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研究
(一)健全法制並明確監管協調機制的部門、職能、權利邊界
1.建立監管協調組織體系。依據現行的人民銀行和各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可以組建一個以「一行三會」、財政部為基本框架的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以法律的形式確定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的組成部門、職責、內部分工等,明確權利與義務。建立健全金融防範金融風險處置預案,確保在非常時期各監管部門之間的目標一致、協調配合、有序監管;盡快出台金融監管協調工作方面的法律和行政規章,使金融監管協調工作真正走上正規化、法制化的軌道。
2.明確以人民銀行為主體的監管協調機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立足國際國內金融發展的長遠考慮,基於目前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現實,對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預留了法律空間。《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就為中國人民銀行在發揮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牽頭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中國人民銀行在我國金融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中處於主導核心地位。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實施貨幣政策、資金清算、提供流動性支持以及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等方式防範系統性風險,從而有效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時,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步伐明顯加快,金融創新力度也在加大,交叉性金融產品不斷增加,與之相對應的潛在金融風險具有交叉性、傳染性特徵,存在演化成系統性風險的可能,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因此顯得更為重要。
三是人民銀行作為金融業改革發展規劃和金融資源配置戰略的主要承擔者,決定了其在金融改革中的地位,也決定了其在協調機制中的主導作用。人民銀行作為商業銀行的最後貸款人,為金融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金融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為保證金融改革沿著正確軌道進行和最終的成功,也需要人民銀行在金融協調機制中居於主導地位。人民銀行應將金融改革、金融開放、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統籌考慮,維護金融監管政策的公平,構造有利於金融機構平等、有序競爭的金融生態環境,為金融服務消費者提供合理保護的保障體系。
(二)加強內外協調以維護金融安全
1.對內協調機制建設。一是金融監管機構自身的協調。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總體目標是適應金融全球化發展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等綜合性金融機構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協調,避免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以促進金融穩定,維護金融安全。因此,各監管部門應該站在維護金融安全的高度去加強專業金融監管。二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並在此基礎上構建一個為各金融監管機構共享的金融信息平台。中國人民銀行充分利用現有的支付系統等優勢資源,建立統一的金融信息平台,各金融監管機構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監管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信息進行集約化分析和處理,監管機構提出的問題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解決,從而實現信息共享。這樣做既能夠節省信息平台建設成本、信息處理成本,也能夠減輕被監管機構報送信息的壓力。三是建立主監管和聯合行動制度。隨著綜合性金融集團的興起和金融創新業務的不斷涌現,對金融集團內各子機構的監管如何協調,對某一項新的綜合性業務如何設計科學的監管標准和具體的監管措施,都需要一套有效的機制來進行協調。
2.對外協調機制建設。一方面是與國際金融組織的協調,另一方面是與外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隨著外資銀行進入及國際資本流動障礙的減少,外資銀行在我國擴展迅速,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成為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一環。由於外資銀行經營的跨國特性,對其進行有效監管遠不是一國監管機構所能完成的,需要母國與東道國監管機構更多的合作。巴塞爾監管委員會於2001年 5月發布《加強銀行監管者之間合作聲明書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有效的監管合作必須具備四大基本要素,即信息分享、現場檢查、信息保護和持續協調。
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12款規定: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證券法》第十章第17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當國外金融監管機構設置與我國相似時,我們採取上述法律規定的措施不存在問題。而當國外採取統一監管模式時,我們應採取怎樣的方式加強與他們的協調和溝通就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Ⅱ 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和國外金融監管的區別
一、對互聯網金融功能和風險特徵的基本判斷
盡管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可以創造價值,但研究討論中有三點需要把握。
第一,互聯網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的功能和本質。P2P、余額寶等創新的是業務技術、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資金融通、發現價格、支付清算等,並未超越現有金融體系的范疇。就此而言,互聯網金融可能並不會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徹底顛覆現有的金融體系。其發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證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頓的「金融功能論」: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為穩定。
第二,互聯網與金融之間並非沒有沖突。互聯網強調便捷、強調快,金融業強調規范;互聯網強調創新,金融業強調穩健。互聯網金融畢竟是在開展金融活動,其運營管理不能沒有風險管控這樣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來互聯網金融的成長具有不確定性,應當避免過度樂觀的預期。有不少意見就認為,互聯網金融本身並沒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個偽命題,只不過是傳統金融在互聯網技術上的延伸,與電報、電話、計算機在金融業的應用相比,並沒有革命性變化。
互聯網金融能否可持續發展,進而沿著什麼樣的路徑、以多快的方式影響或改變現有的金融體系,還需要邊走邊看。1975年,美國《商業周刊》基於當時美國電子支付的蓬勃發展就曾經預言,電子支付方式「不久將改變貨幣的定義」,並將在數年後顛覆貨幣本身。但38年後的今天,我們並沒有觀察到貨幣定義和屬性的巨大變化。也許等十年、二十年以後,我們才能真正判斷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可持續的業務模式還是一個曇花一現的概念;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有自生能力的新興業態還是必須依附傳統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終相互融合,實現了基因重組。
從風險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眾多,帶有明顯的公眾性,很容易觸及法律紅線,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盡管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鏈上的部分業態和部分環節受到了監管(如第三方支付),但從整體上看,還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一方面是由於P2P等業務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礎,公法未必適合或沒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業務同時混集了多種業務屬性,難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歸屬。如何一方面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選擇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是各國普遍重視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強化法律規范,強調行業自律。各國都強調,互聯網金融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已有的各類法律法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息保密法、消費信貸法、第三方支付法規等。這是金融交易運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礎。
