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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金融機構股權問題

發布時間:2021-03-13 23:28:57

Ⅰ 中小企業資本結構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各四個要求一一對應

  1. 三角債 2.政府債 3.股東權益由當地政府說了算 4.虧本還要假裝有收益,不然怎收稅。

    具體的現狀:

    (一)財務管理機制、股東結構不健全
    我國中小企業治理問題本身存在很多不足,尤其在財務管理方面更是不規范,信息傳遞和披露機制較差。使得商業銀行為了規避風險對中小企業的信用評價不高。中小企業面臨競爭大,財務資金比較緊張。很多企業缺乏長期發展經營的思想,利潤分配過程中常採用現金分紅的方式,造成自留資本不充足,內源資本無法為企業長遠的發展提供足額資金,影響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經營戰略。據資料統計,我國中小企業的自有資本集中度較高。企業常常由少數人出資,且第一創辦人出資較高,其它出資人相互關系也不獨立。在這種股權結構下,企業無法使自身價值最大化,在面對風險時也不能靈活調動資金,容易導致經營失敗,面臨破產的危險。
    (二)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窄,金融機構支持力度不夠
    企業融資通常採用內部融資外部融資。內部融資主要指企業利用留存收益獲取資金來滿足經營發展的需要。內部融資的方式與其它融資方式相比有很大的優勢,融資成本低、安全性能高、手續簡單、資金供給及時,往往是企業融資的首要選擇。外部融資又分為債務融資和權益性融資。在進行外部融資時,要考資金的安全性,資金成本以及能使企業價值最大化等問題。中小企業經濟增長的重點,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反映了經濟分散化、多元化的內在要求。近幾年來,中小企業的數量不斷增加,但每年也有很多中小企業面臨資金斷裂困難而破產。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已經成為一個長期的普遍問題。這主要是由於銀行貸款手續繁瑣、審批流程多,貸款業務常常在支行發生層層上報到省分行和一級分行,有一定的時間成本。而企業向銀行貸款也存在一定的資金成本,企業有還本付息的壓力,如果不妥善管理貸款和營運資金,很可能造成資金鏈斷裂。另一方面,中小企業由於自身規模和盈利能力與大企業仍有一定差距,很多銀行出於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考慮,就將貸款項目放在大型企業特別是穩定的大型國有企業上。或者銀行會被動地提高貸款標准,壓縮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額度來保證自己的收益。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目前也比較單一,主要利潤來源於存貸差,金融創新業務不多,與中小企業融資相關的業務更是稀少。國家雖然政策上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但若不深入金融機構改革為中小企業融資拓寬渠道放低標准,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仍然得不到解決。許多中小金融機構發展迅速,與中小企業建立了良好的業務發展關系。但是這樣的金融機構在數量上畢竟是非常有限的,不能完全滿足我國大量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
    (三)資本總量、權益資本不足,負債結構不合理
    目前,中小企業的規模小、盈利能力小、利潤來源單一、資本積累速度緩慢、資本總量不足。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大量的資本投入。資本總量的不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發展和擴張,也使企業在面臨市場變化時不能靈活調整,即時適應市場環境的變化,情況嚴重將導致企業破產倒閉。資本不足,也使企業在貸款融資過程中受到阻礙,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中小企業的權益資金缺口也較大,企業自有資金和股權資本不足,這主要是由於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資本的積累和外部股權融資不足。中小企業在資本市場中還處於缺位狀,雖然已准入部分中小企業上市中小企業板塊,但是數量較少。中小企業的股權資本融資渠道不暢,債券融資情況也不是很樂觀。此種狀況就導致中小企業負債資本佔了較大的比重,負債經營往往是中小企業比較單一的選擇。在市場經濟下,合理利用債務籌資是一種正常的理財手段,利用財務標桿可以降低資金成本增加企業的價值,但也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的財務風險。因此,企業必須做到合理適度負債,保持適度的資產負債率、合理的債務結構和優質的資產質量。

