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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建立檔案原件

發布時間:2021-03-21 01:53:40

Ⅰ 建立檔案室都需要哪些物品

檔案庫的建築及技術參數:

1、各館室的最小面積應能容納目前各資料存放,還必須考慮一定的發展空間。

2、地面承重最大容量為1240公斤/平米,不得小於800公斤/平米,採用密集架時應不大於1200公斤/平米。

3、密集架每組分為六層擱板,每層擱板承重為80公斤,櫃體自重為80公斤。

4、每組櫃體存放檔案盒的多少根據檔案盒子尺寸來計算。

5、一般檔案室門高2m,寬1m,特殊檔案室可加高,加寬門。要求門窗必須加防塵橡膠條密封,窗戶建議採用防盜窗,門採用防火、防盜門。

6、給水管、排水管、雨水管不宜穿越檔案室(庫),消防栓不應設在檔案室(庫)內,應設在明顯而又易於取用的走廊內或樓梯間附近。

7、空調安裝位置應避免空調出風直接吹向文件資料。

8、館室內應避免真菌、黴菌等微生物的繁殖,防止嚙齒類動物(如老鼠等)的存在。管道通過牆壁或樓、地面處均應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實,其他牆身孔洞也應採取防護措施,底層地面應採用堅實地坪。

Ⅱ 存款人申請筆跡鑒定,法院可以取走憑證原件嗎

不能。
銀行的檔案資料,司法部門可以復印、拍照,但是原件不可以拿走。
財政部是我國財務會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聯合頒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司法部門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規定中,有更明確的規定,司法部門可以對檔案資料抄錄、復制、照相,但是不能拿走原件。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98)財會字第32號)
第七條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銀發[2002]1號)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於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
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Ⅲ 如何建立金融機構文件與檔案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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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金融檔案是只有金融機構才有嗎

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都有金融檔案,被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也有金融檔案,例如大型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結算中心、租賃保理公司、成本可算中心、供應鏈公司、信譽銷售公司等。

Ⅳ 檔案存檔證明原件是什麼東西

應該的,要到檔案室去調,然後去相關部門開證明,實在不懂可以問問學校的老師^_^

Ⅵ 怎樣建立檔案(給企業高管建立文件檔案,需要時隨時找到,文件涉及公司內部,政府,銀行等各部門!)

1、問一下企業領導或上級檔案部門,看本企業的檔案在管理的時候如何分類,先要掌握本行業的檔案分類標准;
2、繼續問企業領導,看他管理檔案想要達到一個什麼樣的標准,是檔案櫃、檔案盒管理就行呢?還是要實現信息化管理?如果實現信息化管理,是要單個電腦管理就行,還是需要企業各部門聯網管理;
3、根據企業領導的要求,再決定如何管理檔案,如果僅僅是檔案櫃、檔案盒管理,建立一個檔案室,買些檔案櫃、檔案盒就可以了,如果要實現信息化管理,就要上電腦、買檔案軟體。

Ⅶ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7)金融機構建立檔案原件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Ⅷ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調取銀行檔案原件

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權力隨時調取銀行的相關記錄作為審理案件的證據使用的。但必須與案件有關的記錄才可以。

Ⅸ 檔案建立步驟

公司將為每位員工建立一份內部個人檔案,員工的人事檔案則統一存放在轄區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進行管理。

存入員工個人檔案中的文件有:

1、個人資料:身份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專業資格證明等相關資料復印件,以及個人簡歷、個人近照;

2、應聘資料:如應聘人員信息登記表、面試評估表、考試卷、聘書、《勞動合同》以及《員工手冊》等附件的簽收單等;

3、工作資料:如員工崗位情況變動表、績效考核表、工作評估表、獎勵證明、處罰單等。

(9)金融機構建立檔案原件擴展閱讀

檔案管理具體流程:檔案收集、檔案整理、檔案價值鑒定、檔案保管、檔案編目和檔案檢索、檔案統計、檔案編輯和研究、檔案提供利用。

檔案實體管理分收集、整理、鑒定、保管、統計等工作環節;檔案信息開發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輸出兩部分,信息加工由編制目錄、編輯文獻匯編和編寫參考資料構成,信息輸出由提供閱覽、復制、咨詢、函調、外藉以及出版、展覽等多項服務活動構成。整個檔案管理系統及其子系統在運行中都形成反饋機制。



Ⅹ 建立檔案室需要什麼

你看看專門的擋案管理文章,有通用格式.

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公司檔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特製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公司各級部門及員工從事業務,經營,企業管理,公關宣傳等活動中所直接形成的對企業有辦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賬冊,憑證,報表,技術資料,電腦碟片,聲像,膠卷,榮譽實物,證件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公司及各部門,員工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四條 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保管,分級查閱的原則,進行網路化管理.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公司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即資料員).
第六條 檔案工作由公司總經理統一領導,辦公室負責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由附件二指定的由辦公室保管的檔案和提供其利用工作,並監督各部門,各下屬子公司,各參股公司,各合資合作公司的檔案工作.
第七條 辦公室應逐步完善檔案制度,確保檔案安全和方便利用,採用科學手段,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八條 整理辦法:
1. 方法:以問題特徵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 步驟:
A. 收集
文書檔案:當年立前一年的卷,並預立當年的卷.
企業科技檔案類:立竣工工程卷,未竣工工程資料整理成冊.
B. 整理 根據分類和成立時間整理.
C. 分類 根據下述分類方法分類
D. 立卷 區分不同價值確定保管期限:永久,長期,短期.
第九條 過程管理:
1. 屬於公司保管的檔案:公司及各下屬子公司的各部門的資料員做好平時文件的預立卷工作,並在事件結束後或在每季頭一個月的十日前將上季需歸檔的預立卷的文件整理成冊移交辦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
2. 屬部門保管的檔案:在每季頭一個月十日前匯編成冊上報辦公室,各分級保管者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將檔案總目錄,預立卷材料的目錄交辦公室.
第十條 監督:辦公室根據各部門和各部門上報的檔案總目錄,預立卷材料的目錄,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來監督各部門及各部門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銷毀:須報總經理批准,銷毀時應有兩人以上負責監銷,並在清單上簽字.
第十二條 公司檔案的分類及編號:指定資料員經辦公室培訓後,按有關檔案分類及編號要求操作.
第十三條 在業務中對外簽署的各種經濟合同按《合同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借閱:因公司需要借閱文檔的,應填好檔案查閱單,員工不得隨意外帶有關公司重要的文件材料,確因工作需要外帶,需辦理檔案外藉手續,經辦公室核准後,方可帶出,用畢即歸還.閱檔人對所借閱檔案必須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復制,調換,塗改,污損,劃線等,更不能隨意亂放,以免遺失.
第十五條 分級查閱:具體的查閱分檔,公司擁有絕對的制定權.
第四章 檔案備份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所有有價值的文件,報表,業務記錄等必須備份.
第十七條 各部門應盡量採用電腦管理和工作,便於業務資料的數字化處理和保存.對存入電腦的資料,檔案,按《計算機管理辦法》管理.
第十八條 備份盤與源盤應分開存放,公司的備份盤應在公司外保存.
第五章 處理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據情節輕重,給予50~500元扣薪處理,若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毀損,丟失或擅自銷毀企業檔案
2. 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企業檔案
3. 塗改,偽造檔案
4. 未及時上報歸檔或管理不善的檔案管理者
5. 未按手續就借閱,外帶者或越級查閱者(檔案管理者同罰)
第六章 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偉凡公司各員工各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監督責任部門為公司辦公室,第一責任人為各部門指定的資料員;第二責任人為資料員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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