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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異常交易

發布時間:2021-03-21 00:07:15

Ⅰ 如何做好反洗錢可疑異常交易行為報送

一、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有效性 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反洗錢規則的核心和關鍵。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應包括「報告義務」、「責任豁免」和「保密義務」三個具有內在聯系的基本要素。《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規定:締約國應「制定條例迫使金融機構承擔義務——向主管當局迅速報告所有無任何明確經濟目的或明顯合法目的的、復雜的、不尋常的巨額交易以及異常的交易方式,無須擔心因誠意告發而承擔違反披露資料限制的刑事或民事責任」。FATF(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四十條建議》第13條規定:「各國法律法規應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如懷疑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來源於犯罪收益或與恐怖融資活動有關,必須立即直接向金融情報機構報告」;第14條規定:「金融機構及其董事、高級職員、雇員如善意地向金融情報機構報告可疑情況,即使其不能明確說明潛在的犯罪活動的內容和性質,也無論非法活動事實上發生與否,他們都應受法律保護,並免於因違反合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禁止披露信息的有關規定而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但需要同時「遵守法律規定,不得泄露其向金融情報機構報告可疑交易和其他相關信息的情況」。 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有效性是指可疑交易報告充分發揮了打擊洗錢犯罪的作用,從衡量指標上來看是指:立案數或破案數占可疑交易報告數的比率=移送司法機關可疑交易報告數占總體可疑交易報告數的比率×立案數或破案數占移送司法機關可疑交易報告數的比率。從指標上來看,立案數或破案數占可疑交易報告數的比率越高,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有效性越高;立案數或破案數占可疑交易報告數的比率越低,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有效性越低。 一個有效的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最基本特徵應該是 「剛」「柔」並濟。所謂「剛」是指客觀報告規則,即報告規則枚舉了金融機構需要報告的全部交易或行為類型,並為每類交易或行為預設了閾值,當遇到報告規則枚舉的交易或行為,並且交易或 行為超過閾值時,金融機構應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一方面,客觀報告規則在特定條件下具有重要作用,如對處於反洗錢工作起步階段的金融機構,客觀報告規則對其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有重要指導意義,可以幫助經驗不足的金融機構規避洗錢風險和合規風險;另一方面,客觀報告規則容易培養金融機構的依賴性,其自身的設計缺陷將導致金融機構在合規條件下遺漏重要可疑交易信息,造成金融情報的重大損失。所謂「柔」是指主觀報告規則,即報告規則僅描述可疑交易或行為具備的特徵,

Ⅱ 異常交易等於可疑交易

央行在今年7月出了一個新政策,即將在2019年的1月1日起實施。

個人單天交易5萬,轉賬20萬以上,將受央行可疑監控。

也就是說,個人使用支付寶或者微信購物消費達5萬塊錢以上、轉賬金額達20萬以上,就有可能被列入大額可疑交易進行監控。

1

1月起第三方支付個人交易5萬

轉賬20萬以上或受監控

7月13日,中國央行印發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以客戶為單位,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收支需報告。

個人使用第三方支付機構單日現金收支達到5萬塊錢以上,

或境內轉賬50萬元,

亦或者跨境轉賬20萬元以上,
支付機構都要向央行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同時,互聯網金融機構也要上報5萬元以上的大額現金交易。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大額交易報告標准。

大額交易報告的具體要素內容、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的其他要求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明年開始,當你一天累計消費5萬,轉賬20萬以上,就有可能被央行列入大額可疑交易進行監控。

不過這些交易報告,不需要個人以及企業提交,不影響平常正常的合法合規的交易支付。業內人士指出,新規是為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需要。

2

互聯網金融要提交

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除了第三方支付機構,所有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機構都將納入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統一監管框架。

10月10日,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又聯合發布《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基本義務:

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機制。

二是有效進行客戶身份識別。

三是提交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四是開展涉恐名單監控。

五是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該辦法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網路支付、網路借貸、網路借貸信息中介、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

