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保監會合並以來,案件管理方面制定的第一個制度是《涉刑案件管理辦法》嗎 主要依據是是否觸犯刑法嗎
銀行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以上,保險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等同現金的資產)占案發銀行保險法人機構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
文件從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同樣適用此辦法,自生效之日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保險司法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09〕81號)《關於加強保險案件信息處理工作的通知》(保監廳發〔2014〕37號)等8個文件同時廢止。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三項制度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於修訂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及案件分類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和案件(風險)分級督查督導辦法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重大案件(風險)約談告誡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保險司法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和《關於加強保險案件信息處理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的工作機制,依法、及時、穩妥處置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
銀行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類、信息報送、案件處置和監督管理等。
第四條 案件管理工作堅持機構為主、屬地監管、分級負責、分類查處原則。
第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承擔案件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建立與本機構資產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和內控管理要求相適應的案件管理體系,制定本機構的案件管理制度,並有效執行。
第六條 銀保監會負責指導、督促銀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和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管理工作;負責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分析等工作。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可以直接查處派出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指定派出機構查處銀保監會管轄的案件。
第七條 銀保監會省級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銀保監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負責本轄區案件管理工作,並承擔銀保監會授權或指定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對案件准確分類,區分不同類型案件開展查處工作。
第二章 案件定義、分類及信息報送
第九條 案件類別分為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
第十條 業內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該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保險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銀行保險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以及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虛構保險合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第十一條 業外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以外的單位、人員,直接利用銀行保險機構產品、服務渠道等,以詐騙、盜竊、搶劫等方式嚴重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或在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內,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安全及其從業人員、客戶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屬於重大案件:
(一)銀行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以上,保險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等同現金的資產)占案發銀行保險法人機構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第十三條 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收到案發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確認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三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法人總部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收到其分支機構案件確認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三個工作日內報送屬地派出機構。
對符合《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案件,應於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後24小時內報送案件確認報告。
第十四條 案件應當年報告、當年統計,按照案件確認報告報送時間納入年度統計。案件性質、案件分類及涉案金額等依據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的立案相關信息確定;不能知悉相關信息的,按照監管許可權,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銀保監局初步核查並認定。
第十五條 案件處置過程中,案件性質、案件分類、涉案金額、涉案機構、涉案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銀行保險機構、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報送案件確認報告續報,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
