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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總行總部級債委會

發布時間:2021-03-22 22:26:51

① 銀監局和銀監會的區別

國家一級是叫銀監會,省級以下的是稱銀監局各地級市銀監局歸省銀監局管。區別如下:

1、銀監局是中國人民銀行下的下屬機構,負責監管國家所有的銀行運轉和風險控制。

2、銀監會是國務院設立的,是全國銀行以及證券、債券管理發行的審批處,同時還管理著國家發行的債券和國家購買他國的債券的多少的數量,是國家金融的最高管理處,相當於中國人民幣的控制機構。

3、銀監會是國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機構,各級銀監局是中國銀監會的派出機構,受銀監會的領導。

4、銀監會招考:每年招考是與國家公務員招考一起的,不管是應屆生還是社會在職人員都可報考,尤其是對那些剛工作一、二年,對現在工作不滿意的人員來講是個不錯的選擇。關於考試難度,要辯證地看。總局機關肯定是報考難度大的,名校畢業的:清華、人大、央財較多。辦事處招考條件並不高,對學校要求也沒那麼高。

銀監局招考:筆試和面試。筆試除了普通公務員的申論行測之外,還有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全部是選擇題。

(1)金融機構總行總部級債委會擴展閱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銀監會系統在全國有四級組織機構,其中:銀監會機關在北京市金融街,內設27個部門。除會機關外,銀監會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會城市以及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等5個計劃單列市設有36家銀監局,在全國306個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設有銀監分局,在全國1730個縣(縣級市、自治縣、旗、自治旗)設有監管辦事處,基本覆蓋了全國各層級行政區域,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一、中國銀監會的職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8、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10、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1、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2、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二、派出機構

中國銀監會在中國內地所有的22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以及5個計劃單列市共設有36個派出機構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

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

8、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9、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

1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1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

1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1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

1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1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

1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

1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

18、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19、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

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

2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2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

2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

2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

2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

2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

28、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

29、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

3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3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

3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

3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

3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

3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

中國銀監會對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各省級派出機構的冠名全稱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某某 (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名稱,不後綴行政區劃單位名稱)監管局」,簡稱「某某銀監局」。例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簡稱「四川銀監局

②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拆借應當遵循《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發布)及有關辦法相關規定。同業拆借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並在上述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立二級科目進行管理核算。
三、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款項在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四、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
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六、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願、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原則,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准則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准確地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十、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及運用,將同業業務置於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好流動性風險。
十一、各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所屬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並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准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當合理審慎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十四、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布)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十五、金融機構在規范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載體之間以及特定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對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融機構於通知發布之日前開展的同業業務,在業務存續期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管理狀況,業務到期後結清。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2014年4月24日

③ 目前國內五大全牌照信用評級機構是哪些

1.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
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是經財政部批准由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資本金投資控股的全國性、專業化信用評級機構。公司先後獲批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發改委三個國家政府部門認定的證券市場及銀行間債券市場兩大債券市場國內全部債務工具類信用評級資質,以及各地人民銀行批準的信貸市場評級資質。公司注冊資本1.25億元人民幣,在全國各地設立了26家分公司,並全資控股一家專業數據公司-北京東方金誠數據咨詢有限公司,是中國境內經營資本實力最雄厚的信用評級機構之一,是五家機構中唯一的國有控股評級公司,實際控制人為財政部。
2.中誠信:
分為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和中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共同具有國家發改委、證監會和人民銀行的資質。作為中國本土評級事業的開拓者,中國誠信(中誠信國際前身)自1992年成立以來,一直引領著我國信用評級行業的發展,創新開發了數十項信用評級業務,包括企業債券評級、短期融資券評級、中期票據評級、可轉換債券評級、信貸企業評級、保險公司評級、信託產品評級、貨幣市場基金評級、資產證券化評級、公司治理評級等。近年來中誠信國際在信用評級業務方面完成了數項開創性評級業務和技術,新的評級業務和技術創新極大推動了中國評級市場的發展,提高了中國信用評級業的技術水平.中誠信國際是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認可的企業債券評級機構;也是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機構。
3.聯合:
分為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和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共同具有國家發改委、證監會和人民銀行的資質。聯合資信總部設在北京,注冊資本3000萬元。股東為聯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和惠譽信用評級有限公司,前者是一家國有控股的全國性專業化信用信息服務機構,後者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
4.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
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簡稱「大公」)是中國信用評級與風險分析研究的專業機構,是面向全球的中國信用信息與決策解決方案的主要服務商。1994年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經貿委批准成立。作為中國信用評級行業和市場最具影響的創建者,大公具有中國政府特許經營的全部資質,是中國認可為所有發行債券的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估的權威機構。
5.上海新世紀資信評估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紀資信評估投資服務有限公司[1]是專業從事債券評級、企業資信評估、企業徵信、財產徵信、企業信用管理咨詢等信用服務的中介機構。公司成立於1992年7月,主要股東有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上海財經大學、申能(集團)公司等。

④ 誰能介紹下,一個銀行的總行機構管理部的主要職能都是什麼

二級機構和內部崗位職能的說明
商業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實行會計工專作的統一屬管理,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和會計操作規程,運用計算機技術實施會計內部控制,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合法,嚴禁設置賬外賬,嚴禁亂用會計科目,嚴禁編制和報送虛假會計信息。

