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失效了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於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現今仍在沿用。
但此文件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起參考作用。
具體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對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問題作以下規定:
第一條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第二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為單位騙取財物為目的,採取欺騙手段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騙取的財物被該單位佔有、使用或處分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責令該單位返還騙取的財物外,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後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第五條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後,企業按規定辦理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而企業法人末採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沒有及時採取措施通知相對人,致原企業承包人、租賃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賃企業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已有構成犯罪的,該企業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原承包、租賃企業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已有構成犯罪的,企業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單位聘用的人員被解聘後,或者受單位委託保管公章的人員被解除委託後,單位未及時收回其公章,行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單位進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動所得財物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予以銷售,買方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經濟損失,其損失由買方自負。但是,如果買方不知該經濟合同的標的物是犯罪行為所得財物而購買的,賣方對買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對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並審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條被害人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犯罪嫌疑期間中斷。如果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撤銷案件或決定不起訴之次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㈡ 民行處與律師召開聯席會議時檢察長的講話稿
強調民行工作不可少了律師的支持,他們有案源,知案情,上庭審,了角當事人心理。 同樣律師少不了檢察院民行的支持,事半功倍,相得益彰。 昌吉市人民檢察院召開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聯席會議 新疆平安網訊 為全面拓展案源和提升案件質量,近日,昌吉市人民檢察院在昌吉市人大的大力支持下,成功地召開了2008年度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聯系會議。自治區、自治州兩級檢察院民行處負責人、昌吉市人大法工委領導及人大代表、市法院領導及審判監督庭庭長和部分律師應邀參加了會議,我院主要領導朱慶祥以及民事行政檢察科全體幹警、研究室人員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朱慶祥書記主持,市檢察院民行科科長馬字英同志首先向與會人員通報了2003年以來昌吉市人民檢察院開展民行檢察工作的做法、措施、成效及2008年工作的目標和重點。與會人員在聽取了我院民行檢察工作情況介紹後進行了座談發言,發言中,大家對今年新頒布的《民事訴訟法》、2003年由市人大通過的《昌吉市人民檢察院、昌吉市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申訴案件調卷實行檢察建議提起再審程序,加強對再審民行案件監督的實施辦法》及該《實施辦法》在運行中遇到的問題進行了探討,並就抗訴案件質量問題進行交流。市法院的參會法官就如何提高抗訴案件質量問題發表了很好的講話,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對律師如何與檢察機關配合擴大案源問題進行了探討,並對今後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更好地為構建和諧社會提出了"加大接案率、減少抗訴率、提高精品率"的工作思路。會上,人大法工委的同志和人大代表對昌吉市人民檢察院近幾年取得的工作成績給予了高度的評價,並建議該院要多渠道的加強民行檢察業務宣傳力度,拓展案源,不斷創造出好的成績。 座談會上,區院民行處王華武同志對我院民行科近年來取得的成績及多年來開展工作做法給予充分肯定。他提出檢、法兩家在適用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檢察建議提起再審程序,加強對再審案件監督實施辦法》的問題上要達成共識,以便於縮短辦案周期,提高再審改判率,解決上級院受理案件呈現倒"金字塔"現狀。同時要求我院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民行檢察監督的新途徑,積極與人大、法院協調溝通,通過宣傳再審檢察建議這一途徑來達到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州院民行處崔處長認為此次會議開的很成功,特別是邀請人大代表參與座談會很有意義,昌吉市民行工作多年來走在全州的前列,成績的取得離不開與會領導和其它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同時他對當前全州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情況進行了通報,針對申訴案件案源的減少,要求我院擴大宣傳力度,增強創新意識,做好息訴工作,以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 在充分聽取與會人員的發言後,朱慶祥書記對會議作了總結。他說,這次會議開的很成功,計劃性、目的性和針對性都很強。針對會後的工作他代表院黨組提出了幾點要求,一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要求更大的發展空間,必須強化學習,更新知識,總結經驗,創新工作。二是要加強與人大、信訪、律師事務所的聯系溝通,藉助律師宣傳民行檢察監督職能,為案件申訴人與檢察機關之間架起一座維權綠色橋梁。三是繼續和法院保持良好的工作關系,與法院審判監督庭就抗訴案件質量問題多交流、多探討,找准案件切入點,盡可能使檢法兩家對抗訴案件在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上達成共識,提高改判率。四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立民行專家咨詢隊伍,幫助把好案件質量關。五是辦理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案件,堅持用"兩率提高、結構改變、業務規范、整體推進"的思路,全面提升辦案數量、質量和總體辦案效率。 最後朱書記表示今後在工作中繼續接受人大和區、州兩級院領導的監督,針對與會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民行科將制定出相應的工作措施,為年底爭先評優打下堅實的基礎。會議在熱烈的氣氛中圓滿結束。(完) (責任編輯 呂濤)
㈢ 法院的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法律依據合法性何在
你好,可以作為參考依據,因為不屬於我國的法律淵源。謝謝,望採納!您採納以後,願意繼續為您進行專業的解答!