二是各國針對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不同情況,採取了強度不等的外部監管措施。澳大利亞、英國等大多數國家採取輕監管方式,對互聯網金融的硬性監管要求少,佔用的監管資源也相對有限。而美國證監會面對金融危機中公眾對監管不作為的指責,認定Prosper出售的憑證屬於證券,須接受其監管。
三是監管手段主要是注冊登記和強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為重心。
四是涉及誰的監管職責就由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往往沒有統一的主監管機構。美國第一網路銀行(SFNB)、貝寶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別由銀行和證券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五是少數國家開始嘗試評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框架,探討未來監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國國會下屬的政府責任辦公室就P2P借貸的發展和不同監管體系的優缺點進行了評估,強調持續一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靈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個「新事物」,金融監管總體上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同時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包括市場自律、司法干預和外部監管在內的三位一體的安全網,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秉承這樣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12個原則,試圖為今後該領域的討論提供一個基礎和出發點。這些原則也大體構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一個概念性框架。
原則1: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樣一類新出現的金融業態,需要留有一定的試錯空間,過早的、過嚴的監管會抑制創新。美國經濟學家斯萊弗認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無序」和「專制」兩種社會成本之間權衡。如果P2P和眾籌的業務模式能堅持單筆金額小、人數少,就應該用私人秩序和司法來規范。P2P等無區域性、系統性影響地自然退出,是市場的一種自我淘汰機制,對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長期有序發展未必是壞事。另一方面,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可以在摸索中尋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錯誤,整體風險須在可控范圍內。因此,監管的良好目標應是:既避免過度監管,又防範重大風險。
原則2:實行動態比例監管
金融監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需要進一步釐清。從松到嚴,金融監管可以分為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審慎監管四個層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督約束作用,可以視為一種廣義的監管。違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貸機構的監管就是由警務處負責。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評估不同互聯網金融平台和產品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監管的范圍、方式和強度,實行分類監管。對於影響小、風險低的,可以採取市場自律、注冊等監管方式;對於影響大、風險高的,則必須納入監管范圍,直至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從而構建靈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針對性的與有效性的(而不是籠統與無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評估應定期進行,監管方式需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
原則3: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相結合
在原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對監管對象以引導為主,關注最終監管目標能否實現,一般不對監管對象做過多過細要求,較少介入或干預具體業務。而在規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主要依據成文法規定,對金融企業各項業務內容和程序做出詳細規定,強制每個機構嚴格執行,屬於過程式控制制式監管。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實現「原則」先行。監管原則應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運營模式的特點,給業界提供必要的創新空間,同時指導和約束運營者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點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中風險高發的業態和交易制定監管規則,事先予以規范。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的結合,有助於在維護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良好平衡,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原則4:防止監管套利,注重監管的一致性
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的差異或模糊地帶,選擇按照相對寬松的標准展業,以此降低監管成本、獲取超額收益。互聯網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貸等服務與傳統金融業相仿,如果二者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將易於引起不公平競爭。事實上已經有持牌金融機構提出:為什麼同樣都提供支付服務或者從事貸款業務,受到的監管卻不一樣?為確保監管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在設計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規則時,應確保兩個「一致性」:一是不論是互聯網企業還是傳統的持牌金融機構,只要其從事的金融業務相同,原則上就應該受到同樣的監管;二是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線上、線下業務的監管應當具有一致性。
原則5:關注和防範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於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具有雙重性,這應當是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一方面,通過增加金融服務供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進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助於降低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也可能會放大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可能會使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降低金融機構的特許權價值,增加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互聯網金融的信息科技風險突出,其獨有的快速處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加快了相關風險積聚的速度,極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此外某些業務模式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例如,互聯網直銷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時都可以交易,但貨幣市場基金有固定交易時間,第三方支付機構需要承擔隔夜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類「小概率、大損失」的黑天鵝事件對於此類模式的成敗有重要影響。金融監管機構對此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化解和干預。
