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如何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近日,央行行長周小川在《黨的十九大報告輔導讀本》發表題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的署名文章。周小川在解讀十九大報告時,重點圍繞當前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表現、成因及對策展開論述,著重強調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恆主題。
在周小川的文章中,透露著未來金融行業發展大的政策方向,包括進一步推進金融業的改革開放,這是主動防範金融風險的未來抉擇;金融監管還會進一步強化,除當前實行的加強影子銀行、同業業務、互聯網金融監管外,建立健全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對非法金融活動和亂辦交易所等亂象嚴格監管,以及加強對監管幹部被監管對象俘獲的利益輸送行為的問責也是未來監管重點;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協調也將進一步加強,央行將在維護貨幣穩定的職責上進一步維護金融穩定,這也意味著其權責進一步提升;高杠桿是宏觀金融脆弱性的根源,去杠桿會持續下去,在此背景下,貨幣政策不會放鬆,將繼續保持穩健中性;金融企業的公司治理將進一步推進。
此外,周小川還提及了中央和地方監管部門未來監管的幾大重點領域,「一手抓金融機構亂搞同業、亂加杠桿、亂做表外業務、違法違規套利,一手抓非法集資、亂辦交易場所等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非法金融活動。」
在加強黨的領導方面,周小川則強調,黨的領導要同金融企業法人治理必須一體化,必須貫徹到公司治理全過程,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企業公司治理機制。
系統性風險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或交易所在的整個系統(機構系統或市場系統)因外部因素的沖擊或內部因素的牽連而發生劇烈波動、危機或癱瘓,使單個金融機構不能倖免,從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可能性。系統性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期性波動風險、利率風險、購買力風險、匯率風險等。這種風險不能通過分散投資加以消除,因此又被稱為不可分散風險。 系統性風險可以用貝塔系數來衡量。
Ⅱ 影響金融風險的因素有哪些
金融風險產生的基本原因在於金融企業從事貨幣經營和信用活動的不確定性。一是外因,即外部環境包括體制因素的綜合作用;二是內因,即內部決策管理不力的影響。
(一)外部因素
(1)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遺留問題。
(2)宏觀經濟波動導致金融風險加劇。經濟的劇烈波動,經濟發展處於低潮,包括泡沫經濟的破滅,都會造成銀行資產的縮水和損失,加大銀行風險,甚至導致銀行倒閉。
(3)自然災害也是形成金融風險的因素。
(二)內部因素
(1)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不規范,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
(2)內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管理漏洞。
(3)決策的科學性和前瞻性不強。
(4)制度執行不力,管理不嚴,處罰不力。
(5)沒有按照風險管理原則審慎經營。
(6)監管有效性尚需提高。
金融風險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每一種金融風險由潛在風險轉化為現實風險,又常是多因素綜合促成的,是合力作用的結果。
在當代國際金融領域中,金融資本資源的全球配置,金融組織空前整合及當代金融新論層出不窮.國際金融市場的空前裂變,導致國際間接投資超前而超大規模的發展.當前國際間接投資的膨脹,金融風險傳染不斷加劇,通過分析影響金融風險傳染的金融資產價格
Ⅲ 金融風險的九大風險
一家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所帶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一旦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 在漸進改革過程中,財政與金融之間風險隔離機制一直沒有建立。一方面,金融風險向財政轉移。由於缺乏制度性規范,央行資金運用存在明顯的財政化傾向,巨額再貸款難以收回。另一方面,財政風險轉化為金融風險。1998年以來,債務依存度和國債償債率偏高。財權與事權的不匹配,中西部地區縣鄉財政普遍困難,存在大量隱性債務。
非正規金融龐大成隱患
多年來,中小企業從正規金融渠道籌集發展資金十分困難,被迫尋求非正規金融渠道。中國非正規金融的規模據估計已接近正規金融的1/3。
機制轉化中的風險突出
