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反恐防暴
反恐與防暴屬兩抄方面戰斗襲內容,武器配置有很大不同,防暴一般配的是非致命性武器,像催淚彈,防護服,警棍,水炮等,而反恐一般配置各種致命性槍械,防彈衣,重型防彈盾牌,火焰噴射器,夜視儀,特種裝甲車輛等等,總的來說高一個檔次
⑵ APD反恐防暴方針政策有哪些
APP,反恐防暴了,真的華策略和重要
⑶ 反恐防暴常識
一、辨別可疑人員
在工作中善於發現問題,注重觀察周圍環境和人群,發現一些不同尋常的舉止行為可疑時,我們就要提高警惕。例如:1、神情恐慌,言行異常者;2、著裝、攜帶物品與其身份明顯不符或與季節不協調者;3、冒充熟人,假獻殷勤者;4、在檢查詢問的過程中,催促快點且態度蠻橫,不願配合,不願接受檢查者;5、頻繁出入在酒店大堂或車場者;6、貌似公安機關通報的嫌疑人員。
二、遇有恐怖分子突襲的應對技巧:
面對恐怖分子突襲要做到「逃跑、躲避、反擊」這三個原則」。1、沉著鎮靜,保護自己是首要問題,對突發其來的恐怖襲擊,不能因為恐慌影響了正常的判斷;判斷自己是否面臨危險,如有危險,要先做好個人防護,並極力疏散圍觀群眾;2、如自己無法逃避時,要找大型遮蔽物體遮掩自己,能迅速就近找到防衛器材,等待時機,如需出擊時,一定要准、快、猛、狠;3、切勿激怒恐怖分子,更不能驚恐喊叫;4、盡量穩定情緒,觀察現場,看時機迅速撤離;5、不要好奇,拿手機拍照,觀看熱鬧;6、場面確定安全時,聽從現場有關人員的指揮,據自身的條件,對受到傷害的人員,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切勿盲目行動,做無謂的犧牲,盡力將傷亡與損失降到最低。
三、報警注意事項:
報警時,要報告最重要的內容,包括地點、時間、發生的事情、後果等,以及嫌疑人的體貌特徵,衣著打扮,傷亡人數等。
⑷ 我國《反恐法》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有兩大處關於銀行等金融行業的規定,一處在安全防範一處在法律責任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十五條 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海關在對進出境人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 予以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 以上罰款,並對直接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⑸ 哪些部門有反恐職責
《反恐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金融機構、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供應者、物流運輸行業等,都肩負反恐職責。
金融機構需配合反恐工作,對國家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電信業務經營者和互聯網服務供應者,需要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介面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需要落實網路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
物流運輸行業需要實行安全查驗制度,進行客戶身份查驗、寄遞物品安全檢查。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
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發現異常的資金活動,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該如何處理?國家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審計、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應當及時依法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城市鄉鎮,需要在主要道路、交通樞紐、城市公共區域的重點部位,配備、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等防範恐怖襲擊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相關組織和單位未履行好反恐責任,會受到懲罰。除對單位、機構進行罰款外,還將對單位主管、直接負責人處以罰款和拘留。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恐怖主義活動預防、應急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新聞、廣播、電視、文化、宗教、互聯網等相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也應加強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⑹ 什麼是反恐防暴
反恐防暴就是在發生恐怖活動犯罪,危險的情況下,自身可以作出相應的防護。
恐怖活動犯罪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主要形式為:
組織、策劃、准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等其他恐怖活動。
(6)金融機構反恐防暴擴展閱讀:
遇到恐怖襲擊:
1、快速跑開。看到有人手持刀斧砍殺時,迅速跑開,遠離手持刀斧的人。
2、迅速躲避。利用身邊的建築物、樹木、車體、圍欄、櫃台等物體進行阻擋躲避砍殺,與其拉開距離。
3、奮力反抗(自衛)。在無法跑開或躲避時,聯合他人,利用隨身攜帶物品(手提包、衣服、雨傘等)和隨手能夠拿到的物品(木棍、拖把、椅子、磚塊、石頭和滅火器等)進行奮力反抗(自衛)。
4、及時報警。撥打110報警:什麼時間、什麼地點、有多少人在持刀斧砍殺人、歹徒的基本體貌特徵。
5、自救互救。到達安全區後,及時檢查是否受傷,發現受傷,及時實施自救互救。
6、事後協助。積極向警察提供現場情況,協助警察調查。
⑺ 反恐防暴法律法規有哪些急急急!!!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鐵路公安機關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第42條:對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所列舉的運輸、攜帶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行為,應當包括攜帶、運輸易燃品的行為,即對攜帶、運輸油漆、酒精、汽油等易燃品數量較大的行為,也應依法進行處罰。對易燃品視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
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物品。
