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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撤銷應在撤銷前向人民銀行備案對嗎

發布時間:2021-03-22 18:42:38

Ⅰ 我前幾天開了一個一般賬戶,在人行系統把賬號備案錯了,今天我把那個錯了賬號撤銷了,重新備案可以嗎

可以,一般銀行賬號都有備案保存的

Ⅱ 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

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金融機構撤銷應在撤銷前向人民銀行備案對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Ⅲ 撤銷(或注銷等)公司清算組備案登記,應當如何辦理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備案事項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

3、股東會關於撤銷清算組的決議。

(1)同意公司重新營業並撤銷清算組,註明被撤銷的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

(2)啟用新章程,舊章程作廢;

(3)如果沒有在報紙上刊登清算公告,請在決議中寫明「本公司從未在任何報紙上刊登清算公告」;如果已在報紙上刊登清算公告,請註明「X年X月X日在某報紙刊登清算公告,並於X年X月X日在某報刊登撤銷清算的公告」的具體情況。

如已在報紙上刊登清算公告,應再次登報,內容是:公告該公司繼續經營並解散清算組,並提交兩次登報的報紙原件。

(3)金融機構撤銷應在撤銷前向人民銀行備案對嗎擴展閱讀:

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3、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發起人加蓋公章或者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

Ⅳ 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復議機關是撤銷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嗎

不是。根據《行政復議法》,符合第12,13,14條的向條文所示機關申請。
不符合的按照第15(5)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或者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附:《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Ⅳ 公司銀行帳戶注銷人民銀行審核一般需要幾個工作日

人行審批一般在一周左右就有答復。 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銀行撤銷單位銀行... 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撤銷手續。

注銷銀行所需要的資料以及流程如下

首先先確定銀行賬戶有沒有錢,如果有的話需要先把錢轉出來、然後打電話跟開戶行那邊預約下注銷銀行賬戶的名額,然後注銷當天帶上相關資料去注銷就可以了、所需資料如下:

1、交回印鑒卡(若印鑒卡遺失,需單位出具公函)、未用空白重要憑證;

2、提供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注銷證明;

3、單位公章、法人簽章、預留印鑒章、轉賬支票(如賬戶有餘額);

(5)金融機構撤銷應在撤銷前向人民銀行備案對嗎擴展閱讀:

提供的資料為:

1、開戶許可證;

2、銷戶申請書;

3、剩餘的支票;

4、印鑒卡;

5、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兩份復印件蓋公章;

6、若非法人到櫃台辦理,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兩份復印件蓋公章,及法人授權委託書;7、工商局出具的「企業注銷通知書」(個別銀行要國稅、地稅注銷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Ⅵ 金融機構處分可以撤銷嗎

根據《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作出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見《
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二十八條。

Ⅶ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哪些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等情況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發生後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一)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

(三)涉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風險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要求立即報告的涉及反洗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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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度的具體內容和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調整。

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向負責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工作報告及其他信息資料,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Ⅷ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或撤銷中應承擔哪些責任和義務『銀行違反規定將受到什麼處罰如題

銀行在為存款人辦理銀行結算賬戶開立、撤銷和變更以及銀行結算賬戶使用中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應對存款人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對單位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申請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及時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核准向存款人核發開戶登記證;開立或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應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並將開立的以上三類賬戶及時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按照《辦法》規定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支付進行監督;按照《辦法》規定和現金管理規定,監督現金的支付;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並將簽章式樣和開戶的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按照《辦法》規定辦理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手續,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相關資料;應建立開銷戶登記制度和銀行賬戶管理檔案,並按規定進行管理;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不得違反《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明知或應知是單位的資金,不得為存款人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不得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不得違反《辦法》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根據《行政處罰法》、《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以專門的條款對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或撤銷中的違規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明確了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一)銀行存在違反《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對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的,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准、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或撤銷中,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核准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的;違規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的;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的;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的;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的,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Ⅸ 請問《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的全文

北京1月13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在其網站上公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1號

2003.01.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第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

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大額資金的額度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對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進行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稱交易記錄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

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分析研究金融機構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對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的程序將報告等資料移送司法機關,並不得對金融機構客戶和其他人員泄漏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和組織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對其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使其掌握有關反洗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五)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該金融機構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以及其他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行業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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