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幹部在政府部門掛職期滿可轉公務員嗎
你說的這個問來題,屬於公務員任源職的問題。
我的看法如下——
1、一般來說,銀行幹部的身份屬於企業身份;
2、銀行幹部因為特殊事項在政府部門臨時掛職,僅僅是業務需要,掛職期滿,應當回到銀行單位,不太可能轉公務員;
3、如果銀行的幹部,原本就是事業單位編制或者公務員編制,僅僅是工作需要臨時在銀行任職,後來因為工作需要,在政府部門掛職,掛職期滿,仍然是公務員,並不是轉公務員。
4、如果銀行的幹部在政府部門掛職期間,通過組織部門的考察、選拔、考試、公示程序,可以成為公務員。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⑵ 在多個政府單位掛職用不同的名字不用上班還領工資犯法i嗎
在多個政府單位掛職用不同的名字不用上班還領工資,屬於違規,勞動者可以實名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清除社會毒瘤。
《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對於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254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⑶ 在體制內,掛職和任職有什麼不同
在工作中,經常可以聽到掛職、任職這兩個詞語,但兩者有何區別呢?今天就由小編和網友們說說掛職、任職的一些情況。
掛職與任職區別很大,在概念上來說,掛職制度其目的是在加強公務員隊伍的經驗交流,促進年輕幹部健康成長和提升公務員綜合素質,一般來說,方式較為多樣化,具體來說,包括發達地區幹部與非發達地區幹部交流掛職;事業單位幹部去行政機關掛職,地方幹部掛職中直單位、企業幹部與政府幹部交流掛職等等。時間上來說,掛職分為短時間掛職(一般是為了推進某個項目或者完成某項調研工作)和長時間掛職(主要是為了鍛煉幹部,加強幹部的綜合素質),短時間掛職一般在半年以內,長時間掛職一般為1至2年。任職指的是組織根據工作需要,由組織部門(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命某同志擔任領導崗位,進而實現對幹部的培養與提升,任職的形式比較少,平級轉任和提拔任職。從概念出發,兩者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最後,兩者的最終去路也不同。
對於掛職幹部來說,在掛職期滿以後,當地黨委會根據其在掛職期間表現,對其工作進行鑒定,並向上級相關部門進行匯報(鑒定表),而且會和掛職幹部進行座談(一般都是長時間掛職的),徵求意見,是否有繼續在當地任職的意願,如果有任職的意願,就會和該幹部的派出機關進行溝通,從而對其任職,如果沒有,掛職期滿以後,辦完相關手續以後,直接回原單位即可。
對於任職幹部來說,在某一個領導崗位幹了幾年之後,組織部門會根據其在領導崗位的表現,進而決定該領導的去處(提拔或者是轉任),如果工作優秀且有主要領導推薦,那麼組織部門則會對其進行討論,是否符合提拔要求,進而對其進行再次的任職,如果表現得一般,則會根據工作的要求,讓其轉任至其他領導崗位。
以上就是任職和掛職的一些區別,只是一點個人之言,希望各位看官多多包涵。
⑷ 現在有正規工作,是否可以掛職別的單位
你有正規工作是可以做兼職的,只要不影響你的政治工作可以掛職別的單位。但是如果是政府機關的話,就不可以。
⑸ 掛職與借調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掛職是組織部門有計劃、按程序進行的,掛任職務都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過正規的組織程序進行任命或者選舉,它是幹部培養的一個重要途徑。
掛職是人事關系留在原單位,到別的部門去有個位置去鍛煉或體驗,一段時間再回到原單位工作。借調也是人事關系留在原單位,人去別的單位去工作,但不一定在回原單位來。
就是說,掛職可以「上掛」,比如基層公務員到上級機關、乃至中央和國家部委掛職;也可以「下掛」,則反之。另外還有橫向交流掛職,即在同等級別的單位,這種情況還包括對口、共建單位等。
借調,是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而採取借調工作人員的形式。通常由借調單位和被借調單位之間簽訂借調合同。合同中一般應明確規定被借調者的人數,借調事由,借調期限,借調期間的工資待遇、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待遇。
