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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將現有的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改造為社區銀行

發布時間:2021-03-16 07:53:49

Ⅰ 社區銀行的基本策略

當前,我國在發展「社區銀行」時,一定要注意吸取以往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城市信用社的教訓。在推進中注意把握下列幾個方面。
應當確認四項原則
1、注重法制化。一定要「先定規則、後做游戲」,要按照「縣域商業銀行」的定位制訂相應法規或暫行規定,並切實執行。
2、注重市場化。「社區銀行」是商業銀行、是企業,其組建必須是企業行為、市場行為,不能變成政府行為;其發展只能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即個私經濟發展的需要,要切實防止地方政府權力的介入。
3、要確保「預算硬約束」。也即要確保地方政府毋需為「社區銀行」的經營風險「買單」,否則就是失敗。基本途徑是建立完備的產權約束、競爭約束和規則約束。
4、要確保合理的市場定位。也即要確保「社區銀行」能確實地面向「微小企業」。基本途徑是控制「社區銀行」組建時的規模和依法嚴格監管其單筆貸款占資本金的比例。
發展障礙與困難
目前,發展「社區銀行」的障礙還甚多、甚大,主要有:
一是體制性障礙。
①目前,金融機構的「准入、退出」是行政化的,監管是保姆式的,預算約束是軟的。一個金融機構要不要組建、如何組建,要不要「退出」、如何「退出」,都由行政部門拍板、主持。監管當局缺乏依法強制劣質機構「退出」的殺手鐧,只能主要通過「管教」、「扶持」來控制金融風險。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最終都由政府(中央或地方)兜底,即使是產權清晰的民營機構也如此。顯然,如果在這種體制架構下發展「社區銀行」,那是相當危險的,成功的希望渺茫。
②目前,各級政府仍在經濟運行中扮演「運動員」角色,其爭奪金融資源的動機與偏好相當強烈。只要這種格局沒有根本性變化,一旦開放「社區銀行」的市場准入,地方政府權力介入的危險也就始終存在。
二是思想認識障礙。
①普遍存在追求銀行機構規模的傾向。監管部門存在「規模大、風險就小」的認識傾向 。民間資本則認為「規模較大才有干頭」。這些認識都有悖於發展「社區銀行」的初衷。
②偏好組建個別機構的試點,忽視體制配套改革。目前,對於發展「社區銀行」感到興趣者,無論是地方政府還是知名學者,或者來自境外的華裔教授,都存在上述偏好。其實「個別機構試點」乃是計劃經濟框架下的通常做法,在發展「社區銀行」時,若僅是「個別機構試點」,而忽視體制配套改革,那麼,不僅「試點」的結果缺乏普遍意義,而且風險也是相當大的。
③偏好「壟斷」,忽視競爭。目前,監管部門從「容易管理」出發,在偏好機構規模大的同時,還偏好機構數量少。其實,商業性銀行機構也與工商企業類似,機構數量是否足夠應當由市場競爭來決定;並且若無充分的市場競爭,是難以建立起有效的「競爭約束」的。
④由長期計劃經濟體制所造成的「一刀切」、「一哄上」的慣性思維還大量存在,進而很容易發生「一放就亂、一控就死」。這對發展 「社區銀行」也是相當不利的。
體制性障礙,應當通過深化改革加以消除。思想認識障礙,則要通過引導、澄清加以克服。
建立規則
要先制訂詳細載明「社區銀行」的「准入、退出」條件的法規,以通過法規的執行使「社區銀行」實現市場化、法制化的「准入、退出」。其中要注意寫入下列內容。
1、要能夠依法「准入」。自然人與民營企業法人,只要達到法規規定的各項條件,如資本金額、股東人數、產權制度與治理結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合規的章程等等,就允許組建「社區銀行」。
2、要確保實現「產權清晰、政企分開」。自然人可以持有和企業法人相同比例的股份;每一股東最高持股比例可定為20%,但存在關聯的股東應視為同一股東。鼓勵民營企業家將全部或大部分資本投入銀行。當地政府原則上不應入股。國有企業及其他具有國有性質的企業不能成為前三位的大股東。
3、資本金「門檻」宜放低。組建時的資本金下限不宜太高,同時要規定上限,以控制銀行規模,迫使其面向「微小企業」。具體說,可定為1000~5000萬元,這樣,單筆貸款的最大值可為100~500萬元,對於「微小企業」已經足矣。
4、產權組織形式應規定為兩合公司。其中一般股東為有限責任;擔任董事長和董事的股東為無限責任,需對清盤時的「未能清償債務」承擔全部償還責任。這一點,對於防範經營者道德風險和免除政府「買單」是絕對必要的。
5、根據「社區銀行」規模小、分支機構少的實際情況,存貸比的上限應放寬為80%。
6、要對大額貸款、關聯貸款、存貸比上限等,制訂嚴格的管理與處罰規定。
7、資本充足率標准要適當提高,並嚴格管理。「社區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10%,核心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若低於上述標准,則要課以罰金;若資本充足率低於6%或者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則要強制清盤「退出」。
8、鼓勵競爭和優勝劣汰。同一縣域中,允許存在多家「社區銀行」,以利充分競爭。允許經營穩健、業績優良的「社區銀行」做大,以及兼並、聯合其他銀行機構,甚至「升格」為市域商業銀行(需要指出,①世界上一些有名的大銀行都是從小銀行發展起來的,如花旗銀行、美洲銀行等等,②做大是需要條件的,並非所有小企業都能做大,因此不必擔心今後小銀行都變成大銀行)。