⑤ 企業債權銀行出具的金融債權保全證明文件和人民銀行總行或其派出機構

金融債權保全文件一般是由企業債權銀行出具,由人民銀行確認。債的保全,主要運用與保全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導致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債的保全屬於法律制度。如果

⑥ 和四大行總部的金融市場部,哪個好

農行的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農業合作銀行。上世紀70年代末以來,相繼經歷了國家專業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等不同發展階段。2009 年1月,農行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分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
農行是中國主要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提供商之一,致力於建設經營特色明顯、服務高效便捷、功能齊全協同、價值創造能力突出的國際一流商業銀行集團。農行憑借全面的業務組合、龐大的分銷網路和領先的技術平台,向廣大客戶提供各種公司銀行和零售銀行產品和服務,同時開展金融市場業務及資產管理業務,業務范圍還涵蓋投資銀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賃、人壽保險等領域。截至2016年末,總資產195,700.61億元,發放貸款和墊款97,196.39億元,吸收存款150,380.01億元,資本充足率13.04%,全年實現凈利潤1,840.60億元。
截至2016年末,境內分支機構共計23,682個,包括總行本部、總行營業部、3個總行專營機構,37個一級(直屬)分行,365個二級分行(含省區分行營業部),3,506個一級支行(含直轄市、直屬分行營業部,二級分行營業部)、19,714個基層營業機構以及55個其他機構。境外分支機構包括10家境外分行和3家境外代表處。本行擁有14家主要控股子公司,其中境內9家,境外5家。
2014年起,金融穩定理事會連續三年將農行納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2016年,在美國《財富》雜志世界500強排名中,位列第29位;在英國《銀行家》雜志全球銀行1,000強排名中,以一級資本計,位列第5位。農行標准普爾發行人信用評級為A/A-1,惠譽長/短期發行人違約評級為A/F1。

⑦ 我國銀行體制的基本構成

原載《2000中國金融發展報告》,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

中共中央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興起了我國經濟的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波瀾壯闊的大潮。在這個過程中,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的對外開放則是這一潮流中的一支重要的支流。對這一支流的剖析,不僅有助於我們加強對我國經濟改革開放潮流的認識,更是我們籍以判斷其未來走向的必要依據。

所謂金融體制實際上就是所有金融活動的運作方式、組織結構和制度安排等要素的總和。具體而言,金融體制由金融機構體制、金融調控監管體制和金融市場體制組成。本文對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分析將分別從這3個方面進行展開。

一、我國的金融機構改革

(一)我國中央銀行的形成及其發展

從建國初期到1978年間,我國的金融體制在本質上表現為「大一統」的銀行體制。在這一時期,中國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唯一的一家銀行既承擔了「中央銀行」的管理職能,集中管理和分配資金,又從事「商業銀行」活動,辦理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業務,集現金中心、結算中心和信貸中心於一體。[1]這種「大一統」的銀行體制顯然與改革開放的市場化目標相抵牾。因此,金融體制改革的第一步,只能以建立完整的中央銀行制度為發端。

1979年,先是中國農業銀行,繼而是中國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出來。這兩家被中國人民銀行長期兼並的銀行終於又恢復了獨立地位。隨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後改名為中國建設銀行)也從財政部獨立出來,納入銀行體系。1982年9月,國務院下達的文件明確指出,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各專業銀行按照指定的5個方面受中國人民銀行領導。1983年9月,國務院再次下達文件,決定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另行成立中國工商銀行,辦理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1984年1月,中國工商銀行成立,成為承接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的城鎮工商企業存貸款及城鎮居民儲蓄業務的專業銀行。同年我國又批准設立了眾多的城市信用社,並在全國普遍發展了農村信用社。至此一個完整的專業銀行體系最終在我國確立。所謂專業銀行體系是指業務劃塊作嚴格的分割,專門從事某一方面業務的銀行分工格局。如中國農業銀行主要辦理農村地區的業務;中國銀行作為外匯專業銀行則限於外匯業務及與此相關的人民幣業務;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以基本建設貸款為主要業務。

隨著專業銀行體系的建立,中國人民銀行方得以從一般的銀行業務中擺脫出來,成為以金融管理為職責的中央銀行。國家外管局也劃歸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與專業銀行在職能及其相互關繫上的界定由此正式完成。中國中國人民銀行單獨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在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歷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標志著我國的金融體制向市場化方向的根本轉變。但是,中央銀行和專業銀行的分設僅僅是一個開端,由於我國傳統體制的積弊相當深厚,金融體制市場化的最終完成必然是一個漫長的漸進過程。

1986年1月,國務院發布了《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對中央銀行的職能的規定仍然帶有濃重的傳統體制色彩。例如,只規定中國中國人民銀行的各項權力,缺少相應的約束條款;賦予中國人民銀行以發展經濟、穩定貨幣和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等相互沖突的多重政策目標。中國人民銀行盡管在理論上成為中央銀行,但在實際上仍然辦理某些經營性業務,如以「支持地方經濟」的名義對非金融部門發放貸款,但貸款質量欠佳,本息回收率較低,損害了其中央銀行的形象;中國人民銀行還自辦證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融資中心和咨詢公司等盈利性機構,既造成不小的損失,又與其宏觀管理的職責相沖突,削弱了中央銀行的威信;同時,由於當時實行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利潤分成的預算制度,強化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利潤動機,扭曲了中國人民銀行的行為。此外,專業銀行繼續承擔著某些政府功能,如辦理政策性貸款等。