原則6: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
及時獲得足夠的信息尤其是數據信息是理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全貌的基礎和關鍵,是避免監管漏洞,防止出現監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觀上,大數據為實施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計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為此,監管機構需要基於行業良好實踐,提出數據監測、分析的指標定義、統計范圍、頻率等技術標准。如對P2P平台設計經營性指標和風險性指標的定期與實時報送和分析機制。在數據監測、分析機制的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足夠的靈活性,在定期評估的基礎上持續完善,以及時捕獲新風險。
原則7: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在精心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時,必須及時懲治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互聯網金融發展良莠不齊,少數互聯網企業運營中基本沒有建立數據的採集和分析體系,而是披著互聯網的外衣不持牌地做傳統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戰了法律底線。如一部分P2P脫離了平台的居間功能,先以平台名義獲取資金再進行資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資人與借款人並不直接接觸,這已突破了傳統意義上P2P貸款的范疇。為此,必須不斷跟蹤研究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演變,劃清各種商業模式與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依法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也應當考慮與時俱進地修改部分法律條款,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例如,美國《創業企業融資法》就是通過修訂法條,將需要向SEC注冊並公開披露財務信息的公司股東人數從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勵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
原則8: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其經營信息、財務信息、風險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戶、股東等。准確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於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整體和單家企業的運營管理透明度,從而讓市場參與者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內在風險進行有效評估,發揮好市場的外部監督作用。二是有助於增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礎。三是有助於避免監管機構因信息缺失、無從了解行業經營和風險狀況,而出台過嚴的監管措施,抑制互聯網金融發展。加強信息披露的落腳點是以行業自律為依託,建立互聯網金融各細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系統,並就信息披露的指標定義、內容、頻率、范圍等達成共識。當前,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透明度的抓手是實現財務數據和風險信息的公開透明。
原則9: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保持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
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是增進相互理解、消除誤會、達成共識的重要途徑。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應主動與監管機構溝通,努力使雙方就業務模式、產品特性、風險識別等行業發展中難題達成理解。特別是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拿不準的環節,更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力求避免法律風險。在此過程中,推進行業規則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設性的溝通機制有助於推動監管當局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監管規則,充分體認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營和內部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進監管要求與行業內部風險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規成本。
原則10: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消費者保護
強化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目標,也是許多國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要引導消費者釐清互聯網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別,促進公眾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性質,提升風險意識。在此基礎上,切實維護放貸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資人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客戶信息保密,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對侵害消費者各類權益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例如,針對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面臨的交易欺詐、資金被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應針對性地加強風險提示,及時採取強制性監管措施。
原則11:強化行業自律
相比於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優勢在於: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自覺性更強。今後一段時期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程度、行業發展的有序或無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監管的態度和強度,從而也影響著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未來的發展。為此,行業領頭的企業必須發揮主動性,盡快帶頭制定自律標准,建立行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不應一味等待政府的強制性干預。近期陸續成立的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盡快發揮影響力。特別是要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IT風險、洗錢風險、流動性及兌付風險、法律風險,等等。
原則12:加強監管協調
互聯網金融橫跨多個行業和市場,交易方式廣泛、參與者眾多,有效控制風險的傳染和擴散,離不開有效的監管協調。一是可以通過已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互聯網金融運營、風險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溝通和協調監管立場。二是以打擊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為重點,加強司法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三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為目標,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四、積極探索新金融監管範式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條原則各有側重,不同原則之間並非完全一致,這些原則的同時實現並不容易。事實上,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挑戰,亦是全球監管者在金融創新領域中面臨的永恆難題: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恰當地平衡?
