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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信貸業務12中犯罪業務

發布時間:2021-03-04 11:36:28

❶ 金融職務犯罪具有哪些類型

以下所列的犯罪類型主要是根據金融業務性質,以崗位特徵劃分的。
(一)結算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結算是指因商品交易、勞務供應、資金調拔等經濟活動需發生的貨幣收付行為,分為貨幣結算和轉帳結算,銀行的結算主要為轉帳結算,轉帳結算中銀行(信用社)從業人員的犯罪主要針對結算憑證和會計帳本,其類型主要有:
偽造:塗改結算憑證,隱匿、銷毀記帳單據侵吞銀行資金,利用空頭結算憑證或者重復利用結算憑證騙取銀行資金;虛構收付關系貪污銀行資金;虛構偽造存款帳戶或付款憑證挪用銀行資金;收帳、重復出帳挪占銀行資金、非法多次轉帳、改變資金正常流向佔用銀行資金;非法拆借客戶資金;利用結算時間差套取銀行資金等。一些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違反金融法規,偽造變造金融票據、銀行結算憑證、信用證、信用卡等。一旦這些偽造、變造的金融票據進入金融活動領域或被犯罪分子用作金融詐騙的工具,同樣會給金融機構造成經濟損失。如某銀行會計利用工作之便,竊取空白牡丹卡一套,趁打卡員不在之際,私自打卡,然後持卡取現10000元。
(二)出納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出納即現金收付活動。常見的犯罪類型主要有:監守自盜,現金抽頭(從管理的現金中抽出一部分資金);收不入帳或推遲入帳截留現金,偽造繳款單,塗改出納簿、變造日報表侵吞庫款等。另外,新《刑法》將銀行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行為以及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保證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這類犯罪常見於出納業務中。個別金融系統的從業人員利用經手、管理資金的便利挪用炒股票者有之,非法經營者有之,買房揮霍者有之等等。
(三)儲蓄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儲蓄是城鄉居民與銀行之間的信用行為。銀行在保管使用儲蓄存款的同時,對儲戶負有還本付息的義務,常見的犯罪類型有:偽造儲戶存摺,私自截留;塗改利息單,虛增利息支出,侵吞差額利息等。
(四)信貸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信貸是一種授信行為。銀行通過貸款獲取利潤,維持運行,但向誰貸,怎樣貸款都必須符合條例、法律的規定,否則構成違法犯罪,常見的犯罪類型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向關系人發放貸款,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自批自貸(包括冒名騙取銀行貸款;與貸款申請人惡意串通,騙取貸款;與銀行相關人員惡意串通,互批互貸三種形式)在發放貸款過程中,虛增銀行貸款利息等。某些金融系統的人員違反金融法規和貸款規章制度,以人情、關系、私利為重,對不符合貸款條件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貸款方發放貸款,或以貸謀私、借貸索賄,結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五)信用卡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信用卡是銀行開出的供其客戶消費使用的信用工具。根據銀行有關規定,客戶在使用信用卡時可以進行一定金額的透支,但必須盡快補齊款項交收取一定利息,信用卡業務中的犯罪類型有:信用卡部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惡意巨額透支供自己使用;授權他工惡意透支從中謀利,虛增透支利息、侵吞利息款等。
上述所談到的犯罪類型相對來說較為簡單和原始,隨著銀行業務電子化,利用電腦犯罪成為最主要、最常見的犯罪手段。隨著網上銀行的開辦,將來網路犯罪也不容忽視。電腦犯罪作案時間短、隱蔽性強、犯罪數額大,取證和固定證據難度大,社會危害嚴重,應引起高度重視。
另外,金融機構各部位和環節都可能引發行賄受賄犯罪,受賄犯罪是銀行從業人員犯罪的又一種重要形式,有因貸款管理而發生賄賂交易的,有因結算業務發生賄賂交易的,有因帳戶管理而發生賄賂交易的。其它如章證管理密押管理、金庫管理,計算機管理均有可能引發受賄現象。

❷ 關於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比如:

一、基本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16.基金會管理辦法
17.儲蓄管理條例
18.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19.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20.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二、機構與人員管理規則
1.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4.在華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暫行辦法
5.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6.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
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8.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管理辦法
9.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
10.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1.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範本)
12.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
13.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章程(範本)
1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15.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
16.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17.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
18.《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19.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
20.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人股的暫行規定
三、業務經營管理規則
(一)信貸資金管理
1.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貸款通則
3.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
4.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
(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及風險管理
1.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的通知
2.城市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
3.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
4.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鳳險暫行辦法
(三)存款與利率管理
1.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2.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
3.通知存款管理辦法
4.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5.制止存款業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於規則
(四)現金管理
1.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
(五)會計結算管理
1.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2.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3.支付結算辦法
(六)外匯外債管理
1.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
2.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3.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4.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5.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6.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7.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8.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9.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10.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七)債券管理
1.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市場發行管理暫行規定
2.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管理辦法
(八)內部控制及監督檢查
l.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
2.非現場稽核監督管行規定
3.中國人民銀行現場稽核規程(試行)
(九)信用卡管理
1.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四、其他有關規則
1.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監事會暫行規定
3.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
4.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
出處:http://ke..com/view/11004946.htm?fr=aladdin

❸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具體犯罪指什麼

破壞金融復管理秩序罪是違反國家對金制融業和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從事危害國家對貨幣、外匯、有價證券及金融機構、證券交易機構和保險公司管理的犯罪活動。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的一個犯罪類別。具體包括五個部分、二十四種罪名: ①貨幣犯罪。如偽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偽造的貨幣罪,變造貨幣罪等,侵害的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②破壞金融機構管理秩序罪。如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等,侵害的是國家金融機構管理制度。③破壞金融票證、存貸款管理秩序罪。如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高利轉貸信貸資金罪等,侵害的是國家金融票證和存貸款管理制度。④破壞證券、股票、債券的發行、管理、買賣秩序罪。如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罪,誘騙他人買賣證券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等,侵害的是國家關於證券、股票、債券的發行、管理及買賣制度。⑤破壞外匯管理秩序罪。如逃匯罪等,侵害的是國家外匯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上述各類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根據情節輕重,明確規定了不同程度的處罰。

❹ 關於中國銀行職務犯罪案發的主要環節有哪些

沒有呀,都是網上買的
報名時間
銀行業從業人員:2011年8月15日9:00--9月16日17:00
非銀行從業人員:2011年9月12日9:00--9月16日17:00

考試時間
10月22日9:00-11:00公共基礎 13:00-15:00公共基礎、公司信貸 16:00-18:00個人理財
10月23日9:00-11:00公共基礎 13:00-15:00風險管理、個人理財 16:00-18:00個人貸款
10月29日9:00-11:00公共基礎 13:00-15:00風險管理、個人理財 16:00-18:00個人理財
10月30日9:00-11:00個人貸款 13:00-15:00公共基礎、公司信貸 16:00-18:00公共基礎

輔導教材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輔導教材——公共基礎》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輔導教材——個人理財》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輔導教材——風險管理》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輔導教材——公司信貸》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輔導教材——個人貸款》