為了扭轉這種狀況,1993年12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把中國中國人民銀行辦成真正的中央銀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地位、性質和職能得到了更為明確、詳盡的法律規定,廓清了以前的許多模糊認識,並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行為制定了限制性條款,如不得對金融機構的帳戶透支,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等。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票據管理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等涉及機構管理、風險監管方面的規章近百件。這些都顯示了我國中央銀行制度的市場化特徵的日趨完善。1998年5月,中共中央建立了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使中央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黨的領導實現垂直領導體制。上述改革的重要目的是:使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擺脫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的干預,徹底消除中央銀行的盈利行為,使國有商業銀行的業務也擺脫地方政府的干預。

長期以來,中國人民銀行主要是按行政區劃建制,依省、市、地(市)、縣設立對等的分支機構,由此形成如下弊端:(1)層次多、運轉慢,為地方政府幹預金融洞開方便之門,不能適應不同地區人均收入水平、金融業務規模、金融機構數量、監管任務不同的要求,也有悖於資源有效配置的基本原則;(2)職能分工不明確,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縣支行的職能相似,不利於搞好金融監管工作;(3)機構重疊,人浮於事,經常存在利益沖突,省(市)、地(市)重疊設置的分行,在有利可圖的工作上相互競爭,在無利可圖的工作上相互推委、扯皮,工作缺乏效率。為了獨立、公正、有效地履行職能,中國人民銀行於1998年開始調整組織體系,跨行政區設立分支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於1998年11月撤消了31個省級分行,組建了9個跨省分行,同時與所辦的證券公司、融資中心和各種經濟實體徹底脫鉤。至此,我國的中央銀行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

表1 中國人民銀行九大分行及其轄區

分行名稱
管轄地區

天津分行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

沈陽分行
遼寧、吉林、黑龍江

上海分行
上海、浙江、福建

南京分行
江蘇、安徽

濟南分行
山東、河南

武漢分行
江西、湖北、湖南

廣州分行
廣東、廣西、海南

成都分行
四川、貴州、雲南、西藏

西安分行
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中國人民銀行撤消省級分行以後,9個跨省分行的工作與我國現行省級政府強大的行政權力結構之間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特別是在金融監管方面。除國有商業銀行外,許多地方金融機構是省級政府控股的,中國人民銀行對這些機構的監管和處罰仍然有很大阻力,因為法院和司法部門是隸屬於地方政府的,所以在金融機構的關閉、債務償還、企業逃債違約、存款糾紛、對金融機構的亂收費等方面很難得到公正的司法執行。這些問題有待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予以解決。

(二)銀行的商業化進程

80年代初的專業銀行體制的建立僅僅是在理順我國的銀行機構體制邁出了第一步。一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尚未完全從一般的業務經營中擺脫出來,另一方面,專業銀行也仍在辦理某些政策性業務,且其經營的商業化仍然步履艱難,機關化的運作方式嚴重阻礙了專業銀行的發展。為了促進專業銀行的商業化經營,我國於1980年開始對這些銀行實行經濟核算,試圖改變傳統的「大鍋飯」現象。1983年,銀行系統開始實行「全額利潤留成制度」,把各項指標考核與利潤留成掛鉤,使專業銀行初步確立了利潤、風險和成本等一系列經營范疇。1987年核定「三率」,即成本率、綜合費用率、利潤留成與增補信貸基金或保險周轉金的比率,下放「六權」,即業務經營自主權、信貸資金調配權、利率費率浮動權、內部機構設置權、留成利潤支配權、中層幹部任免及職工招聘與獎懲權,突破了傳統的高度壟斷集中的管理體制,使專業銀行的經營機制逐步向商業化轉變。

接著,我國又開始探索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軌的途徑,允許專業銀行向綜合化經營的方向發展,出現了「農行進城,中行上岸,工行下鄉」的現象。這種業務的相互交叉和競爭,為專業銀行深化改革和商業化經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隨著專業銀行之間的業務交叉,「專業銀行」的稱謂也逐漸消亡,轉而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所取代。從目前情況看,各國有商業銀行的業務仍以自己所專長的專業分工為主,交叉業務為輔。

與此同時,我國從1986年起陸續建立了一批新興商業銀行,如4家全國性商業銀行,即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和一些區域性商業銀行,如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招商銀行、浦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已關閉)、煙台住房儲蓄銀行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等,藉以推動我國銀行體系的市場化建設。尤其是打破了專業分工和地域格局,從一開始就擺脫了政策性業務的桎梏的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交通銀行的重新組建,標志著新中國第一家商業銀行的誕生。在此期間,在我國的許多中心城市還逐步建立了城市信用社。

