
(五)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六)聯合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交易所的監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及有關決定;
(三)按規定交納各種費用;
(四)出席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接受交易所業務監管;
(六)按交易所的規定提供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
(七)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會員應選派若干名交易員,交易員須經過交易所業務培訓並取得資格證後方可入市參與交易。
第二十一條交易所對會員資格實行年審制度,對會員交易員資格實行審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交易所會員實行總數控制。會員的數量由理事會確定,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三條交易所會員依其業務范圍分為金融類會員、綜合類會員和自營會員。金融類會員可進行自營和代理業務及批準的其它業務,綜合類會員可進行自營和代理業務,自營會員可進行自營業務。
第二十四條交易所按照不同的會員類型、不同的權利義務,制定相應的會員資格費和年會費。金融類會員,資格費80萬元,年會費5萬元;綜合類會員,資格費50萬元,年會費4萬元;自營會員,資格費30萬元,年會費3萬元。
第二十五條會員可以按照交易所規定條件和程序轉讓會員資格,轉讓方必須提前60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和提交有關報告,受讓方應當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受讓方需向交易所提出入會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方可履行轉讓手續。
第二十六條兼並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並後新設立的法人需要承繼會員資格的,必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方可承繼會員資格。兼並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並後新設立的法人,有優先取得會員資格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交易所對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章的會員,可提請理事會終止或取消其會員資格,理事會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恢復或取消會員資格的決定。
會員因故被終止或取消會員資格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八條會員轉讓交易席位或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結清交易業務,清償債務。
第二十九條交易所會員被取消資格或會員資格發生變更時,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條交易所應制定會員管理辦法,對會員進行管理。 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是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交易所章程、會員管理辦法和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審議交易所風險基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人數不足《黃金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數目或者交易所本章程所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三條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用書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每一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會員大會決議必須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三十五條會員參加會員大會,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向交易所提交會員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六條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製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交易所應當將會員大會全部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
(三)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監督總經理履行職務行為;
(五)擬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六)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七)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和人選;
(八)決定會員的接納和轉讓;
(九)決定對嚴重違規會員的處罰;
(十)決定交易所的變更事項;
(十一)對涉嫌違規的行為採取臨時處置措施;
(十二)在異常情況下採取緊急措施;
(十三)審定根據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四)審定風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
(十五)審定總經理提出的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六)本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第(八)、(九)項的職權,理事會可授予專門委員會行使。
第三十八條理事會由9人至15人理事組成。其中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會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每屆任期3年,理事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會員理事由理事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人民銀行委派。交易所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第三十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四十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五)提名交易所各專門委員會委員人選;
(六)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用書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四十一條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中國人民銀行提議;
(二)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根據本條第二款第(一)、(二)項召開理事會會議的,會議通知時間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四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理事會會議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四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權。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四條理事會下設交易、交割、會員資格審查、調解、財務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為議事機構,協助理事會開展工作,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專門委員會的職責由理事會規定。
第四十五條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交易所會員、交易所工作人員和社會知名人士組成,由理事會任命,每屆任期3年。
第四十六條各專門委員會分別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幹人,主任由會員擔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員擔任,負責處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專門委員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命。交易所總經理、副總經理、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各專門委員會正、副主任職務。根據理事會工作需要,專門委員會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至2人。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中國人民銀行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八條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組織擬定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擬定並實施經批準的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五)擬定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六)擬定交易所變更方案;
(七)擬定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八)決定交易所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獎懲;
(九)本章程規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經理用書面形式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總經理離任時,交易所理事會應當聘請具有一定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離任審計。聘請的中介機構和審計報告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業務管理
第五十條交易所實行《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資金清算暫行管理辦法》、《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資金清算實施細則》、《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割管理辦法》、《上海黃金交易所應急交易管理辦法》、《上海黃金交易所指定倉庫管理辦法》等具體規則。
第八章財務與會計制度
第五十一條交易所財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二條交易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財政年度結束之日起9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報送有關業務資料和經具有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五十三條交易所按照國家規定製定內部審計制度。
第五十四條交易所按規定向會員收取年會費。
第五十五條交易所從稅後利潤中分別按照國家規定或理事會決議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和公益金。
第五十六條為保證交易所正常運行,交易所按規定提取風險基金。交易所設立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
第五十七條風險基金的來源:
(一)按交易手續費的一定比例從手續費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於風險基金的撥款和50%的會員資格費;
(三)其他來源。
第五十八條風險基金的管理
交易所對風險基金實行專戶專儲、專款專用。
第五十九條風險基金的使用
用於為維護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力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所帶來的損失。風險基金的使用需由理事會決定,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六十條發展基金的來源:
(一)按交易手續費的一定比例從手續費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於市場發展的投入和50%的會員資格費;
(三)其他來源。
第六十一條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發展基金主要是為適應市場發展,開拓市場業務,進行人員培訓,實施市場建設方面的投入。發展基金應按規定管理和使用。