考試大綱
.
中國銀行業從業資格考試公共基礎科目考試大綱
1銀行知識與業務
1.1中國銀行體系概況
1.1.1中央銀行、監管機構與自律組織
中央銀行
監管機構
自律組織
1.1.2銀行業金融機構
政策性銀行
大型商業銀行
中小商業銀行
農村金融機構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外資銀行
非銀行金融機構
1.2銀行經營環境
1.2.1經濟環境
宏觀經濟運行
經濟結構
經濟全球化
1.2.2金融環境
金融市場
金融工具
貨幣政策
1.3銀行主要業務
1.3.1負債業務
存款業務
借款業務
1.3.2資產業務
貸款業務
債券投資業務
現金資產業務
1.3.3中間業務
交易業務
清算業務
支付結算業務
銀行卡業務
代理業務
託管業務
擔保業務
承諾業務
理財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
1.4銀行管理
1.4.1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主體
利益相關者
信息披露
1.4.2資本管理
銀行資本的概念與作用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我國監管資本的構成
銀監會的資本干預措施
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方法
1.4.3風險管理
銀行風險的種類
風險管理的發展歷程
全面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流程
1.4.4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的目標
內部控制的原則
內部控制的構成要素
1.4.5合規管理
合規管理的相關概念
合規管理的目標
合規管理體系的基本要素
合規管理部門職責
1.4.6金融創新
金融創新概述
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
金融創新與客戶利益保護
2銀行業相關法律法規
2.1銀行業監管及反洗錢法律規定
2.1.1《中國人民銀行法》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的直接檢查監督權
中國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監督權
中國人民銀行在特定情況下的檢查監督權
2.1.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適用范圍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監督管理措施的規定
2.1.3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
相關的處罰措施
2.1.4反洗錢法律制度
洗錢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違反反洗錢規定的法律責任
2.2銀行主要業務法律規定
2.2.1存款業務法律規定
存款及其辦理原則
存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的條件和程序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與處理
存款合同
2.2.2授信業務法律規定
授信原則
授信審核
貸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貸款合同
2.2.3銀行業務禁止性規定
商業銀行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的禁止
對商業銀行存貸業務中不正當手段的禁止
同業拆借業務的禁止
2.2.4銀行業務限制性規定
對同一借款人貸款的限制
對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限制
對相關金融業務和直接投資的限制
對結算業務的限制
2.3民商事法律基本規定
2.3.1民事權利主體
民事權利主體的概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組織
2.3.2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及其種類
2.3.3擔保法律制度
擔保法律制度概述
物權法
抵押
質押
保證
留置
2.3.4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概述
公司設立制度
公司資本制度
公司的組織機構
公司終止制度
2.3.5票據法律制度
《票據法》概述
票據的功能
票據行為
票據權利
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
2.3.6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概念及特徵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履行
違約責任
2.4金融犯罪及刑事責任
2.4.1金融犯罪概述
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的種類
金融犯罪的構成
2.4.2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危害貨幣管理罪
破壞銀行管理罪
2.4.3金融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2.4.4銀行業相關職務犯罪
職務侵佔罪
挪用資金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3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
3.1概述及銀行業從業基本准則
3.1.1《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概述
3.1.1銀行業從業基本准則
3.2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相關規定
3.2.1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客戶
3.2.2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事
3.2.3銀行業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
3.2.4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
3.2.5銀行業從業人員與監管者
3.3附則
3.3.1懲戒措施
3.3.2解釋機構
3.3.3生效日期