美國的次貸危機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穩定、「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單純追求穩健而過度抑制創新,也遠非良好的監管選擇。一個現實問題是,金融監管的格局是基於已有的金融業務並遵從法律規定確立的。在這樣的框架下,當新的金融業態出現後,難以找到或客觀上並不存在明確的主監管機構,這常常使得只有當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相關監管問題才可能會被嚴肅地提上議事日程。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業態,為探索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模式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機遇。應當立足我國金融發展實際,把互聯網金融作為踐行良好金融創新監管理念的試驗田,積極探索未來新金融監管的範式。
Ⅲ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框架是什麼為什麼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分業監管體制。
原因:承擔金融監管職責版的機構主要有:(權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3)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這三個金融監管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合作,共同承擔金融業的監管責任。分業監管有利於集中專門監管人才,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水平,也有利於更好地貫徹分業經營的原則,與我國目前的經濟金融運行體制是一致的。
Ⅳ 在中國互聯網消費金融業由什麼負責監管
工信部通管局,銀監會,公安部
加上會聯網,很多部分都要管理的。
Ⅳ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Ⅵ 消費金融的監管
由於消費金來融公司發自放的貸款是無擔保、無抵押貸款,風險相對較高,銀監會因而設立了嚴格的監管標准,消費金融公司在試點階段的業務將不涉及房地產貸款和汽車貸款等高風險產品。且消費金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0%,同業拆入資金比例不高於資本總額的100%,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此外,為防止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被挪作他用,銀監會還要求,該項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以往對該借款人發放單筆貸款的最高額度,而且只有已取得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的信譽良好的老客戶才可得到此項貸款。
中國銀監會上周頒布了《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在未來幾個月,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將先行試點成立消費金融公司。這類公司是經過銀監會批准,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無抵押、無擔保消費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前期試點的消費金融公司不能經營「車貸」和「房貸」,且貸款利率在4倍於銀行利率的范圍內,根據借款人的風險承受力靈活商定。
Ⅶ 美國次貸危機對我國金融監管的相關啟示
美國次貸危機無疑為中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提供了反面的經驗教訓,尤其是引起人們對中國住房按揭貸款市場潛在風險的高度關注。中國會不會重蹈美國次貸危機之覆轍?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國次貸危機對完善我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具有重要啟示。
一、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完善證券化風險防範法律制度
次貸危機表面上是美國房價走低、利率走高所致,根本原因是資金供應方降低信貸門檻、忽視風險管理,需求方過度借貸、反復抵押融資。盡管這種風險基本上通過證券化的方式已經分散了,但是這些風險並沒有消失,一旦條件具備,風險就會暴露出來,而且風險通過證券化的渠道影響更為廣泛。著名金融學者易憲容認為,中國按揭貸款實際上比美國次級債券的風險要高。如果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出現逆轉,其潛在風險必然會暴露出來,國內銀行所面臨的危機肯定會比美國次級債券出現的危機要嚴重。[ 1 ]可以說,完善房地產信貸及其證券化風險防
范的法律制度是中國避免重蹈覆轍的當務之急。首先,要加強信貸風險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貸款的信用門檻。2007 年《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規定, 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自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 9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於30%;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 ,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 1倍,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且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其月收入的50%。在緊接著的《補充通知》中明確「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在次貸危機陰雲密布的背景下出台上述嚴格住房消費信貸管理的措施,表明我國監管層已經意識到了住