一般來說,被借調者在有關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方面享有與借調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但仍屬被借調單位編制,如遇調資、提職、職稱評定則享受被借調單位人員同等待遇。借調合同期滿,被借調者仍回原單位工作。借調期間工齡連續計算。
《公務員法》指出,掛職和調任、轉任一樣,是公務員法定的一種內部交流方式。不過,實際上,掛職人員並不局限於公務員。按照規定,根據培養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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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政府機關掛職是什麼意思
政府機關掛職就是在不改變幹部行政關系的前提下,委以具體的職務到其他地方,培養鍛煉的一種臨時性任職行為。
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的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培養鍛煉一段時間的臨時性任職。
掛職是組織部門培養後備幹部的一個途徑,由所在單位推薦或徵求所在單位意見,經上級組織部批准並安排,所掛職單位不得推脫。內定接班人的事業大事,不會讓無乾的人任意干擾。
按照規定,根據培養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
也就是說,掛職可以「上掛」,比如基層公務員到上級機關、乃至中央和國家部委掛職;也可以「下掛」,則反之。另外還有橫向交流掛職,即在同等級別的單位,這種情況還包括對口、共建單位等。
(7)金融機構掛職政府部門擴展閱讀:
掛職鍛煉的特點:
1、掛職鍛煉帶有一定的指令性和計劃性,在什麼時候、選派什麼人到什麼地方和單位去掛職鍛煉以及讓公務員掛什麼職、鍛煉的時間多長等問題,都是由機關決定並與接受掛職人員的單位事先協商做好計劃而組織實施的。
2、掛職鍛煉的時間一般是一至兩年,時間過長會影響原單位的工作安排,時間過短則有可能達不到鍛煉的目的。對掛職鍛煉的去向范圍規定的是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3、要弄清楚掛職不是「鍍金」,而是鍛煉。但當前,不但掛職者個人,即便選派掛職人員的單位,大多將掛職等同於提拔升遷的跳板。
因而,有必要明確掛職在提拔條件中到底應該占據多大的權重;其次,對掛職幹部的管理主體要明確。掛職幹部名義上仍然屬於派出單位,但派出單位在管理上往往鞭長莫及,而接收單位又出於多種原因不願意管,這就出現了管理的真空。
⑻ 一些政府部門的領導在我們公司掛職發的工資是不是不能稅前扣除,還要交所得稅
一些政府部門的領導在我們公司掛職發的工資是不能稅前扣除,但是要交個人所得稅的,只要達到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200元,個人所得稅就要實行代扣代繳的。
⑼ [請教]非公務員系統來政府機構掛職官員受不受公務員法禁止經商的約束
無論是《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還是《公務員法》,都對掛職有明確規定。國家行政專機關有計劃選派人員,到機屬關或者企事業單位臨時性任職,培養鍛煉一段時間,很多做法也在趨於制度化、慣例化。不排除有很多幹部確實通過掛職積累了經驗,得到鍛煉,但也有不少幹部浮光掠影、蜻蜓點水,掛職成了他們豐富政治履歷的跳板,雖有鍛煉培養之名,實際上是走過場。
⑽ 掛職幹部與任職幹部的區別
掛職幹部與任職來幹部主源要有以下的區別:
1、編制歸屬不同:
掛職幹部:不佔工作單位的編制,佔用原單位的編制;
任職幹部:占工作單位的編制。
2、目的性不同
掛職幹部:為了進行鍛煉的交流方式;
任職幹部:本職工作的完成。
3、任職穩定性不同
掛職幹部:具有臨時性
任職幹部:穩定性較強
4、任職方式不同
掛職幹部:選派
任職幹部:晉升、選拔、調動等方式。
掛職幹部:掛職幹部是指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擔任相應職務進行鍛煉的交流方式。掛職的公務員還屬於選派單位的人,佔用原單位的編制,鍛煉期滿後,仍回原單位工作或者留用、提拔。
拓展資料
掛職幹部需知:
一、擺正位置、求真務實。
1、擺正位置,明確目的。
2、做事先做人,以誠相待。
3、嚴以律己,寬以待人。
二、善於觀察、准確切入。
1、在分工之內尋找工作切入點。
2、在其他領導分工中尋找工作切入點。
3、積極主動的為公司獻計獻策,變被動接受為主動工作。
三、努力學習、與時俱進
四、政府機關應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加大為企業協調服務的力度。
參考資料:網路-掛職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