❺ 金融詐騙罪的罪名種類

中國《刑法》第192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處於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處與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集資詐騙罪的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國《刑法》第193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犯罪主體限於自然人,單位實施的即使以佔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也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然而,現實中常有個人利用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 公司獨立法人人格成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最典型的是使用虛報注冊資本等欺詐手段騙取公司注冊登記後,又利用該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
貸款詐騙罪的構成:
1.貸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2.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193條列舉了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
①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②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③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里所謂證明文件是指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
④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
⑤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此項規定外延不具體,但從保持與前四項規定一致性和貸款詐騙罪定義來看,只要行為人原本不符合貸款條件,但其隱瞞真相、虛構有關事實,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誤以為其符合貸款條件,而騙取貸款,就可以認定其屬「其它方法詐騙」;
各銀行或金融機構對不同貸款種類規定有不同貸款條件,從這些貸款條件上看,行為人隱瞞真相、虛構有關的事實概括起來有四方面:
a.與借款人主體有關的事實,包括借款人是否真實(有無假冒、盜用)、 借款的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借款的經濟組織是否是依法成立、借款人是否有還款能力、是否屬於特別貸款種類對貸款對象的限制等;
b.與貸款用途有關的事實或申請貸款用途與實際用途是否相否;
c.與借款擔保有關的事實;
d.與申請貸款時所需提交材料有關的實事。上述四方面內容,行為人只要對某一方面事實進行隱瞞或虛構,就應構成「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另外,詐騙貸款必須達到「數額較大」,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數額較大」是指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
3.貸款詐騙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行為人的主觀意識,在實際情況中,很難直接判斷其犯意。但主觀意識的表現是客觀行為,通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分析就能判斷其主觀意識。
判斷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是看貸款是否按期償還,如果按期償還,就不存在非法佔有目的。
二是看未按期償還原因是否由於行為人沒有按約定用途正確使用貸款,如果行為人未按申請貸款時規定用途使用全部或大部分貸款,而將貸款用於個人揮霍或攜款潛逃或償還個人其它債務或用於違法用途等,致使不能到期償還貸款的就應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如果行為人全部按規定用途使用了貸款,但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的,因其不有對貸款占的目的,應不以貸款詐騙論處。
三是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人具有還款能力,並且多方籌集資金,積極還款,說明行為人沒有佔有的故意,如果僅僅停留在口頭承認上或實際已無還款能力,就不能證明其行為沒有詐騙的故意;再者要將行為人在申請貸款、使用貸款、到期還款一系列行為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分析,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a.貸款後攜帶貸潛逃的;
b.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c.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d.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e.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f.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g.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僅限於自然人。單位實施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從理論上講,個人與單位串通,單位幫助個人進行貸款詐騙的,符合共同犯罪特徵,單位可作為貸款詐騙罪特定條件下的特殊主體,但根據《刑法》規定無法以貸款詐騙罪對單位處刑。由於詐騙貸款都是通過簽訂、履行借款合同來實現的,理論界與審判實踐大多都認同,單位實施貸款詐騙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一條合同詐騙罪的特徵,應對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按合同詐騙罪論處。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對於本項行為,行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當然,要判斷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憑他個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個案件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各方面的證據得出結論。行為人在實際上還要有使用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沒有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屬於作廢的票據,是區分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界限。這里的「作廢」,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它既包括《票據法》中所說的「過期」的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廢的票據。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這里所說的「冒用」,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票據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權人名義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而使用票據;將他人委託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收他人遺失的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
4.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票據法對開立支票存款賬戶,規定了明確的條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申請人必須存入一定的資金,有可靠的資信;申請人必須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此外還明確規定: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當前實踐中出現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的情況比較復雜,但要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則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要有進行騙取財物的故意。要是因單位內部缺乏健全的支票管理制度,對轉賬制度管理不嚴,把蓋有印鑒的支票交給采購人員隨身攜帶,而采購人員並不清楚本企業在銀行賬上有多少錢,如果購買大量貨物,造成空頭支票的情況出現,或者由於一些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結算、轉賬、匯款等業務時,拖延時間,「壓單」、「壓票」,使原本按正常期限應當到賬的款項被拖延,使單位在出票時誤以為錢已到賬而開出空頭支票等,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利用票據詐騙財物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這里所說的「匯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製作匯票、本票並在這些票據上簽章,將匯票、本票交付給收款人的人。「資金保證」,是指票據的出票人在承兌票據時具有按票據支付的能力。由於匯票往往不是即時支付的,有的是遠期匯票,因此,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並不要求其當時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是要求其保證匯票到期日具有支付能力即可。為此,票據法明確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來源;出票人簽發匯票後,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並保證支付;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據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此外,票據法還對票據記載的內容及其真實性作了明確要求,嚴禁作虛假記載。匯票、本票的出票人有無騙取財物的目的是區分本項行為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在出票時記載有誤,是出於過失或其他原因,而沒有騙取財物的目的,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進行票據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信用證是指銀行應申請人的求請開出的,在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情況下無條件承兌的一項承諾。信用證是購貨單位開戶銀行為保證交易合同所規定的范圍內代付貨款,向售貨單位開戶銀行簽發的憑證。在簽發信用證前,購貨單位應先將貨款提交開戶銀行,另立帳戶保管,售貨單位接到其開戶行通知後,在信用證限額以內,可按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主動發貨,並就地向銀行結算收取貨款。信用證結算是普遍適用於國際貿易支付的一種結算方式,但是由於此種結算方式和其它結算方法在便捷適用上差不多,再加上信用卡等新型結算支付方式的出現。所以中國已於89年4月1日廢止了信用證結算方式。信用證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證騙取貨物或者銀行款項的行為。
中國刑法規定了四種信用證詐騙行為。
一是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文件。這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附隨提單等單據騙取財物的行為。
二是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這是指使用過期、已掛失等無效的信用證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是騙取信用證的。這是指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銀行出具信用證,並以之騙取財物的行為。
四是以其它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屬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其中之一的行為的,不管是否造成危害結果均構成本罪。本罪四種行為均屬一罪,因此,實施了兩種以上行為的仍屬一罪,不實行並罰。信用證結算雖在中國已經廢止,但是,仍有利用虛假的國外信用證騙取財物的犯罪發生。主要是利用市場主體對信用證制度的陌生、不了解,如有的偽造外國信用證合資辦廠,待中方資金到位後捲款而逃,有的利用虛假國內信用證行騙等。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是指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且具有消費信用的特製載體卡片。信用卡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或銀行款項,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國刑法規定了四種信用卡詐騙行為。
一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這是指行為人以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或在銀行自動櫃員機上支取現金,進行支付結算以騙取財物。
二是使用已作廢的信用卡。這主要是指行為人用作廢的信用卡,輔之以其它手段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這是指行為人未經合法持卡人同意而以其名義使用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合法持卡人包括信用卡所有人或經所有人授權使用信用卡的人,如親屬、子女等。
四是惡意透支。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的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經發卡銀行催取後仍不歸還透支款項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亦必須是數額較大為要件。參照《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本罪主觀方面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 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違反保險法規,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保險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險法規,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保險詐騙,是伴隨著保險業務的產生,新出現的一類詐騙罪。保險業務,廣義上屬於金融范疇,因此,刑法將本罪規定在金融詐騙一節。
刑法規定了五種保險詐騙行為。
一是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投保人以一個不存在的標的作為保險對象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而後又以該保險對象的滅失為由索取賠償,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事故發生後編造虛假原因,把本不屬保險范疇的事故說成是保險事故,或者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虛列項目誇大損失,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三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未發生保險賠付的法定事由而編造法定事由以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四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毀壞保險對象,製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在人身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受益人殺害或傷害被保險人,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殺害或傷害被保險人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同時還構成了殺人罪或傷害罪,依法應對被告數罪並罰。
以上五種行為均以故意構成,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保險金的目的。