Ⅱ 請思考,中小金融機構在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中來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明確規自定了「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銀行業是「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因此,能否化解和管控風險,將決定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敗。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系列金融災難事件警告世人,有效的風險管控能夠促進銀行業穩健經營、健康發展並在競爭中處於不敗之地。農信社要建成農商行,就必須對經營管理中的風險進行識別、計量、監測,並採取科學的化解和防控措施。客觀地講,農村信用社對風險有一定的意識,但做得還不夠,未建立並形成一套科學的風險管控體系。如在貸款風險的識別中,對關聯交易關注得較少;在客戶信用評級過程中,主要依賴信貸人員自身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而基於風險量化的信用評分模型、違約概率模型尚未建立和應用;目標明確、結構清晰、流程合理、職能完備、功能強大的風險管理傳導機制也有待建立和應用;風險管理文化有待深層次培植。

Ⅲ 中小企業股權結構一般有哪些問題

  1. 個人百分之百控股。

  2. 幾個人股權均分。

  3. 進入退出機制不明確

  4. 沒有明確的規則。


合夥創業有很多優勢,是創業者比較喜歡的模式,同時也是比較容易出問題的合作模式,其中的股權設計是非常關鍵的因素之一。一個可能合作成功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必須有一個「帶頭大哥」。2、要有一幫志同道合的「小兄弟」。3、大家都有一個創業者心態。4、要分工明確。5、股權設計要合理。

那麼怎樣進行股權設計才合理呢?首先,「帶頭大哥」一定要保持著大股東身份,其次,要讓小兄弟們有安全感。合夥人在5個人以下時,「帶頭大哥」的股份通常要超過51%,如果合夥人超過5個人以上,「帶頭大哥」的股份可以不超過51%,這樣那些小兄弟們就會感覺到安全,不會輕易鬧掰。換一個角度來看,不給「帶頭大哥」絕對的權力其實也是對他的一種保護,因為絕對的權力會產生絕對的腐敗。另一方面,這樣的股權設計使得小兄弟們也可以提意見,大家都會有參與感和成就感,有助於團隊凝聚。同時,「帶頭大哥」的存在也讓這群人很自然的就有了主心骨,不會出現誰都想說了算的僵局,也不會出現群龍無首、互相爭斗的局面。比如西少爺肉夾饃,最初三個創始人的股權分別為40%、30%、30%,典型的沒有大股東的股權設計,缺少了一個「帶頭大哥」,以至於在後來的發展過程中,沖突不斷,矛盾加深,公司剛剛走上正軌,其中一個創始人就被踢出門,創始人團隊分崩離析。不管今天的西少爺發展如何,這都是一種沉重的傷害。分手的方式有很多種,傷害最小、代價最低的一定是好合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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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當前中小企業融資的存在問題及對策