該辦法也規定,客戶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外的從業機構應當在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指出,金融機構和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一直在執行反洗錢相關監管規定,這次意在把更多的互聯網金融業態納入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統一監管框架,消除監管空白地帶,這在某種意義上也是互聯網金融逐步融入主流金融監管體系的一種標志。

3

新規不會影響個人客戶正常交易

一些市民擔心,這兩個新規實施後,個人用第三方支付轉賬或消費都將受限制。

事實上,大家不用有此擔心。

從新規條文來看,主要是對機構的規定和要求,並沒有讓企業和個人履行報告義務,因此大家只要進行正常交易,都不會有感知。

「其實央行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早就提出了上報大額交易的要求,而且還必須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可普通人這么多年使用銀行卡並沒感到有什麼障礙,所以大家不必擔心第三方支付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機構納入監管體系後,自己會有什麼不便。」

某銀行資深人士張先生指出,

這個規定並不是為了限制大家正常的大額消費和支付,而是為了打擊洗錢、恐怖等相關非法活動。

平時大家正常消費、轉賬、取現,沒有涉及相關違法活動,就不會受影響。當然,如果異常交易被認定為可疑交易,將被凍結賬戶甚至要受到相關處罰。
還有業內人士指出,支付寶、微信等大家常用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可能涉及現金收支,所以對於第三方支付機構而言,最大可能需要報送的是境內每日50萬元、跨境每日20萬元的交易,而絕大部分客戶賬戶應該都達不到這個標准。

4

央行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

北京市中鵬律師事務所律師丁凱分析,央行一方面是為了反洗錢,下一步可以做的是,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和個人偷逃稅。

現金相對較難追蹤的。如果通過銀行卡、網上交易,難免會留下各種交易痕跡。所以犯罪份子都喜歡現金。

你詐騙了別人的錢,只要別人的錢是通過銀行卡匯給你的,無論你轉到哪張銀行卡、哪種支付賬戶,那麼都能被按圖索驥、追查得到。

只有把錢取現出來,才能一定程度脫離監控。

如果你是一個官員,貪污了幾百萬幾千萬。無論你存在哪個銀行賬戶,也難免會被監控得到。

所以大熱的電視劇人民的名義,貪官會把現金藏在自己的別墅里,堆滿了整個房子。

所謂洗錢,就是通過隱瞞、掩飾非法資金的來源和性質,通過某種手法把它變成看似合法資金的行為和過程。主要包括提供資金帳戶、協助轉換財產形式、協助轉移資金或匯往境外等。

比如,某毒販通過販毒掙了1000萬,這1000萬就是違法收入,理論上是不能花的。因此,毒販需要將該筆收入通過合法的形式,洗成合法收入,這樣就可以名正言順的花了。

律師丁凱稱,有在國內現階段,假設該毒販真的通過販毒掙了1000萬,他根本不需要洗,直接花就完了,現實中很少看到有人因為花錢不當被抓起來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兩個:

1、中國社會存在大量的現金交易,因此,如果該毒販的1000萬是通過現金交易的形式花出去的,你根本就無從查起他到底花了多少錢,也就無所謂洗錢不洗錢了。

2、中國現階段沒有完善的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反洗錢的前提是,你先要知道他的合法收入是多少,但是由於沒有完善的個人收入申報制度,你根本就不知道他的合法收入是多少,因此,也就談不上去打擊違法收入了。

丁凱分析稱,這個問題,在明年開始的個稅申報制度逐漸建立起來後,可能有望得到部分解決。

個稅申報制度,假設你申報了100萬,你卻消費了1000萬,就可能有問題了,因為你的消費明顯超出你的收入。

如果犯罪分子掙了1000萬,2019年可能就不是那麼容易能夠花出去了。因為你總不至於在申報收入時,直接申報販毒掙了1000萬,這樣的話就成大傻缺了,司法機關直接把你抓了。