❻ 《刑法》中適用信貸業務犯罪的規定有哪些

以下內容轉自《刑法》《刑法》中信貸業務犯罪的有關規定
表現形式及法律責任
一、商業受賄罪
商業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主管、經管、負責或參與某項工作的便利條件。其內涵應當包括下列幾個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等工作職務、崗位范圍內的許可權;(2)利用、憑借自已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及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相關的許可權,為行賄人謀取利益;(3)利用、憑借許可權、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其他有求於己的人員職務上的許可權,為行賄人謀取利益。
「索取他人財物」,是指行為人在他人有求於己或者困難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公開或暗示的手法,主動向對方索取財物,並以此作為替他人謀取利益的交換條件,不論行為人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行為。
「非法接受他人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權力,被動地接受他人主動給予的財物,這些財物不論是行為人本人接受的,還是由其親屬或他人代為接受的,只要能證明行為人知道此事,均視同為行為人本人接受。
「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他人應當得到的合法的、正當的利益和他人不應當得到的非法的、不正當的利益,也包括已為他人謀取的利益和意圖謀取或者正在謀取但尚未謀取的利益。
吃請受禮,請客送禮人提出為其謀取非法利益,而受禮者利用職務之便答應或積極為之活動的,且在數額和情節上已具備了受賄的要件,按受賄論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象徵性只付少量現金收受禮品或接受他人旅遊邀請等,認定為受賄。
在農村信用社,「商業受賄」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以貸受賄、挪用資金(包括貸款)給他人使用接受賄賂、利用拆出拆入資金收受賄賂等。
《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184條第1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1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索取或者收受賄賂5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索取或者收受賄賂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商業受賄罪的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是指行為人需要具備在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以及其他單位中主管、經手管理財物這一特定身份。
在農村信用社,職務侵佔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採用收貸收息不入賬方式侵佔貸款本息(含收回已核銷呆賬貸款本息)、監守自盜、私自動用庫款、空存實取、侵吞長款、侵吞業務或服務性收入、偷支睡眠戶存款、現金抽頭(從整把或整捆現金中抽出幾張占為己有)、虛報費用、採用頂冒名等違法方式將貸款占為己有等。
《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侵佔本單位財物5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本單位財物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職務侵佔罪的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在農村信用社,挪用資金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發放頂名冒名假名貸款、挪用收儲收貸收息資金、截留貸款、偷支單位(個人)存款等。
《刑法》第272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85條第1款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

