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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的查詢許可權

發布時間:2021-03-08 00:39:57

㈠ 辦理企業徵信報告需要什麼材料

一、個人(或委託代理人)可向當地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申請查詢本企業的信用報告或代理他人查詢信用報告。查詢所需材料:

1、查詢企業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查詢企業開具的介紹信(須註明查詢內容、查詢人員);

3、企業查詢人員身份證件復印件;

4、查詢企業的貸款卡。

二、代理他人提交查詢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委託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並留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備查;

2、委託人授權查詢委託書;

(1)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的查詢許可權擴展閱讀:

企業信用報告(自主查詢版)解讀

一、報告用途

企業信用報告(自主查詢版)(以下簡稱「信用報告」)主要有兩個方面的用途:

一是供企業主動了解自己的徵信記錄,如:查看信用報告中是否存在不良信貸信息、比較信用報告中的貸款余額與自身實際的借款賬面余額是否相符等。

二是企業查詢後提供給交易對手、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使用,作為自身資質及信用狀況的證明,以取得對方的信任,如:提供給擬合作的投資夥伴、政府部門對企業進行各類招標時要求企業提供自己的信用報告以了解企業有無不良記錄。

二、信息展示說明

信用報告的結構主要分為八個部分:報告頭、報告說明、基本信息、有直接關聯關系的其他企業、信息概要、信貸記錄明細、公共記錄明細和聲明信息明細,分別如下。

(一)報告頭

報告頭為信用報告的起始部分,用於描述信用報告的生成時間、查詢信息等基本要素。用戶在線瀏覽時,展示具體包括機構信用代碼、貸款卡編碼、報告日期等要素。

列印和下載時,報告頭以封面的形式呈現,封面展示的數據項包括報告編號、信息主體的名稱、機構信用代碼、貸款卡編碼、報告日期等要素。

(二)報告說明

報告說明的內容主要是對信用報告中的數據源、部分專有名詞,以及一些需要補充說明的重要事項進行說明。

在線瀏覽時,不展示報告說明。

列印和下載時,報告說明在封面的後一頁展示。

(三)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展示信息主體的一些基本屬性,內容包括身份信息、主要出資人信息、高管人員信息等。

1.身份信息

身份信息主要包括信用主體的名稱、注冊地址、登記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注冊日期、有效截止日期、國稅登記號、地稅登記號、貸款卡狀態、最後一次年審日期等。

2.主要出資人信息

主要出資人信息包括注冊資金、出資方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幣種、出資金額、出資佔比等。

3.高管人員信息

高管人員信息包括職務、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性別、出生年月等,按照高管人員類別依次展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的信息。

(四)有直接關聯關系的其他企業

展示與該企業存在一級關聯關系的企業。關系類別只展示大類,依次為家族企業、母子公司、投資關聯、擔保關聯、出資人關聯、高管人員關聯、擔保人關聯。對於同一個貸款卡編碼,在「關系」中列出所有的關聯關系類別,企業按照關系類別的多少進行排序。

(五)信息概要

概要信息主要是讓企業能夠迅速了解自己的信用報告主要包含哪些內容,總體的違約情況和負債情況,提高了閱讀後面明細記錄的針對性,提升了解讀信用報告的效率。

概要信息的具體內容先展示一段描述性文字,再依次展示當前負債信息概要、已還清債務信息概要和對外擔保信息概要。

1.描述性文字

此部分描述信息主體的總體信用狀況,具體包括三部分:

一是信貸信息總體描述,包括信息主體首次與金融機構發生信貸關系的年份,發生信貸關系的金融機構數量,以及目前仍存在信貸關系的金融機構數量。

二是公共信息總體描述,即對信息主體在遵紀守法方面的表現做提示性說明,主要展示信息主體有幾條欠稅記錄、民事判決記錄、強制執行記錄、行政處罰記錄。

三是聲明信息總體描述,即對信用主體項下是否存在報數機構說明、徵信中心標注和信息主體聲明等信息進行提示。

2.當前負債信息概要

此部分主要描述信息主體當前負債及或有負債的總體情況,包括未結清的由資產管理公司處置的債務、擔保代償、欠息和墊款匯總信息,和七類未結清信貸業務匯總信息。

3.已還清債務信息概要

此部分主要展示該信息主體已還清債務的總體情況,具體包括已結清的由資產管理公司處置的債務、擔保代償、墊款匯總及七類信貸信息的匯總信息。

4.對外擔保信息概要

此部分展示信息主體名下當前有效的對外擔保匯總信息。

(六)信貸記錄明細

信貸記錄明細通過逐筆詳細描述信息主體的信貸業務信息,反映信用主體借錢和還錢的歷史。

首先展示當前負債,再展示已還清債務,最後展示對外擔保。按照信息受金融機構關注程度由高到低,當前負債依次展示:由資產管理公司處置的債務、擔保代償、欠息、墊款、不良和關注類業務、正常類業務;已結清債務依次展示由資產管理公司處置的負債、擔保代償、墊款、貸款、貿易融資、保理、票據貼現、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對外擔保依次展示保證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

信貸業務按照先表內、後表外的順序依次展示貸款、貿易融資、保理、票據貼現、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

當某類信貸業務存在多筆時,同一頂級機構名下的業務放在一起展示;在當前負債中,不同頂級機構之間按照同一頂機構項下的余額匯總值大小降序排列;在已結清債務中,不同頂級機構之間按照發生額匯總值大小降序排列。同一頂級機構名下的業務則按照「五級分類」嚴重程度由高到低(損失、可疑、次級、關注、正常)排列,「五級分類」相同的,當前負債按照到期日由近到遠展示,已結清債務業務按照結清時間由近到遠展示。

(七)公共記錄明細

依次展示,欠稅記錄、民事判決記錄、強制執行記錄、行政處罰記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記錄、住房公積金繳費記錄、獲得許可記錄、獲得認證記錄、獲得資質記錄、獲得獎勵記錄、出入境檢驗檢疫綠色通道信息、進出口商品免檢信息、進出口免檢分類監管信息、上市公司或有事項、擁有專利情況、公共事業繳費記錄。調整展示順序,是為了先展示信息主體不遵紀守法的信息,再展示一些正面公共信息,最後展示一些比較敏感的信息。

(八)聲明信息明細

依次展示報數機構說明、徵信中心標注、信息主體聲明。報數機構說明通常為信息主體信用信息的一部分,所以優先展示。徵信中心標注通常包括兩方面信息,一是描述一些與信息主體有關的重要事項,二是對信用報告中所採集的信用信息進行異議標注,所以放在報數機構說明之後展示。信息主體聲明主要是信息主體對異議處理情況進行的申述,所以將其放在最後展示。

參考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企業徵信服務

㈡ 哪個機關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和個人存款

1、查詢、凍結、扣劃單位和個人款項:人民法院、稅務機關、海關
2、查內詢、凍結單位和個容人款項: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
3、查詢單位和個人款項:監察機關(軍隊監察)
4、查詢單位款項: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證券監察機關
5、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可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臨時凍結的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㈢ 金融機構總部和分支機構都有許可權進行外包嗎

可以啊,自己有許可權,不過,一般都是總部指定外包。

㈣ 在什麼情況下,銀行可以凍結企業資金

根據《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的通知》: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或者解除凍結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公章的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辦理,但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六條情形除外。

無法現場辦理完畢的,可以由提出協助要求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至少一名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單位介紹信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回反饋結果。

也就是說,銀行凍結企業或個人資金:

1、須由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兩名以上辦案人員

2、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公章的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

3、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辦理

4、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六條情形除外。

(4)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的查詢許可權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的通知》:

第十一條對於涉案賬戶較多,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對其集中查詢、凍結的,可以分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查詢、凍結的賬戶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