9、對於什麼是必須強制「退出」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要作出明確規定。
10、完善配套措施。①完善信息披露。要以縣域為單位,按月披露全部銀行機構的經營和財務信息,使公眾通過了解當地所有銀行機構的經營與風險狀況,對「社區銀行」的經營穩健程度作出客觀判斷。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其作用在於提高「社區銀行」的社會信譽和防範單純型流動性風險。在存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時,可採取一些臨時性的保障措施。
調整監管方式
對「社區銀行」的監管方式,要隨著實行市場化、法制化「准入、退出」而相應調整。
1、新監管方式的實施對象是,按法規新組建的「社區銀行」和經過改造確認達到「社區銀行」標準的機構。
2、為造就富有生機活力的「社區銀行」群體,監管工作的基本方向要從原來的「管教、扶持」轉變為「懲處違法違規行為,清除不良個體」。
3、考核監管機構業績的基本標准要由監管對象的風險狀況轉變為三個「及時」,即及時掌握監管對象的經營財務信息,及時發現問題,及時依法處置。
4、為促進監管中執法的嚴肅性,今後可以考慮將管「生」與管「死」的機構分開。即在適當的時候,可以將新組建的「社區銀行」的審核、登記職能交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而「出生」後的監管、處置則仍由銀監會承擔。
推進中的幾個問題
1、要以「新建」為主,「改造」為輔。
之所以這樣,是因為與實際需求相比,能夠通過改造而成為「社區銀行」的機構實在太少。「社區銀行」是縣域商業銀行,不僅要「產權清晰、政企分開」、真正「四自」,而且要達到有關法規中規定的各項標准。現有的機構中,城市商業銀行已經是市域商業銀行,顯然無法改造為縣域商業銀行。
農村信用社是具有強烈政策性任務的機構,只要其政策性任務不「剝離」,便無法改造為商業銀行(眾所周知,即使現在已經稱為「農村商業銀行」者,實際上還遠非真正的商業銀行)。雖然,不排除個別位於城區的、已經沒有支農需求的農村信用社改造為「社區銀行」的可能性,但這畢竟是極個別的,數量十分有限。現有的城市信用社是主要的「改造」對象。目前,全國共有城信社389家,但是其中大部分是虧損累累、等待處理的劣質社,真正正常營業、質量較好的不足100家。而在這些較好的社中,又有一部分社的規模已經較大,正在按現行政策邁向「市域商業銀行」。如浙江省現存的4家城信社中有3家便是如此。
而另一方面,今後我國對「社區銀行」的需求卻相當大。目前美國是4萬人口中有一家「社區銀行」,我國即使10萬人口中有一家,便需要13000家,如果 20萬人口中有一家,也需要6500家,均超過原來城市信用社最多時的數量(1994年末為5200家)。這樣推算並不偏頗,因為我國目前的銀行及其營業網點數量並不過多,百萬人口中的營業網點數僅為美國的1/4強,一個人找到一家銀行要走兩倍於法國的路。鑒上,容易理解,發展「社區銀行」必然要以「新建」為主,「改造」為輔。
2、應當先進行「區域試點」,然後全面鋪開。
為穩健起見,發展「社區銀行」時,可以先行「區域試點」,取得經驗並完善法規後,再全面推行。所謂 「區域試點」是指,選擇一些條件較為具備的市(地)作為試驗區,通過全面的配套改革,進而對「社區銀行」實行市場化、法制化的「准入、退出」與監管。「區域試點」與「個別機構試點」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在一個區域范圍內,對「社區銀行」的「准入、退出」與監管體制進行根本性的整體配套改革;後者則是在現行的「准入、退出」與監管體制下,試點組建個別「社區銀行」。選擇為試驗區的市(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個私經濟發達;民間資本較為充沛;政府行為較為「開明」,對銀行的不當干預甚少;監管力量較強;對「試點」有積極性;等等。浙江省的台州市、溫州市、寧波市等均具有良好的試點條件。
3、要注意促進金融企業家成長。
金融企業家是指,既具有良好的金融業務素養、職業道德和金融企業經營業績,又擁有相當數量的資本金並投入金融企業的人。
目前,在發展「社區銀行」時,之所以要促進金融企業家成長,一則,這是實現「社區銀行」健康發展的需要。目前,在中小金融機構的增資擴股中,都在大量引入民間資本,進而使這些地方性銀行機構大踏步走向「民營」。「社區銀行」更不能例外,更要以民間資本為主體,並實現「民營」。
但是,如果銀行的控制權落在工商企業家手中,風險也是相當大的。因為,這將很難避免關聯貸款的發展,甚至有朝一日會使銀行成為「提款機」。如果銀行的控制權落在金融企業家手中,情況就會大不一樣。這是實踐已多次證明了的。二則,這還是我國銀行業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
由於多方面的原因,金融企業家在大銀行中成長要比在小銀行中困難。因而「社區銀行」應當充分利用規模小的優勢,造就一大批金融企業家。同時只要內外部條件合適,個別優秀小銀行成長為大銀行的時間也不會太長(正如同改革以來個別優秀小企業迅速成長為大企業那樣)。
主要的措施是:
①如前所述,允許自然人的持股比例等同於企業法人;
②鼓勵由金融企業家主導的銀行投資、控股其他銀行;
③鼓勵工商企業家「轉型」,即鼓勵他們將全部或絕大部分資本由工商企業轉投銀行;
④建立期權激勵制度,促使優秀的經營者增加持股比例,逐漸成長為金融企業家。最後,需要指出,深化金融改革已經時不我待,在發展「社區銀行」問題上,應當盡快邁出堅定步伐,不要再做「小腳女人」。