中小企業的迅猛發展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強勁動力之一,隨著我國加入WTO及市場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中小企業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困難。如何正確認識中小企業發展中融資存在的問題,並針對這些問題提出解決的對策,對中小企業的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從中小企業所面臨的現狀分析其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惜貸;融資渠道;融資策略;風險;信用評級
一、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及存在問題
中小企業缺乏資金支持,融資相當困難,特別是非國有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就更加突出。資金短缺,生產能力不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已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問題之一。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金融機構的「惜貸、恐貸、拒貸」現象;現行上市融資、發行債券、信託融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導向不完備(剛推出的中小企業板,進入門檻仍較高,絕大部分中小企業仍難以進入);風險投資機構少、規模小;區域性資本市場不健全,財政扶持能力不足,招商渠道太少,信用擔保剛剛起步等,都使企業缺乏有效的資金補充機制。同時,國家加強宏觀調控,銀根抽緊,商業銀行加強金融風險防範,人民幣市場利率管制尚未完全放開等,也嚴重影響著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所以,「融資難」這一老大難問題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據統計,中小企業90%以上的資金源於企業內部籌集、家人和朋友,還有各種非正常的渠道(如私下高息借款、攬蓄等),這些不僅加重了企業經營成本,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新形式下的中小企業融資策略
(一)建立中小企業行業協會或聯盟
這種協會或聯盟應是互助型的,它不僅可以為協會或聯盟內的中小企業提供經營所需的信息,而且可以為中小企業相互間交流人才、技術、管理、資金等提供場所和條件。協會或聯盟內的中小企業應加強互助合作,資金充裕的企業可以為其他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技術先進的企業則可以為其他企業提供技術指導,還可以相互間提供貸款擔保。這樣,某些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則可以在協會或聯盟內得到解決。而且,這種協會或聯盟為其以後發展為集團公司或聯營公司奠定了基礎。
(二)創造新的直接融資方式
直接融資具有能夠得到不需要償還的外部所有權融資、改善企業資產負債結構、有效配置社會資源等優勢,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渠道單一的重要途徑。 一是對中小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優點,更適合當前中小企業的具體情況。它通過清產合資、確認股權後再進行招股、擴股,在吸引社會閑散資金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二是發展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是一種以長期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某一產業,特別是出於創業階段的新興產業,以追求因企業成長而獲得的長期收益為目標的一種投資基金。此類基金最直接的收益者是從事高新技術的新興中小企業,其功能之一在於將成千上萬分散的中小額風險投資資金集聚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風險投資。建立風險投資基金有助於加快高新技術的產業化,有助於區域性科技型中小企業特點的直接投資方式。三是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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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拓展間接融資渠道
根據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資金運動的特點,推出靈活的、多樣化的結算工具,暢通匯路,為中小企業提供方便快捷的結算工具。應盡快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托收承付、匯票承兌與貼現業務。另外,還應利用金融機構網點眾多、佔有信息量大的行業優勢,為中小企業提供市場商機、經濟政策、經營與投資決策咨詢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務。另外,我們還可以在其他方面拓展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擴大其資金來源,在政策上給予積極且持久的扶持與傾斜,並逐步實現其在融資方面與大中型企業真正的「國民待遇」。
(四)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
現有針對中小企業的法律條文主要是《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鄉鎮企業法》,這兩部法規是按所有制性質和不同的組織形式分類立法的,缺乏統一的立法標准和行為規范。在金融信貸方面更是缺乏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扶持保護法規。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各方面的政策和金融支持離不開立法支持。法律保證可從以下幾個層次進行考慮:保護中小企業的法律,如美國的《小企業法》,日本的《中小企業法》;專業性、區域性或行業性的法律,如美國的《小企業技術創新開發法》,日本的《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反對壟斷的法律,如美國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和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加快有關中小企業信貸制度的立法。應盡快指定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有關中小企業貸款的法律或規定。首先,要劃分中小企業的分類標准,明確中小企業的界定方法。其次,要明確各類金融機構在中小企業信貸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業貸款的具體管理方法和鼓勵措施。再次,要落實政府支持中小企業貸款的財政資金渠道、執行機構及管理辦法。
(五)建立和完善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信用擔保體系
政府要引導中介機構經過科學評估和論證,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檔案,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信用體系。修訂國有商業銀行信用等級的評定標准。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信用評級不利於中小企業,含有對中小企業的心理歧視。實踐證明,盲目擴大經營規模的綜合型企業集團並不比專業化生產的中小企業更能適應市場的變化和產生更穩定的效益,信用更強。因而,國有商業銀行在企業信用等級的評定上也應及時調整策略,變重視企業經營規模為重視企業經營效益,取消某些歧視性的評價項目。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其它國家的經驗,我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體系應該是一個以政府擔保為主,其它擔保形式並存的中小企業信貸擔保體系。可成立多種形式的信貸擔保機構,開辟多種渠道籌集擔保基金:由政府、社會中介組織、企業和銀行共同建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切實改進中介機構的服務,簡化手續,降低標准;金融機構可適當擴大有效財產的抵押范圍。
(六)積極尋找風險投資資金
我國約有95%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其資產在1000萬元以下,企業規模小造成費用投入不足,一些成果因企業財力不足不能進入測試而被束之高閣。因此,對於那些處於良好發展階段且有良好前途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應積極與國內外的風險投資機構建立聯系,尋找風險投資資金。同時,中小企業應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其生產經營運作,塑造其良好形象,並應當加強其信息交流和商務溝通,從各種渠道,包括政府部門、咨詢公司、銀行等各方面獲取信息,積極與國內外的風險投資機構進行交流,尋找其支持和幫助。
參考文獻:
[1]俞建國.WTO與我國中小企業發展戰略[J].宏觀經濟研究;
[2]馬有才.入世後中小型出口企業面臨的風險及其防範[J].國際貿易問題;
[3]陳紅蕾著.加入WTO後,國有中小型外貿企業改革的幾點思考[J].經濟師;
[4]葉林:《我國民營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分析》,《四川教育學院學報》。

