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稅務局確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規定:「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Ⅱ 為什麼說黃金市場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黃金市場與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債券市場、外匯市場一起同為金融 市場內的重要組成部分容,對國家經濟 金融運行具有重要作用:(1) 黃金市 場是重要的投、融資市場,黃金投 資已成為投資者投資組合中的一個 重要組成部分。(2) 黃金市場具有套 期保值功能,增加了投資者轉移風 險的能力,金融機構及產用金企業 可以實現套期保值,進行有效的對 沖交易,規避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3) 黃金市場具有資產證券化的功 能,商業銀行紙黃金、黃金 ETF 等 產品將黃金證券化,使得投資者投 資更加便利。(4) 黃金儲備是國家外 匯儲備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黃金 的貨幣屬性已大大減弱,但黃金仍 然是衡量國家經濟實力和國際支付 能力的重要指標和全球各國外匯儲 備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Ⅲ 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主要體現哪幾個方面
中央銀行金融來監管的源內容大致有以下10項:①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傷業務的監管;③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包括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④對會計結算的監管;⑤對外匯外債的監管;⑥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⑦對證券業的監管;⑧對保險業的監管,⑨對信託業的監管;⑩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是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重點,以美國為例,美國
對商業銀行實施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有:
(1)《巴塞爾協議》與資本充足率監管。
把資本充足性與風險管理一起考慮是美國金融管理當局於80年代中
期開始的,目前已為世界主要國家所普遍採用。而且隨著跨國銀行業的大力發展,那些資本要求相對低的銀行在全球市場上具有比較優勢,要求實行統一資本充足的國際標準的呼聲越來越高。這一呼聲受到國際清算銀行的重視,組織了10國中央銀行進行廣泛的討論,於1988年達成了統一的國際標准,記載這一標準的文件,就是著名的《巴塞爾協議》。
Ⅳ 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對規定金額以上的資金交易依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一般包括
大額交易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大額交易報告的范圍包括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查看 http://ke..com/view/2618228.htm?fr=ala0_1_1
Ⅳ 現有某金融機構掛鉤黃金市場行情的兩類不同 金融產品 產品一黃金漲時收益率為
你給出的條件根本求不出收益率的。
Ⅵ 金融機構的可疑交易分析意見應關注並清晰描述哪些內容
發現過程、可疑賬戶開戶情況、可疑交易情況、可疑點分析和初步判斷意見。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Ⅶ 關於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 中央編辦發[2011]29號
為促進黃金市場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和中央編辦《關於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1〕29號),現就設立黃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場所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或同意的開展黃金交易的交易所,兩家交易所已能滿足國內投資者的黃金現貨或期貨投資需求。任何地方、機構或個人均不得設立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
二、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外,對於有關地方(機構、個人)正在籌建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備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台應一律終止相關設立活動;對已經開業或開展業務的,要立即停止開辦新的業務,並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人民銀行牽頭,妥善做好其黃金業務的善後清理工作。當地工商部門根據人民銀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決定,對被責令關閉或撤銷的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停止為其黃金業務提供開戶、託管、資金劃匯、代理買賣、投資咨詢等中介服務;對於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認定的,人民銀行及其當地分支機構依照相關規定出具行政認定意見後,移送當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三、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要進一步加強系統管理,完善各項制度規則,保障市場規范運行;要圍繞市場需求加大產品創新力度,為投資者提供便利化服務。