第四十一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於葯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於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葯、炸葯及其製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訂、公布。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5.《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個人或者單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定罪處罰:(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四)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五)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六)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葯、發射葯、黑火葯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葯、發射葯、黑火葯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葯、爆炸物的;(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准,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二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五倍以上的;(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定罪處罰:(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葯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六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攜帶槍支或者手榴彈的;(二)攜帶爆炸裝置的;(三)攜帶炸葯、發射葯、黑火葯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攜帶的彈葯、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人非法攜帶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准,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⑻ 什麼是反恐防爆
1.犯罪分子持刀行凶、實施暴力侵害事件應急處理程序
本應急處理程序的要點是:迅速集結優勢力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凶。
首獲事件信息的任何個人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當日學校總值、年級值導和學校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救援總指揮、副總指揮報告,並同時打110報警。
當日學校總值、年級值導和首獲事件信息人員立即組織現場人員,不惜一切代價建立警戒線,使犯罪分子無法*近學生,防止事態擴大。
學校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救援指揮部宣布學校進入全面應急狀態,各應急處理救援行動組立即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應急處理救援指揮部集結優勢力量,攜帶防衛器械,與犯罪分子周旋,勸阻與制止犯罪行為,為警方援助贏得時間。在有利條件下設法制服犯罪分子。
疏散引導組負責把所有學生和無關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醫療救護組負責救護受傷學生和其它傷員。
通訊聯絡組向公安、消防、救護、社區有關部門、單位求援,爭取外援迅速趕到事件現場,並保證學校應急救援組織信息暢通。
警戒保衛組組織人員實施事件現場警戒,阻止無關人員進入學校,維護現場秩序,防範別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導外部救援人員進入事件現場。
事件發生後,應急處理救援指揮部應當立即向教育局報告。
2.收到恐嚇電話、簡訊或信件事件應急處理程序
本應急處理程序的要點是:迅速調查清楚來電、來信人的身份和意圖,維護學校和人員安全。
收到恐嚇電話、簡訊或信件的任何個人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當日學校總值和學校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救援總指揮、副總指揮報告。
因個人糾葛收到恐嚇電話、簡訊或信件的人,若事件有可能影響個人人身安全或學校安全,則必須向學校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救援總指揮、副總指揮報告。
收到匿名恐嚇電話時,要保持鎮靜,對來電人的無理要求,不要馬上拒絕,通過商談的形式延長通話時間,盡可能從對方獲得最多的信息。有來電顯示的電話機應記下對方的電話號碼,否則可用寫字條、做手勢的方法示意身邊的人員,向電信局查詢電話號碼,有條件的可對恐嚇電話作錄音。
學校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救援指揮部應當立即對恐嚇電話、簡訊或信件進行分析研究:
----立即派專人在收到恐嚇電話的話機旁值班,電話機應裝有來電顯示和錄音裝置。
----若來電來信人姓名、身份和意圖明確,對方因個人糾葛失去理智而實施恐嚇行為的,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該事件。
----若來電來信人匿名,學校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救援指揮部應通過來電人的口音、音色、口氣、語調、語言特徵和通話內容,來信人的筆跡、信件內容進行分析,並在校內發動教職工提供線索。通過初步推測作案人的動機,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對於匿名的恐嚇電話和信件事件,應當立即向教育局和公安局報告,應當爭取警方盡快加入事件調查。對於破案的計劃和策略要保密。
對於與學校及教職工無經濟或其他糾紛,為勒索錢財或報復社會的人物的恐嚇電話和信件,單位除全力配合警方破案外,應當提高戒備,制訂預案,隨時准備應對突發事件。對於有可能受到襲擊的人員和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其安全。
3.校園內發現可疑分子應急處理程序
本應急處理程序的要點是:迅速採取措施,控制可疑分子。
在校園內發現形跡可疑,四處游盪,可能作案的可疑分子,保安或目擊人員都應當立即向當日學校總值和學校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救援總指揮、副總指揮報告。
保安和當日學校總值或學校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救援總指揮、副總指揮指派的人員應當迅速對此人進行詢問,同時把他的行動限制在局部區域內。
若此人自述進入學校的目的明顯缺乏可信度,無人證、物證可以證明,甚至說話前後矛盾、蠻不講理,保安應當將其帶入傳達室進行進一步盤問,同時要封鎖大門。
若有證據表明此人是危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打110報警,由警方帶走作進一步調查。
若可疑分子在盤問時奪路逃跑,校內目擊人員應當將其相貌、身高、衣著及其它特徵和逃走方向,向警方報告。同時,學校應當做好此人再一次闖入校園作案的思想准備和預案准備。
在整個過程中,學校應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範可疑人物使用暴力,要確保周圍人員的安全。
7、學校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救援指揮部應當把事件情況及時向教育局報告。
4.校園內發現可疑物品應急處理程序
本應急處理程序的要點是:防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傷害事件。
收到可疑郵包或發現可疑物品的任何個人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當日學校總值和學校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救援總指揮、副總指揮報告。
可疑郵包是指:郵戳異常(寄包人地址與郵戳地址不符)、字體奇特、列印粗劣以及收件人姓名、形狀、重量、氣味、包裝包紮、郵包內的聲音都異常。
可疑物品是指:物品外表、重量、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