Ⅳ 中小企業股權轉讓時哪些情形不可忽視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中小企業股權轉讓案件中容易忽視的情況有哪些?華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近段時間從辦理的幾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案件中,總結出一些容易忽視的幾個問題: 一、股權轉讓時,要對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參照評估值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為了防範大股東隱瞞帳外資產,作為小股東的轉讓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發生帳外資產的處理方法,比如由受讓人給予一定補償或由股權所在公司出具無帳外資產的保函。 很多小公司股權轉讓時,都不進行資產評估,且大都是大股東受讓小股東股份。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小股東不一定知情。為此,小股東轉讓股權時一定在合同中讓大股東確認公司凈資產大致數額,以及如發生帳外資產的處理方式。 二、轉讓人所涉及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情形應注意事項 由於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大額財產的處置應經夫妻雙方同意。未經雙方同意,轉讓方配偶有權主張轉讓合同無效(通常體現在夫妻一方轉移財產情形)。為此應考慮: 1、轉讓股權的獲取時間是否在婚姻持續期間 若轉讓股權於婚姻存續期間獲取,要看夫妻雙方是否對該股權財產歸屬有特別約定,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構成夫妻共同財產 2、受讓人是否對屬於夫妻共有的股權履行了注意義務。如果受讓人明知該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轉讓人配偶主張轉讓合同無效時,法院通常會支持其主張的。 三、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轉讓股權應注意事項 港澳台投資人為規避大陸法律,通常以大陸人名義作為新設公司股東,實際經營管理全部由實際投資人進行。但應防範名義股東未經實際股東同意而轉讓股權的情形。按照法律規定,該類轉讓是有效的。雖然實際股東可以要求名義股東賠償,但名義拿到股權轉讓款後,即使實際股東得到勝訴判決,實際執行絕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Ⅵ 法院強制執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股權價格如何確定