首先,銀行業風險集中,資產質量總體堪憂。我國銀行業競爭不足,公司治理薄弱,業務創新能力差,財務風險普遍存在。其次,證券業隱含巨大金融風險。證券公司收入結構不合理,資產質量不高,流動性明顯不足,累積風險嚴重,一批證券公司已處於嚴重資不抵債局面;普遍存在違法受益「私人化?,違法成本「社會化?的制度性錯位激勵,總體道德風險嚴重。再次,保險公司風險不容忽視。保險行業整體誠信意識和服務意識不強;經營管理水平較低,對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缺乏有效監督和約束。不計成本地搶占市場份額,惡性競爭嚴重。
資本管制有效性弱化
資本項目管制有效性嚴重弱化導致大規模的不正常資本流動。第一,假外資的尋租性流入。自2001年以來,資本凈流入迅猛增長。從中國實際利用外資情況看,有相當部分流入的外資具有明顯的「內資外資化?傾向,帶有明顯的「政策尋租?的特徵。還有大量違規資本偽裝成經常項目收支跨境流動。第二,資本外逃嚴重,外逃渠道多樣化。資本大規模非正常流動,增加了人民幣的匯率風險,影響了我國的經濟金融安全。
人民幣匯率機制的損失
人民幣匯率機制的缺陷導致中國傳統的開放模式和開放政策呈現出不可持續的發展困境,並進一步引發諸多突出問題:第一,匯率形成機制的扭曲導致激勵型外資政策,激化國內發展模式的矛盾。第二,低匯價助推粗放型外貿增長方式,頻繁引發國際經濟摩擦。第三,匯率形成機制扭曲導致低價值鏈增值模式,危及中國的資源、能源安全。第四,匯率機制的長期扭曲導致過高的對外依存度,增大國家宏觀經濟運行風險。第五,日益龐大、超過合理需要的外匯儲備,造成巨大的國民福利損失。
利率風險日益凸顯
利率市場化是一柄雙刃劍,利率風險其實是在利率逐步市場化過程中同一問題的兩面。其一,由於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緩慢,管制仍然比較嚴格,商業銀行不能自主調整利率,面臨著較大的系統性利率風險。其二,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利率波動會不斷加劇,而金融機構管理利率風險的能力不足,也會面臨較大的風險。
房地產風險不容忽視
截至2004年,中國的銀行業的17萬億元信貸資產中約有一半是以房地產貸款或與房地產直接相關的形式存在的。房地產行業隱藏的風險不容小視,主要表現為:房地產開發商通過各種渠道獲得的銀行資金占其資產的比率在70%以上,高負債經營隱含財務風險突出;假按揭在個人住房貸款中問題嚴重;基層銀行發放房地產貸款操作風險明顯;土地開發貸款有較大信用風險;新法律法規可能限制貸款抵押品的執行,法律風險增大;等等。特別是房地產市場泡沫的存在幾乎等同於金融風險,很可能會影響中國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拉美化」風險
所謂金融「拉美化」,主要是指本國金融活動越來越依賴於國際資本,本國金融市場逐步為外資所主導,本國的資產定價權、證券服務業、投資收益等等大多為國際投資者和外國金融服務機構所控制或支配的一種現象。種種跡象表明,中國金融確有「拉美化?之虞,直接表現為我國金融資產定價權的喪失;股市並沒有真正與國際接軌,不僅談不上優化資源配置,就是融資功能也急劇萎縮;大批國內優質企業被迫海外上市,國內投資者望洋興嘆;在我國未掌握資產定價權的前提下,國內商業銀行競相大規模向外資轉讓股權,導致國民財富流失;我們在高價引進外資的同時以低價向發達國家提供資金。「拉美化」可能是我們對外開放中的最大風險。
Ⅳ 公司治理理論
一、問題的提出: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黑箱
公司治理的問題沿自伯利與米恩斯(1932),從他們的大著《現代公司與私有財產》問世以來,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真正得到了關注。勒納(1966)提出「管理控制型公司」大量存在,錢德勒(1977)正式概括為「經理革命」,認為這種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經理革命」是美國企業史上的一個顯著標志,並把這類企業稱為「經理式企業」。公司治理開始在世界范圍內引起廣泛關注。20世紀80年代初期,公司治理作為一個明確的概念出現在經濟學文獻中[1],20世紀90年代,公司治理被視為西方經濟發展的主要問題。
公司治理在我國得到重視,只有七八年時間,卻形成了大量的文獻和著作。理論界對公司治理的研究雖然還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但它一直是主流經濟學研究的重點內容。我國的公司治理,從開始研究以來,主要關注的是國有大企業的治理問題,如委託-代理制度下的權能分解問題,分權中的激勵-約束問題、利益主體不一致性問題、團隊生產中的搭便車行為、信息不對稱下的欺詐與道德風險問題等。
而中小企業(一般被視為「古典企業」)受規模的限制,公司治理往往出現一種比較簡化的形式,所有者與經營者並不能嚴格的區分,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團隊經常出現高度統一的情況,大公司公司治理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在中小企業中還沒有常見。這可能是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為什麼成為理論研究的「黑箱」的原因。
