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介紹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0年8月11日發布。
『貳』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三章 審計質量控制
第七條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外部源審計程序及質量控制體系,配合外審機構開展審計工作,為外審機構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提供便利。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與外審機構充分溝通,了解審計進展情況,及時將審計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報告銀行業監管機構。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外審機構的審計報告質量及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履行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可以對外審機構的審計報告質量進行評估,並對存在重大疑問的事項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委託其他外審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一條 外審機構同一簽字注冊會計師對同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外部審計的服務年限不得超過五年;超過五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外審機構更換簽字注冊會計師。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宜委託負責其外部審計的外審機構提供咨詢服務。
『叄』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四章 終止審計委託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現外審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特別關注,版並可以終止委託其審計工作權:
(一)未履行誠信、勤勉、保密義務,並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
(二)將所承擔的審計業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機構的;
(三)審計人員和時間安排難以保障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期披露年度報告的;
(四)審計報告被證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第十四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發現外審機構存在下列問題時,可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立即評估委託該外審機構的適當性:
(一)審計結果嚴重失實的;
(二)存在嚴重舞弊行為的;
(三)嚴重違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存在應發現而未發現的重大問題的。
對因上述原因被終止委託的外審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二年內不得委託其從事審計業務。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外審機構單方要求終止審計委託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管機構。
『肆』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二章 審計委託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委託具有獨立性、專業勝任能力和聲譽良好的外審機構從事審計業務。對合格外審機構的評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因素:
(一)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保持獨立性;
(二)具有與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規模、業務復雜程度等相匹配的規模、資源和風險承受能力;
(三)擁有足夠數量的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審計經驗的注冊會計師,具備審計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專業勝任能力;
(四)熟悉金融法規、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及流程、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種風險管理政策;
(五)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
(六)具有良好的職業聲譽,無重大不良記錄。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完整保存委託外部審計機構過程中的檔案,銀行業監管機構可以對上述檔案進行檢查。
第六條 外審機構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宜委託其從事外部審計業務:
(一)專業勝任能力、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審計的經驗、風險承受能力明顯不足的;
(二)存在欺詐和舞弊行為,在執業經歷中受過行政處罰、刑事處罰且未滿三年的;
(三)與被審計機構存在關聯關系,可能影響審計獨立性的。
『伍』 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區別與聯系
聯系:與外部審計相比,共同點為掌握基本的審計技術,審計結果可能存在相互借鑒。
區別:
1、獨立性不同。
相比外部審計常用的《獨立審計准則》,因兩者的目標不同和服務對象不同,導致兩者獨立性不相同。
2、兩者的審計目標不同。
外部審計的目標常常受到法律和服務合同的限制,而內部審計的目的是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公司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幫助企業實現其目標。
3、兩者關注的重點領域不同。
外部審計的關注重點領域受到法律和合同的指定,主要側重點是會計信息的質量和合規性,也就是對財報的合法性、公允性作出評價。而內部審計主要側重點是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目標達成、經營效率等方面。
審計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接受業務委託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執業准則的規定,謹慎決策是否接受或保持某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在接受委託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初步了解審計業務環境,
包括業務約定事項、審計對象特徵、使用的標准、預期使用者的需求、責任方及其環境的相關特徵,以及可能對審計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交易、條件和慣例等其他事項。
接受業務委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了解和評價審計對象的可審性;決策是否考慮接受委託;商定業務約定條款;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等。
二、計劃審計工作
計劃審計工作十分重要,計劃不周不僅會導致盲目實施審計程序,無法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影響審計目標的實現,而且還會浪費有限的審計資源,增加不必要的審計成本,影響審計工作的效率。
一般來說,計劃審計工作主要包括:在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的初步業務活動;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制定具體審計計劃等。計劃審計工作不是審計業務的一個孤立階段,而是一個持續的、不斷修正的過程,貫穿於整個審計業務的始終。
三、實施風險評估程序
審計准則規定,注冊會計師必須實施風險評估程序,以此作為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所謂風險評估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實施的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並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程序。
風險評估程序是必要程序,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特別是為注冊會計師在許多關鍵環節做出職業判斷提供了重要基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是一個連續和動態地收集、更新與分析信息的過程,貫穿於整個審計過程的始終。
一般來說,實施風險評估程序的主要工作包括: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層次以及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包括確定需要特別考慮的重大錯報風險(即特別風險)以及僅通過實質性程序無法應對的重大錯報風險等。
四、實施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
注冊會計師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本身並不足以為發表審計意見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實施控制測試 (必要時或決定測試時)和實質性程序。
因此,注冊會計師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後,應當運用職業判斷,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並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五、完成審計工作和編制審計報告
注冊會計師在完成財務報表所有循環的進一步審計程序後,還應當按照有關審計准則的規定做好審計完成階段的工作,並根據所獲取的各種證據,合理運用專業判斷,形成適當的審計意見。
本階段主要工作有:審計期初余額、比較數據、期後事項和或有事項;考慮持續經營問題和獲取管理層聲明;匯總審計差異,並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或披露;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和財務報表;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評價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編制審計報告等。
『陸』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五章 與外審機構的溝通
第十六抄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審機構應當適時舉行雙方或三方會談,及時交流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外審機構根據審計准則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告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情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阻撓:
(一)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或章程;
(二)影響持續經營的事項或情況;
(三)出具非標准審計報告;
(四)管理層有重大舞弊行為;
(五)決策機構內部發生嚴重沖突或關鍵職能部門負責人突然離職。
第十八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鼓勵外審機構依法根據審計准則開展外部審計,並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部審計質量存在嚴重負面影響的行為。
『柒』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六章 審計結果的利用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抄融機構應當在收到外審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後及時將副本報送銀行業監管機構。
第二十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結果、整改建議等審計信息系統,充分利用外部審計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重視並積極整改外部審計發現的問題,並將整改結果報送銀行業監管機構。
『捌』 銀行業金融機構需外部審計的事項有哪些
銀行業金融機構所接受的由外部機構開展的審計一般可分為由國家審計署版和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實權施的政府審計和由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的社會審計。中國銀監會發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中將外部審計定義為「外部審計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審計」
『玖』 公司財務外審什麼時候進行審計什麼
審計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內部審計隨時都可以進行,是為了公司決策者正確了解和掌握公司財務情況而進行的。也有其他的情況,比如財務高管離職前也需要進行審計工作。外部審計包括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
國家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所實施的審計,比如審計署,隨時都可能進行,事先會公布抽查企業的名單。社會審計是指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審計,一般就是是注冊會計師。一般在年度會計報告審計或上市前的審計時都需要外聘注會來對公司進行審計工作,這種情況是最常見的。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託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准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
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