Ⅱ 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的聯系和區別

城市商業銀行是由之前的城市信用社發展而來的,農村信用社慢慢在向合作銀行方向發展。
嚴格來講信用社是非銀行金融機構。

Ⅲ 農村信用社什麼時候改成農商行

從2011年開始,到2015年已全部改成農商行。

根據前瞻產業研究院《2015-2020年中國農村商業銀行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數據顯示,自2011年起,農村商業銀行每年新增數量均在120家以上。

截至2011年底我國農村商業銀行已增加到212家,較上年新增127家,進入快速發展階段。2012年,不但地方銀行IPO迎來破題之年,農信社改制之路也快步前行。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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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姜麗明表示,將不再組建新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全面取消資格股,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為農村商業銀行。

要在保持縣(市)法人地位總體穩定前提下,穩步推進省聯社改革,逐步構建以產權為紐帶、以股權為聯接、以規制來約束的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之間的新型關系,真正形成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的利益共同體。

全國農村信用社資格股佔比已降到30%以下,已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約303家、農村合作銀行約210家,農村銀行機構資產總額佔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41.4%。

通過改革,農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長期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機構自身已經形成了深入推進深層次體制機制改革的內生動力。

Ⅳ 農村信用合作社為什麼要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

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的不斷變化,國家金融政策的不斷調整。農村信用社制度幾經變遷,已與農村合作組織相去甚遠。農村信用合作社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多:產權不清、管理混亂、排擠農民股東… 我國農民自從20世紀50年代以來,並未真正實行過「入社自願、出社自由」,而是一直「被集體化」了。我們不能因為現行農村信用社存在著被集體化了的問題,就徹底否定它的價值。而應該試著去改革它,使它適應金融時代的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他所主要服務的對象是三農,他是廣大農民自己的銀行,而三農問題又是國之根本。所以他不能被市場經濟所淘汰。所以他必須轉換身份、改革體制,用現代化的公司管理制度使農信社換個方式,徹底活起來。同時,我國《民法通則》在組織外觀上把法人分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四類。農村信用社屬於哪類,無從得知。而現行政策明確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由從前的「農民合作經營組織」改造成」農村金融企業」。所以,農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是必然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必然的。 (一)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是深化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的需要 目前全國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發展方向基本確定,在政策上給予大力支持。銀監會提出「爭取用5-10年時間將農村信用社分期分批過渡到符合現代金融企業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區性農村銀行機構」,使農村信用社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對此,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專門下發了《關於加快組建農村商業(合作)銀行工作的意見》(豫農信文〔2008〕65號)和《關於加快推進縣級農商行組建工作的通知》(豫農信文〔2013〕53號),要求以股份制、商業化為改革目標,加快銀行類機構組建工作進程。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精神,全省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工作按照「成熟一家、組建一家」的原則持續深入開展。 (二)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金融業競爭壓力的逐步增大,農村信用社的產權制度、組織形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變化的需要,對農村信用社的持續發展形成了制約。農信社改製成農商銀行,有利於明晰產權關系,在強化資本約束的基礎上,激活經營機制,增強抗風險能力,進一步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實現發展速度和穩健程度在更高層次上的平衡;有利於優化經營機制和管理機制,按照績效掛鉤和權責利對等原則進行考核、分配,充分挖掘人力資源潛能;有利於用現代金融經營管理理念指導具體經營工作,進一步促進經營管理水平的提升,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迫切需要