二、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公司治理,國內外學術界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有代表性的論述在國外是科克倫和沃特克(Cochran ,P. and L. Wartick, 1988),在國內費方域(1996)的歸納比較有影響力。公司治理在最初,主要是指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即因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所引起的系列沖突的治理。由於利益相關者的存在,(如科克倫和沃特克認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層管理者、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2];費方域的定義中也包括處理各方參與者之間的關系[3])公司治理的概念因此得到了引申,成為一個包括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大治理的定義。公司治理是一整套賴以指導和控制、管理企業運作的組織機制和規則。公司治理范疇的擴展,使得中小企業公司治理也成為理論的必需,只要組織成員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和交易費用大到使代理問題不能通過合約解決這兩個條件存在,那麼企業就必須面對公司治理問題。
另一方面,中小企業轟轟烈烈的實踐,使得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研究相對出現十分貧乏。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數量上已經超過800萬家,佔全國企業總數的99 %,他們創造了60%的工業總產值, 76%以上的新增工業產值,以及約60%的出口總額,40%的利稅,中小企業還提供了大約75%的城鎮就業機會[4]。中小企業是中國經濟的重要支柱。
三、我國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特點
中小企業公司治理已經引起了國內越來越多的關注。同歐盟比較,我國中小企業公司治理存在鮮明的特徵。
1、事實上的一般性與劃型上的特殊性
中國的中小企業經過20多年來的發展,國有企業在競爭領域的退出和國有資本的民營化,中國的中小企業已經與國際上的民營企業基本上沒有本質區別,我們所講的中國中小企業也就是一般意義上的中小企業。但在我國政府制定的相關政策上,還帶有明顯的計劃色彩,如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法》第2條稱,「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於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中小企業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我國的中小企業劃分標准還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問題: 劃分企業規模標準的制定並不是出於扶持中小企業的目的,劃分標准主要是針對國有中小企業,沒有能夠把城鄉廣大的非公有制企業和農村、街道小企業都包括進去,不具有一般性。
而在國外,如歐盟在2000年初,歐委會建議使用以下標准衡量企業規模:1.雇員人數:50人以下為小型企業,50-250人為中型企業,250人以上為大型企業;2.資產額:250萬歐元以下為小型企業,250-1000萬歐元為中型企業,1000萬歐元以上為大型企業;3.營業額:500萬歐元以下為小型企業,500-2000萬歐元為中型企業,2000萬歐元以上為大型企業。在歐盟以中小企業為對象的資助項目中,對中小企業的界定是雇員人數不超過250人,年營業額不超過4000萬歐元的企業,或者是凈資產不超過2700萬歐元的企業。[5]
雖然歐盟的標准可能與中國中小企業的標准有一定差別,但歐盟對中小企業的明確界定和立足於扶持的政策方向,遠遠比我國的《中小企業法》和《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准》要先進的多,操作起來也方便的多。
2、形式上的現代企業與實質上的古典企業。在企業形式上,中小企業大多以公司制的形式出現,我們從有關部門的統計中即可以看出[6]。
表一:2001年各類私營企業的規模 單位:萬元
項
目 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萬戶 億元 平均規 模 萬戶 億元 平均規 模 萬戶 億元 平均規 模 戶 億元 平 均
規 模
合 計 51.73 1483.91 28.68 13.11 487.37 37.17 137.99 16113.2 116.77 289 127.72 4419.3
資料來源:《2001年工商行政管理統計匯編》的有關資料
雖然中國企業形式的法律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但在實踐中,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因為規避無限責任的風險、減少企業負外部效應和增加商業信譽的需要採用了公司制的形式。中國中小企業中股份公司很少,因為中國法律規定,股份公司需要政策資金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而且必須經過省政府的批准。
而歐盟國家,如法國中小企業組織形式大體分五種:個人公司、合夥公司、集體名義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前三種屬於無限責任公司,後兩種是有限責任公司。在義大利,企業形式大體分為兩類,即自然人公司(無限責任)、資本公司(有限責任)。兩國中小企業大多數選擇了無限責任公司的形式。據統計,法國中小企業中的無限責任公司比重達61%,有限責任公司佔33%,股份有限公司僅佔6%。義大利的中小企業,80%為負無限責任的自然人公司,負有限責任的資本公司佔20%。