❼ 一、貸款詐騙犯罪。

標題:關於銀行貸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幾種情況之一 作者:日期:2011-12-16 14:58:15內容: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l、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跟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其次,詐騙貸款必須達到「數額較大」。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於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對於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採用行為的性質,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採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貪污,就應依貪污罪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如是侵佔就應以職務侵佔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處之。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❽ 貸款的刑事責任(高手指點)

不構成貸款詐騙罪,不負刑事責任。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條),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在現代社會中、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資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貸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口益突出。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通過發放貸款參與企業流動資金周轉,並支持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生產發展,同時還通過發放貸款促進商品流通,促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等發僳。與此同時,隨著我國貸款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詐騙貸款違法犯罪活動也隨之產生並愈益嚴重。詐騙貸款行為不僅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而且必然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詐騙貸款行為同時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以及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詐騙行為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l、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跟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其次,詐騙貸款必須達到「數額較大」。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於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對於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採用行為的性質,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採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貪污,就應依貪污罪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如是侵佔就應以職務侵佔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處之。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右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准。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2、要把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區別開來。有些借貸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誇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這種借貸糾紛,十分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盡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處理。(3)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准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4)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這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罪的對象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對象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范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2、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進行貸款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領域范圍則極為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領域在內。
3、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不僅會對國家、公眾貸款的所有權造成侵害,同時亦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其屬於復雜客體;而詐騙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完全相同。兩者行為的本質特徵雖然都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卻是圍繞騙取貸款進行的,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都是與貸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關,如虛構引進資金、項目;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更多樣化,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便可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點額不同。本罪的認定為犯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l萬元;而詐騙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四、處罰
l、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參照《解釋》,前者即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後者即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2)攜帶貸款逃跑的;(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相關法律〕:
《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 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
(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四、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 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 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2001.1.21 法〔2001〕8號)
(三)關於金融詐騙罪
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計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 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 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 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3.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准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 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於行為人為實 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 贈予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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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預防對策
2011-04-08