金融機構的改革在農村也在向縱深推進。1980年,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討論銀行工作時指出,要把農村信用社辦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1984年8月,國務院批准中國農業銀行《關於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體制》的報告,把農村信用社納入了中國農業銀行的領導。這與我國當時仍實行傳統的集中管理的金融體制有關。隨著金融體制的逐步市場化,金融風險也日益增加。為了避免政府承擔過多的風險,根據《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我國從1996年9月開始進行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的脫鉤工作,全國5萬多個農村信用社和2 400多個縣聯社與中國農業銀行順利脫鉤,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管理和金融監管分別由縣聯社和中國人民銀行擔任。

1993年12月,我國決定加大對4大專業銀行的商業化改造的力度。國務院下發的《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成為我國商業銀行組織體系建設的里程碑。《決定》提出了「把國家專業銀行辦成真正的國有商業銀行」的口號。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分設,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分離,國家專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轉變的目標。為此,我國在1994年先後成立了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3家政策性銀行。專業銀行的政策性業務逐步劃轉到政策性銀行,經營機制進一步向市場化靠攏。1995年,我國發布的《商業銀行法》又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並且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於是,各銀行紛紛建立了單一法人制度,陸續取消了分支機構的法人地位。4大國有專業銀行逐步完成了改組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過程,專業銀行商業化也進入了實質性的實施階段。這一時期我國還成立了中國民生銀行,各市的城市信用社也於1996年分別合並組成了城市合作銀行,並在1998年更名為城市商業銀行。我國的商業銀行體系由此得到了進一步壯大。

我國的4大國有商業銀行是目前世界上分支機構最多(各有8 000-10 000家分支機構),員工人數最多(各有15-60萬人)的銀行,但由於長期的機關化運作使其費用開支十分龐大,經營效率卻相當低下。為了促進其商業化的進程,自1998年起,國有商業銀行的省分行和省會城市分行陸續合並,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在1999年已撤消了一大批的縣級支行。同時,在財務、住房、工資、養老金、醫療等方面也實行了全面的改革,加速向商業化經營的方向發展。

在,1998年推出的有關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其他內容還包括:改革和完善國有商業銀行資本金補充機制以及呆壞帳准備金提取和核銷制度;擴大貸款質量5級分類法的改革試點;全面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加強中央財政對國有商業銀行的支持,通過發行2 700億元特種國債籌措資金,以增加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對國有商業銀行的某些貸款實際用於財政支出的部分予以補救或改變;將現行金融會計制度中不符合金融業謹慎原則的內容加以修正。

1999年4月20日,我國組建了第一家以經營並化解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為主業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注冊資金100億元,由財政部全額撥付,負責購買或託管中國建設銀行的不良貸款。其後,我國又先後成立了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分別購買或託管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的不良貸款。這些公司均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其主要任務是負責接收、管理、處置對口銀行劃轉的不良貸款,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減少損失。其主要運作方式為:綜合運用出售、置換、資產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抵押品進行處置;對債務人提供管理咨詢、收購兼並、分立重組、包裝上市等方面的服務;對確屬資不抵債的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此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內外投資者出售債權和股權。這些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的范圍是:按當前貸款分類辦法剝離逾期、呆滯、呆帳貸款(其中待核銷貸款以及1996年以來新發放並已逾期的貸款除外)。

(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崛起

為了推動我國金融業的發展,滿足我國經濟增長對資金的迫切需求,我國於1979年開始著手發展信託業。1979年10月,中國銀行重建信託咨詢部(後改建為信託咨詢公司),該年10月,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信公司)成立。以此為標志,我國的信託公司得到了迅速的恢復和發展,一些地區和部門開始籌建不同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為了促進信託業的發展,國務院於1980年作出了銀行試辦各種信託業務的決定,鼓勵銀行支持經濟橫向聯合。當時的主要考慮是:(1)銀行是金融機構,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辦法和擁有熟悉金融業務的人才,把信託業務納入銀行軌道較為穩妥;(2)銀行機構多,信息快,調控機制靈敏,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得力;(3)銀行資金雄厚,信譽卓著,與工商企業和人民群眾聯系密切,開展新的業務容易為社會所接受。

根據這種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於1980年8月召開了全國分行行長座談會,並作出決定:企業及企業主管部門的多餘資金,可以委託銀行對指定地區和企業投資或貸款,也可以委託銀行代選對象進行投資或貸款。同時,為保證信託業務能夠規范有序地開展,同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於積極開辦信託業務的通知》,對發展信託業務的步驟、業務人員素質等有了明文規定。1981年7月,在中國人民銀行召開的13省、市信託工作座談會和8月的會議上,銀行辦理信託業務被視為金融體制改革的內容之一。在兩次會議精神的推動下,我國的信託投資機構迅速發展,觸角幾乎覆蓋了全國各個地區和國民經濟的所有領域。到1981年末,全國共有各種信託投資機構600多家。

我國的信託公司主要有4個大類:(1)全國性信託公司,即中央一級直屬國務院。經過清理整頓,目前僅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1家。(2)地方政府主辦的信託公司。一般由地方財政、計經委等政府主管部門出資籌辦。(3)銀行系統的信託公司。主要指原4大專業銀行所屬的信託公司。這類公司資產雄厚,分布極廣,得益於銀行原有的業務聯系和活動空間,具有其他信託公司所無可比擬的天然優勢,是信託公司的主體。隨著我國實現金融業的分業經營,這些信託公司已全部撤消。(4)民間出資的信託公司,如上海愛建信託投資公司。