第十六條 對於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依法撤案、檢察機關不予起訴、審判機關判決無罪或經銀保監局核查確認不符合案件定義的,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局應當及時撤銷案件,案件撤銷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
對於已撤銷的案件,銀行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章 案件風險事件定義及信息報送
第十七條 案件風險事件是指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案件確認標準的有關事件。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演化為案件的事件,屬於案件風險事件:
(一)銀行機構從業人員、保險機構高管人員因不明原因離崗、失聯的;
(二)客戶反映非自身原因賬戶資金、保單狀態出現異常的;
(三)大額授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失聯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四)同業業務發生重大違約的;
(五)銀行保險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報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但尚未立案的;
(六)引發重大負面輿情的;
(七)其他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確認標準的情形。
第十九條 事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風險事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收到事發銀行保險機構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五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且尚未立案的,按「誰移送、誰報告」原則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法人總部案件風險事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收到其分支機構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屬地派出機構。
對符合《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案件風險事件,應於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後24小時內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第二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派出機構在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當立即開展核查,涉及金額、涉及機構、涉及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事件續報。經核查認定符合案件定義的,及時確認為案件;不符合案件定義的,及時撤銷。案件風險事件續報和撤銷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一致。
對於已撤銷的案件風險事件,銀行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案件風險事件自報送之日起超過一年仍不能確認為案件的,應予以撤銷。
第四章 案件處置
第一節 業內案件處置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業內案件處置工作包括機構調查、監管督查、機構內部問責、行政處罰、案件審結等。
第二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主體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開展案件調查工作,按規定提交機構調查報告;
(二)對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並開展內部問責;
(三)排查並整改內部管理漏洞;
(四)及時向地方政府報告重大案件情況;
(五)按規定提交案件審結報告。
第二十四條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銀行保險機構和銀保監局開展案件處置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案件的督查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工作,指導、督促上述機構開展內部問責;
(二)指導、督促、統籌、協調銀保監局開展案件督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三)對重大案件實施現場或非現場督導。
第二十五條 派出機構對本轄區的案件處置工作負監管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指導、督促或直接開展轄內案件調查工作;
(二)成立督查組開展監管督查工作,按規定提交監管督查報告;
(三)指導、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內部問責;
(四)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必要時向地方政府報告重大案件情況;
(六)按規定提交案件審結報告。
派出機構在案件處置過程中發現轄區外案件線索的,應及時向相關派出機構移交
第二節 業內案件機構調查
第二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成立調查組並開展案件調查工作。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發生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其上級機構負責人擔任;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發生案件或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法人總部負責人擔任。案件調查工作包括:
(一)對涉案人員經辦的業務進行全面排查,制定處置預案;
(二)最大限度保全資產,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做好輿情管理,必要時爭取地方政府支持,維護案發機構正常經營秩序;
(四)積極配合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案件;
(五)查清基本案情,確定案件性質,明確案件分類,總結發案原因,查找內控管理存在的問題;
(六)對自查發現的案件,提出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自查發現的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在日常經辦業務或日常經營管理中,通過內部審計監督、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等途徑,主動發現線索、主動報案並及時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報送案件確認報告的案件。
銀行保險機構通過外部舉報、外部信訪、外部投訴、外部審計、監管檢查、輿情監測等外部渠道發現的,不屬於自查發現案件。