中小企業的這種不同形式,是由不同的歷史條件和政策環境造成的。但我國中小企業形式上的現代企業與實質上的古典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沒有分離,董事會幾乎不起作用,見表二)給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問題,即中小股東的委託-代理問題。在中小企業中,各股東事實上遵循「古典企業」的原則,出資人與企業家的職能合二為一,但中小股東的利益最大化與企業利益最大化並不完全一致,剩餘索取權並不能完全反映中小股東作為企業家的全部收益。
3、中小企業內部治理出現從家族化治理向尋租利益關聯者聯合治理的趨勢。家族企業是歐盟企業種群中最大的一族,在英國,70%的企業是家族企業,在法國10~500人的企業中有90%是家族企業,而義大利則高達99%。在我國家族企業的數量也占絕對優勢。雖然多數中小企業實行家族化管理,但也公司內部決策權出現了一些變化,主要管理者的決策參與程度大大加強,而董事會基本上形同虛設。
表二: 私營企業(家族企業)決策權分布 單位%
經營決策 一般管理決定
業主本人 58.8 54.7
業主和主要管理者 29.7 34.5
業主和其他人 0.3 0.4
董事會 11.0 10.0
其他人 0.2 0.4
合計 100 100
資料來源:《中國私營企業發展報告(1999)》,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這種變化來自於企業外部環境的強約束。中小企業家往往難以獨力承受外部復雜的制約條件,家族企業就藉助於外部力量、外部權利關系進行相關尋租活動,把外部尋租力量內部化或制度化,形成利益相關者的共同治理。這種強外部約束,是我國中小企業公司治理中一個鮮明的特色,它還造成一些新的中小企業在一開始以公司形式出現,形成各自出資、各管一個方面的尋租利益關聯者治理模式。國外中小企業的利益關聯者治理主要是與內部管理人員、客戶、供應商、債權人的共同治理;中國中小企業的利益關聯者治理是公司與政府官員關聯人、相關權利關系擁有者或其代理人的共同治理,尋租動機十分強烈。
4、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內容,與歐盟中小企業相比,具有特殊性。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的中小企業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家族制中小企業,另一類是因國有企業改制而衍生的中小企業(包括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由國有企業改制而衍生的中小企業在產生方式和股權結構、制度安排和組織結構上與國有企業有割不斷的聯系,這類中小企業的公司治理更具有特殊性。如在國退民進的企業改制潮流中,一些地方政府沒有能力買斷職工,就安排部分債轉股,職工變為股東,但企業的控制權完全控制在經理層。這種治理模式與「南斯拉夫的工人社會所有制」模式又有很大不同[7]。同時,應當看到,中小企業組織結構演變是中小企業公司治理中的一個關鍵問題,如何構建一套符合中小企業發展規律的組織結構,對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結構穩定有重要意義。
5、中小企業的外部治理,以資本市場的治理,尤其是銀行資金的治理最為關鍵。
表三 中小企業發展中所面臨的問題
資料來源:《中國社會科學》2003.2
根據林漢川等人的上述調查,中國中小企業的發展所面臨的困難主要表現在:融資困難,缺乏做大的資金;人才匱乏,創新能力不足;管理混亂,企業運轉效率低下;市場需求不足、競爭無序、過度競爭;企業隱性負擔過重(地方執法部門違規攤派,拉贊助等行為造成)。這些困難之間存在如下邏輯關系:資金不足,企業難以持續發展——吸引不到高級人才——企業創新力不足、技術設備落後——企業的管理混亂,內部治理機制低效運行——對市場需求無力把握,競爭力弱——隱性負擔過重。因此,資金治理是中國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第一要義。這也是我國學者對中小企業研究中的主要問題。這些研究一般沒有立足於公司治理的角度,只是針對企業與銀行的相互關系來研究,沒有真正意義的指導作用。而歐盟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扶持是在歐盟框架下進行的,包括歐盟——本國政府——大區——省——市等不同層次的行政機構,也包括政府——金融部門——民間聯合會等不同身份的機構,形成一個多層次分工協作的組織體系。在資金扶持上,歐盟國家有一系列機構、政策。如法國,法國人民銀行下設兩個子公司,中小企業設備貸款銀行和中小企業擔保銀行。中小企業設備貸款銀行為全資子公司,負責全國中小企業的金融信貸業務,主要中小企業貸款。中小企業擔保銀行為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全國中小企業的投資擔保業務,國家給予資金支持。因此,根據歐盟的經驗,從公司治理的大角度全方位考慮,對扶持和發展我國的中小企業有重大意義。
Ⅳ 企業風險管理與公司治理之間有什麼關系
企業風險管理的不僅包括企業治理風險,還包括財務風險、人力資源風險等,比公司治理范圍更廣,而公司治理風險是公司風險管理的組成部分。
Ⅵ 關於公司治理風險