1979年4月9日國務院批轉的《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分行長會議紀要》決定逐步恢復保險業務,設立保險公司。2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了《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1980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恢復辦理國內業務。1991年初,交通銀行成立了太平洋保險公司。1993年以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完成了財產險、人壽險和再保險業務的分離,改組設立了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下轄中保財產保險公司、中保人壽保險公司和中保再保險公司3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與交通銀行脫鉤,改制為獨立的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將6家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取消,將其改組為直屬分公司。與此同時,中國人民銀行還陸續批准設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險公司,如大眾、天安、華泰、永安、華安、泰康、新華等保險公司,保險業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獨攬轉向「百家爭鳴」。

我國在對外開放和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是,一方面亟需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另一方面,國內的外匯資金又極度匱乏。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就需要通過國際租賃業務,開辟利用外資的新渠道。1980年初,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組織了一個考察團赴日本考察現代租賃業務,開始了我國租賃業務最初的嘗試。由此,租賃業作為一種利用外資的「新技術」被傳入我國。1981年,為了更好地開展租賃業務,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先與北京機電設備公司、日本東方租賃公司共同創建了我國第一家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後又與國家物資局等單位合建了中國租賃有限公司。這幾家租賃公司的成立,標志著現代租賃業務在我國的誕生,以及現代租賃體制在我國的建立。

80年代初,為了適應企業更新改造設備的需要,一些地區,如上海也出現了專門從事設備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成立了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太平洋租賃有限公司、聯合租賃有限公司等3家中外合資的商業租賃公司和由國內幾家銀行合資的上海國際租賃公司。到1993年,我國的金融租賃公司已多達13家。

此外,我國的證券公司、財務公司、典當行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在改革的進程中得到了全面的發展。1987年,我國第一家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在深圳成立,到1994年底,專業證券公司已達91家。1987年我國成立了首家財務公司,到1993年底達到39家。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個體經濟的發展,融資領域的擴大,信用形式的增多,新興的典當業開始復甦,並有日趨活躍的趨勢。1988年,上海第一家典當行——恆源當鋪成立。到1993年,上海已有8家當鋪。

(四)逐步放寬外資銀行的進入

我國從1978年開始實施改革開放政策,自1979年起,金融開放就成為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在1979-82年間,以日本東京銀行北京代表處設立為開端,陸續有31家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代表處。在1982-85年間,我國開始批准外資金融機構在經濟特區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的試點,允許它們從事各項外匯金融業務。第一家被批準的是香港的南洋商業銀行深圳分行。1985年,我國政府頒布了《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確立了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經濟特區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標志著我國金融業開放向規范化方向發展。

1990年9月,為配合中央關於開發開放浦東的戰略決策,國務院批准上海成為中國除經濟特區以外率先引進營業性外資金融機構的沿海開放城市。此後,引進外資金融機構的數量和規模不斷增長,質量不斷提高,地域不斷擴展。

在1992年和1994年國務院又相繼批准開放大連、天津、青島、南京、寧波、福州和廣州等7個沿海城市和北京、沈陽、石家莊、西安、成都、重慶、武漢、合肥、杭州、蘇州及昆明等11個內陸中心城市,允許在這些城市設立營業性外資金融機構。

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1992年起,在上海進行開放保險市場的試點,陸續批准了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日本東京海上保險公司、瑞士豐泰保險公司等4家保險公司上海開設了營業性分公司。1998年,國務院又同意批准英國和澳大利亞的2家保險公司來華展業。

在資本市場方面,1995年,我國建立了第1家中外合資投資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與美國摩根·斯坦利合資的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開始探索規范化開放我國資本市場的途徑。

1996年底,經國務院批准,本著「先試點、後全面開放,開始從嚴、以後逐步放開」的原則,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管理辦法》,並開始審批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在上海浦東經營人民幣業務。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了9家外資銀行在浦東試辦人民幣業務。1997年3月27日,匯豐銀行上海分行和日本興業銀行上海分行正式舉行了首筆人民幣貸款(協議)的簽字儀式,從而標志著上海外資銀行在浦東進行人民幣業務試點的正式開始,揭開了我國銀行業本外幣業務全面對外開放的序幕。1998年10月,我國又決定增加8家外資銀行在上海浦東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至此,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已達17家。隨後又批准深圳為第2個允許外資銀行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區。

二、金融調控監管體制改革

(一)銀行資金管理體制改革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的集中表現是銀行的資金管理體制,尤其是信貸管理體制,即通過信貸規模的控制實現宏觀經濟管理的目標。我國的銀行資金管理體制改革主要經歷了這樣幾個階段:

1、「統存統貸」階段。從新中國成立到1980年以前,我國的銀行資金管理一直實行高度集中的「統存統貸」管理體制,即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下屬各級銀行層層下達年度各項存款、貸款和現金投放、回籠的額度指標,各級銀行必須保證計劃的實現。在這一階段,資金供應的管理權和控制權完全掌握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手裡。

這種貸款規模控制方法存在嚴重的缺陷:(1)貸款規模的操作缺乏嚴肅性,專業銀行的貸款規模採取自上而下的縱向分配方式,基層中國人民銀行無法對當地的專業銀行實施有效的規模控制和監管。(2)貸款規模呈剛性增長,形成資金供應倒逼機制。(3)貸款規模缺乏可調性,難以根據實際需要的變化增減。(4)貸款規模控制不利於資金餘缺的調劑,有些銀行可能規模過剩,有些可能不足。