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銀監會、證監會當地派出機構與當地公安、工商部門聯合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公安、工商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Ⅷ 哪裡可以看詳細的黃金交易平台監管信息
2018年12月14日,人民銀行連發《關於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黃金積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三文,向互聯網黃金投資市場伸出「監管嚴手」,協助防範黃金交易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
Ⅸ 中國黃金市場的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法規滯後及多頭監管模式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黃金逐步失去了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主導地位,其貨幣職能逐步弱化,西方主要國家原有的與黃金交易相關的法規基本得以廢除。改革黃金管理體制已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然而,盡管國務院於2001年正式啟動了黃金管理體制改革,但是,目前人民銀行對黃金市場的監測和管理主要還是依據國務院於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於2001年頒布的《關於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若干行政性規定。這些規定與我國目前快速發展的黃金市場的情況已不相適應,造成人民銀行基層行在對黃金市場監測和管理中的依據不明、職責不清。
此外,按現行規定,國內黃金及黃金市場的監管部門是人民銀行,而商業銀行個人黃金投資理財業務的主管部門是銀監會,黃金期貨的監管部門是證監會,一般黃金生產及首飾經銷的業務監管部門則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這種多頭管理很容易導致監管的真空地帶,並且造成市場管理混亂,從而影響監管部門對市場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影響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黃金市場結構不完善
與國際成熟的黃金市場相比,目前我國黃金市場具有建立時間短、開放程度低等特點,這種現狀限制了黃金市場效率的發揮。本文將從黃金市場交易體系結構和交易主體結構兩方面進行分析。
1.中國黃金市場交易體系結構不完善
國際成熟黃金市場體系一般可分為兩個部分,即實物黃金市場和衍生品黃金市場。實物黃金市場又可細分為批發市場、中間市場、以及零售市場。黃金衍生品市場包括黃金期貨、黃金期權、黃金ETF及其他黃金衍生品市場。以該黃金市場交易體系的劃分為標准,中國黃金市場交易體系結構主要存在兩個問題。
(1)實物黃金市場不完善
雖然我國目前已經形成了由上海黃金交易所、二級黃金交易中心以及銀行櫃台和首飾金店組成的三級實金交易體系,但二級黃金交易中心建立的不完善影響了黃金資源的配置效率。主要表現在:一方面,目前我國二級黃金交易中心的分布較為零散,分布面也較為狹窄,主要集中在會員單位所在城市,並以此為中心向周邊擴散;兩一方面,國內的二級黃金交易中心目前以提供代理服務為主,代理經營多元化力度較小,這限制了二級交易中心代理業務規模的擴大。
(2)黃金衍生品市場缺位問題
在成熟的市場中,衍生品交易比例佔到交易總量的90%以上,但中國黃金市場尚未對此市場進行開發,這直接導致了市場規模有限、黃金投資功能發揮不充分的現狀,從而影響市場資源配置的效率。
2.中國黃金市場交易主體結構不完善
黃金交易市場的主體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一類是「當業者」,即由大型的黃金生產企業和需求企業組成;另一類主體是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和系統分銷網路的大型做市商,一般是由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組成。從國際黃金市場運行經驗來看,一個成熟黃金市場的主體結構通常是做市商投資主體佔主要地位。如倫敦黃金市場,由其五大做市國際金商報出黃金價格,作為其他國家的定價參照標准。而在倫敦金銀協會(LBMA)中,有一半會員是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而目前我國黃金市場交易主體出現向「當業者」一邊倒的現象,嚴重缺乏有實力的大型做市商,從而影響了市場資源的配置效率。這可以從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的構成結構中體現出來。
截至2009年6月,上海黃金交易所已有162家會員單位,其中主要以生產商、加工製造商等黃金企業為主,有129家,而具有投資性質的金融類會員只有25家,缺乏活躍市場的經紀商和做市商。因此,上海黃金交易所僅僅發揮了商品黃金資源配置主渠道的作用,而金融黃金資源配置渠狹窄,明顯影響其市場效率的發揮。
另外,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會員單位也並未涵蓋所有黃金企業,許多由中小企業組成的場外非標准黃金交易市場的存在同樣降低了整個黃金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對於這些中小企業來說,由於沒有直接進場交易的機會,只能選擇將黃金出售給人民銀行或者製成標准黃金,由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代理交易,還有一部分非標准黃金也因此流入黑市,阻礙了黃金礦產資源的有效配置。
(三)中國黃金價格尚未融入國際黃金市場價格體系