逐級上報並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相關業務部門批准後,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上述法律文書原件。

到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要求辦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查詢、凍結的賬戶分屬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

逐級上報並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上述法律文書原件,到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對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出的超出查詢許可權或者屬於跨地區查詢需求的,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內部協作程序。

向有許可權查詢的上級機構或系統內其他分支機構提出協查請求,並通過內部程序反饋查詢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第十三條協助查詢財產法律文書應當提供查詢賬號、查詢內容等信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無法提供具體賬號時。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的足以確定該賬戶的個人身份證件號碼或者企業全稱、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積極協助查詢。

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如實告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並在查詢回執中註明。

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的信息僅限於涉案財產信息。

包括:被查詢單位或者個人開戶銷戶信息,存款余額、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交易方式、交易對手賬戶及身份等信息,電子銀行信息,網銀登錄日誌等信息,POS機商戶、自動機具相關信息等。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並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關復制材料上加蓋證明印章,但一般不得提取原件。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提供電子版查詢結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採取必要加密措施的基礎上提供,必要時可予以標注和說明。

涉案賬戶較多,需要批量查詢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同時提供電子版查詢清單。

㈤ 人民銀行分支構每年組織至少多少次對轄內金融機構

主要由三方面的情況決定;一是上級人行的工作安排和臨時工作要求;二是本轄自身的工作安排;三是突發性工作需要。客觀講人行分支機構對轄內金融機構的檢查頻率不是很高。

㈥ 緊急求助,在國內經營外匯是不是需要一個《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如果需要是哪個機關發的

中國外匯現在還沒有開放,施行的是外匯管制。國內是禁止經營外匯產業的。

宗旨是個人可版以去炒外匯,國家不權鼓勵也不限制。但是禁止個人開設外匯公司等。
所以目前國內正規的外匯平台都是沒有辦事處的,基本都是國內的代理商服務客戶。
如果你要做外匯這邊可以直接申請外匯代理,官網申請許可權去開發和服務客戶。

㈦ 《徵信業管理條例》包含哪些主要內容

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徵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徵信業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徵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
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進行信息的採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適用本條例第五章規定。
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為履行職責進行的企業和個人信息的採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從事徵信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危害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徵信業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推進本地區、本行業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徵信市場,推動徵信業發展。

第二章 徵信機構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徵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徵信業務的機構。
第六條 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一)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三)有符合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五)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 申請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應當向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個人徵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批准設立的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憑個人徵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未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個人徵信業務。
第八條 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與徵信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徵信業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並取得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九條 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合並或者分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的,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條 設立經營企業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並自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辦理備案,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股權結構、組織機構說明;
(三)業務范圍、業務規則、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
(四)信息安全和風險防範措施。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一條 徵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報告上一年度開展徵信業務的情況。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經營個人徵信業務和企業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名單,並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徵信機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向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信息資料庫:
(一)與其他徵信機構約定並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同意,轉讓給其他徵信機構;
(二)不能依照前項規定轉讓的,移交給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徵信機構;
(三)不能依照前兩項規定轉讓、移交的,在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在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並將個人徵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交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注銷。

第三章 徵信業務規則

第十三條 採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採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
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不作為個人信息。
第十四條 禁止徵信機構採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徵信機構不得採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是,徵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條 信息提供者向徵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條 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第十七條 信息主體可以向徵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第十八條 向徵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用途。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
徵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第十九條 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採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注意的提示,並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第二十條 信息使用者應當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不得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條 徵信機構可以通過信息主體、企業交易對方、行業協會提供信息,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已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渠道,採集企業信息。
徵信機構不得採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採集的企業信息。
第二十二條 徵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並採取有效技術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應當對其工作人員查詢個人信息的許可權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對工作人員查詢個人信息的情況進行登記,如實記載查詢工作人員的姓名,查詢的時間、內容及用途。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查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獲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徵信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確性。
徵信機構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參考。
第二十四條 徵信機構在中國境內採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
徵信機構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異議和投訴

