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的內容有哪些修改的原因及其目的是什麼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3年頒布實施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已相對滯後,不能適應經濟形勢發展的要求。近幾年來,食品安全、消費欺詐、群體性事件等惡性案件時有發生,形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給人民群眾的生活造成了較大的影響,也不利於社會穩定和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亟待修改完善。
由李志剛同志和吳愛民同志合作完成形成了修改稿,共162條。該稿參考了國內外哲學、經濟學、法學著作100多部,全國34個省、市、自治區(包括香港、澳門、台灣)的地方性法規,10多個城市的相關規定,國內專家們的400多篇論文,典型案例400多個,同時還參考了聯合國、美國、歐共體、日本、德國、韓國等多個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
主要思想和觀點如下: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站在全國十三億人口消費的立場,樹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從在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戰略高度,促進社會生產力和消費經濟的發展。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其主要出發點是保護消費者弱勢群體,整個法律的適用范圍局限在十分狹小的領域內,對消費欺詐、消費安全等行為,難以形成強有力的打擊能力。從對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研究可以發現,市場主體應分為經營者和消費者兩大類。關於經營者的立法,我國已制定了《公司法》、《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等法律。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內通論是市場經濟運行法范疇。
2、經濟學的發展成果應當促進經濟立法工作。在建議稿的寫作中,我們採納了消費經濟學、信息經濟學和博弈論的成果,作為立法原則。我們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著力提高社會消費質量,實現合理消費水平,優化消費結構。
3、消費者權益保護應當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應當兼顧消費者和經營者相互利益的均衡,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促進可持續消費。
4、關於消費者的定義問題。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僅限於從事生活消費的消費者,覆蓋面很小,不能從根本上起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我們參考和借鑒了國內外的相關定義,提出本稿的定義:「指為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但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後又使其重新進入流通領域而轉賣出去的除外。」該定義的優點在於明確了人人都是消費者,能夠促進全社會消費質量的提高。
5、在寫作結構上,鑒於消費合同、消費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本稿單獨專章進行規范。「消費第三人」是本稿的開創性或獨創性工作,只有在消費者定義是「自然人」而非「單位」時存在,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關系中構成了「消費者」、「經營者」、「消費第三人」三大並行主體,也單獨專章進行規范。
6、在寫作方法上,本稿嘗試使用了「立法介面」的設想,與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合同法、廣告法、產品質量法、強制性產品認證、價格法及價格欺詐、治安處罰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接軌處理。
7、鑒於我國目前實際還是經營者主權的市場經濟狀況,消費者在市場中仍然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和被動地位,而且消費安全、消費欺詐形勢在進一步惡化,我們認為在現階段明確規定消費者的義務是不適宜的,至於經營者的權利可由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8、在「消費者的權利」一章,新增了自由交易權和個人隱私權。自由交易權包含了契約自由、拒絕強制交易權等理念。例如,一些地區的電信企業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捆綁銷售電信業務,當屬侵犯了自由交易權;有些酒店不允許消費者自備酒水,必須向本店購買,或者要求消費者支付「酒水費」,這種情況不一定是強制交易行為,但也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交易權。
9、經營者的義務分為一般義務與特別義務。在「一般義務」,新增了瀏覽觀望義務、節約時間義務、環境保護義務、禁止銷售不健康精神消費品義務。「特別義務」是針對具體行業的經營者的特殊義務,本稿考慮了地區性不平衡,綜合了全國各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地方性法規的共同規定。更具體的內容,如「三包」具體措施、賠償的數額、比例等,仍然留給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或者留給法官作為自由裁量權。
B.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該如何加強
近年來,在金融科技飛速發展的推動下,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產品與創新服務層出不窮,在擴大消費者的選擇空間的同時,也增加了消費者理解和防範新金融風險的難度。隨著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日益頻繁化和多樣化,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迫在眉睫。
李艷明指出,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各消費維權部門的協作尤為重要。去年8月,國務院批復成立了由工商總局牽頭,二十餘個部門參加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她透露,近期,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27個部委將共同簽署下發關於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的指導意見,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推進金融行業放心消費的創建工作,加強企業自律,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C.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金融消費者的日常生活有哪些影響
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是從金融消費者出發,在現金處理、小面額現金供應、殘損人民幣回收、反假貨幣等方面所擁有的權益。而我國消費者現金業務受眾面極為廣泛,直接關繫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作為在人民幣流通過程中發揮重要紐帶作用的銀行金融機構,我們必須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進行有效切實的保護。
受種種因素制約,目前消費者在辦理現金業務時普遍存在著如下問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難、小面額貨幣存款難、ATM 取假幣,這一系列問題的產生將會對銀行產生不小的負面影響。因此針對這些問題,我行制定了以下措施。
我行對於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工作高度重視,成立專項小組,由分行零售線行長為組長,各支行零售線負責人為組員,全面推動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工作。在專項小組的推動下,我分行在辦理現金業務時做了如下改進:
首先全面推廣自動櫃員機、銀行櫃面配款記錄、存儲、查詢冠字型大小碼;全面推動櫃面現金收付「兩條線」管理,即回籠的人民幣紙幣和硬幣要經過專門整點方可對外支付;在各營業網點設置殘鈔兌換、券別調劑、人民幣真偽鑒別窗口,公示無償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提供券別調劑的服務承諾和舉報監督電話,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標准、不易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嚴格要求員工在客戶辦理小面額、殘損人民幣兌換和假幣鑒定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確保及時、准確地為客戶提供兌換服務;對於火燒、蟲蛀、鼠咬等特殊幣的鑒定,則幫助客戶聯系人民銀行落實鑒定時間和程序。
其次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注重協作聯動。在辦理日常現金業務中,我行形成了由專項小組牽頭,分行服務質量小組配合的監督管理流程。分行首先邀請總行「神秘人」對南京分行的現金業務進行暗訪,通過「神秘人」反饋過來的信息不斷對分行的現金業務進行監督和指導。其次在內部實行以支行為單位的評比制度,不斷改善我行員工在辦理現金業務時的態度、效率,避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同時通過員工與服務質量小組之間定期交流辦理業務中出現的問題,並開展相應的情景演練,進一步提升我行員工處理突發事故的能力。
加強對於員工的培訓。由於現金業務情況復雜,辦理繁瑣,這就需要員工具有扎實的專業基礎和良好的協調能力。因此我行通過外聘專業老師,每月對我行員工進行培訓,著重介紹人民幣兌換標准、真偽鑒定方面的業務知識,強調服務質量,確保員工不以任何理由推諉工作。
然而我行在辦理現金業務工作時依然存在著一些難以改善的歷史遺留問題,以至於有時候無意中傷害了金融消費者的現金業務權益。(一)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機制、制度不健全。我國尚未出台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規定;(二)開展人民幣流通領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經驗不夠、工作機制、手段和方法不多。兩類問題導致我行目前在辦理現金業務時沒有明確的目標,亦沒有一個完善的指導辦法,以至於我行在推進保護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的過程中進展緩慢。因此經專項小組討論通過,我行計劃在日常現金業務辦理中做出如下的探索。
一、盡快擬定《XX銀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辦法》,內容包括相關情形的鑒定、獎懲措施。通過此辦法,盡快將我行的現金業務辦理正規化。
二、提高從業人員業務技能,積極履行工作職責。我行將盡快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協會積極溝通,希望人民銀行和中銀協能予以支持,抽調相關專業人才對我行員工進行技能及業務培訓,對我行現金業務辦理提出改進的建議與措施,同時通過參觀現金業務辦理示範單位,進一步挖掘我行存在的不足,並及時作出改善。
三、強化宣傳教育,提高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相對比較落後,而對於現金業務權益更是知之甚少。因此在接下來的工作中,我行將重點加強愛護人民幣的長效宣傳,採取櫃面、電子屏幕宣傳與深入農村、社區服務站宣傳相結合的方式,把農村居民作為長效宣傳的重點,讓他們了解一定的人民幣知識,養成自覺愛護人民幣的良好習慣;根據長期以來掌握的客戶信息進行分類,根據不同的客戶層次編制內容不同的宣傳資料,配以不同的宣傳形式,讓客戶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權益;盡快設立金融消費者維權中心,對金融消費者的舉報和投訴,認真進行查處,及時處理各種糾紛,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
四、開展現金業務「滿意服務」評比活動。盡快出台「滿意服務」評比細則,分別對先進個人頒發「業務知識獎」、「突發事故處理獎」、「服務質量獎」,通過該項評比活動,進一步提升我行員工現金業務辦理的質量和效率。
綜上所述,盡管我行在保護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的工作中已經做出了相應的措施,但是依舊存在不少的歷史遺留問題,因此通過出台《XX銀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辦法》,對內提升我行員工技能水平和服務質量,對外通過加強宣傳引導消費者對我行監督,積極構建良好的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環境,最終達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
D. 如何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救濟途徑
【消費者保護】 《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時的五種解決途徑,但實踐中並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機制上的缺陷,沒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為此,筆者認為主要應從以下三方面完善和改進。 (一)建立一套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專門用於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筆者認為可在現有的消費者協會體系的基礎上,參照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相應地增設獨立的「消費者權益仲裁庭」,針對消費者權益糾紛的特點設立一套專門的仲裁規則,尤其是方便小額糾紛的簡便仲裁。仲裁庭成員可以從消協、律協、專家學者中聘請仲裁員,但考慮到消費者權益糾紛的多發性和小額性,仲裁員的聘任要求可以適當放低,人數可以適當放大,以保障消費者可以較及時地得到仲裁。仲裁的費用可以通過賠償機制轉嫁給不法經營者。 (二)賦予工商行政機關權益糾紛行政裁決權。工商行政機關作為國家市場管理的專門機關,具備專門的知識和人員,有豐富的市場管理經驗和素養。筆者認為可以參照《環保法》的立法模式,賦予工商行政機關於行政裁決權,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體系完備與消費者、經營權聯系密切的優勢,高效地處理權益糾紛,防止糾紛的擴大化,及時制止不法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規定了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但實踐中往往是協商難成、申訴久拖不決、仲裁沒有依據、起訴精疲力盡,從而助長了經營者僥幸投機、恣意妄為的行為。究其原因,除了因為我們有的衙門作風不好、辦事不力外,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消費糾紛的數額雖小,但解決糾紛的程序繁瑣,尤其是打官司,勞時費力、不堪重負。因此應從立法上改革訴訟程式保護消費者權益。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僅僅依靠實體法是不夠的,還要在訴訟法上有所進展。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專門設立小額消費糾紛法庭,綜合《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採取對消費者更有利、更簡便、更快捷的方式解決消費糾紛,如實行獨任審判、一審終審、短期審結等等,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對那些消費糾紛數額小、訴訟標的又是共同的或屬同一種類,無論參與訴訟的消費者人數確定還是不確定,都按共同訴訟的規定來處理。消費者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法院就該案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對未參加登記的消費者來說,只要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屬同一種類,就直接適用該判決和裁定,以方便消費者維權。
E. 中國人民銀行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原則
B屬地管理,C客觀公正,D便民高效
F. 分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金融消費者的發展與現狀,有關案例分析,以及建議
最主要的要提高人民的金融保護意識,讓人民意識到通貨膨脹等對財產的掠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