房按揭貸款市場的高風險,顯示了監管層切實加強信貸風險管理的決心。其次,要完善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風險防範法律制度。金融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與理論研究的熱點。經濟學界廣泛探討了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如交易結構風險、信用風險、提前償還風險和利率風險。法學界則重點研究了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所面臨的主要法律障礙,如資產支持證券性質界定的模糊性、SPV (特殊目的公司)運作模式所存在的法律問題、「破產隔離」與「真實出售」以及實質性風險轉讓的法律依據等 。目前規范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法律是2005年央行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中國銀監會頒
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
法》。以上法律對信貸資產業務的市場准入和風
險管理做出了專門規定,專門設立了「業務規則與
·25·
【金融理論】陽建勛 美國次貸危機對我國金融監管的若干啟示
風險管理」一章,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參與主體提
出了統一的風險管理要求,強調了金融機構的內部
風險隔離和風險揭示問題,要求參與證券化交易的
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隔離機制。以上法
律屬於部門規章,法律層次較低,難以解決現存的
一些法律問題。應當借鑒國外資產證券化風險防
范的經驗教訓,盡快制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
法,處理好外部監管和內控制度之間的關系,完善
我國資產證券化風險監管。
二、加強市場化監管,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
制度
次貸危機表明,要減少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必
須構建完善的市場紀律約束機制,加強市場化監管。
以存款保險為核心的金融安全網在強調金融安全的
同時也加大了金融機構經營上的道德風險。也許激
勵結構的最重要的部分是:使所有方都明白,即是管
理良好,銀行也可能倒閉,因為銀行業務涉及風險承
擔的問題。而監管當局將允許那些償付能力不足的
銀行倒閉。不幸的是,監管當局不可能做出一個完
全可信的、不救助破產銀行的事前承諾,但是,可以
建立一個增加承諾難度的體制[ 3 ] 。新《巴塞爾銀行
監管委員會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也強調監管不能夠
代替市場約束。
①中國企業新聞網:《美國70年最大金融體制改革出台》, http: / /www. cenn. cn /News/2008 - 4 /200842135338. shtml, 2008 - 4 - 3。
加強市場化監管要求構建完善的金融市場准入
機制、金融市場行為監管機制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
必須根除金融領域「不破產、無風險」的傳統觀念,
並充分認識到金融破產制度的重要價值和意義:第
一,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第二,存款
人的破產觀念轉變必然帶來風險意識的提高,進而
自覺對銀行通過「用腳投票」等方式來監督銀行的
監督管理,從而加強市場約束的力量。[ 4 ]盡管我國的
《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等法律已經明
確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
是自我經營、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企業法人,但是
我國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尚不完善。2006 年制定
的《企業破產法》第134 條規定:「金融機構實施破
產的,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制定實施辦法。」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
已進入立法進程。它對於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
度,提供銀行經營風險的激勵具有重要意義。一旦
危機發生,它能夠為政府幹預危機措施的效果提供
威懾力,同時也有利於確定政府幹預的合理界限,防
止政府過度干預破壞市場約束機制。
三、加強監管成本意識,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一種典型的分權型多頭
監管模式,被稱為傘式監管+功能監管的體制,實際
上是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的混合體,監管機構形成
橫向和縱向交叉的網狀監管格局[ 5 ] 。這種監管體系
存在的明顯不足是容易造成重復監管或監管真空,
從而導致金融體系的風險。因此,必須加強金融監
管機構之間的協調。1999 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案》規定由美聯儲作為綜合監管的上級機構對金融