華彩的風險管理體系是這樣說的,公司治理風險最主要包括這么幾個方面,或者說產生這幾個矛盾上面,首先一個就是本級治理,本級決策機制的矛盾,是集體決策,還是個體決策,是通過黨委決策,還是通過經理班子進行決策,是領導班子他的職位來決策,還是專業人士做專業的決策,決策是什麼。第二個就是委託代理公司治理風險的一部分,由於委託代理的存在,然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判斷不一致,所有者追求保值增值,而站在經營者的角度,要把這個企業做大,有更多的資源和能力拓展這個平台,某種角度會帶來一個風險的偏好,所以可能存在相應的差異。第三個治理的風險就是說,我方股東和其他股東的不一致,甚至我們說作為我方大股東,我方二股東,和其他股東方的利益不一致,這種風險判斷不一致,有的時候參股企業大股東想法不一樣,我們拿他沒辦法,這也是存在治理風險,這都是我們說公司治理的風險。然後相應的風險應對策略,一個就是說我們一個決策機制的改善,包括對於我方控股和我方參股,這種管控上不同的因應,包括在章程上,投資協議,預埋相應的管控項,包括在治理上來說,考慮怎麼樣有機退出,和怎麼樣分階段的介入,對於下屬經營層,引入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包括對於我方的委派人員,包括法人代表責任制,都是在控制風險上有效的因應。
Ⅶ 公司治理中存在哪些問題
目前我國經濟處在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中小企業尤為活躍,但是企業家的目光往往盯在經營和生產上,至於公司的治理結構一般情況下是不關心的。原因在於,像股東會如何召集,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劃分等專業性問題,在中國的企業家認為,這些東西是企業在設立時才需要考慮的,這些東西往往有自己的模板被寫入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沒有企業老闆去關注過它,使得公司章程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變成紙上談兵,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在公司治理這個方面,在為企業家服務的群體有三個,一個是管理咨詢公司,從管理的方面去優化公司的治理結構;一個是財務公司,從財務的角度去衡量公司的治理結構;一個是律師事務所,從法律方面去預防企業所存在的治理風險。以上這三種機構,其中財務公司是自己的額外業務,不屬於主項,現實中運用財務公司去搞公司治理項目的並不多。社會上主要是管理咨詢公司與律師事務所在做公司治理項目。兩種機構側重點不同,管理咨詢公司是想辦法如何去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加入激勵因素,促進經濟效益;而律師事務所是從法律的底線去審查和制定公司的治理結構,是一個基礎層面,律師的工作在於首先保證公司經營不出問題,股東之間,股東與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合法化,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現,防止公司內部決策程序的合法化,筆者認為,目前中國的中小企業應先保證公司的基礎法律問題,然後再談更深一步的發展,即先找家律師事務所審核一下自己的公司章程和治理結構,指出問題,盡快改正,然後在請管理專家在此基礎上進行優化,從而達到更好的效果。 一、股東大會基本上是紙上談兵。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它對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有最終決定權。但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不少公司股東大會的實際職權非常有限,有的甚至形同虛設。 (一)主要表現是:職權受到限制。有的公司章程違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股東大會的職權加以了某些限制,職權被大大削弱,甚至處於一種被駕空的地位。 (二)運作機制不規范。有的上市公司對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加以嚴格限制,規定只有持有多少股份的人才有資格出席股東大會,或者規定只召開股東代表大會,無形中把許多股東的合法權益剝奪了。 (三)職權的行使受到刁難。如有的股份公司故意不按公司章程規定來定期召開股東大會;還有的公司千方百計阻撓股東與會,從而達到逃避股東大會有效監督的目的。 二、董事會「不懂事」。 目前,作為公司常設決策機構的董事會作用的發揮還有不少缺陷,與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對董事會的要求很不適應。「董事會不懂事」現象主要表現在: (一)董事會議流於形式。一些屬於董事會職能范圍內的重大議題沒有經過董事會議,甚至有些董事會往往在開會前做「工作」,先與少數人「通氣」交換意見,甚至在尋求到統一意見再開會,使董事會議流於形式。 (二)董事會的選舉、任免機制不規范。董事會的產生不以為股東謀利益的能力和貢獻的大小等標准來挑選,而是根據代表性、資歷、地位來確定的。一些國有公司的董事長甚至總經理都是直接任命的,並不是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 (三)董事的角色意識尚未轉換。現在不少董事的官員意識太濃,企業家意識太淡,心裡裝的不是股東,而是上級,是官員型的管理者,而不是企業家型的決策者。 (四)董事的知識素養有待提高。