你好,一般要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股權價格鑒定的,以鑒定結論為準的。

Ⅶ 中小企業股權架構怎麼做合理


何為股權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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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成為合夥人
今天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大家都講合夥人,但其實法律的合夥人和法律上的股東是有差別的。合夥人在法律上針對的是合夥企業,包括有限合夥企業和普通有限合夥企業,股東相對應的是公司,所以合夥人和股東在法律上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們這里講的合夥人是一種俗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夥人,實際上是有限公司里的股東。但因為現在創業火熱,大家有點約定俗成,所以我們今天要講的就是《中國合夥人》里的合夥人。
所以關於合夥人適合的標准,我看了很多案例之後,自己也總結了一下,認為有3個標准。
第一,要有創業的能力。
第二,要有創業的心態。
第三,要找到一起吃苦堅持的人。
以上幾個標準是大方向上的,涉及到具體的還有以下5個標准:
一、理念要認同,要同舟共濟。
二、資源互補、優勢互補,取長補短。
三、各自能獨當一面,在某方面能撐起來。
四、需要背靠背的信任,相互之間沒有什麼顧忌,可以相互託付。
五、共同出資。這個有必要跟大家重點說一下,現在創業注冊公司一般不要注冊資本,但是公司成立以後,可能為了拉某個技術入伙,又因為公司現在沒錢,就以股份的形式,而不要求出資。比如為了先把Demo或者App做起來,不要求技術出資,直接給15%,甚至30%的股份,讓他以技術入股。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讓技術先在原先公司待著,等到公司成長、融到資後再辭職,我認為都不可取。
如果是後續加入的合夥人、中途加入的合夥人,那一定要堅持「先戀愛再結婚」的原則。
所以從法律上來講,你可以通過法律文件的方式跟他說清楚,如果做我的聯合創始人,我可以給你什麼樣的待遇,但是這個條件目前還不生效,到一定程度以後才能給你生效。這個時間也就三個月左右,差不多也能完成真正的了解和磨合,這就是所謂的「先戀愛再結婚」
2
股權的理解和分類
股權有兩種理解,一種比較通俗,就是10%、70%、90%,這是法律登記上的股權。你佔有公司多少法律上的股權,就代表這個公司里有多少比例是屬於你的。
第二種理解叫創業股權。這個不一定完全正確,但可以與大家交流一下。這種股權舉個例子,你我他三個人按照721模式合夥,雖然都有出資,佔有20%的股權,但是對不起,這個20%,還只是在你名下而已。它是一種企業成長的股權,這20%是你的沒錯,但不是說你前期投入了,這個公司就必然成長到什麼階段,每一個企業都是一個成長的過程,都有它的成熟期,也就是企業只有在成熟階段以後,這個20%才真正是你的。
這具體法律上的股權分類
第一種:實打實的股權,在工商局登記的30%、60%等股權。
第二種:限制性股權。就是你一開始就出資了或享有了,但可能需要在付出多少年之後,才能達到兌現機制。或者企業發展過程中,你轉讓、質押和處理等方面都會受到限制,這是限制性股權。
第三種:期權,就是期待性的權利。主要是針對企業員工,做一個激勵核心員工、高管,各種VP的方案。
3
股權架構原則
涉及到股權架構的基本原則,主要有5點。
第一:公平,貢獻和股比要有正向相關。所以對於CEO來說,你需要清晰知道每個人每個崗位在各個階段的不同,對於貢獻和股權架構設置也就不能一刀切。
第二:效率,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量。首先是資源,比如人的資源,產品、技術、運營和PR,甚至是融資;其次是這個架構要便於公司治理,特別是涉及一些重大決策的時候,能夠在議事規則下迅速做出比較高效、正確的判斷。最後結合第二點,這個股權分配架構需要考慮決策,就是要有一個老大,能讓任何事情決策更加高效。
第三:便於創始團隊對公司的控制,是控制權。
第四:有利於資本運作。這個主要涉及兩個層面:融資和掛牌IPO。
第五:避免均等。很簡單,避免55開,或者333之類的,這種結構非常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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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蛋糕怎麼切
很多人來找我們律師的時候,大都會問合夥人份額怎麼分。我的回答都是標準的,任何一個事業不可能靠幾個合夥人、幾個「O」做起來,一定要靠很多夥伴、VP和高管,包含全體兄弟姐妹。
所以基於共同打拚這一點,考慮問題的思路就不再是怎麼分,而是分給誰。一般來講,我們律師都會根據你的行業,給你一個建議,應該拿多少的期權值出來,比如數據統計,現在一般是10%到16%,或者到20%都有,而奇虎360拿出40%,應該說是比較慷慨的,換個直觀的說法就是,他們公司現在隨便一個高管或者部門主管都是千萬級富翁。
還有一個大家比較熟悉的例子是華為,他們說自己是全員持股,不過法律上講的話只能叫全員激勵。華為是用現金價值的方式來激勵,而不是實打實將所有的公司員工都作為股東。但這個可以給我們的啟示是,在考慮股權這個蛋糕怎麼切的時候,首先要照顧的是員工份額,留多少才能持續吸引後續的優秀人才加入?這個是需要提前分出來的,那作為律師來講,我們建議10%到20%都正常,15%、12%,在資本市場比較認可的是12%,但比較折中的方式有15%。
第二個需要考慮給新的合夥人預留。剛才說了,不是所有團隊都能從剛開始的時候就找到齊整合適的創業團隊,中間還會有各種各樣的聯合創始人需要引進。一般我們會根據測算建議你先預留15%,會相對合理一些。
所以扣除了以上預留的兩部分,才是創始合夥人的股權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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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始合夥人的份額分配
從企業剛創立就給它估值,哪怕是通過資本市場去估值。比如一個互聯網項目,注冊資本是100萬,剛開始的估值是500萬,去融天使的時候估值1200萬,這種情況下你出資30萬,就只能佔6個點。這是第一個需要考量的因素。
第二個因素是要有一個老大,即CEO,對公司有更多擔當和責任,特別在前期是為了決策效率。企業的發展與CEO的能力直接掛鉤,所以CEO在一個創業項目一定要大股,始終能夠控制住這家企業。
接下來就需要考慮合夥人了,這個需要多方面綜合考量,因為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各有優勢,有資金、資源、專利、創意、技術、運營和個人品牌等。而資源的話,包括融資的資源、數據的資源等,在前期會很重要。
每個階段大家都要科學地評估,有個全面的認識,現在的互聯網創業跟以前的創業確實不一樣,有很多不確定性,但是在合夥人問題上,在項目規劃里,平衡了各種資源、人才和發展階段之後的科學評估,會比較適合。
第四個方面就是要在合夥人股權分配上有一個明顯的梯次。在剛才講過的不要均等的基礎上,實現梯次,這種梯次不是CEO60%,剩下的40%,還有三個人,每個人13.33%,這也不行。比如CEO老大、CTO是老二,然後依次各種「O」,按照20、15、10,或者15、12、8、5這種梯次,會在以後方便很多。