⑤ 求救!原公司章程要根據《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加入幾條規定,這種章程修正案怎麼寫啊

下附範例,僅供參考!(據新規定製定的章程)
第七章貸款擔保額度、手續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一般為被擔保企業提供貸款額度在 萬元以下、期限在12個月以內的流動資金擔保。特殊情況,報董事長或董事會審定。
第三十二條 申請貸款擔保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並辦理年檢手續;
2、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3、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4、已在我公司協作銀行開立基本結算帳戶;
5、自然人應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有合法的居留身份,有固定的住所,有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償還能力;無逾期貸款、欠息、信用卡惡意透支等不良記錄。
6、申請擔保的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第三十三條 貸款擔保按下列程序進行:
1、貸款擔保申請。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並確定貸款意向後,向擔保公司提出書面貸款擔保申請和公司要求提供的有關材料;
2、貸款擔保審查認證。擔保公司接到貸款擔保申請後實地考察認證,三日內給予明確答復;
3、簽訂貸款擔保契約。擔保公司同意為其提供貸款擔保後,與公司簽訂貸款擔保和擔保契約,收取擔保手續費,向貸款銀行出具擔保。未經本公司同意貸款展期,公司不負擔保責任,後果由有關方面自負。
第三十四條 擔保手續費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30-50%交納,並在擔保時一次性交清。
第三十五條 擔保企業除按規定交納擔保手續費外,視風險度不同交納擔保貸款額3—10%的保證金。如貸款不能按期歸還,除追查有關責任外,扣押全部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公司組成人員的工資待遇、辦公經費等在擔保手續費、擔保資金銀行存款利息中列支,開支標准由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七條 公司實現的利潤按下列次序分配:
1、彌補上年虧損;
2、提取50%作為風險金(總數達到資本金的10%後差額提取);
3、上交稅金;
4、為股東分紅。
第八章 擔保資金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擔保資金按規定的財務制度建賬,並以擔保公司名義存入有關金融機構。有關金融機構應經5到10倍放大擔保比例。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144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145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後60日以內編制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第146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利潤分配表;
(4)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5)會計報表附註;
公司不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上款除第(3)項以外的會計報表及附註。
第147條 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148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149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10%;
(3)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4)提取任意公積金;
(5)支付股東股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後,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150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25%。
第151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152條 公司可以採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節 內部審計

第153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154條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或監事會批准後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或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⑥ 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的目錄