Ⅳ 職工城市信用社現歸納給那個銀行或改稱什麼叫法

現在城市信用社大多已經改名,一般都是某某城市銀行。

Ⅵ 城市商業銀行有哪些

比如「福州市商業銀行」就是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指的是 : 吸收公眾存款 、發放貸款 、辦理結算 業務的銀行
非商業銀行如 「中國人民銀行」是貨幣政策的銀行 主要業務為 調控金融。

Ⅶ 為什麼農村信用社改為農村商業銀行

農村商業銀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在經濟比較發達、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三農」的概念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農業比重很低,有些只佔5%以下,作為信用社服務對象的農民,雖然身份沒有變化,但大都已不再從事以傳統種養耕作為主的農業生產和勞動,對支農服務的要求較少,信用社實際也已經實行商業化經營。對這些地區的信用社,可以實行股份制改造,組建農村商業銀行。

Ⅷ 農村信用合作社改名了,改什麼名了

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名為農村商業銀行。

中國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表示,今後將不再組建新的農村合作銀行,現有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全面取消資格股,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為農村商業銀行。

要在保持縣(市)法人地位總體穩定前提下,穩步推進省聯社改革,逐步構建以產權為紐帶、以股權為聯接、以規制來約束的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之間的新型關系,真正形成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的利益共同體。

從2010年起,銀監會陸續制定實施相關制度辦法,推動資格股向投資股轉化,支持組建農村商業銀行或股份制的農村信用社,同時指導農村信用社引進新的優質合格股東,優化產權結構,改善公司治理。

目前,全國農村信用社資格股佔比已降到30%以下,已組建農村商業銀行155家、農村合作銀行210家,農村銀行機構資產總額佔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41.4%。另外,還有1424家農村信用社已經達到或基本達到農村商業銀行組建條件。

通過改革,農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長期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機構自身已經形成了深入推進深層次體制機制改革的內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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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打造現代農村銀行制度。指導農村信用社優化人力資源結構,著力構建符合小法人特點的公司治理機制,加強流程銀行建設,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和符合現代農村金融企業要求的經營機制。要持續加強支農服務能力建設。

指導農村信用社在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特別是金融機構空白鄉鎮增設網點,延伸提供服務。引導優化信貸投向和結構,持續增加涉農信貸投放,切實增加農村資金供給。鼓勵和支持在有效防範風險前提下,加大金融服務創新力度,提高服務質量。

Ⅸ 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後,其根本變化有哪些

農村商業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在經濟比較發達、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三農」的概念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農業比重很低,有些只佔5%以下,作為信用社服務對象的農民,雖然身份沒有變化,但大都已不再從事以傳統種養耕作為主的農業生產和勞動,對支農服務的要求較少,信用社實際也已經實行商業化經營。對這些地區的信用社,可以實行股份制改造,組建農村商業銀行。
農村合作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吸收股份制運作機制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股份合作制這種產權制度,既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合作制,也不是現代意義上的股份制,而是合作制與股份制的有機結合。合作制的特點是「社員入股、一人一票、服務社員」,適合於分散、弱小的個體勞動者的經濟互助,是一種勞動的聯合;股份制的特點是「大股控權、一股一票、商業經營」,適合於市場經濟發達、商業化程度高的地區,是一種資本的聯合。與農村商業銀行不同,農村合作銀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則基礎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則和做法而構建的一種新的銀行組織形式,是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這種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三農」服務功能和商業功能相結合的產權制度,對我國「二元經濟結構」比較明顯的廣大農村地區的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來說,是一次新的、大膽的嘗試。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在設立條件、股權設置、法人治理結構和服務重點等方面都各不相同。在設立條件上,注冊資本金、資本充足率、資產規模、資產質量等方面均有不同要求。在股權設置上,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農村合作銀行股權分為資格股、投資股兩種股權,資格股實行一人一票,投資股每增加一定額度就相應增加一個投票權。在法人治理上,股東大會是農村商業銀行的權力機構,同時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農村合作銀行權力機構是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由股東選舉產生,同時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農村信用社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民主管理,社員一人一票。法人治理上,社員代表大會是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同時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在服務重點方面,雖然三者都是主要為轄區內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是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組建,農業比重較低,因此,在滿足「三農」需要的前提下,還需要兼顧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目標。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對象則更多地側重於農戶。

Ⅹ 農村信用合作社跟農村商業銀行一樣嗎

中國農村信用社和中國農村商業銀行不是一樣。但是,中國農村信用社很多轉為中國農村商業銀行了。

農村商業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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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特點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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