2、「差額控制」階段。黨的11屆3中全會以後,為了搞活經濟,我國開始實行產品經濟向有計劃商品經濟的轉換,逐步放棄了把實物量作為經濟管理主要內容的方式,轉而把控制價值形態作為經濟管理的主要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原來對銀行資金管理所採用的統收統支方式已無法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因此,從1979年起,中國人民銀行開始調整信貸政策和管理辦法,先是在廣東、福建試點,1981年起在全國推廣。這種方法的主要內容是,在信貸資金管理上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存貸掛鉤,差額包干」,即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編制信貸差額包干計劃;各省、市、自治區分行吸收的存款與發放的貸款相應掛鉤,對核定的信貸差額實行包干使用,在差額包干計劃內多吸收的存款和多回收的貸款,可以按規定增加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各項流動資金貸款也可以相互調劑使用;未完成存款計劃和不能如期收回貸款,則只能少發放貸款。

這種「差額控制」方法,通過改變各級基層銀行的指令性計劃單純執行者地位,使之具有在完成存貸差額計劃的條件下發放貸款的自主權,將各級銀行管理資金的權、責、利結合起來,擴大了各級銀行相對獨立經營的自主權,也相應加重了其管好、用好資金的責任,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統存統貸」時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基層銀行信貸業務干預過多、統得過死的弊端以及各級銀行使用資金、總行一家搞資金平衡的狀況,有助於調動基層銀行吸收存款、放好貸款的積極性,促進信貸資金管理水平的提高。

「差額控制」是我國金融體制方面試圖沖破傳統的集中分配資金體制的嘗試,其核心是存貸掛鉤、差額包干。實踐證明,「差額包干」雖然比過去的管理辦法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由於這一管理體制會形成存款派生機制,而當時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貸資金管理的手段還很不充分,僅僅依靠存貸差額這一手段,並不具有足夠的宏觀調控能力。另一方面,雖然專業銀行開始漸次設立,但由於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聯行資金清算沒有分開,仍然吃中國人民銀行資金「大鍋飯」,使得中國人民銀行不能有效地控制貨幣信貸總量,容易引發信用膨脹。因此,這種體制在本質上還是沒有突破以指令性計劃指標管理為主的框框。為此,我國的信貸管理體制便由「差額控制」轉向了「實存實貸」。

3、「實存實貸」階段。1983年,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從農村發展到了城市,城市改革的步伐進一步加快。國務院決定實行銀行統一供應和管理流動資金的體制,財政不再供應和管理企業流動資金,此即所謂「撥改貸」。該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於是,中國人民銀行從1984年起,要求各專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專戶,試行「存貸分戶,按實貸放」的資金管理辦法。1984年10月,在石家莊召開的全國銀行信貸資金管理體制改革會議,對新時期銀行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討論,確定的管理原則是「統一計劃,劃分資金,實存實貸,相互融通」,並明確自1985年1月1日起實行。「實存實貸」方法的特點是:各家銀行的信貸計劃統一納入國家綜合信貸計劃;中國人民銀行與專業銀行的資金往來由計劃指標分配關系改為借貸關系;專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存款戶和貸款戶,存款戶上無錢不得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專業銀行之間、地區之間可以根據資金餘缺進行拆借。這一辦法的進步意義在於:(1)將信貸計劃與資金分開,改變了過去有計劃就有資金的做法,各家銀

⑧ 銀監會對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事項服務指南》的標准:

1、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參照中資商業銀行執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2、具體范圍:

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董事會秘書,須經任職資格許可。中資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內審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

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分行營業部負責人,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中資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首席代表,須經任職資格許可。其他雖未擔任上述職務,但實際履行本條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總行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8)金融機構總行總部級債委會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申請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向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保監局提交申請,由銀保監分局或銀保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核、銀保監局審查並決定。銀保監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並抄報銀保監會。

受理機構

1、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行(直屬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