第二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四個月內報送機構調查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不能按期報送的,應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節 業內案件監管督查
第二十九條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在監管督查階段應開展以下工作:
(一)指導、督促並跟蹤銀行保險機構做好案件應急處置與調查工作,及時掌握案件調查和偵辦情況,協調做好跨機構資金核查,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或開展延伸調查。
(二)對銀行保險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
(三)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配合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案件。
(四)確定案件性質、案件分類和涉案金額。
(五)根據案件情況組織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對相關業務進行排查。
(六)必要時發布風險提示,向銀行保險機構通報作案手法和風險點、提出監管意見。銀保監局發布的風險提示應抄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和機構監管部門。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和銀保監局應按照監管許可權,對案件是否屬於自查發現作出結論。
第三十條 派出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五個月內逐級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報送監管督查報告,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不能按期報送的,應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四節 業內案件內部問責
第三十一條 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應當制定與本機構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在機構調查工作完成後,銀行保險機構應對案件責任人員作出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內部問責。內部問責方案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與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溝通。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指導、監督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內部問責工作。
第三十二條 內部問責工作由案發機構的上級機構牽頭負責,案發機構人員不得參與具體問責工作,但案發機構為法人總部的除外。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由法人總部牽頭組織開展問責工作。
第三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追究案發機構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對其上一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發生重大案件的,銀行保險機構除對案發機構及其上一級機構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外,還應對其上一級機構的上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等進行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銀行保險機構組織架構和層級不適用本條有關問責要求的,法人總部應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四條 案件內部問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二)罰款、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經濟處理;
(三)通報批評、調離、停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其他問責方式。
案件問責方式可以合並使用。應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經濟處理或其他問責方式替代。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對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問責:
(一)認為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有錯誤,已向上級提出改正或撤銷意見,但上級仍要求其執行的;
(二)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自查發現的案件的;
(三)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主動採取有效措施,且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且事後及時報告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減輕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免於追究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因緊急避險,被迫採取非常規手段處置突發事件,且所造成的損害明顯小於不採取緊急避險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事後及時報告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且未造成損害的;
(三)在集體決策的違法違規行為中明確表達不同意意見且有證據予以證實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其他可以免責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對案件責任人員從重問責:
(一)發生重大案件的;
(二)對一年內發生的兩起以上案件負有責任的;
(三)管理嚴重失職,內部控制嚴重失效,導致案件發生的;
(四)指使、授意、教唆或脅迫他人違法違規操作,導致案件發生的;
(五)對違法違規事實或發現的重要案件線索不及時報告、制止、處理,導致案件發生或案件後果進一步加重的;
(六)對上級機構或監管部門指出的內部控制薄弱環節或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採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導致案件發生的;
(七)隱瞞案件事實或隱匿、偽造、篡改、毀滅證據,抗拒、妨礙、不配合案件調查和處理的;
(八)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調查處理人實施威脅、恐嚇或打擊報復的;
(九)瞞報或多次遲報、漏報案件信息的;
(十)其他應從重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離職人員對離職前的案件負有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做出責任認定,並按照監管許可權報告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該人員離職後仍在銀行業保險業任職的,原任職單位應將責任認定結果及擬處理意見送交離職人員現任職單位。