第二十五條 信息主體認為徵信機構採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並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徵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注;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第二十六條 信息主體認為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投訴。
受理投訴的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
信息主體認為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第二十七條 國家設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為防範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發展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由專業運行機構建設、運行和維護。該運行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接收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按照規定提供的信貸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為信息主體和取得信息主體本人書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供信貸信息。
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或者其他主體提供信貸信息,應當事先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並適用本條例關於信息提供者的規定。
第三十條 不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供、查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條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可以按照補償成本原則收取查詢服務費用,收費標准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適用於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履行對徵信業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徵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對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
(二)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相關信息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調查通知書。
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四條 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發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臨時接管相關信息系統等必要措施,避免損害擴大。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信息主體的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擅自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或者從事個人徵信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企業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徵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息;
(二)採集禁止採集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採集個人信息;
(三)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過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刪除個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
(七)拒絕、阻礙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八)違反徵信業務規則,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個人徵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徵信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報告其上一年度開展徵信業務情況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過失泄露信息;
(三)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絕、阻礙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一條 信息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徵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供非依法公開的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信息使用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泄露國家秘密、信息主體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徵信機構提供信息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供信息的單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從徵信機構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獲取信息的單位和個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下列信息:信息主體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等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信息,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以及強制執行的信息,以及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條 外商投資徵信機構的設立條件,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境外徵信機構在境內經營徵信業務,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個人徵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經營企業徵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㈧ 通過工行企業網上銀行辦理預約取現業務,在選擇賬戶時提示「沒有可選擇的分支機構」,是什麼原因

通過工行企業網上銀行辦理預約取現業務,在選擇賬戶時提示「沒有可選擇的分支機構」時內,說明單位容的企業證書沒有開通賬戶可查詢、可轉出許可權,需要去開戶行開通後才能辦理相關業務。
工商銀行企業網上銀行是指通過互聯網或專線網路,為企業用戶提供賬戶查詢、轉賬結算、在線支付等金融服務的渠道,根據功能、介質和服務對象的不同可分為普及版、標准版和中小企業版。

企業網上銀行業務功能分為基本功能和特定功能。基本功能包括賬戶管理、網上匯款、在線支付等功能;特定功能包括貴賓室、網上支付結算代理、網上收款、網上信用證、網上票據和賬戶高級管理等業務功能。

㈨ 金融機構配合開展反洗錢調查的權利包括

中國人民銀行及來其省一級分支機源構實施反洗錢調查時,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絕、阻礙反洗錢調查,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詢問前,調查人員應當告知被詢問人對詢問有如實回答和保密的義務,對與調查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㈩ 如何接入央行的徵信系統