第一章 金融市場概論
第一節 金融市場相關概念
第二節 金融市場的參與者
第三節 金融市場的分類
第四節 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
第二章 金融機構
第一節 金融機構與金融體系
第二節 中央銀行
第三節 商業銀行
第四節 專業銀行與政策性銀行
第五節 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六節 我國金融機構體系的形成與發展
第三章 銀行信貸市場
第一節 銀行信貸市場概述
第二節 銀行信貸市場構成
第三節 銀行信貸產品
第四節 銀行信貸市場運行
第四章 同業拆借市場
第一節 同業拆借市場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 同業拆借市場的結構
第三節 同業拆借市場的功能
第四節 同業拆借市場的市場運作
第五節 同業拆借的期限與利率
第六節 同業拆借市場管理
第五章 票據市場
第一節 票據概述
第二節 商業票據市場
第三節 銀行承兌匯票市場
第四節 大額可轉讓存單市場
第六章 股票市場
第一節 股票
第二節 股票市場概述
第三節 股票發行市場
第四節 股票流通市場
第七章 債券市場
第一節 債券概述
第二節 債券的發行市場
第三節 債券的流通市場
第八章 基金市場
第一節 投資基金概述
第二節 基金市場的運作
第九章 外匯市場
第一節 外匯市場的含義、特點和分類
第二節 外匯市場的市場結構
第三節 外匯市場的交易方式
第十章 黃金市場
第一節 黃金市場概述及分類
第二節 黃金價格及其影響因素
第三節 黃金市場交易方式
第十一章 信託市場
第一節 信託及金融信託
第二節 信託業務
第三節 信託機構
第十二章 租賃市場
第一節 金融租賃市場概述
第二節 金融租賃市場的構成要素
第三節 融資租賃市場的運行機制
第十三章 保險市場
第一節 保險市場概述
第二節 保險市場的構成
第三節 保險市場的保險產出過程
第四節 保險市場的監管
第十四章 金融創新市場
第一節 金融期貨市場
第二節 金融期權市場
第三節 金融互換市場
第四節 中國金融創新市場
參考文獻

⑦ 報考人民銀行需要什麼條件

人民銀行招聘條件(根據2018人民銀行報考條件整理得):

招聘對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或具有商業性金融機構、經濟部門或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的社會在職人員和留學回國人員。

專業要求:分支機構人員錄用招考專業主要包括:經濟金融、會計、法律、計算機、統計、管理(側重公共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相關專業)、英語共7類專業。部分分支機構少量招錄理工科應屆畢業生(不含計算機專業,下同)以及安全保衛、中文、小語種、考古(歷史)專業人員。

年齡要求:年齡在18周歲到35周歲之間。

(7)金融機構簡章擴展閱讀:

報名注意事項

1、報考人員只能在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直屬單位中選擇一個招考職位進行報名。

2、報考人員只能以全日制最高學歷學位報考。

3、報考人員必須如實、完整填寫個人信息,畢業院校名稱必須與畢業證書上的院校全稱保持一致,社會在職人員必須如實、詳細填寫工作經歷。

4、報考所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直屬單位2019年度人員錄用招考(招聘)報名推薦表》(應屆畢業生填寫,面試時提交)可從上述網站下載、列印。

5、為方便考生,降低報考成本,在全國各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以及大連市、青島市、廈門市共設置34個考點,報考人員可在報名時根據實際情況就近選擇筆試地點,筆試地點與報考單位所在地可以不同,10月20日24:00前,報考人員可修改參加筆試地點。

6、已確認參加筆試的考生,請在規定的時間列印准考證並按要求參加筆試。已確認參加考試的考生,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參加筆試,請務必於考試結束後7日內,與考點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聯系說明缺考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無故缺考人員第二年將不能繼續報考,中國人民銀行還將以適當方式公告無故缺考人員名單。

7、報考人員只能使用本人二代身份證報名,並確保考試時身份證在有效期限內,報名與考試時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

