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明細上是金融服務費已交(以公司名入賬), 但是4S店給開了個發票內容是代辦費 這是合法嗎 能退嗎
這個肯定不給法的,是4S店慣用的套路。不過想退的話比較費勁。
❷ 分期買車4s店都給什麼證件和發票
分期買車和全款買車4s店給你的發票合格證都和新車一樣,區別在你分期購買車輛,等你新車上完牌後你的機動車一般會抵押給銀行,做廠家金融的抵押給廠家金融公司,有些銀行還要新車發票.
❸ 4s店客戶購車是廠家金融機構貸款的,發票已開出,4s店的會計分錄怎樣做
4S店在收到款項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主營業務收入
同時結轉車輛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客戶貸款是由其個人還款,與4S店無關,4S店只要收到款項就可以入賬。
❹ 汽貿和4S店開的發票有什麼區別嗎
4s店和汽貿公司開的發 票是一樣的,汽車發 票是汽車上牌時不可缺少的證件,兩者的效力是相同的,消費者在提車時需要和經銷商索要購車的發 票。
附:提車需要的證 件:
1、購車發 票:購車 發 票不僅在車輛上牌時需要用到,在交保險、車輛審車、買賣過戶的時候也需要購車發 票,需要在提車時索要,在用車過程中好好保管,避免丟失。
2、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登記證書也就是汽車的綠本,汽車的綠本一般用不到,但車輛在轉手時汽車的綠本是不可缺少的,如果是貸 款買的車,綠本一般在銀行或者是4s店,貸 款還清之後需要進行解押,拿回綠本。
3、三包服務卡:三包服務卡是可以保修車輛在一定的行駛時間和里程中,由於汽車的質量問題導致的故障和損壞,廠家會進行無償維修,一般是三年或10萬公里。
4、車輛保養手冊:汽車的保養手冊需要隨車攜帶,如果有什麼不懂的地方可以看一下,避免在遇到汽車異常時不知如何處理。
❺ 買車在4s店開發票與國稅局開發票有什麼區別
沒什麼區別,都是置購稅。
發票金額應該與消費者實際支付的金額相同,否則店家就有偷稅、漏稅的嫌疑,一旦發生此類情況,消費者可以保留好證據材料,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如調解不成,也可向稅務部門舉報。
保險理賠是按照發票為依據
新車在購買的時候是20萬,發票只開18萬,在賬面數據上僅是18萬才有法律依據的憑證,所以在車出事故時,保險公司不會以20萬為賠償依據,而是發票價18萬作為參考,因此這個弊端非常不好,給消費者感覺是新車沒有落地在價格上已經默認打折,而且事故賠償金額又少。
比如銷售顧問說開低發票少交一點保險費用,因為新車保險是與新車發票價格高低相關的;還用購置稅來忽悠,說發票價開低,購置稅少交,發票價÷1.17*10%算購置稅,開低一萬則能少交幾百元,但是4S店交的稅更少。
(1)銷貨方在整本發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有無缺頁、錯號、發票聯無發票監制章或印製不清楚等現象,如發現問題應報送稅務機關處理。
(2)整本發票開始使用後,應做到按號碼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復寫、列印、內容完全一致。填開的發票不得塗改、挖補、撕毀。
(3)開具發票要按照規定的時限、逐欄填寫,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4)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5)銷貨方應在規定的使用范圍內開具發票,不準買賣、轉借、轉讓和代理開具。
(6)銷貨方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要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❻ 我是汽貿公司的,我從4s店拿車讓然後我出發票賣給客戶,這裡面的車價
一般汽貿都是在4s店拿車的,這個正常。
但發票應該是汽貿開的,否則以後萬一質量有問題你找汽貿沒有依據,找4s,他們不管。
發票金額應該是實開的,低於車價不正常,別信發票金額少開就可以少交稅這種鬼話,發票金額少開的確可以少交稅,但少交的是開發票公司的營業稅,不是你上牌的稅。上牌的稅固定車型的稅是固定的。
❼ 在汽貿公司買車,開別的4s店發票行嗎
有汽貿公司跟4S店合作就會去4S店給開票,發票是可以用的,最重要的是要看跟誰簽的合同,合同約定有沒有對自己不利,包括售後。
❽ 4s店的發票與其他汽車銷售商的發票有什麼區別
汽車銷售發票都一樣的,是增值稅發票,而且是多聯的,如果不一樣連牌子都掛不上。
只是蓋的財務章上的單位不一樣
❾ 怎麼辨別一般修理廠的發票和正規汽車4S店的發票
1、首先正規的4s店發票zd上面都有發票專用章,有汽車的品牌包含在發票章名稱裡面。
2、一般的修理廠的發票只包含修理廠的名字。只要看到沒有包含汽車品牌的發票就可以判定是真的發票,只有修理廠的名稱那麼就不會是一個正確的發票。
並且那些不正規的發票都比較粗糙簡單,部分的可以非常明顯的一眼看出。
(9)金融公司跟4s點店的發票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了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稅收徵收百管理,適應使用稅控器具開具發票的需要。
總局決定從2006年8月1日起,統一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現就有度關問題明確如下:
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知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
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並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