目前,中國在實物黃金——黃金原料和產品的進出口貿易方面,仍然存在較為嚴格的進出口管制。這種管制在某種意義上取得了成功。體現在:首先,中國政府一直鼓勵黃金生產,對於日增長的居民黃金需求也採取了逐步放鬆的政策,近年來國內黃金供應與需求基本維持了平衡;其次,在上海黃金現貨市場中,國有股份制銀行在自營與代理業務上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已成為事實上的做市商,構成了國內黃金現貨價格與國外黃金價格盯住制度得以維持的市場基礎。
另一方面,這種管制也帶來了顯著地消極後果。中國黃金市場不得不被動接受國際市場的定價機制,國際市場的黃金價格也難以反映中國目前黃金生產供求的真實情況,從而使得中國黃金市場成為國際黃金市場的影子市場。而在黃金市場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對外開放的情況下,如果中國黃金生產供求出現某種不平衡狀態,依靠國際市場調節國內市場的供應短缺或盈餘,市場價格可以更為靈敏的反映這一變化。
針對中國黃金市場存在問題的對策建議
基於以上對我國黃金市場現存問題的分析,本文主要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中國黃金市場的法律法規、建立黃金自律組織
目前,我國在建立和完善中國黃金市場的法律法規方面相對滯後,清理、廢除明顯滯後於黃金市場發展實際的政策規章,為黃金市場投資者提供可以預期的政策保障無疑是當務之急。
中國黃金市場自2003年建立至今已有5年的歷程,但至今尚未制定一部完善的黃金法,仍在沿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關於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大量明顯滯後於發展實際的黃金市場管理規章,這對規范黃金市場發展顯然是不利的。雖然這種做法在當時是一種戰略上的權益之計,但這增大了黃金市場發展的不確定性。黃金管理當局應及時清理與發展改革方向相悖的政策法規,為黃金市場營造一個長遠發展的政策環境。
可喜的是。2010年下半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下發《關於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表明其一,進一步放開本國黃金市場,包括允許更多銀行在國際上交易黃金,並宣布了鼓勵黃金投資產品發展的各項措施。其二,明確市場發展方向,讓中國黃金更「金融,《意見》特別強調,未來黃金市場發展要立足於提高我國金融市場競爭力。由上海黃金交易所、商業銀行、上海期貨交易所共同構建完善的黃金市場體系,開展黃金租賃、遠期、期權業務,引導更多金融機構參與黃金市場,也是對大力發展黃金市場金融地位的表態。」」其三,穩步推進黃金市場法律法規,完善稅收政策,在稅收政策方面,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稅收政策按現行規定執行,研究推動完善投資性黃金和商業銀行黃金業務稅收政策。擴大有進出口黃金資格的商業銀行數量,進一步發展黃金租借市場,拓寬黃金實物供給渠道。其四,投資品種多樣化,開發人民幣報價黃金衍生品,意見要求,要切實明確黃金市場的發展定位。要加大溝通協調力度,建立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合作協調機制。要切實加大創新力度,積極開發人民幣報價的黃金衍生產品。豐富交易品種,完善黃金市場體系,促進形成多層次的市場體系。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開展人民幣報價的黃金衍生品交易。
此外,建立黃金自律組織,不斷提高黃金市場的自律管理能力對黃金市場規范化發展也將有極大地促進作用。各地應根據當地黃金市場的發展狀況,參照國外黃金市場管理模式,通過組建由政府機構、黃金生產企業、黃金銷售企業、黃金市場檢測管理部門等參加的黃金自律協會,進一步加強黃金市場的自律管理,規范黃金市場交易中的各項操作,防範風險,彌補多頭監管可能存在的監管盲區,使黃金市場在自發管理中得以健康發展。
(二)放寬市場准入限制,培育機構投資者
我國應積極發展黃金機構投資者,在提高商業銀行或大型黃金經銷商的定價與做事能力的基礎上,拓展黃金市場的深度與廣度。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黃金市場的主要業務之一是代客理財,即場內與場外黃金交易的代理業務,缺乏系統性的黃金產品設計能力、定價能力及做市能力,參與黃金市場的廣度和深度與國外大型黃金經銷商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
為了進一步增強黃金市場價格的有效性,使得中國黃金價格能夠融入國際黃金市場價格體系,我國應逐步打破黃金市場結構單一的現狀,鼓勵各類投資者入市,著重培養和發展若干有影響的國內金商集團,使它們成為中國黃金市場的主導力量,並逐步發展成為在亞洲地區有影響力的中國金商。同時,還要建立若干支中國黃金投資基金,把中國黃金業務做大做強,成為中國黃金市場的中堅力量。培育和發展市場主體力量是我國融入國際黃金價格體系的前提條件。
(三)豐富黃金投資工具
黃金市場是商品市場的一個子市場,同時也是一個重要的投資市場,未來一段時間內應鼓勵市場經營機構開發出多樣化的黃金投資產品,提供更多的投資與避險工具。
Ⅹ 黃金資產管理業務將被規范嗎
繼5月下發《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後,近日央行金融市場司再次起草下發《關於徵求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明確代理銷售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
《徵求意見稿》指出,按照有關金融監管規定發起設立的黃金資產管理產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外,產品發起設立機構還應當向央行備案:發起設立機構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黃金市場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2〕238號)要求備案;發起設立機構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向公司法人注冊所在地的央行分支機構備案,備案程序及金融機構應提供的材料比照銀辦發〔2012〕238 號文執行。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