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借貸平台違法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有人知道是什麼條款
兄弟,是非法經營罪,原來非法放貸是不構成犯罪的,但是最近10月21日兩高兩部出台了司法解釋,《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得很詳細,你可查閱,我就不給你復制粘貼了。
非法經營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貳』 非法放貸人被追究刑責,欠款是否可以不還
合法部分還是要還的,不是因為違法,就所有的都不用還,法律還是要保護他的合法借貸部分。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叄』 刑事承諾函有用嗎不遵守可以入罪嗎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處長 羅 青 湖 南 省 人 民 檢 察 院 干 部 曾志勇 案例:王某非法發放高利貸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某市公安局副局長,其在任職期間,利用自己職務上的影響力,多次向該市私營企業主強行發放高利貸,並利用其影響力或僱傭社會無業人員收取高額利息,共計發放高利貸達5740萬元,並收取高額利息1750萬元。本案一審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某放高利貸行為做有罪判決,王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王某放高利貸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本案中放高利貸的行為作入罪處理要分情形對待。2009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 ,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目前有地方的司法機關依據此項規定對民間高利貸行為作入罪處理,即將放高利貸的行為理解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從而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太雲在《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將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主體界定為各種形式存在的地下錢庄,強調主體的特定性,對於民間個人所實施的高利貸行為,並沒有明確納入到刑法打擊范疇。 另外國務院所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該辦法第四條又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對於民間高利貸行為是否屬於《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所規定的非法發放貸款,目前在實務界爭議較大,筆者認為該規定應該與刑法修正案(七)作同一理解,其非法發放高利貸的主體主要限於非法設立的金融機構或者地下錢庄。 另外《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對經調查認定的各類形式的地下錢庄和高利貸借貸活動,要堅決取締,予以公告,沒收其非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規定了應取締高利貸行為,並規定了相應的刑事罰則。但由於該通知並不屬於國家規定、只是部門規章,而部門規章不應成為入罪的依據。 考慮到目前民間資本市場活躍,高利貸行為較為普遍,如果統一做罪案處理,有打擊面過寬之嫌,也不利於民間融資行為的發展。筆者認為對此類型行為處理應把握以下原則:對於以個人實施的民間高利貸行為或者公司、企業偶爾從事高利貸行為,一般不以非法經營罪進行追究,但對於情節特別嚴重,嚴重擾亂當地經濟、金融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確有打擊必要的,可以以非法經營犯罪進行查處,但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查明高利貸放貸資金來源是否屬於自有資金,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高利貸轉貸等其他犯罪;二是要查明發放高利貸的對象是否屬於不特定的多數人,要查明社會認知程度,社會公眾是否知悉行為人為高利房貸的公司或者個人;三是要查明在收回高利貸過程中是否還涉及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行為;四是對以公司名義發放高利貸的,應查明該公司是否以發放高利貸為其主要業務,對於以個人名義發放高利貸的,應查明其是否以此作為常業,作為其主要精力和家庭收入來源;五是要查明行為人非法獲利的大小及危害後果,其非法獲利一般掌握在追訴標準的10倍以上,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六是注意偵查方向,著力發現高利貸過程中可能伴生的涉黑涉惡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轉貸等其他犯罪。
『肆』 非法放貸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盈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年利率超過36%,即屬於非法放貸行為。
『伍』 2020關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何為非法放貸!個人還可以放貸款不誰可以普及下!有什麼新書嗎
民間借復貸,只要利息制符合標准,可以放貸。國家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同類產品利息的四倍,超過不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也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超過年利率24%-36%,法院支持借款人不還,還了也支持。年利率超過36%,法院會追回損失並追究責任。現在,對套路貸也有著明確解釋。吸取他人資金,用來放貸,這也是違法行為。
『陸』 非法放貸罪在2019年10月21號前會追究嗎
是否追究,看司法機關具體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