第五節 業內案件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及時對業內案件開展立案調查,實施行政處罰。
銀保監局轄區內發生的重大案件,由銀保監局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案件的行政處罰應堅持依法從嚴、過罰相當原則,除對涉案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外,還應對案件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涉及多家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則,依法對相關機構及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對自查發現的案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重處罰:
(一)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導致重大案件發生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公平競爭規定,影響金融市場秩序穩定的;
(三)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社會關注度高、影響惡劣的;
(四)拒絕或阻礙監管執法的;
(五)多次違法違規的;
(六)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節 業內案件審結
第四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八個月內報送案件審結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五條 派出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一年內逐級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報送案件審結報告,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對作出不予立案調查決定或經立案調查決定不予處罰的案件,應在審結報告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分別建立檔案,在案件處置工作結束後,將有關案卷材料立卷存檔。
第七節 業外案件處置要求
第四十七條 對符合重大案件定義的業外案件,參照業內案件進行機構調查、監管督查和案件審結,必要時可以督導機構內部問責,開展行政處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針對案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賬,明確整改措施,確定整改期限,落實整改責任。整改完成後,銀行保險機構向案發機構屬地派出機構報告整改落實情況;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向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報告整改落實情況,抄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案發銀行保險機構進行監管評級、市場准入、償付能力評估、現場檢查計劃制定時,應體現差異化監管原則,綜合參考機構業內案件發生、內部問責、整改落實和是否屬於自查發現的案件等情況。
第五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按本辦法開展案件管理工作。違反本辦法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派出機構違反本辦法,不及時報告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案件,或未按規定處置案件的,由上級單位責令其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或影響的,依據相關問責和紀律處分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保守案件管理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應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責任人員」是指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負有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包括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實施人或參與人,以及對案件發生負有管理、領導、監督等責任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銀保監會對農村信用社省聯社履行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案件管理有關職責以及對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自2020年7月1日起
B. 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
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央行被重新定位於國家的中央銀行和宏觀調控部門,肩負「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三大支柱職能,擔負14項主要職責。作為央行業內人士,都需要進行由表及裡、由此及彼的透徹分析,透過現象看本質。如果按照新職能大的指向,從組織機構的整合、職責任務的再造等諸多細節上去分析,我們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央行新職能的內涵和外延都發生了新的變化,顯見如下特點:
一、新職能突出了人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工具的專業化,為今後人行充分履行金融宏觀調控職能創造了必要條件
在新的「三定」方案中,「一個強化」引人注目,「強化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能。中國人民銀行將進一步提高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水平,靈活運用利率、匯率等各種貨幣政策工具實施宏觀調控……」之前,人民銀行似乎從來不聲稱自己制定貨幣政策,每年的銀行貨幣政策報告也是《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但筆者注意到:從今年第二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起,已經把證券市場、保險市場納入貨幣政策的視野之內,並且不再局限於就事論事,轉而對於關系國計民生的幾個突出問題,如增加就業、提高農民收入等,表現出前所未有的關注,並開誠布公地提出自己的意見。現在的人民銀行正以全新的姿態、精力集中地以專業化水平履行新時期中央銀行職能。
出乎預料的是,央行「三定」方案對貨幣政策執行機構的改革,並沒有像人們想像的那樣去分解貨幣政策司,這也正好說明決策者更注重強化貨幣政策的核心地位和執行力度,以專業化的水平和靈活的政策工具調節經濟,從而會使得貨幣政策的調控更精幹、更專業、更獨立。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貨幣政策要在保持幣值穩定和總量平衡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也許有心人已經嗅察到貨幣政策目標表述上的微妙變化。