合理的股權結構合理的股權結構
提問/回答/建議
問:我們項目融資現在已經A輪了,需要吸納一個聯合創始人、一個非常厲害的CTO進來,那該給多少股份合適?
答:這樣的問題,我一般都會先問這個人進來的具體作用是什麼?能不能用錢來解決,接著才會看輪次。在北京,產品還沒有就引起CTO,給人15%-20%是正常的;天使輪之後,產品已經有Demo了,那這個CTO可能要在股份上打五折了,原來15%,現在只能是8%、6%,或者5%;在A輪以後,就可能只給3%-5%了;如果到了B輪,可能就只給期權了。所以這就是剛才講到的,股權都是動態分配的,你要根據你的階段不斷做評估,因為你的融資階段不一樣,企業的估值也是不一樣的。
建議:CEO給50%-60%都是正常的,但是聯合創始人,不管有多少個人,一定不要加起來超過30%,你還需要預留10%-20%的職權期,這算比較科學的股權架構結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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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架構的法律設計
就互聯網創業來講,股東協議應該有這么幾個機制:
第一:股權兌現機制,也叫股權成熟機制。比如剛才講到,我這個項目成熟期是4年左右,我在裡面佔20%的股權,但是在這過程中我認為太辛苦,無法再堅持下去,無論是迫於生活壓力、失去興趣還是什麼原因,反正我不再跟著一起玩了。這個時候出現的問題是:我要走了,但工商局登記里,我的名下還有20%的股權,這如果一直到上市IPO,對於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對於股權兌現機制,它的核心就是:登記在工商局的股權是你的,但一定不是一成不變的,需要按照時間和階段的發展,你個人對公司的付出來不斷評估兌現。
以上是第一個機制:涉及回購。另外需要考慮的第二個機制是股權的動態調整。比如公司未來是要往雲計算、大數據方向發展的,但現在還不會到那個層次,相關的人需要成長,那就可能涉及到我給技術本來是10%,但是現在先給5%,等到你也能達到再給5%,或者你達不到就用這5%來給別人。所以這個是一個動態的可調整的機制。
第三種情況是離婚,股東里有夫妻離婚,因為夫妻離婚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就會導致公司相應變動,所以關於離婚可能要有提前的約定,一種是誰創業歸誰,你這個項目與配偶無關。
第四種情況是繼承,這個一般不會被關注,但是又很常見,比如股東去世之類的,他的繼承人就會成為股東,但是如果繼承人和這個項目不對路,聊不來,那可能就會影響公司的決策和發展。所以對於繼承相關的情況,協議里也應該有一些權益可以清算的條款,這樣會比較科學。
第五種情況是犯罪,就是創業項目中的創始人因為各種工作的原因或者個人的原因犯罪,如果這些犯罪可能影響到項目後續的資本運作,或者是因為被關押導致公司決策受限,那也要在股東協議中考慮到。

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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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權分為哪幾類?
第一種:絕對控制,占股三分之二以上。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重大事項,比如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並、分類、解散等,這些重要情況是必須要三分之二以上來同意的,這是叫絕對控制。
第二種:相對控制,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占股50%以上,另一種是有很多股東,我相對占股最多。不過常規情況下第一種方式比較常見,所以很多創業公司創始人的占股往往是51%。
第三種:一票否決權,比如占股34%,雖然沒有51%,也沒有67%,但有些情況下必須2/3以上通過的話,我占股34%,那其他人占股66%就沒用。所以這是一種非常直接、簡單粗暴的方法,在表決上擁有絕對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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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權具體可以怎樣來實現呢?
第一種:代持,比如昨天還有一個項目來咨詢,有8個創始人,占股差不多,最大懸殊也就3個點。這種情況下,比較直接的方法就是讓某個人,或者CEO代持。但我個人是非常不建議代持的,因為代持有幾個問題:給CEO代持或讓某個人代持,人什麼時候沒了都不知道;涉及道德風險。
第二種:表決權委託,比較常見於美國。表決權委託就是你讓我給你代持我不幹,但表決權可以給你,委託你來幫忙投票。
第三種:AB股,也叫牛卡計劃,也可以叫雙股權,是舶來品。簡單講就是公司里存在兩種股權,但工商意義的性質是一樣的,只是表決權不一樣。具體來說,我雖然占股30%,實現不了控制,但是我如果要求在表決權上放大,那也能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所以總結來說,就是股票所有權和投票權分離,放大自己的表決權。
第四種:持股平台,這個是律師比較推薦的。剛才說到代持不靠譜,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投票權委託有時候可以撤銷,並且是隨時可以撤銷,不是很方便。這個時候我們可能會做一個持股平台來實現控制,就是把一些零散、小額的股權集中起來實現投票權,或者有些人占股30%,可以放一部分進來到持股平台里。持股平台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有限公司,一種是有限合夥。從法律的角度,我們建議還是放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因為治理方便,基本是GP(管理合夥人)說了算,其他人只要負責做就行。
提醒
持股平台的地點選擇也很重要,因為現在來講北京工商部門是不允許設置什麼股權投資企業、亂七八糟的PE公司的。不過話說回來,全國很多地方也能注冊,而且有不同的優惠政策,不同地點的優惠是不一樣的,比如新疆、廈門自貿區和天津等,可以多方考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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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創始人有哪些特殊權利?