2、城市商業銀行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保監局

3、城市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所在地銀保監局

⑨ 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設13個職能司(廳):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條法司、貨幣政策司、金融市場司、金融穩定局、調查統計司、會計財務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貨幣金銀局、國庫局、國際司、內審司、人事司(黨委組織部)、研究局、徵信管理局、反洗錢局(保衛局)、黨委宣傳部。
辦公廳
組織協調總行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發布、檔案、信訪、保密等工作。
條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規草案;依法承辦金融法律法規的有關解釋工作,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開展金融法律咨詢服務,組織金融法制教育和宣傳。
貨幣政策司
研究、擬定與實施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和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研究提出關於選擇和運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的意見和建議並負責實施;研究、擬定和實施信貸政策,促進國民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負責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銀行監管一司
承辦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外資銀行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信貸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銀行監管二司
承辦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有關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信貸資產質量、 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
承辦對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保險除外)的監管工作。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財務狀況、業務活動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合作金融機構監管司
承辦對農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指導合作金融機構堅持「自願入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原則,規范合作金融機構的管理;研究並推動合作金融體制改革;擬定合作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信貸資產質量管理、風險管理、利率管理。結算管理等業務管理制度,對其經營風險進行監控,督促其完善內部監督和制約機制;擬定合作金融機構設置條件,業務經營范圍、法人代表任職資格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統計司
負責經濟金融信息的搜集。統計和分析;擬定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經濟、金融統計制度,管理和協調金融系統的統計工作;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調查統計資料庫建設和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向金融系統和國務院綜合部門提供金融信息咨詢。
會計財務司
擬定金融業統一的會計和結算制度、辦法和細則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工作,編制並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財務收支計劃,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會計報表。
支付科技司
負責支付清算、聯行結算和帳戶的管理以及組織現代化支付系統的建設、推廣和應用;編制金融科技發展規劃,擬定金融科技政策、標准和管理辦法。
國際司
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 及澳門、台灣地區金融組織和各國中央銀行的官方聯系及 業務往來的有關工作;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內審司
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各職能司(局)、直屬機構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情況,特別是執行財務紀律的情況;承辦對主要負責人的離任稽核工作,對違法違規人員的處理提出建議。
人事教育司
擬定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人事、勞動工資的管理制度及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直屬院校;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人員考試、測評和智力引進工作,擬定人員培訓規劃;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機構編制。
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職責,保證科學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有效實行金融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研究局、貨幣金銀局、國庫局、保衛局、培訓中心,作為支持服務體系。上述單位的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的辦法管理,編制共260名。
研究局
圍繞貨幣政策決策,對經濟增長及其運行進行分析與預測、跟蹤研究中國產業政策和工業、農業、財稅、外貿等部門經濟動態及貨幣信貸、利率、匯率、金融市場、金融風險等重大政策並向行領導提出政策建議。
貨幣金銀局
擬定有關貨幣發行和金銀管理的辦法;承擔人民幣管理和反假人民幣的工作;安排現鈔和輔幣的生產、保管、儲運、更新、銷毀;管理現金的投放、回籠及庫款安全;管理中國的金銀收購配售庫存和國家黃金儲備;管理金銀開發基金;管理中國黃金市場。
國庫局
辦理國家金庫業務,對下級庫實行業務管理;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監督和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和完整。
保衛局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保衛工作;對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制定防範措施;組織金銀、現鈔、有價證券的武裝押運工作。
培訓中心
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的各類培訓和金融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培訓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機關服務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機關服務中心(機關事務管理局)是總行直屬事業單位,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其主要職責是:堅持為總行機關服務的宗旨,承擔總行機關財務、資產、基建、行政、政府采購、服務監督等管理工作;制定總行機關後勤工作規劃和管理制度;負責總行機關及總行直屬單位的房改政策、計劃生育、交通安全、人防與防汛、安全保衛與社會治安統合治理等社會事務工作,負責總行機關和指導人民銀行系統節能工作;代表總行機關行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權利;為總行機關辦公和職工生活提供後勤保障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成立於2005年6月8日,集中采購中心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的、全額撥款的、獨立事業法人單位(正局級),主要職責是承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政府集中采購工作。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要依據相關法律,根據國家反洗錢工作的需要,不斷提高對大額與可疑資金流動的監測分析水平。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報告標准。
(二)負責收集、整理並保存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報告。
(三)負責研究、分析和甄別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報告,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調查。
(四)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提供涉嫌洗錢犯罪的可疑報告及其分析結論。
(五)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大額支付信息。
(六)研究分析洗錢犯罪的方式、手段及發展趨勢,為制定反洗錢政策提供依據。
(七)負責研究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管理項目的業務需求,參與項目的開發,負責系統的運行和維護。
(八)根據授權,承擔與國外金融情報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工作,配合人民銀行有關部門進行反洗錢領域的對外交往事宜。