控股公司進行總體監管,其它監管機構負責功能性
監管,OCC、FD IC等監管機構負責對銀行進行監管,
SEC和州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
進行監管,即美國在原有分業監管的框架下加強了
各金融機構的協調和綜合。
次貸危機發生以後,美聯儲以及美國財政部聯邦
住房局等監管機構採取了干預措施,但收效甚微。這
引發了人們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反思,最終引發了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革命。美國財政部長保爾森
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國政府將對金融監管體制
進行全面改革:第一,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
管許可權,除監管商業銀行外,還將有權監管投資銀行、
對沖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的商業機
構。第二,新建「金融審慎管理局」,整合銀行監管權。
把目前由5個聯邦機構負責的日常銀行監管事務收
歸「金融審慎管理局」統一負責。第三,新建「商業行
為監管局」,負責規范商業活動和保護消費者利益。
主要行使目前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
會的職能。此外,還新建了「抵押貸款創設委員會」和
「全國保險管理局」,將抵押貸款經紀人和保險業監管
權從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歸聯邦政府統一管理。美
國媒體稱,這將是美國自上世紀經濟「大蕭條」以來最
大的一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①
次級按揭貸款債券涉及到銀行、證券和保險等
各個金融行業,如保險公司、投資公司甚至養老基金
都是次級債的重要投資者。次貸危機的發生表明美
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對投
機風險產生了監管真空,最終引發了系統性的金融
風險爆發。此次金融大改革中美聯儲的監管權力進
·26·
【金融理論】陽建勛 美國次貸危機對我國金融監管的若干啟示
一步擴大,作為「市場穩定監管者」不僅可以監管銀
行、金融控股公司,還可以有權監管投資銀行、對沖
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的商業機構。
這表明其加大了金融監管協調的力度。另外,減少
多頭監管者,整合金融監管機構,為協調金融監管清
除了障礙。
美國的經驗教訓警示中國必須加快建立和完善
適合本國國情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2003 年中國
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一行三會」的金融分業監管
體制的形成。在混業經營趨勢下,完善金融監管協
調機制也成為我國近年來理論和實踐中的熱點問
題。在立法上,《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5 條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
享機制。」《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6條規定:「國務
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
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
制。」在實踐中, 2004 年6 月28 日,中國銀監會、證
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
分工合作備忘錄》,以制度形式賦予了監管聯席會議
制度:積極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使
命。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實踐效果不盡人意,而
且作為重要金融宏觀調控與監管主體的中國人民銀
行被排除在外。財政部副部長李勇在國際金融論壇
第三屆年會上透露,我國正在嘗試建立中央銀行、財
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
機制,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
另外,我們必須要加強金融監管的成本意識。
不僅要考慮到新增監管機構增加的直接費用以及采
取金融監管措施的必要費用,還應當考慮這些措施
可能導致的市場損失,這是政府監管替代市場調節
的一種機會成本。這是我們過去往往容易忽略的。
例如我國是否真的需要建立一個凌駕於「一行三
會」之上的機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 還是通
過擴大中央銀行的權力賦予其履行金融監管協調的
最終職責? 這取決於不同監管方式之間的成本比較
以及邊際監管成本與邊際監管收益之間的比較。一
般而言,金融監管協調的邊際成本小於邊際收益,這
是進行金融監管協調的經濟學基礎。增設金融監管
協調委員會的成本大於通過擴大中央銀行權力增加
的成本,就成本最小化而言,應賦予中央銀行以協調
金融監管的最終職責。
四、謹防國際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
合作
次貸危機已經演變成自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
機以來的一場全球范圍內的金融危機。受損失的不
僅是美國的金融機構,歐洲與亞太地區的金融機構
也損失慘重。實際上從遭受沖擊和損失的程度看,
歐洲的金融機構遠甚於美國的金融機構,甚至有市
場人士認為這一次次按風波實際上主要是由歐洲的
金融機構為美國的金融風險埋單[ 6 ] 。難怪歐洲央行
會率先對金融系統注資以增加市場流動性。中國亦