創始人的特殊權利
第一:一票否決權。比如下列事項必須經過創始人、股東誰誰誰的同意,才能通過,這個就是一票否決權,是一種強有力的保有控制權的方式。
第二:董事提名權。類似的可以借鑒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比如說董事會一般是奇數,設立的董事會至少是3個人,所以可以約定,創始人可以有權提名一半以上的董事會的董事人選。
第三:董事長的任命權。不僅可以提名董事,還可以提名董事長人選。

Ⅷ 中小企業融資存在哪些問題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我國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著融資困難的現狀,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融資途徑不暢通
從內源融資來看,我國中小企業的現狀不盡人意,一是中小企業分配中留利不足,自我積累意識差。二是現行稅制使中小企業沒有稅負優勢。三是折舊費過低,無法滿足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改造的需要。四是自有資金來源有限,資金難以支持企業的快速發展。從外源融資來看,中小企業可以選擇銀行貸款、資本市場公開融資和私募融資等三種渠道,但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外源融資渠道方面並不暢通。
(二)融資結構不合理
主要表現在:(1)我國的中小企業發展主要依靠自身積累、嚴重依賴內源融資,外源融資比重小。單一的融資結構極大地制約了企業的快速發展和做強做大。並且在外源性融資中,中小企業一般只能向銀行申請貸款,主要表現為銀行借款;(2)在以銀行借款為主渠道的融資方面,借款的形式一般以抵押或擔保貸款為主;(3)在借款期限方面,中小企業一般只能借到短期貸款,若以固定資產投資進行科技開發為目的申請長期貸款,則常常被銀行拒之門外。
(三)融資成本較高
企業的融資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和相關籌資費用。與大中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在借款方面不僅與優惠利率無緣,而且還要支付比大中型企業借款更多的浮動利息。同時,由於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多採取抵押或擔保方式,不僅手續繁雜,而且為尋求擔保或抵押等,中小企業還要付出諸如擔保費、抵押資產評估等相關費用。正規融資渠道的狹窄和阻塞使許多中小企業為求發展不得不從民間高利借貸。所有這些都使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二、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原因分析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原因,分別來自於企業本身、銀行與政府三個方面。
(一)企業信用等級低,融資意識淡薄
中小企業自身信用等級低,這是其普遍存在的現象。中小企業自身規模有限、資金缺乏、信用水平低、沒有完整的企業規劃、倒閉率高、貸款償還違約率高。中小企業一般是由具有血緣關系的人共同創立,大多實行家族式管理,產權結構不明晰,企業經營效率不高,開拓新的市場難,不能有效地避免市場風險,影響了中小企業的償債能力,造成了其履約能力的下降。銀行的首要目標是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然而中小企業的高倒閉率和高違約率使得銀行難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則,導致銀行不願放貸。
同時,中小企業對金融系統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嗅覺不靈敏,主動出擊意識不強,而且缺乏高素質的金融人才,對金融市場和融資工具生疏和不懂得樹立和宣傳自身金融形象,從而束縛自身開拓融資渠道的可能性。
(二)金融體系不完善,銀企信息不對稱
1.缺乏市場化的利率調節機制,損害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積極性。從國外的情況來看,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平均利率,一般都要高於市場的平均利率水平。美國的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利率就比對大企業的貸款利率水平高出1~1.5個百分點左右。但是中國中央銀行目前對利率和收費的規定是固定的,自由浮動的范圍十分有限,這種機制不利於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限制金融機構對金融服務和產品的收費會挫傷金融機構調查和收集中小企業信息的積極性,從而影響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和其他金融服務。
2.信用擔保體系的不完善,中小企業尋求擔保困難。我國從1999年才開始進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工作試點,存在著擔保機構不多,擔保資金不充足,擔保手續繁雜等諸多問題。而且,許多擔保機構實行會員制,中小企業需要交納一定的押金才能成為會員,增加了企業的融資成本,也增加了擔保的難度。出於對自身利益的保護,銀行則在中小企業的擔保貸款問題上又比較謹慎。同時,銀行對抵押物的要求十分嚴格,目前國內銀行一般偏好於房地產等不動產的抵押。而中小企業大多受經營規模所限,固定資產較少,土地房屋等抵押物不足,一般很難提供合乎銀行標準的抵押品。
3.銀企信息不對稱和銀行的不利選擇。許多中小企業為實現融資目的,往往會想盡一切辦法,甚至不惜弄虛作假。這不僅會產生有損銀行與投資者利益的道德風險,亦會進一步損毀企業自身的社會公信度。因此,銀行要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只有加大人力資源的投入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質量,否則銀行的貸款違約率將會很高。同時,由於中小企業對資本和債務需求的規模較小,金融機構為規避自身的經營風險和降低經營成本,只有選擇不向中小企業貸款。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夠,政策不配套
政府在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美國、日本、西班牙等國家都設有專門的政府部門和政策性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資金幫助。在我國,長期以來,政府在資金、稅收、市場開發、人才、技術、信息等方面一直給予國有大中型企業特殊的扶持,造成了中小企業市場競爭環境的不確定和競爭條件的不平等。同時,由於政策原因導致我國中小企業基本無法進行直接融資。深滬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這使處於成長期的效益好但規模較小的企業難以進入證券市場。同時債券市場上,受到「規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級審批」的約束,中小企業也很難以發行債券方式籌集資金,因此直接融資渠道基本沒有。
我國2003年實施的《中小企業促進法》,雖然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為廣大中小企業的發展、融資提供了保護和支持。但是該法在內容上相當原則,缺乏具體的優惠政策和措施,也缺少相應的配套法規和制度,最終導致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很多都沒有落到實處。