㈣ 為什麼有的會議叫溝通會,有的會議叫交流會,有的叫研討會,有什麼區別嗎
因為溝通會,、交流會和研討會在會議氛圍、內容以及需要解決和討論的問題有所區別,所以會議叫法不同。
1、會議氛圍不同
溝通會,交流會比較輕松、隨意,多是以談話、溝通、交流,交換意見,想法為主;研討會則比較正式和嚴肅。
㈤ 強力的社會影響
強力教授長期從事經濟法學、商法學、金融法學的教學與科研工作。在經濟法學,尤其是金融法學領域頗有影響,其獨著得《金融法》(法律出版社)作為「九五」 、「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為國內多所知名大學指定為經濟法專業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必讀教材。多年來他一直跟蹤研究經濟、金融改革與經濟、金融法治問題,參與經濟、金融立法論證,經常受聘為行政執法、司法審判機關及銀行、證券、信託、保險等金融機構舉辦講座和提供咨詢。1998年11月、2001年10月、2006年11月三次應邀赴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講學、交流。2007年6月2009年6月應台灣中正大學、台灣政治大學、台灣金融研訓院等台灣知名學府和科研機構邀請進行學術訪問,出席在台灣舉辦的《兩岸金融法制研討會》、《國家主權財富基金與金融穩定基金國際研討會》等會議,並作了題為「中國金融法制的過去、現在與未來」、「外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和監管——以《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為重點」、 「從大陸金融穩定之經驗論金融穩定基金之建立」等專題演講,台灣最大的財經媒體《經濟日報》曾以題為「學者:大陸金融機構已有退場機制」和「學者:台資銀行可以從農村切入」,於2007年6月12日和6月13日做了報道。強力教授在國內牽頭成功舉辦了「兩岸銀行法學術研討會」 、「兩岸信託理論與法律實務研討會」等高級別的學術研討會議,為兩岸金融實務和金融法制交流做出了有益的貢獻。
強力教授注重經濟法、金融法學的研究為金融實務服務。在「1995金融立法年」的金融普法活動中,他通過講座、座談、研討等活動,與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和金融調控和監管機構建立了良好的互動關系。同時,他相繼受聘擔任央行分行、銀監、證監、保監等監管機構,省、市政府,省、市法院、檢察機關的的專家顧問,參與金融法規草案和案例的研討。在此基礎上,整合各方資源發起設立了西北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進而成立了陝西省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為金融法的研究交流搭建了平台。2005、2006和2007連續三年,分別組織召開了《金融法制熱點問題研討會》、《中央銀行與金融法制研討會》和《兩岸信託理論與法律實務研討會》,並出版了《西北金融法制文萃》一書。
㈥ 考察學習交流座談會都有哪些議程
座談會的主題是什麼呢?如果知道主題,可以提前准備下,搜集相關資料之類的。
到時候,認真聽,有什麼不懂的就可以提問啦。提醒下,最好不要為了博眼球而強行問問題,可能會留下不好印象。但是如果是真的不懂或者真的關心而提問,是沒有問題的。
以我在大學的經驗,一般這種參觀性質的都比較水,也就是涉及的東西層次比較淺,不要擔心啦
㈦ 哪家期貨公司可以免費提供交流會,座談會呀