有不少金融機構購買了部分涉及次貸的金融產品,
如共匯出109 億美元資金的銀行系QD II、基金系
QD II,近期紛紛遭遇凈值縮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
融風險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的持續波動會影響
人們對國內金融市場的預期,增加國內金融市場的
風險。中國金融機構及監管層應當謹慎防範國際金
融風險,加強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管,穩步有序地推
進金融開放。
為了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必須加強金融監
管的國際合作。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機制主
要包括信息交換、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機管理、確定合
作的中介目標以及聯合行動 。如為了控制次貸危
機的蔓延,美聯儲與全球主要國家央行聯手行動,向
金融系統注資,以增強市場的流動性,引發了全球股
市的積極調整。中國已經加入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世界銀行、證監會國際組織、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
國際金融組織,並且與許多國家或地區簽訂了金融諒
解備忘錄,為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奠定了良好的
基礎。我們應當善於利用金融監管合作機制,獲取信
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體目標採取聯合行動
以更好地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
Ⅷ 我國消費金融公司的發展前景是怎樣的
隨著網路購物場景的發展,消費金融開始涉足電商領域,針對消費者最關注的價格因素,推出分期付款、30天無責免息等產品,分散消費者的購物壓力,刺激消費增長,尤其是中高端消費的增長。消費金融除降低消費者購物壓力刺激消費以外,還可以幫助電商企業及商家進行商品營銷。通過優惠的支付條件吸引用戶,實現用戶引流和商品導購。例如根據電商平台的行業及人群特徵,推出特定的營銷活動,用戶通過參與活動或者獲得價格優惠,或者獲得電商平台及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的消費積分。這種營銷活動在引流、導購的同時,還可以增強用戶粘性。
互聯網消費金融在電商領域的應用,目前處於信用累積的過程,未來實現數據沉澱之後,基於個人賬戶的信用數據提供更多產品以外的增值服務,將成為其發展的一大趨勢。
中國消費信貸市場規模
前瞻產業研究院顯示,2015年中國人民幣信貸余額達到93.6萬億,同比增長14.9%;同期消費信貸余額達到19.0萬億,同比增長23.3%。近年消費信貸余額增速顯著高於人民幣信貸余額增速。預計2019年消費信貸余額將占人民幣信貸余額總額的四分之一,並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中堅力量,在消費信貸快速增長的大背景下,互聯網消費金融市場也將迎來快速增長。
互聯網消費金融交易規模
2013年至2014年,中國互聯網消費金融市場正處於發展的起步階段,陸續有電子商務企業、在線支付企業以及P2P信貸企業加入,同時,傳統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也在抓緊在互聯網領域的嘗試。據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消費金融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數據指出,2013年,中國互聯網消費金融市場交易規模達到60億元;伴隨著京東與天貓等進入市場,2014年交易規模突破183.2億元,增速超過200%;2015年整體市場則突破了千億。預計未來幾年,中國互聯網消費金融交易規模仍將保持高速增長,到2019年達到3.398萬億元的水平。
互聯網消費金融交易規模
2013年至2014年,中國互聯網消費金融市場正處於發展的起步階段,陸續有電子商務企業、在線支付企業以及P2P信貸企業加入,同時,傳統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也在抓緊在互聯網領域的嘗試。據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消費金融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數據指出,2013年,中國互聯網消費金融市場交易規模達到60億元;伴隨著京東與天貓等進入市場,2014年交易規模突破183.2億元,增速超過200%;2015年整體市場則突破了千億。預計未來幾年,中國互聯網消費金融交易規模仍將保持高速增長,到2019年達到3.398萬億元的水平。
消費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斷加強
對消費金融的支持力度正在加大。從對金融機構的定向業務支持轉而對整個消費金融行業的全面支持。銀監會放開了消費金融公司審批的地域限制和數量限制,成熟一家,審批一家,積極推動消費金融公司設立的常態化。
消費場景日益豐富,互聯網渠道直接觸達客戶
首先,電商改變了大眾的購物習慣,消費渠道的便利性激發了小額高頻的購物需求。其次,移動互聯網的普及將互聯網的流量競爭從線上延伸到了線下,線下的消費場景包括3C產品、電動車、醫美、租房、培訓教育、旅遊等。
隨著中國互聯網消費金融的快速發展,監管政策將逐步出台,行業將迎來整改。監管政策的不斷深化加強,互聯網消費金融將會兩級分化,不合規的平台將會逐步的退出市場,合法合規的平台將會以金融科技促進機構自身的發展,加強風控和定價能力為核心競爭力。未來,在場景、數據和風控基礎上持有牌照的消費金融公司會促進消費金融市場的快速增長,給用戶帶來美好的消費體驗,給社會創造無限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