8、在未審查狀態下,報考人員可以更改網上報名個人資料、報考職位。資格審查通過後,已提交的個人資料及報考信息將無法更改。資格審查未通過,可以改報其他職位。

9、此次招考不向報考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⑧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Payment & Clea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PCAC」)。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性支付清算服務行業自律組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對支付清算服務行業進行自律管理,維護支付清算服務市場的競爭秩序和會員的合法權益,防範支付清算服務風險,促進支付清算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住所:中國北京。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本會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的職能,主要包括:
(一)組織、督促會員貫徹執行國家支付結演算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並組織會員簽訂、履行行業自律公約,提倡公平競爭,規范行業行為;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監督、檢查會員與支付、清算、結算相關的經營行為。就支付清算服務市場存在的問題進行溝通協商,建立爭議、投訴處理機制和對違反本會章程、自律公約的處理、反饋機制;
(四)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協調,代表會員向主管單位、立法機關等反映會員在業務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提出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等的制定、修改建議;
(五)組織開展行業發展研究,提出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咨詢建議;引導會員完善自身建設,為社會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經濟的支付清算服務;
(六)組織開展市場調研,及時發現、整理、研究市場風險,適時進行風險提示和上報;收集整理支付清算信息,提供信息及咨詢服務;
(七)組織開展行業培訓和人才交流,建立支付清算從業人員資格考核機制,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八)推動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應用,支持支付清算服務創新,為會員業務拓展及主管部門推動市場發展進言獻策;
(九)發揮行業整體宣傳推廣功能,普及支付清算業務知識,提高公眾對支付清算行業的認識;
(十)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交流,培育健康積極的行業文化;
(十一)代表會員參與國際交往,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人民銀行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包含會員和准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章程的以下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財務公司;
(二)經人民銀行等相關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支付清算機構;
(三)取得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
(四)符合協會要求的其他法人機構。
第八條 凡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支付清算類協會,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准會員。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稱謂含准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入會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以及依法登記文件的復印件、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證件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簡歷。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聲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本會活動;
(二)本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復視同接受申請;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資格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准會員不享有此項權利;
(二)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並接受本會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和支持;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本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制定的行業自律公約,認真履行本會各項決議,支持本會工作;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接受本會的詢問和調查,提供本會履行職責所需的資料和信息;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公約,本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復議申請後應做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決。會員代表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十三條 會員在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或不交納會費的,經本會秘書處發函確認後,視為自動退會,由秘書處向會員單位做內部通報。
第十四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動退會;
(二)自願退會;
(三)違反本章程規定和行業自律公約,被取消會員資格;
(四)經營范圍調整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五)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五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六條 本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並發行內部刊物。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本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決定(第一屆會員代表的產生由本會籌備組決定)。每個會員單位享有一個投票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批准本會工作方針;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准;
(六)審議決定本會的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七)審議批准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處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第十八條第(一)和(七)項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核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人民銀行推薦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通過。
本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四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理事任期內離任,應由所在單位函告本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本會的理事職務,並由本會函告各會員單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六)審議和頒布行業自律規則,提出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的制、修定建議;
(七)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情況,決定對違反本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
(八)審查批准會員的入會申請;
(九)審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十)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十一)審定本會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審議本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經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本會設常務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常務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常務理事任期內離任,應由所在單位函告本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本會的常務理事職務,並由本會函告會員單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三)制訂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報理事會決定;
(四)審議本會內部日常規章制度;
(五)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項的職責;
(六)承辦人民銀行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由監事長主持召開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本會依照本章程開展工作的情況和會員履行義務的情況;
(三)監督本會費用管理和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四)監督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履行職務的情況;
(五)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提出質詢;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
(七)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八)會員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節 秘書處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工作人員。
會員單位派駐本會工作人員的人選由本會秘書處與委派方協商確定。
第六節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監事長一名。選舉產生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經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備案。常務副會長與秘書長擬任人選由人民銀行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兩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表決通過,報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中國國籍,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支付結算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未曾擔任過因違法而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締的非法組織的負責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領導本會各項重大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協調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人民銀行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可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四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在常務副會長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
(三)協調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負責人人選,報常務副會長決定;
(五)提出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常務副會長決定;
(六)處理秘書處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一條 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派代表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民政部、人民銀行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人民銀行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人民銀行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人民銀行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人民銀行及有關方面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人民銀行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6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報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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