一、徵信系統支持的接入形式
在接入方式方面,小微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自身的業務規模和信息化程度,自行選擇開發介面程序方式或手工錄入報送方式(非介面方式)。
介面方式是指金融機構自行開發數據報送介面程序,從本行業務系統中抽取數據,生成符合徵信系統要求格式的報文,該方式適用於信貸業務數據量較大的金融機構;
非介面方式是指使用手工錄入方式向固定錄入軟體中錄入數據生成報文的方式,該方式適用於信貸業務數據量較小的金融機構。
在網路選擇方面,現在有三種方式可供選擇,一是通過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互聯網接入平台接入,二是單家機構自行通過當地的金融城域網接入,三是參加當地的小微型機構接入徵信系統省級平台建設,通過平台專線接入。
互聯網接入平台接入是指通過互聯網連接徵信系統互聯網接入平台方式接入徵信系統。
金融城域網直接接入是指單家小微金融機構通過數據專線或虛擬專用網路(VPN)連接人民銀行金融城域網的方式直接接入徵信系統。
省級平台接入是指通過連接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徵信分中心組織建立的省級徵信平台方式接入徵信系統。
二、接入流程
機構接入徵信系統共分為五個步驟:申請、接入的前期准備、數據報送測試驗收、開通報送用戶、開通查詢許可權等,各個步驟主要工作如下:
(一)申請
金融機構要求接入徵信系統,需向徵信中心或所在地徵信分中心提出申請,申請函應至少包括機構性質、業務種類、業務現狀(未結清業務余額及筆數情況)、業務系統與網路條件、申請接入的徵信系統名稱及接入的理由、擬採取的接入方式、接入實施計劃等。身份證明材料包括:金融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等。
分中心進行審核後,對具備接入條件的機構提出初審意見,連同匯總後的接入材料一並報送徵信中心。
徵信中心根據分中心的初審意見,結合機構接入的總體安排,確定申請機構接入安排,並函告分中心,分中心將函復結果通知申請機構。
(二)接入的前期准備
分中心負責前期的組織、指導和培訓等工作。
1. 培訓相關法規、制度,介面規范,信用報告解讀;
2. 指導介面程序的開發,培訓MBT系統、互聯網平台錄入系統等的使用;
3. 督促金融機構建立相關內部管理制度(數據報送、信息查詢、異議處理、安全管理等);
4.指導機構正確填寫機構、用戶、電子郵箱申請表等材料。
(三)數據報送測試驗收
介面機構應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數據報送介面程序測試和驗收工作的通知》(銀徵信中心〔2012〕7號)開展測試驗收工作。
非介面機構在驗證數據錄入軟體能夠按要求生成數據報送文件之後,還應對數據錄入人員的錄入能力進行驗證。對數據錄入人員的上崗測試,主要是按規定業務場景模擬錄入徵信數據,數據錄入准確無誤則表示具備錄入能力,可以向徵信系統報送數據。目前通過互聯網接入平台接入的非介面機構在培訓中安排了測試。
(四)開通數據報送用戶
數據測試通過後,徵信中心為金融機構開通生產環境的數據報送用戶。
徵信分中心將機構接入後的各項制度和要求通知金融機構,包括數據質量管理要求、介面程序升級要求、數據刪除管理要求等方面。
(五)開通查詢許可權
徵信中心審核接入機構數據報送情況符合要求後,徵信中心為接入機構開通查詢許可權。
三、接入徵信系統涉及的費用
機構接入徵信系統,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費用項目包括網路專線租用、介面程序、技術服務、培訓實施、查詢服務等五個方面。現將各個項目和各種接入形式下的花費情況介紹如下:
(一) 網路專線租用
使用金融城域網直接接入和省級平台接入金融城域網的機構,需向電信服務提供商繳納網路線路租用費用,費用標准由當地電信商定。
通過徵信中心互聯網接入平台接入的機構無此部分費用。
(二)介面程序
採用介面報文生成方式的機構,需要開發介面程序並內部測試。若選取外包方式則需要一定成本,收費標准自行與外包商商議。徵信中心安排的介面程序測試驗收工作,不收取費用。
採用非介面方式的機構,如直接向徵信系統互聯網平台或使用中心提供的MBT數據錄入軟體,免收程序開發費。非介面機構的操作人員錄入能力考試,徵信中心不收取任何費用。如自行購買數據錄入軟體或使用省級平台,需向軟體提供方繳納數據錄入軟體開發費。
(三)技術服務
省級平台接入和互聯網平台接入的機構,需按年繳納平台技術服務費。省級平台的技術服務費用標准由各省平台運行方制定並收取,互聯網平台徵信中心委託中征(北京)徵信有限責任公司運營,需向其繳納技術服務費(目前按每個用戶每年1000元的標准收取)。
(四)培訓實施
各地徵信分中心組織接入前的培訓工作,按培訓會議成本收取費用。
(五)查詢服務
徵信查詢服務收費標准為查詢企業信用報告每份30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每份2元,費用由徵信中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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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的查詢許可權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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