不少董事對公司運作機制知之甚少,對市場經濟茫然不知所從,缺乏洞察市場、從事公司決策與管理的知識與經驗,難以正確有效地履行董事職責。 三、獨立董事「不獨立」。 獨立董事的特殊性在於其獨立性,喪失了獨立性,也就失去了存在價值,因此必須盡一切可能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一)監管部門和公司思想不統一。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司的健康發展,而這正是監管部門和公司本身所共同追求的目標。但現實情況是,中國證監會力推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本身卻不積極甚至變通應付,以為設立獨立董事束縛了公司手腳。 (二)大小股東立場不一致。公司大都為大股東所掌控,由於傳統的非市場經濟思想的影響,大股東常常將公司視為自己的分支機構,這勢必忽略甚至侵犯其他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而獨立董事主要是基於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設立的,由於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大股東與獨立董事之間必然存在矛盾和沖突。於是,大股東憑借其優勢地位,或者盡一切可能地排斥獨立董事,限制其作用的發揮,或者推薦、扶持對自己友好的獨立董事,使之不反對或支持自己的觀點和利益。 四、監事會「不監事」。 一些公司的監督機制不健全,監事會有名無實,沒有充分發揮監督作用。這主要表現在: (一)監督機構不健全。如有的公司沒有監事會,既使有也只是裝點公司門面的一種擺設,還有些公司監事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沒有職工代表,只有大股東的代表。 (二)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由於監事會本身的監督職權有限,不足以對董事會及經理層形成有效的監督。公司法規定董事會與監事會平等制約,但實際情況是監事會往往比董事會低,監事會對董事會、經理人員的行為往往無可奈何。 五、新老機構「關系不順」。 「新三會」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治理結構的主體構架,職能明確、相互制衡的「新三會」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優越性的具體體現。「老三會」即職代會、黨委會、工會,是我國社會主義傳統企業制度的重要原則和特徵之一,又是我國政治制度在國民經濟基層單位的延伸和表現。「新三會」是為了保證公司運作效率,實現出資者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老三會」是社會政治團體的產物,反映和代表的是黨和工人群眾的利益。
Ⅷ 從哪些方面構築我國金融風險管理系統
可以借鑒「金融部門評估計劃」的系統經驗,健全我國金融風險防範體系。
(1)建立金融風險評估體系
金融風險管理主要有四個環節,即識別風險,衡量風險,防範風險和化解風險,這些都依賴於風險評估,而風險評估是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和基礎。目前我國金融市場上有一些風險評級機構和風險評級指標體系,但是還不夠完善,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①健全科學的金融預警指標體系。②開發金融風險評測模型。
(2)建立預警信息系統
完善的信息系統是有效監管的前提條件。我國目前盡管已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統計指標體系,但對風險監測和預警的支持作用還有限,與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要求還有差距。①增加描述市場總體金融風險和金融機構風險的指標,為風險監測和預警提供信息支持。②嚴格和完善金融機構財務報表制度,制定嚴格的數據採集內容和格式、方式和方法及採集渠道。金融機構上報的資料,要經過會計師和審計師審計,如發現弄虛作假或拖延,監管部門應給予懲罰。
(3)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金融機構治理結構是否良好對金融風險防範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會增大金融體系風險。國外銀行的實踐表明,金融風險及金融危機的發生,在某種程度上應歸咎於公司治理的不足。我國近些年的金融業改革非常重視法人治理結構的改進,但是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所有者與經營者定位還不是很清楚,高管人員仍然集治理權與管理權於一身,缺乏治理與管理的監督機制。股份制商業銀行表面上看有著良好治理結構,但實際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股東貸款比例過高,小股東收益被忽視等。為此,應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做好以下幾項工作:①改進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權結構。②完善公司治理的組織結構。③完善激勵機制和制約機制。④加強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