Ⅸ 中小企業股權轉讓時不可忽視的幾種情形

近段時間從辦理的幾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案件中,總結出一些容易忽視的幾個問題:
一、股權轉讓時,要對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參照評估值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為了防範大股東隱瞞帳外資產,作為小股東的轉讓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發生帳外資產的處理方法,比如由受讓人給予一定補償或由股權所在公司出具無帳外資產的保函。
很多小公司股權轉讓時,都不進行資產評估,且大都是大股東受讓小股東股份。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小股東不一定知情。為此,小股東轉讓股權時一定在合同中讓大股東確認公司凈資產大致數額,以及如發生帳外資產的處理方式。
二、轉讓人所涉及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情形應注意事項
由於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大額財產的處置應經夫妻雙方同意。未經雙方同意,轉讓方配偶有權主張轉讓合同無效(通常體現在夫妻一方轉移財產情形)。為此應考慮:
1、轉讓股權的獲取時間是否在婚姻持續期間
若轉讓股權於婚姻存續期間獲取,要看夫妻雙方是否對該股權財產歸屬有特別約定,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構成夫妻共同財產
2、受讓人是否對屬於夫妻共有的股權履行了注意義務。如果受讓人明知該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轉讓人配偶主張轉讓合同無效時,法院通常會支持其主張的。
三、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轉讓股權應注意事項
港澳台投資人為規避大陸法律,通常以大陸人名義作為新設公司股東,實際經營管理全部由實際投資人進行。但應防範名義股東未經實際股東同意而轉讓股權的情形。按照法律規定,該類轉讓是有效的。雖然實際股東可以要求名義股東賠償,但名義拿到股權轉讓款後,即使實際股東得到勝訴判決,實際執行絕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為此,建議避免採用名義股東方式。對已經存在的應盡早變更回實際股東。堅持採用名義股東方式的,實際股東應與名義股東簽訂協議約定名義股東轉讓股權的程序,比如須經實際股東同意,以及約定名義股東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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