二、新職能把維護金融穩定的大任交予人行,央行責無旁貸地全面主導金融風險調控
「三定」方案中,「維護金融穩定」取代了原有的「金融監管職能」,單列為央行三大支柱職能之一,這是改革以來第一次明確將「維護金融穩定」的責任交由一個部門承擔,可謂任務艱巨而光榮。央行職能調整後,無論從社會來看,還是從金融工作自身來看,金融穩定才是重中之重,維護幣值穩定、維護金融穩定,既是央行的重要職責,也是央行的目標。
在這樣的目標框架內,成立金融穩定局這一全新的機構尤為必要。由它負責銀行、證券、保險業的協調發展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金融業發展規劃。表面看來,它是央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能的執行機構,但往深里看,它處理的是「三會」(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間職能摩擦的協調問題,不失為務實和超前之舉。尤其是面對分業經營逐漸向混業經營發展的國際潮流,不管「三會」分立格局如何變化、「三駕馬車」如何前行,混業監管的問題卻不能不讓決策層有長遠的准備,可以說,新設立的金融穩定局,為「三會」功能的集中整合提供了廣闊的進化空間。
當前需要人民銀行務實走出的一步是,學習引進國外經驗,借鑒我國貨幣政策委員會的成功運作經驗,組建由不同部門、不同機構、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金融穩定委員會」,建立起有效的金融監管外部合作和協調關系機制,以及時協調金融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減少因行政摩擦造成的監管效率損失和監管真空。可以肯定,新職能必將把央行推向中國金融改革和發展的最前沿。
三、新職能把「反洗錢和管理信貸徵信業」增加進來,使得人民銀行職能更具有廣泛的社會性
央行職能由原來的11項擴展到現在的14項,其中新增的兩項服務職能引人注目。反洗錢原本是公安部承擔的一項職能,但隨著經濟全球化、資本國際化,利用央行得天獨厚的現代化支付系統網路優勢,建立由央行組織協調的國家反洗錢工作機制已成為形勢所需。根據金融行動特別組織(FATF)專家評估,全世界每年涉及的洗錢量,大概在15000億至28000億美元之間。一份權威分析表明,最近三年,中國資本外逃達530億美元,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腐敗而生的非法所得向海外的「轉移贓款」行為。有關專家把我國的幾種洗錢方式歸結為:一是先撈錢後洗錢,即公職人員大量貪污受賄後,辭職下海辦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來解釋不正常的暴富;二是邊撈錢邊洗錢,即搞「一家兩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權力撈錢,親屬則利用「下海」身份掩蓋黑錢來源;三是連撈錢帶洗錢,即政府官員或國企老總創辦私人企業,既可通過經濟往來把黑錢轉移到這些企業的賬戶上,又可通過正常的納稅經營再賺一筆。再就是跨國洗錢,「撈一把就跑、跑出去就了」,在國外鞭長莫及,奈何不了。「洗錢」這一黑色的產業,正以極快的成長速度成為僅次於外匯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業活動,已經對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健和安全構成威脅,所以近年來國際社會反洗錢的呼聲日益高漲。我們應該積極借鑒美國、加拿大等國反洗錢先進經驗,發揮後發優勢,建立金融支付交易監測中心。目前緊鑼密鼓進行的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建設,支持對異常支付的預警監視。人民銀行利用這一技術平台,根據需要可以對某一銀行或同一收付款人的一定金額的往來收付信息進行實時監視,系統也可以自動進行統計分析,能夠有效監視異常支付和違規嫌疑,為打擊洗錢等犯罪活動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通過對新時期中央銀行職責任務的解析,似乎使我們深深地感受到,職能調整後的人民銀行工作,依靠的將是專家型、學者型的專業人才隊伍,運用的將是專門的分析方法和政策工具,處理的是經濟金融宏觀數據,得出的是富有前瞻性、戰略性的經濟金融調控政策主張。改革後央行職責不是輕了而是重了,工作水平要求更高了。正如總行一領導告誡我們的「只有具備高水平的見解、協調的藝術、靈活的手段,央行的威信才會更高」。新時期的人民銀行如何走上「強勢」之路,任重而道遠,正可謂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C. 銀行,離讓人安心的"錢管家"有多遠
生活中難免要和錢打交道,進而和銀行的接觸也不少。隨著不明吸儲、電信詐騙、銀行卡詐騙等事件的頻繁曝出,大家對銀行「防火牆」作用的期望越來越緊迫。
2015年5月,媒體曝出幾十名儲戶在河北石家莊中國工商銀行的數千萬元存款莫名「失蹤」,經辦的銀行工作人員與此密切相關。
2016年9月,西安的匡先生在准備購房時得知,自己在石家莊中國農業銀行申請的信用卡里有一筆1萬余元的呆賬,消費時間是2013年6月,而他說那時人沒到過河北。有律師對此表示,如果是他人冒用匡先生身份辦理信用卡,可依法追究銀行方審查不嚴的責任。
2016年9月,河北證監局決定不予核准張家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該局指出,在張家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報的相關申請材料中,隱瞞了公司最近三年內受到河北銀監局行政處罰的情況。
2017年1月,滄州市青縣冬庄村村民許雲旺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滄州青縣木門店鎮儲蓄所取款,儲蓄所方面要求他開一份「一二代身份證號是同一人」的證明,而許雲旺跑到派出所費盡口舌也沒開出這種「奇葩」證明。
2017年2月,有媒體報道家住張家口的王師傅在購房時發現,自己莫名在廊坊銀行石家莊分行有一筆12萬元的貸款擔保。經多次交涉,王師傅被弄錯的徵信記錄依然沒有消除,他也沒買成房子,造成了不小損失。
……
保障儲戶利益,維護社會金融秩序穩定,銀行有太多「功課要做」。2016年,《河北銀監局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河北銀監局重大案件(風險)約談告誡制度》《關於加強河北省銀行業金融機構理財產品專區建設的指導意見》等系列制度法規陸續出台,河北銀監局方面表示,未來將持續加大管控,盡可能減少金融風險隱患。
日前,在人民網河北頻道推出的「3·15」特別策劃——「我和銀行的那些事兒」中,網友留言最多的就是「安全」「服務」。金融消費者在提升自我金融安全意識的同時更希望銀行能成為讓人安心的「錢管家」。
D. 什麼是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
根據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於2003年作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開始承擔反洗錢職責,建立反洗錢制度體系。五年多來,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外經驗,確立了中國反洗錢法律、監管法規和組織機構的基本架構,在法律框架、組織機構、監管制度、案件調查和國際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世人矚目的快速發展和顯著成就,基本建立起我國反洗錢體系。
全面建設金融領域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法律法規體系
洗錢行為刑罰化是打擊洗錢的最基本又是最重要的法律制度。1997年的《刑法》修正第一次將洗錢罪列為專門的罪名(刑法第191條),但是,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只規定了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和走私犯罪三項。美國「9·11」事件以後,「刑法修正案(三)」將「恐怖主義犯根罪」列為反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顯然,這是不夠的。