2010年7月24日 13:30-17:00 在杭州西湖區楊公堤38號麴院風荷公園內西湖會(由麴院風荷3號門進,金溪山莊對面)舉辦 「中期橡膠高峰論壇」杭州交流會,演講嘉賓:趙權 (中國國際期貨公司產業中心總經理,1996年從事期貨行業,目前主要致力於天然橡膠產業研究,上海期貨交易所橡膠優秀分析師。2004年以來成功組織策略年度「天然橡膠市場高峰論壇」,成為連接國內國際市場的重要行業平台)
滿意請採納
㈧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議紀要失效了嗎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於2003年11月13日頒布,該規定還沒有被廢止和被新的司法解釋替代,目前是有效的。
㈨ 市檢察院就如何加強民行檢察工作舉行律師座談會
第一項議程是主管檢察長李延懷同志回顧了我市民行檢察部門自2008年以來做出的努力和工作,開誠布公地指出了我市民行檢察部門目前存在突出的問題和制約我們工作發展的瓶頸,同時希望律師朋友們對我們檢察機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推進我們民行檢察部門工作邁上一個新的台階。 第二項議程是民行處長宋淑琴同志詳細講解了民行檢察的職能和業務,尤其細致闡述了最新的兩個會簽文件精神和內容,指出了檢察部門對法院民事調解和行政賠償調解、對法院民事執行活動實施法律監督的新規定。 第三項議程是到會律師從自己辦案的實際出發,毫無遮攔地指出辦案中的困惑和難點,對檢察工作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意見。 最後,李延懷副檢察長做了總結性的講話,肯定了此次座談會取得的成績,同時提出了民行工作突破瓶頸,擺脫滯後性的思路和意見,對我市民行工作的開展具有指導性的作用, 本次會議氣氛濃烈,與會律師暢所欲言。律師協會秘書長蘭紅珠律師認為:老百姓對檢察機關民事行政監督的知曉度很低,作為職業律師參加了此次座談會後才對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職能有了深入的了解,檢察機關的宣傳需要進一步的加強;崔樹森、李長虹律師認為:民訴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檢察機關的事後監督性,具有滯後性,不利於維護司法公正和判決公正,提出了既然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就應該對民事行政案件從立案環節到訴訟活動過程中進行監督的新觀點,提倡提前介入監督更能維護公平,更能凸顯檢察機關的職能;李永軍律師認為:檢察機關具有督促起訴和支持起訴的職能,那麼對提起訴訟的主體尤其是原告主體如何確定尚需法律進一步的明確,同時他提出,對疑難的抗訴案件建立律師和檢察機關的討論和溝通機制;孫西峰律師認為:檢察機關職能知曉率低,可否嘗試在當事人立案時告知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其他律師也提出了許多真知灼見,對檢察機關工作開展具有寶貴的價值。 通過此次座談會,我們認為:民行檢察工作的開展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尤其需要:一是法律的宣傳應當深入民心,當一次錯誤的、不公正判決、裁定發生後,當事人應當知道檢察機關的監督是一種更有效的方式。二是法律工作者用他們法律專業素養引導當事人對法律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向檢察機關尋求救濟,維護司法公正,應當暢通檢察機關與法律工作者溝通的綠色橋梁。三是檢察機關對法院的監督應當是全方位的監督,而不單單只是一種事後的監督,當不公正判決發生後,其實監督的價值已經大打折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