(九)承辦人民銀行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事業法人單位,主要職責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的規章,負責中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負責組織推進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建設。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業務歸口徵信管理局指導。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中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於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事業單位。作為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匯率和利率衍生品市場的具體組織者和運行者。
中國金融出版社
中國金融出版社成立於1956年5月,直屬中國人民銀行管理,是以出版金融類圖書、期刊、音像電子製品為主的專業出版社。
金融時報社
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法人單位,是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全社會提供支付清算及相關服務的中國性金融服務組織。
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
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法定從事人民幣印製業務的大型全民所有制企業,主營業務是人民幣印製以及人民幣專用技術、設備的研發與製造,同時不斷拓展銀行卡研製與生產、印鈔造幣專用機械和銀行機具製造、高純度金銀精煉、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價證券、銀行專用票據、高級防偽證書等相關業務領域。
中國金幣總公司
中國金幣總公司成立於1987年,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中國惟一經營貴金屬紀念幣的行業性公司,履行貴金屬貨幣的發售職能,是中央銀行貨幣發行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業務延伸,是中央銀行貨幣發行的重要支撐體系之一。
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
中國人民銀行黨校
中國人民銀行黨校是人民銀行輪訓培訓黨員領導幹部的主渠道和主陣地,是黨性鍛煉的熔爐,隸屬於中央黨校國家機關分校。人民銀行黨校主要負責輪訓培訓總行、上海總部和直屬企事業單位司局級、分行(含營管部)副廳局級、省會(含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副行級幹部及其後備幹部,地市中心支行行長、總行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人民銀行營管部正處級黨員幹部。履行對分行黨校業務指導職責。承擔總行機關處級幹部任職培訓班和其它短期班
中國金融培訓中心
中國金融培訓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正司局級事業單位,對內又名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培訓學院。根據人民銀行幹部培訓總體規劃,承擔以下工作:
承擔人民銀行系統內培訓;
開展金融培訓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開展遠程教育培訓工作;
組織開展金融英語證書考試;
為金融系統和社會提供培訓和咨詢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
中國錢幣博物館
中國錢幣博物館是直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國家級專題博物館,主要從事錢幣的收藏、研究和展示,肩負有指導和推動錢幣收藏、研究及宣傳錢幣文化的任務,下設辦公室、陳列宣教部、徵集保管部、研究信息部、《中國錢幣》編輯部、安全保衛部和開發服務部,代管中國錢幣學會秘書處。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成立於2005年8月,作為總行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總行的領導和授權下開展工作,主要承擔部分中央銀行業務的具體操作職責,同時履行一定的管理職能。上海總部建設總的目標可歸納為「兩個平台、一個窗口和一個中心」,即把上海總部建設成為總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平台、金融市場運行監測的平台、對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和一部分金融服務與研究和開發業務的中心。
主要職責:
1、根據總行提出的操作目標,組織實施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
2、承辦在滬商業銀行及票據專營機構再貼現業務;
3、管理銀行間市場,跟蹤金融市場發展,研究並引導金融產品的創新;
4、負責對區域性金融穩定和涉外金融安全的評估;
5、負責有關金融市場數據的採集、匯總和分析;
6、圍繞貨幣政策操作、金融市場發展、金融中心建設等開展專題研究;
7、負責有關區域金融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有關國際金融業務;
8、承擔國家部份外匯儲備的經營和黃金儲備經營管理工作;
9、承擔上海地區人民銀行有關業務的工作;
10、上海總部承擔的管理職能包括對原上海分行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管理,以及人民銀行部分駐滬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和協調。 銀行法是進行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銀行監管的目的在於確保銀行體系的活力,通過監視各銀行機構的信用和流動性,保護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的金融改革中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分析定期報告和現場稽核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跟銀行監管密切相關的是對支付系統的監管,中央銀行有責任維護國家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中國人民銀行一直致力於開發它擁有的支付系統,並跟其他銀行機構密切合作,使這些金融機構運行的支付系統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國人民銀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統中密切監視各銀行日間頭寸的能力。 中國人民銀行為各銀行提供支付處理服務,結算大額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銀行運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對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內支付業務進行清算和結算處理。紙憑證異地跨行支付在過去曾通過同城清算所先進行跨行清算和結算。中國電子聯行系統處理異地跨行支付和行內大額異地支付交易。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提供結算帳戶服務。此外,還為一些政府機關、事業團體開設結算帳戶,提供支付服務。例如,郵政儲匯局也在人民銀行開立結算帳戶。
中國人民銀行不允許帳戶出現隔夜透支,因為大多數交易採用批處理方式在日終結算,所以日間透支的概念實際上不適用。但電子聯行系統除外,在此系統中,支付指令發出之前,其帳戶內必須有足夠支付的資金。
除了結算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結算帳戶還用來結算其它支付系統產生的凈額頭寸,如商業銀行系統的電子資金匯兌系統。 在中國,貨幣政策的實施跟西方工業發達國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徵,但又有許多不同。主要的區別在於:
中國經濟正處於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時期。中國政府依然具有足夠的權威直接控制經濟發展,以保證改革平穩有序。
中國的金融市場正在迅速發展,但是跟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市場還處在初級發展階段。由於缺乏大業務量、流動性強的金融市場,所以實際很難完全依賴公開市場操作來間接影響貨幣總量。
由於這些不同,貨幣政策工具在許多方面跟西方發達國家不盡相同。 信貸規模分配: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其對國有商業銀行的領導權力決定按地域和工業部門分配信貸規模。
發行貨幣:中國人民銀行獨家發行貨幣的權利使它能夠影響商業銀行的金融資源和業務活動。
法定儲備金比例: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改動法定儲備金比例。自1988年以來,這個比例一直為13%。
制定利率: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制定銀行存款和貸款的官方利率。
公開市場操作:至2013年,發行國債的數量還不夠大,而且市場的流動性還沒有大到使依靠公開市場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開市場運行在將來將起很重要的作用。
再貼現: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盡管公開市場操作還沒有成為一種有效的手段來實施央行的貨幣政策,但是,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正在從事公開市場操作以實施其貨幣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結合中央銀行再貸款、再貼現、特種存款以及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國人民銀行間接影響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利率,從而影響金融機構的流動性。2013年,同業拆借有7種,其成熟期分別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自1994年起開辦外匯公開市場操作,中央銀行在此市場上買賣美元、日元和港幣。自1996年起,進行公開市場操作,2013年中央銀行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場,通過其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回購協議進行國債的公開市場操作。資金清算通過人民銀行電子聯行系統進行,實行T+1結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減各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備付金帳戶。

⑩ 中國銀行總行/總部級 各部門排位和比較

總行啊,直接進總行的話什麼部門都是好的,不用考慮鍛煉業務水平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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