乾縣人民檢察院 李保華

發生在金融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不僅對金融事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誘發和加劇了金融風險,危害了社會的穩定與發展。銀行是金融管理貨幣資金的機構,責任重大。銀行幹部員工整天與現金、票據打交道,其工作人員既有各崗位各職級相關職責及權利,同時又存在各崗位各職級人員利用職務進行非法活動的土壤。因此,預防銀行工作人員高科技、高智能職務犯罪不能忽視。筆者結合典型案例,淺談銀行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防範對策。
一、 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
2006年,我縣某郵政貯蓄部王某在為縣人壽保險公司代理國壽養老年金險和國壽永泰年金險當保險到期兌付時,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將5281.81元的養老金險利息和33883.59元的永泰年金險紅利予以隱匿並保存在葛某處,並於2007年底予以私分。通過對此案的調查分析,筆者發現銀行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具有一下特點:
(一)具備現金來源和接受現金的便利,打「現金」的主意。發案一般在金融基層一線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中間。銀行一線工作人員直接經手掌握公共資金,具備隱蔽作案的便利條件。他們每天從早到晚都和現金打交道,工作中手裡整點的錢和班後自己兜里消費的錢反差特別大,環境的熏染和金錢的誘惑,往往會使個別從業人員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嚴重錯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於是,個別人在「錢來錢去」中尋機作案。如某支行出納負責人辛某利用職務之便做陰陽帳,盜用密碼,互劃帳款等手法,使帳款相符、帳面假平,掩蓋庫存余額實存數。6年中辛在其崗位,累計竊取庫房現金256萬元,已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二)具備資金劃撥和業務運作的便利,打「票據」的主意。由於職務犯罪的專業性強,犯罪嫌疑人,特別是領導幹部,對業務較為熟悉,對於辦理業務手續、操作程序及審查要件等都了如指掌。銀行業務運作流程更新換代較快,特別是綜合處理系統和儲蓄(3、0版)處理系統上線後,「5031轄內往來」科目的核算和管理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個別人在系統升級後鑽「5031轄內往來」報單當日未達到空子,在「報單往來」中尋機作案。如某銀行上半年通報的6起案件中,多數是利用職務及綜合櫃員運作之便,通過儲蓄與對公「5031轄內往來」票據挪用資金,累計涉案總金額1518、3萬元。
(三)具備「貸款發放權」和參與(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由於金融是管理和經管貨幣資金的特殊行業,金融職務犯罪及金額造成的損失往往是巨大的,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是十分嚴重的。隨著世行項目的開發運用,銀行的信貸業務進一步趨於完善,貸款運作的安全系數明顯提高。但由於貸款生效後,貸款資產質量在帳面反映存在滯後性,潛在風險形成的最終損失,要在貸款發放若干年後才能顯現出來。這樣,給心存僥幸見錢眼開、「胳膊肘往外扭」尋求既得利益的個別從業人員,提供了利用其職務幫助企業對付銀行,套取銀行信用。如某支行信貸員張某負責貸前調查,為企業貸款二百萬元,放款後的第三天便收受該企業20萬元。事隔一年半後,張某的腐敗行為才暴露,現已被法院以公司、企業人員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二、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原因
(一)用人失察、失教、失管。從銀行的各項業務來看,在選人、用人上雖然要經過「要害崗位各級審查」的把關,但人員上崗定位以後,其失察、失教、失管的現象比較嚴重。如前述辛某自入行以來,表面上勤勤懇懇、任勞任怨,是行的歷年的先進個人,曾被推薦為總行先進個人。給人的印象,他是一個十分可靠和值得信任的好同志,工作中對其根本沒有絲毫介意。在出納崗位幹了12年,支行領導已換了4 任。當領導找其談話要給予調換工作時,曾被本人拒絕,並主動提出不調動崗位,「願為出納作貢獻」。這種「積極、向上、進步的假象,給領導用人造成錯覺,對「紅人」、「能人」、「名人」的問題姑息遷就,結果陷入「失查於禍起之時,震驚於案發之後」的被動局面,辛作案長達6年,之所以長期不被人察覺,一再矇混過關,其重要原因是,監督用人、管人的制度措施沒有得到落實。
(二)「金錢」的誘惑,喪失職業道德。法律觀念淡漠、個人貪欲膨脹、以權謀私、鋌而走險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特別是信貸、營業部門工作人員發生職務犯罪的思想根源。他們大都手中掌握一定的資金分配權,很容易成為某些不法分子覬覦的目標。如銀行個別信貸員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工作關系,把銀企關系混同人情關系,將手中的權力同人際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終感情超越原則,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以至成了企業的「內線」。更有甚者「同企業穿一條褲子」,幫助企業對付銀行,惡意套取銀行資金,並從中撈取好處。其表現:一是個別信貸員把正當的銀企關系逐步演變成夥伴關系;二是由夥伴關系逐步蛻化成利害關系。在利益的驅動下,步入腐敗的泥潭。
(三)監督制約機制形同虛設,業務檢查不到位,流於形式。規章制度落實不力、有章不循、違章操作給金融職務犯罪以可乘之機。不少案件表現為作案時間的持續性和作案次數的連續性,有的長時間不能被發現,反映出事後監督不細,崗位制約不嚴,自查、互查,檢查有的流於形式,不能及時發現問題,或發現疑點後也沒有深究,或責任追究失之以軟、失之以寬,未達到警示教育的目的進而導致案件的發生。在銀行各項業務中,特別是「敏感」部門的崗位,在內控和防範上,對業務中每個環節、每個步驟、每道關卡都制定了相應的制度和措施,規定的又細又全,手續嚴密,責任分明。然而,在落實這些監管措施時不到位,有斷檔和錯位現象,而來自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也存在走過場的形式主義,致使作案人在上級監督不到位、同級監督不了、下級監督無效的情況下,在職務犯罪「自由王國」里,任意作為。這是對銀行崗位監管失控而誘發職務犯罪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