為了建立和完善對洗錢行為的刑事打擊措施,人民銀行作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了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組成的《刑法》修訂研究工作小組,提出了修改《刑法》與反洗錢罪有關條款的建議。2006年6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91條「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由四項擴大為七項,並將第312條「窩贓罪」修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基本實現了洗錢行為刑罰化的階段性目標。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其相關犯罪,2004年3月《,反洗錢法》立法工作正式啟動。人民銀行與18個部委密切合作,妥善解決了立法中一些重大疑難問題,直接推動了《反洗錢法》的順利出台。《反洗錢法》對反洗錢監督管理體制、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行政調查、反洗錢國際合作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確立了中國洗錢預防制度的基本框架,與洗錢犯罪的刑事法律規定共同組成監測、發現、追蹤、調查、懲處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完整體系。《反洗錢法》的頒布,標志著中國反洗錢基本法律制度建設取得重大成果。
為了使《反洗錢法》更具操作性,人民銀行在2006年修訂發布《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2007年發布了《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並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上述反洗錢規章細化了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進一步明確了反洗錢監管職責,成為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操作準則。《反洗錢法》及配套規章構成了我國金融業較為全面和完整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法律法規體系,確立了我國金融業反洗錢各項制度。
為了更好履行人民銀行作為我國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貫徹依法行政的原則,人民銀行先後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和《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這三個規范性文件詳細規定了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行政調查的程序和操作規程,規范了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是人民銀行履行反洗錢監管職責的基本操作規章。
建立反洗錢工作國內協調機制
反洗錢工作涉及社會經濟的方方面面,情況十分復雜,需要多部門的配合與協作。人民銀行積極倡導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了國家層面、金融系統和人民銀行內部三個層次的反洗錢工作協調機制。2004年5月,按國務院批復,人民銀行牽頭召集有23個部委參加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確定了聯席會議的組織架構和工作機制,明確了職責分工。《反洗錢法》對有關部門在反洗錢工作中職責分工的相關規定,對《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進行了修改,新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調整和充實了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修改和明確了反洗錢工作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作為牽頭部門,人民銀行承擔了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職責,建立了部委間聯席會議聯絡員制度。截至目前,部際聯席會議已召開4次全體會議,8次聯絡員會議,就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反洗錢領域國際合作、貫徹《反洗錢法》等反洗錢領域跨部門重點工作進行了磋商,極大地推動了反洗錢工作。
為了提高反洗錢金融監管的合力,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於2004年建立了反洗錢工作協調小組制度。人民銀行內部反洗錢工作機制也不斷完善,2004年成立了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2006年完成了國家外匯管理局反洗錢職能、機構、人員和信息系統向人民銀行的劃轉工作,實現了反洗錢本外幣的統一管理。面對反洗錢工作的新形勢、新任務,為更好地履行反洗錢職責,人民銀行在分行、省會中心支行和計劃單列城市中心支行設立了36個反洗錢處,形成了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反洗錢主管部門的工作系統。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組織架構也在不斷完善,大多數金融機構都設立了專門負責反洗錢工作的部門,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合規官和反洗錢報告員制度,並開展了普遍的反洗錢培訓和社會宣傳,提高了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意識。
構建反洗錢監管大額可疑交易制度和體系框架
為全面監督銀行業反洗錢制度執行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從2004年以來已連續四年組織開展了全國范圍內的商業銀行反洗錢專項現場檢查,共對11363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了現場檢查,依法對違反反洗錢規定的1692家機構給予了處罰。通過檢查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經營和防範洗錢風險的能力明顯提高,建立健全了反洗錢工作組織體系,建立了反洗錢內控制度,普遍開展了客戶盡職調查,基本落實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有計劃穩步擴展反洗錢監管范圍。2007年年初,人民銀行對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進行了風險提示,將反洗錢監管范圍從銀行業擴大到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並提出繼續重點做好銀行業反洗錢現場檢查、開展對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的反洗錢現場檢查,及時動員部署各分支行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了對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的反洗錢監管工作。2008年上半年,人民銀行探索建立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兩種監管手段協同作用的監管模式,研究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反洗錢非現場數據分析指標體系,通過定期對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評級,對風險較高的金融機構進行重點檢查,進一步提高反洗錢監管效率。針對反洗錢現場監管報表試運行階段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採取非現場監管質詢、重點輔導、約談高管等監管手段,幫助金融機構更加有效地配合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