所以,這1000萬你既不能申報,也不能存在銀行,也不能通過電子消費方式支付,也不能購買大額實名制產權的物品,比如房產、汽車等,只能通過現金方式消費。

這樣的話,就增加了你消費的難度。

有的朋友可能會想,那我送給別人行不?比如,給自己女朋友,或者父母、親戚或任何其他人。

理論上也不行。因為接收錢財的人,同樣要申報收入。比如,你女朋友申報了10萬元收入,但卻花了1000萬,嚴重超出正常收入,稅務機關可能就會來查詢,這多出的990萬哪兒來的?女朋友說,某某送的。稅務機關再一查,這個某某並沒有申報1000萬收入,於是,這990萬收入來源就有很大違法嫌疑了。

這樣順藤摸瓜,很多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就被倒查出來了。

這個邏輯推斷,同樣也適用於貪官。以後貪了巨額財產,真的只能存放在家裡保險櫃了,只能零星現金消費,沒辦法大筆大筆的花了。

所以,央行的監管新規,和明年開始實施的個稅申報制度,其實是套組合拳,增加了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得違法收入的法律成本。當然,也打擊偷逃稅行為。

上面的邏輯推斷也同樣適用於合法收入但卻未報稅的情形。比如,你合法掙了1000萬,但卻只申報了100萬收入,則剩下的900萬想要花出去,也難了。只要你名下的消費明顯超出你的申報收入,稅務機關可能分分鍾就要讓你來補稅了。

來源丨中國基金報、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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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哪些交易行為屬於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以下為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1、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

2、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頓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3、委託、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露進|
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4、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5、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6、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7、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3)金融機構異常交易擴展閱讀:

合法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

允許交易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所謂依法發行並交付,是指證券的發行是完全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據,通過發行程序並將證券已經交付給購買者。

也就是說,進行證券交易的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即證券的發行,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這樣的證券,不得買賣。

依法發行的股票或者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都允許依法進行交易。依法發行的證券可以進行交易,但並不排除法律根據證券的性質和其他情況,對某些證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規定。

在現實中,對某些證券的轉讓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債券,只允許在發行後滿一定期限才可轉讓。

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必須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公開的集中競價,是所有有關購售該證券的買主和賣主集中在一個市內公開申報、競價交易。

每當買賣出價相吻合就構成一筆買賣,交易依買賣組連續進行,每個買賣形成不同的價格。公開的集中競價具有過程公開性、時間連續性、價格合理性和對快速變化的適應性等特點。

Ⅳ 金融機構識別、分析和報告重點可疑交易的內容簡介

《金融機構如何識別、分析和報告重點可疑交易》內容簡介:有人可能會問版,金融機構權按照央行規定的可疑交易標准向央行報告的可疑交易難道不是真正的可疑交易?事實上不是。因為金融機構根據客觀的可疑交易標准報告的可疑交易,只是反映了某筆資金交易在客觀表現上不同於或有別於一般的正常交易,實際上屬於異常交易;而真正的可疑交易應當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這些異常交易的基礎上,結合實踐經驗,經過充分的主觀分析判斷後發現的涉嫌洗錢的資金交易活動。正因為這種可疑交易蘊涵了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主觀能動性,更顯示了其可貴的價值,也更加符合反洗錢工作的本原精神。

Ⅳ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以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明確了由銀行金融機構報告的可疑交易或者行為有幾項

18項吧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Ⅵ 什麼叫異常交易只要符合交易規則,在交易系統里操作,哪來的異常

異常交易這是管理層制訂的規則,是硬性規定吧:
(1)某隻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 累計達到±20%的(2011年前特別處理的ST、*ST是±15%,現更正為12%[1] )屬於異常波動。(2)某隻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開信息";(3)某隻股票價格的振幅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15%;(4)某隻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額連續五個交易日逐日增加50%;(5)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不過如果沒有規則,股市大魚吃小魚現象更加嚴重了

Ⅶ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的全文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 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交易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表),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交易信息,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短期」系指10個工作日以內,含10個工作日。

「長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於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

「頻繁」系指交易行為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2號)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3號)同時廢止。

Ⅷ 金融機構對於選項中哪些情況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對於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等情況可以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8)金融機構異常交易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Ⅸ 衡量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最主要的標準是

交易報告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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