三、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
近幾年來,銀行系統職務犯罪案件不斷增多,涉案金額越來越大,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響了社會的穩定,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如何減少和預防銀行系統職務犯罪的發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銀行系統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復雜的,要遏制職務犯罪就必須從防範入手,實現管理人、管規章、管監督三管齊下的預防工作格局,防患於未然。
(一)預防目標之一,管人。培育一支高素質的銀行幹部員工隊伍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關鍵。銀行所有的經營活動都必須靠人來運作,每一個崗位的人員都負有重要的職責。崗位職責的重要性決定了銀行必須建設一支具有較高道德、職業素質和法律意識的幹部員工隊伍。要圍繞金融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素質加強教育,夯實拒腐防變的思想基礎。抓政治理論教育,用科學的理論武裝頭腦,使之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抓職業道德教育,以職業道德力量抵禦腐敗侵蝕;抓警示教育,用法律和紀律約束廣大幹部職工的言行。一是嚴把進人用人關。要堅持德才兼備、用人唯賢的原則,聘用綜合素質高的員工,把道德規范、作風正派、既懂業務、又會管理的幹部提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同時,合理調配人員,對重要崗位人員實行月度風險津貼和風險考核,實行強制休假和崗位交流。二是加強崗前培訓。崗前培訓不僅是提高幹部員工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強化幹部員工按規章制度操作、按業務流程辦事的意識和依法經營理念。三是開展經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規章制度學習。不斷地讓幹部員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使幹部員工對每一項業務、每一個工作環節和每一個流程的規定、要求、風險提示、處罰力度都明明白白,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規章而違規的盲區,逐步提高員工職業素質。同時採取以案示教、案例分析,在內部信息網上通報違紀違規人員等靈活多樣的形式,教育員工把鐵規章、鐵算盤、鐵帳本視為銀行的生命,把遵紀守法視為基本的職業道德,幫助員工逐步樹立自律意識,自覺遵紀守法。
(二)預防目標之二,管規章。建立一套以防為主的內部控制機制,這是預防職務犯罪的根本。一是找准一線業務中存在薄弱環節和風險點,建章立制,有針對性地防範。通過建章立制,從內部堵塞管理細節上、工作作為上存在的漏洞,搭起縱向橫向環環相扣防範犯罪的籬笆牆,從客觀上減少犯罪的可能性。對發生違規問題多的單位,重點進行整頓,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規定的程序實地整改,加強預防措施,達到舉一反三的整改效果。二是強化員工遵守法律、遵守銀行規章制度的意識。經過多年的法制建設,規章制度的不斷完善,銀行已經不缺少成文的法律和規章制度。從對銀行職務犯罪內部原因來看,缺乏的是嚴格按法律和規章制度辦事的意識和態度,使職務犯罪有機可乘。銀行的各級管理人員要樹立依法經營、按章辦事的意識,既要對規章制度的內涵、重要性及其與經營效益的關系有清醒的認識,又要在經營中自覺維護規章制度和金融法規的嚴肅性。
(三)預防目標之三,管監督。加強對銀行經營秩序的監控,在依法制行上狠下功夫,這是預防職務犯罪的保障。在新舊體制交替過程中,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是難免的,只有加強監督才能減少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問題。當前應著重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加大監管的力度,制止違法經營和不正當競爭。要把銀行的經營活動統統納入法制化軌道,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治行。要對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特別對管理混亂、案件頻發的單位更要進行重點整頓,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必須將各項經營活動嚴格限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二是發揮內控機制的作用,強化內部管理和監督。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是商業銀行為實現業務經營的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而形成的一種自我調整、自我制約、自我控制的制衡機制,隨著銀行內部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細,銀行內部的控制顯得更為重要,特別是現代化科技手段在銀行業的廣泛應用,內控制度也應與時俱進,與之相適應。三是及時正確的處理違法犯罪行為。要主動與檢察機關聯系,對銀行內部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早發現,早解決,依法加大查辦銀行職務犯罪的力度,充分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對違法犯罪人員,要准確有力地給予打擊,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該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該除名的一定要除名,決不能姑息遷就,保持銀行幹部員工隊伍的純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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