重點開展反洗錢專項行動
隨著我國反洗錢監管和資金監測系統不斷完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機制在發現和打擊犯罪活動中的獨特作用開始顯現。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逐步擴大反洗錢資金監測范圍,在建成了覆蓋全國銀行業的資金監測網路基礎上。2007年10月1日,證券、期貨、保險業正式聯網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數據。2007年11月1日,銀行業電子聯網實現了大額、可疑數據的「總對總」報送,反洗錢資金監測范圍進一步擴大。截至2008年6月末,全國有308家銀行、324家證券期貨公司、100家保險公司(不含9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實現了數據聯網報送,分別占各類機構數量的99%、99%和100%,基本形成了一個覆蓋全國金融業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系統,為反洗錢調查和協查奠定了良好基礎。
根據《反洗錢法》,人民銀行建立了反洗錢調查制度,加強了與執法部門的合作機制。截至2008年6月末,人民銀行對重點可疑交易線索實施反洗錢調查近7000次;經過調查,向偵查機關報案近6000起,涉及金額摺合人民幣超過1萬億元,偵查機關據此立案偵查近200起;協助偵查機關調查涉嫌洗錢案件5700餘次,協查案件涉及金額摺合人民幣4000多億元;協助偵查機關破獲涉嫌洗錢案件近300起,涉案金額摺合人民幣1300多億元。
但是,反洗錢工作開展以來,司法實踐中按洗錢罪判刑的案例很少。2004年以前完全沒有洗錢罪案例,2004~2006年每年僅有一例,這與反洗錢形勢的發展極不相稱。為此,2007年9月,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了兩項專項行動:一是針對洗錢犯罪罪的「天網行動」;二是打擊地下錢庄的「雷霆行動」。專項行動取得了極大成功,提高了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截至2008年7月,「天網行動」推動判決了四起洗錢案,極大地震懾了洗錢犯罪分子。
在反洗錢專項行動的推動下,各地協查案件和破案數量均有大幅提高。2007年人民銀行共協助偵查機關調查涉嫌洗錢案件328起,涉案金額摺合人民幣約537.2億元;協助偵查機關破獲涉嫌洗錢案件89起,涉案金額摺合人民幣約288億元,協助破案數量是2006年的2.2倍。反洗錢工作機制在發現、移送可疑交易線索和協查辦案中的作用得以有效發揮。從協助破獲的具體案件看,既有涉及毒品、走私、腐敗的典型洗錢案件,又有公眾普遍關注、社會影響廣泛的重大經濟金融案件。
全面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
2007年6月28日,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在巴黎召開的第十八屆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各方同意接納中國為該組織正式成員。至此,歷時兩年半的中國加入FATF的工作進程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中國的反洗錢工作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成為FATF正式成員,是我國反洗錢工作中的一件重大事件,對於我國深入參與國際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作、有效打擊洗錢和腐敗等犯罪活動、維護金融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人民銀行積極參與組建地區性反洗錢組織,加強中國在國際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活動中的影響力。2004年10月6日,中國作為創始成員國,與俄羅斯、哈薩克、塔吉克、吉爾吉斯斯坦、白俄羅斯共同成立了歐亞反洗錢及反恐融資小組(EAG),共同推動本區域內的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打擊本區域內的洗錢與恐怖融資活動。在金融情報合作領域,我國已與韓國、馬來西亞、俄羅斯、吉爾吉斯斯坦和香港等12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情報機構簽署了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金融情報交流合作諒解備忘錄或協議,啟動和拓展了與國外金融情況機構的交流合作。目前,我國積極參加國際反洗錢組織的各項活動,除舉辦全會和相關研討會,還直接參與FATF有關反洗錢與反恐融資標準的制訂、擔任EAG工作組雙任主席、選派評估員參與對FATF成員的互評估並參與洗錢類型課題研究。
隨著反洗錢工作在國際金融領域作用的日益凸顯,人民銀行從金融工作的大局出發,通過風險提示及定期通報相關業務開展情況等,要求金融機構嚴格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及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風險分類制度,妥善處理了一系列敏感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國際事務,切實維護了國家及金融機構的利益。
反洗錢工作面臨巨大的挑戰
反洗錢是人民銀行承擔的一項公共社會職責,這項職責對於實現社會公平、打擊犯罪、維護金融秩序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在市場經濟逐漸發達的中國,洗錢犯罪對於經濟的破壞作用將越來越明顯。未來幾年將是中國反洗錢工作發展的重要時期,也是檢驗和完善我國反洗錢制度的重要時期。在分析國際國內反洗錢形勢,總結國內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我們將進一步制定和完善反洗錢戰略。
一是進一步完善《刑法》對洗錢定罪按照現行的《刑法》,洗錢罪只能針對第三者行為人,而不能針對上游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說《刑法》並不認為上游犯罪人的自行洗錢行為是犯罪行為。這與我們通過打擊洗錢制止上游犯罪的目標相去甚遠。因此,我們要密切配合有關部門推動完善《刑法》的有關規定,遏制洗錢行為。
二是完善可疑交易報告標准。按照現行報告制度,金融機構發現可疑交易必須向反洗錢部門報告。是否屬於可疑交易是按照規定的客觀標准為主來判斷的,因此,金融機構的防衛性報送比較普遍,造成可疑交易報告數量巨大,質量不高。今後我們將逐漸把以客觀標准為主的可疑交易判斷方式改為按主觀標准判斷為主的方式,以解決信息質量不高的問題。
三是開展犯罪類型研究,防範系統性風險。當前,中國的金融業正面臨轉型與創新,新業務的發展,給金融機構帶來了競爭力,但同時也增加了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因此,我們必須進一步加強對犯罪類型的研究,並將研究結果運用到實際的反洗錢分析中。
四是加快特定非金融高風險行業反洗錢措施的研究與實施。犯罪分子不僅利用金融機構洗錢,也利用其他行業洗錢。這些容易被利用來進行洗錢的行業被稱為高風險行業。反洗錢監管就是要將這些高風險行業納入監管范圍,進行監測分析,並要求這些行業定期檢查自己的業務和高風險客戶,有無被利用的漏洞。一旦懷疑有人利用這些行業洗錢就要向反洗錢部門報告,從而建立起一張疏而不漏的大網。
五是建立以防為主、嚴厲打擊的有效反洗錢模式。防,就是金融機構及特定高風險行業要建立起一整套風險防範制度,包括客戶識別,客戶資料保存,報告制度,以及對客戶有風險分類制度,對高風險客戶、行業、地區的定期檢查制度等,以減少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可能。嚴打,就是利用我們建立起反洗錢信息系統,及時追蹤犯罪嫌疑人的資金,從中發現並鎖定犯罪事實,准確打擊犯罪行為。
E. 西安推行住房租賃網簽備案 違反將被約談、暫停房源發布
10月29日,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於在我市全面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的通知》(簡稱「通知」),要求開展住房租賃活動的住房租賃企業、經紀機構及個人,自達成住房租賃交易之日起30日內,通過西安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台及時辦理合同網簽備案。
通知要求,變更、解除或終止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自住房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通過「租賃平台」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網簽變更或注銷手續。
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進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的,由西安市住建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查處,包括但不限於採取約談告誡、暫停房源發布、發布風險提示、實行信用扣分等行政處理措施,並抄送市場監管、公安和稅務等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貝殼研究院高級分析師黃卉認為,政策中明確指出租賃網簽備案的細節,為住房租賃企業、經紀機構及個人提供了具體的備案指引。同時,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的范圍,備案的合同不包含旅館業客房、學校和企業自建宿舍以及公租房、直管公房等類合同。
黃卉表示,租賃主體登記及租賃合同備案是進一步有效規范和監管租賃市場的前提,目前各級政府已經陸續提出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的要求,合同備案的落實成為各方關注的重點。本次政策提出對於未按要求備案的主體,將採取約談告誡、暫停房源發布等行政處理措施,將首先對住房租賃企業、經紀機構形成壓力,推動房源備案率提升。
F. 中國人,可以在外國開銀行賬戶嗎
可以。
《銀行卡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條 單位外幣卡帳戶回的資金應從答其單位的外匯帳戶轉帳存入,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其外匯帳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境內外匯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
(二)其外匯帳戶收支范圍內具有相應的支付內容。
(6)被約談告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擴展閱讀:
《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 銀行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第三十六條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G. 告誡約談會影響提拔嗎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第十條三項規定:「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回大會和它所產生答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因此,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
實施「約談告誡」的主體並不只是職務犯罪預防部門。「約談告誡」由發現線索的業務部門人員會同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工作人員共同進行。「約談前,需確定約談要點和書面的檢察約談通知,並在檢察機關內部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之後再進行約談。」襄城縣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局局長紀中民說。侯華生說,「約談告誡預警機制」變被動為主動,把事後預防變為事前預防,實現了預防關口的前移,使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更加科學化,促進了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H. 福建調整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過渡期 最長延至6年
3月2日,福建銀保監局在其官網發布「四項措施」明確細化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其中對於確有困難的超標機構業務調整過渡期,允許過渡期最長為6年。
福建銀保監局提出實施差別化監管。結合轄內實際,明確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上限劃檔標准。同時適當延長過渡期,對於確有困難的超標機構業務調整過渡期,經申請,允許過渡期最長為6年,確保超標機構平穩過渡。
而根據央行此前下發的《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佔比、個人住房貸款佔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個百分點以內的,業務調整過渡期為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2年;超出2個百分點及以上的,業務調整過渡期為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4年。房地產貸款佔比、個人住房貸款佔比的業務調整過渡期分別設置。
福建銀保監局要求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嚴格落實貸款「三查」,加強貸後管理,防止信貸資金變相或繞道違規進入房地產;加強房地產貸款數據統計,不得錯報、瞞報、漏報。
此外,對於未按要求執行的機構,福建銀保監局將綜合採取窗口指導、監管約談、調整履職評價及監管評級、實施現場檢查、暫停房地產信貸業務、行政處罰等措施,增強集中度管理的嚴肅性。
I. 為堵住長租公寓的監管漏洞,重慶等地是如何規定的
重慶等地要求三個月以上的租金,需要納入監管賬戶,要求建立唯一住房租賃資金的監管賬戶,而且開設的賬戶不能夠自取現金,這個賬戶只能用於住房租金。三個月內的租金由承租人自己決定,是否要存到監管賬戶裡面進行管理。 現在房客提前交納的預付房租,承租人不能夠動。
近年來發生跑路事件越來越多,包括現在的培訓機構,還有美發店、美容院、健身房等需要辦卡,這些預付金都是沒有人監管的,很多時候商家在跑路前還會再做一次活動,卷一大堆資金,導致消費者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